资金管理制度【推荐】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旨在规范企业资金的流入、流出和存储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主要内容包括账户设立、资金审批流程、账户监控、资金报告与审计、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内容概述:
1、账户设立:规定企业开设银行账户的数量、类型和目的,明确每个账户的职能和使用范围。
2、资金审批流程:设定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职责和程序。
3、账户监控: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对账户余额、收支情况进行实时跟踪,防止资金滥用或挪用。
4、资金报告与审计:定期编制资金流动报告,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5、风险控制:识别和评估资金管理的风险点,制定预防措施,降低资金风险。
6、应急处理机制:预先设定资金危机的应对策略,确保在特殊情况下的资金流动性。
资金管理制度2
一、监管范围
主要是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安排用于农牧方面的项目资金,具体包括:
1、补贴类项目资金: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省级马铃薯脱毒种薯原种生产补贴资金、奶肉牛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羊良种补贴、玉米、马铃薯、青稞、能繁母猪、奶牛、肉牛、肉羊保险补贴资金。
2、现代农业建设类项目资金:菜篮子生产、旱作农业技术、农田高效节水、防灾减灾、粮油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农业产业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生猪、家禽、奶牛标准化养殖、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资金等。
3、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尾菜处理利用、清洁工程、生物技术研究应用、科技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资金等。
4、中央财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种植基地、蔬菜标准园、生猪、奶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体系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马铃薯贮藏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等。
5、农村综合改革类项目资金: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项目、农村改革试点补助项目资金等。
6、补偿类项目资金:民族地区肉羊大县和肉牛产业大县奖励。
7、州上富民增收25条政策补助资金:玉米地膜饲草种植补贴、新增能繁母牛母羊补贴、扶持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支持发展药材种植、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资金。
二、监管原则
1、指导督查。对县市涉农项目从申报、实施、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指导督查。
2、以县为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以县为主的监管机制。
3、绩效考核。实行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县市项目资金进行考核评价。
三、监管内容
1、到户类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要求,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告补贴补助政策、标准,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提出补贴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后据实发放。省级按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按程序由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涉农部门审核汇总的项目资金,经逐级上报审核后,省级财政部门根
据省级涉农部门安排,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通过“一折统”方式直接支付。州上富民增收25条政策,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州级涉农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检查验收后,由州财政、涉农部门联合下文,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由县市财政、涉农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拨付到实施农户“一卡通”账户;承兑银行收到资金后及时、安全、足额兑付农户。州级监管补助类项目执行情况;县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运行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2、申报类项目:州级主要监管项目申报、实施、组织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县级监督项目论证、拨付、实施、公示、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执行情况。
四、本部门职责
一是及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范围、实施主体、资金用途、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实施计划以及绩效目标、工作要求等;二是指导县市农牧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县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三是对实施方案的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评价并进行验收。
五、监管方式
实行“行业监管、以县为主”的监管方式,确定州、县、
乡各级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建立项目资金法人责任终身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项目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对到户类强农惠农直补专项资金,按照阳光操作、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补贴到户到人的要求,由各级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依照批复的各类项目《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经财政审核后,层层下拨,封闭运行。财政、业务部门和农民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补贴资金直接由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规定分解落实到农户存折账户,农民持统一发放的直补存折“一卡通”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补贴资金到户以后,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补助项目类别、补贴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到户时间、资金用途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对申报类项目,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重点监督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前期准备、项目实施、制度建设、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是否及时、使用是否专款专用、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任务完成及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数量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产出效益及可持续发展情况(包括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
进行中期绩效考核,项目总结验收等。每年对全州涉农项目资金检查不少于2次,每年对所辖县市区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资金管理制度3
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区直各部门单位工会,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总工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现将就加强全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和上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物质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其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所用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范围内,并做到当日往返。其中,“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参照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是指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区委、区政府已作出具体规定的,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资金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资金管理制度5
资金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大资金的流转速度。同事避免公司各部门及客户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公司形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可行、效率的原则,对付款流程及计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1 人员组织安排:
1.1财务总监及融资计划部从公司宏观角度负责公司资金运作和统筹调度,负责计划的审批和计划外资金的协调和有关批准事项。
1.2融资部负责资金的具体计划安排,具体落实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同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财务部具体实施各种批准的资金计划,办理具体付款事宜,向融资部提供当月的资金计划使用和客户欠款情况。
1.4 各资金用款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及融资计划部,按时将当月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资金计划单报财务部及融资计划部。
2 审批内容和审批权限 2.1 资金计划的审批 资金计划原则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以年度计划为准则)、月度计划(以季度计划为准则)和周计划(以月度计划为准则)。年度计划、季度机化和月度计划是方向目标性计划,但周计划必须是严密可执行的计划。
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必须由各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书面签字并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周计划根据需要由分管副总按月计划报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负责支付(原则上所有按月计划支付项目在25号后支付)。财务部和相关用款部门依据批准的计划严格落实。
2.2 付款审批单 计划内资金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对于各用款部门按计划提交的付款审批单,董事长不在具体审批单(周计划)上签字。但部门业务经办人和部门级负责人必须在付款审批单上签字。
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和融资计划部经理须在具体付款审批单上签字,特殊情况财务总监审批签字后,无融资计划部经理签字或者有融资计划部经理签字无财务总监签字审批,付款审批单可直接交出纳办理,事后业务经办人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总之,付款审批单必须由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签字,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和融资计划部经理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书面签字。出纳才能依据批准手续齐备的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
