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5 09:02:14 制度 我要投稿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经典15篇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内容。特别要传达到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二)不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可视情况规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

  (一)职工活动场所是指厂会议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乒乓球室、台球室等其它具有开展活动功能的.场所。

  (二)职工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三)职工活动场所使用时,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职工活动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内清洁干净。

  (五)职工活动场所所有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或电源。

  (六)职工活动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天下班或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七)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3

  为规范全省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营店(点),及其他商业场所内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专柜。

  第三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限度预防和减少可防性盗等案件发生。

  第四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与经营活动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其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

  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及时报告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六条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一)值班巡护制度。

  金银珠宝营业场所应安排保安(保卫)人员巡逻守护,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

  应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配备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或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夜间值班巡逻工作;

  值班巡逻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

  (二)现金管理制度。

  明确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措施,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专人专车送交银行或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夜间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应存入保险柜(箱)并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商品管理制度。

  每位营业员一次只能接待一档顾客,每次只能出示一件商品,出示第二件商品时应将件商品放回柜台内;

  商品柜台平时应关闭上锁,并保管好钥匙;

  营业终了应将金银珠宝等重商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柜(箱)。

  (四)大宗商品押运制度。

  运送大宗金银珠宝等饰品,有条件的应聘请专职押运机构武装押运;

  自行运送的,应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保管(防)箱,由3名以上护卫人员持械押送;

  清点、装箱、装车等行为应在视频监控区域内进行;

  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防范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应制定以防盗为主要内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依据《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要求,制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

  一、教室、实验室、微机室、阅览室、会议室(大礼堂)、楼梯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谁主管(主办)、谁负责”。

  二、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四、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五、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六、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七、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九、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发生事故或案件,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处或报警,协助组织调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2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候村煤矿机电科

  20xx年4月22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

  电脑教室安全制度

  一、不得随意移动,拆卸电教设备。

  二、严禁触摸带电插座。

  三、严禁非法删除或随意移动系统文件,确保系统安全。

  四、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计算机。

  五、未经允许,严禁非法使用未经查毒的软盘和光盘,防止系统受病毒侵害。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时时有安全意识,确保安全。

  二、实验完毕,及时洗涤器皿,把器材,药品归放原处,按规定处理好废液、废物,做好清洁卫生,并切断电源和电路。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

  四、学生应准时进实验室,按编组就位。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任何器材、药品。

  五、熟知教学仪器等性能,及时处理好一些突发事件。

  仪器室安全制度

  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针对各类药品的性质、特点,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三、设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针对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震、防爆、防蛀、防腐等安全工作。

  图书室安全制度

  一、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时时有安全意识。

  二、不玩火、不吸烟、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物入图书室

  三、认真做好图书室安全防护工作。

  四、按手续办好图书出借、归还,防止破损、遗失。

  五、在潮湿的天气,适时放干燥剂,防止图书受潮、腐烂、蛀虫。

  体育室安全制度

  一、体育器材要上架摆放,合理分类。

  二、搬出室外使用时,应注意安全,搬入室内时应摆放在原来的位置。

  三、体育室门窗要牢固,并注意上锁。

  四、学期初应进行财产清点,期末进行清查,有破损的要及时替换。

  食堂安全制度

  一、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二、注意防火安全。

  三、注意防腐、防潮。

  四、注意食堂财产安全,防止财产丢失。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xx〕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本长效机制由xx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9

  1总则

  1.1为加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容器、特殊容器内工作、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及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防人身伤害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华亭电厂所属各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

  3受限空间范围

  3.1容器类:凝汽器清洗,热交换器内部检修,酸、碱罐、凝结水箱检修,主油箱检修,除雾器内部冲洗,储油箱、罐检查、检修,汽包内部检查、检修,各类容器、罐内部检查、检修等;

  3.2管道类:各种管路内部作业,燃烧器校正,原煤斗清理,煤粉粗、细分离器内部检修,输煤系统落煤管、斗内检修、清理、检查,封闭母线内部检查等;

  3.3其他类:各类封闭地下设施、设备、排水沟道、管沟、地沟、水井清理、检查、检修等。

  4工作规定细则

  4.1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制定三项措施、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必要时在措施中加注进行小动物试验条款,严格控制作业点人数;

  4.2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中需进行电火焊作业或其他动火时,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合格,作业点人数控制在2人及以下,灭火器材据工作点的危险程度配备充足;

  4.3特殊工作及作业场所的工作,工作班组要及时告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的内容:作业始、终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告知公司主管领导;

  4.4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汽包、除氧器、粉仓、原煤仓、煤粉分离器、球磨机筒体内、化学阳床、阴床、油箱、电除尘灰斗等区域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办理一级动火票;

  4.5容器内作业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强制通风,保证有效的通风时间,必要时要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合格,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4.6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在2人及以下,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岗;

  4.7容器内作业监护人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内外呼应;

  4.8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惰性气体介质的容器内工作,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呼吸器进入作业;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由监护人;

  4.9容器内作业人员要轮换作业,作业人员自觉身体不适时,及时停止作业,返出容器外;

  4.10酸、碱、油罐体、系统上不准随意进行电火焊;

  4.11酸、碱罐容器内作业前,必须进行介质置换、检测,用大量清水冲洗、蒸汽吹扫合格,并进行良好通风;