2.3 计划外的付款的审批 单笔计划外付款超过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周累计超过10万元上的(包括10万元)必须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并签字后、通知财务部和融资计划部资按手续予以及时办理。
特殊紧急付款的可以由总经理会同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安排付款,事后业务经办人必须及时补办手续,否则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和出纳承担相关责任。
2.4 出差借款(包括备用金)的审批 借款必须由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及总经理在借款单签字审批后方可借款。但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所有的借款必须经财务部主管根据制度进一步审核。
特殊紧急借款的可以主管副总由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安排付款,事后业务经办人必须及时补办手续,否则财务总监及其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和出纳承担相关责任 2.5 其他费用支付(非采购和工程性支出)的审批 费用审核人员首先按照公司制度和有关费用标准,审查单据合理性和合法性,由主管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签字审批,并由财务部审核签字后交总经理审批,出纳在审查以上手续齐全后上予以支付。
3 付款流程 按照以上审批权限,规定的付款流程如下:
计划外用款按按权限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包括其书面授权人员)审批 3.1 付款审批单流程 资金用款部门主管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 资金用款部门按批准签字后的月度及周计划填写申请单 各用款部门计划员或客户按完整手续领款 出纳付款 根据权限和具体情况财务总监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 原则上资金处长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签字审批, 业务流程中每一步由资金使用部门资金计划员负责传递 3.2 借款流程 财务部处指定专人审核人签字 根据权限财务总监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 出纳付款 总经理审批签字(10000元以上董事长签字) 根据权限决定是否由分管副总签字审批 借款人编制借款单 2222 3.3 其他费用流程 部门主管签字审批 业务经办人按规定提交费用发票或其他单据 出纳付款 会计处指定专人审核人签字 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 根据权限决定是否由分管副总签字审批 4 资金付款计划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各资金用款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开展需要和项目用款紧急程度,编制资金用款计划,资金用款必须有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提交给融资计划部和财务部。
根据以下资料编制资金付款计划:
供应部必须负责专人提供工程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欠款余额。
财务部出纳提供最新帐户余额。
销售部门提交收款计划。收款计划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审批签字后提交给总经理及融资计划部。
4.2 计划编制时间 年度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各资金用款部门提交下年度计划。
季度计划:每季度末所在的月25日前,各资金用款部门提交下季度计划。
月度计划:每月27日,各资金用款部门提交下月计划。
周计划:
每周星期四前,各资金用款部门提交下周计划。
相关资金用款部门必须按照合同及其他文件,结合下期业务开展情况,认真仔细编制付款计划并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融资计划部。逾期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由资金付款部门承担。
融资计划部会同财务部按计划安排还所用资金,同时和资金付款部门负责协调向客户办理付款安排事宜。
5 费用付款审批报销:
其他尚末涉及事项按公司借款管理制度、有关费用报销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6 责任 资金用款部门负责延报计划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对数据填报质量负责,填报主观失误及部门审核失误,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融资计划部负责资金筹集和统筹调度,承担安排失误及反馈延误的责任。
财务部对编制计划所需的并且由财务部负责提供的资料负责,并对准确性负责。同时出纳负责及时按计划付款。
7 财务部及融资计划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以前与本规定的相悖的制度作废。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6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资金滥用或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它通过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的'责任分配和详尽的监控机制,确保每一分钱都能在预设的项目或活动中发挥最大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述:
1、资金来源与用途定义:明确规定各类专项资金的来源,如政府补助、项目投资、捐赠等,并明确每项资金的指定用途。
2、审批流程:设定从申请到使用的详细审批步骤,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每笔支出都有明确的授权。
3、财务管理:制定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清晰,无违规行为。
4、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制度执行力。
5、绩效评估:设立绩效评估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以便于调整和优化管理策略。
资金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
2、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
(二)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
(三)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
(四)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
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利用本单位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七)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
第十九条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条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条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的开立:
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
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
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5、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
6、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
1、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
2、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
(三)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
1、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1、公司银行帐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部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等行为;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帐户;
4、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
5、隐瞒各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6、多头开户。
(五)银行帐户的监管:
1、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帐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帐户的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银行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办法,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公司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分岗、分人管理。
(三)每日业务结束时,印鉴相关责任人必须把印鉴分别锁入不同的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每月更换一次。
(四)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或更换时,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经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
(五)当银行预留印鉴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银行印鉴更换,已报废的印鉴,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鉴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收付须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送交的收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2、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3、公款私存;
4、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经授权批准的除外。
(四)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1、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2、帐外设帐;
3、资金“体外循坏”;
4、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五)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复核批准后的原始票据经财务复核员复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三)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付款,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三十四条支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由出纳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后,领购支票;
2、签发支票前,为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
3、签发支票时,将支票的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要素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经办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细表”上签字,出纳人员在“支票管理明细表”上填写支票领用日期、业务事项、金额、支票号、领用单位、备注等作为备查,“支票管理明细表”按支票的流水号登录,并提示经办人员在10日内办理结算;
5、作废的支票须加盖红色“作废”标记,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附件粘贴,并在“支票管理明细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字样。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检查支票上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已过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条件、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是否曾被拒绝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后,交会计人员入帐。
(三)确需使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写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银行预留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对外支付款项时,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和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将银行受理后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交由会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时,检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本)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填写“银行存款进帐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上预留签章。
3、出纳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记帐。
第三十六条汇兑办理流程
(一)付出款项时,先填写“银行业务申请凭证”,列明确定的金额、受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委托日期、签章、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业务申请凭证”交由会计作为原始凭证。
(二)出现银行退汇时,应查清原因,待退汇款项到帐后方可办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项时,出纳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落实资金来源,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对帐
(一)每月取得“银行存款对帐单”后,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然后由编制人员、出纳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由银行确认加盖印章存档。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包括的内容: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帐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资金流入流出都必须在单位会计帐簿中记载;未达帐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帐项的本期到帐情况等。
(三)分管资金岗位的主管会计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银行存款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通过电话或银行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四)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帐,对于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当月形成的未达帐项应于次月清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未达帐项及时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达帐项报告表,作出处理。未达帐项报告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一定要按照银行企业网银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必需遵守集团公司《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银行企业网银业务,必须与承办的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公司企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即操作员、审核员、授权主管,各级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业务操作。
第四十一条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内控制度,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统的畅通稳定。
第四十二条电子证书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证书令牌,完成网上银行业务后,必须把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从读卡器中拔出,并同时退出网银系统界面,将其锁入各自不同的保险柜中。
(二)公司网银业务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好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对各自电子证书令牌(TOKEN)的操作密码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
(三)电子证书令牌(TOKEN)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委托他人代管,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并在交接时修改操作密码。
第四十三条网上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1、办理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时,指令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已批复的资金调拨或支出计划。网上银行付款实行“三人操作、二级审核”制度。任何一笔付款业务必须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员才能完成,根据授权审批权限,二级审核人员须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2、审核人员无权录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发现付款指令错误,必须通知录入人员修改。
3、出纳员对每笔收支款项都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付款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款项支付。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当天网上银行交易必须与银行日记帐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各单位必须取得经银行确认,并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凭证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通过计算机打印的凭证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拨付,应权责明确,界限清晰,不得由单人办理网上资金支付的全过程。
第八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必需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收据等。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票据由出纳保管,必须建立“票据登记薄”,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事项。每工作日结束后,应把相关票据放入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
第四十七条票据的使用
1、出纳不得签发空头财务票据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票据。财务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
2、使用票据收款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款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
3、票据已填写需作废的,把票据全联完整的收回后,必须要加盖作废印章,按照票据业务发生顺序装订入账。
4、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和其他有关证明。
5、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6、票据免失后,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本)票丧失,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条内部票据的管理
1、内部结算票据按规定要求及时安全传递,收到结算票据后,当月发生的结算当月办理完成。内部交易的结算在网上及时确认并进行帐务处理,不允许单方挂帐。
2、按照内部结算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正确选择结算票据种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签章齐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条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第五十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经济业务需向对方开具发票的,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集团开票后返回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门交给经济业务对方单位。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第五十三条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经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审查核实,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九章实施时间
该制度从即刻起实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废
资金管理制度8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市内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费用包干)不得超过100元,并不得报销餐饮费;在途交通补助市内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规定为:全年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1%。
单位来人来客必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标准为20元/人,未经领导批准或超标准招待的进餐条据,财务股不予报销。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业务招待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财务股不予报销。其标准为:党委成员各3000元,办公室1000元,财务审计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设股1000元,综合股1000元,公用事业股1000元,勘测设计股1000元。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5、小车费用
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小车费用包干制,即每辆小车费用开支控制在18,000元以内(含保险费),局党委成员每人不得超过5000元。
6、医药费
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7、各种补贴
(1)独生子女费每年计9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按有关规定发至14周岁)。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发放福利费不得超过100元。
(3)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4)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吊唁,经费开支限定在200元以内。
(5)电话费、差旅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财务审计股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旨在规范企业资金筹集行为,确保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回报率,并维护投资者利益。它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募集资金的'来源与用途规划
2、募资过程的合规性管理
3、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4、资金监控与审计机制
5、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内容概述:
1、募资计划的制定与审批:明确募集资金的目标、数额、方式及预期用途,经由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2、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所有募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证券市场规则。
3、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报告募集资金的进展和使用情况。
4、资金使用授权:设立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明确权限分配,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5、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6、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代发。由农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经修改后,农户凭密码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农户修改“一卡通”存折初始密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本人修改密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修改即可。
(二)若农户本人长期在外,可由农户嫡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凭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卡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三)对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弱病残农户,确实难以亲自办理,经本人书面委托授权,所在村委会证明、所在镇财政部门盖章后,由委托代理人凭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经所在镇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村委会证明、以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为镇、村从“一卡通”存折资金中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一卡通”资金中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费用。
严禁村干部收取存折集中支取惠农补贴资金,严禁村组干部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拖延发放时间,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第九条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支农惠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负总责。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和损害农民利益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金管理制度11
第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涉及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公司章程及制度。
第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行为。
第5条 资金支付审批,在审批的单据中,用款人应详细列明主要或重要事项、金额与总额,并附有相关原始凭证、附带说明或其他补允资料,手续齐全完备。
第6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报销单→ 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主管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7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2人中任何一个签字有效);一次性或累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1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必须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10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1条 分管领导、董事长或其授权人遇不在岗需要急需支付的资金,事前电话 请示相关负责人,征得其同意后,财务部方可支付,事后2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补签。没有特别情况,禁止越级审批或越权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越权审批支付的资金。
第1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加强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
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
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大队党支部议事规则》,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支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4、凡是属于纳入大队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物品购置、使用、维护、调1
拨、报废制度,大队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6、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
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7、各类报销科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取主管负责人与
发生各股室、小队、衡、站联签制度,并附明细,由财务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建立监督制度
1、明确监督主体,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部门有权拒付。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大队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大队大额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四章 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在财务部设立虚拟的资金调度中心,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承办股份公司调度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财务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金调度中心按照相应的负责股份公司整体内部资金头寸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反馈各成员公司资金状况,并根据资金安排和成员公司的资金余缺状况,在股份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内合理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将暂不使用的资金,以季度为单位,存放在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度中心和成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每年协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资金调度中心负责利用银行平台归集内部资金并统一安排使用,随时监控内部调度执行情况,并依此编制统计表。协助完成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股份公司财务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员公司间的资金调度职能。其它任何成员公司都没有相互拆借行为或资金调度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属成员公司资金调度管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资金头寸的管理,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资金头寸情况。
2、负责按时编制本公司资金支付申请。
3、依据融资、投资计划与公司内部资金情况测算本公司现金缺口,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4、负责协助完成本企业资金状况专项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报表和资料。
第十八条 资金调度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满足股份公司资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调度资金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融资资金
2、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性富裕资金
3、为完成股份公司统一结算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4、为配合股份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生产经营性资金
5、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项目运作,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6、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而需调用的各成员公司资金
7、为应对非常规使用的储备资金,而需调用各成员公司的资金
8、 根据股份公司资金平衡需调用的其它用途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出纳员负责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库存现金,具体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核算、记帐工作。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专用章可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私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对各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总经理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总帐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其他货币资金日记帐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经理应对库存现金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帐单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帐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成员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如因人为原因影响工作质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损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 条各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尽职情况适用股份公司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条款;股份公司对不适用考核条款的其他财务人员有奖惩的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经营和管理层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董事会批准该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冲突的,应予调整。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资金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金管理制度15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业主的'权益。该制度涵盖了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内容概述:
1、资金筹集:规定了物业维修资金的来源,如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的一定比例、政府补贴等。
2、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的存储方式、账户设立、使用审批流程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3、资金使用:规定资金的用途,如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应急修理等,并设定优先级。
4、监督机制: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审计、信息公开等,防止资金滥用。
5、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财务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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