  4.12在置换、冲洗、吹扫合格的.酸、碱罐内,进行电火焊作业时 不准连续施焊,要间断作业,保持良好的通风;

  4.13氢、油罐内、氨气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安全要求、规定;

  4.14清掏原煤斗时,斗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轮换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使用双安全防护(安全绳、防坠器),安全绳控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作业半径内,不准放入过长;

  4.15原煤斗内进行检修、施工,原则上不搭设木质脚手架,采用钢制脚手架,临时电源线路绝缘层完整良好;

  4.16原煤斗内检修、施工,作业点灭火器材充足,若采用木质脚手架,要接好水源管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洒水措施,工作完毕检查现场火种遗留情况,切断临时电源,达到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方能离开现场,作业监护人始终在场监护;

  4.17工作中使用油漆、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易爆材料时,严格控制领用量,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作业点不准超量存放;

  4.18地下沟、管内工作时,先打开两端检查孔进行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含量合格,方能进入工作;必要时可放入小动物进行试验观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19地下沟、管内作业,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始终与内部作业人员内外呼应;

  4.20各部门、班组库房、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的完整良好,人员离开及时关闭照明,照明灯不准超过100w;

  4.21冷却塔内工作时,应制定安全三项措施,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2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及灯具;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12ⅴ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绝缘良好,并使用漏电器;

  4.23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使用、配合进行挥发性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时,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具;

  4.24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要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同时进行动火工作;

  4.25禁止将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在吊篮内、移动平台上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西固华亭电厂脚手架作业规定控制作业人数;当遇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雾、冰雹时停止作业;

  4.26禁止在容器内使用汽油、柴油、煤油清洗设备、设施的零部件;

  4.27炉内及超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坠器及安全绳,采用双保险安全措施,原则上不采用悬吊钩挂脚手架平台作业;

  4.283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施救人员熟知救援环境、技能、方法;

  4.29禁止在不具备救援条件,且不能保证施救人员生命安全时,盲目进行施救。

  5附则

  5.1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5.2本细则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5.3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0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四)用电管理(含临时用品):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五)防雷设施:高层建筑、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电力设施、电气设备、计算机网络等重点部位要安装防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七)高处作业:严格管理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等登高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严禁承载超重,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八)现场作业人员控制: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规,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九)自备发电机(组):

  1、放置

  自备发电机切忌受潮,应安装或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周围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发生废气中毒和火灾;同时,环境应清洁,周围不准放置产生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物品。

  安装30千瓦以上的发电机时,机组最好是固定在平坦的水泥基座上,若没有,也可在底盘下垫上橡胶板以减少震动和噪音,切忌垫旧轮胎等弹性物品。

  配备自备发电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备发电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事故的发生。

  2、安装

  要看说明书,并请正规的专业电工或供电所人员来安装,接线时注意内、外线的设置。

  要确保柴油发电机排气管畅通,尽量避免管道过长或突然转弯,当排气管接至室外时,需将外管下倾斜,使管内凝结水分流出。

  由于市场上一般的发电机都是按照明的要求设计的,所以尽量不要让发电机连接冰箱、空调等用电设备,以免电压不稳定而发生意外。

  发电机和开关屏必须另接地线,地线可接在地下水管或深埋地下的`钢板上,保证接地良好;接地必须正确,首先应判明接线柱或引出线是火线还是搭铁线;当搭线柱无标记可检查时,可在发电机运转过程中,用电压表或“碰头”法测试判定。

  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式)必须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自备发电机的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3、使用

  新的自备发电机在使用前,要进行50小时的试运转,在试用时不要超负荷使用,发电机的每一电路的负载,应按发电机使用说明书配用,不可随意增减灯数或换用不同功率的灯泡。

  用皮带传动的发电机,应正确调整传动皮带的张驰度;一般用手指按压皮带中部,下垂10-20毫米为宜。

  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现象。严禁下列情况的出现:

  ①擅自引入备用电源;

  ②未经登记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③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④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用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⑤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⑥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4、维护

  发电机每工作一段时间后,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调整,并需经常检查装置各元件是否断头及松动。

  向发电机添加燃油和机油时,必须选用规定的牌号,并采用专用的清洁容器,加入时都要经过滤网过滤,燃油使用前需沉淀24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在夜间工作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室外使用时应加防护罩,避免雨淋及暴晒。,

  5、故障

  发电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机:电压及电流超过发电机额定值;机组出现急剧的敲击声,或者有零件损坏等不正常响声;发电机电压超过表上最大读数;发生火灾或漏电及其他自然危害。

  当发电机必须紧急停机时,应先切断负载,并立即将喷油泵开关手柄转到切断油路的位置上,使柴油机立即停机。

  (十)成品、原材料仓库的消防管理要求

  1、“五不准”:即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接临时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将易燃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

  2、“五留距”:货物堆放要留的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不得小于0.5米,与库门相对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库门与通道不得堵塞;

  3、整齐:物品堆放要整齐统一;

  4、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通风;

  5、严禁在电热器具的安全距离内摆设易燃易爆物品;

  6、物资进库应检查有否夹带火种可疑。管理员离库应检查:①是否有人潜入;②有否异常情况;③是否关闭窗户等,在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门上锁。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应巡回检查以保安全。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1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3、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5、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存放与经营保健食品无关的'私人物品。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内,出入库存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库,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应设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

  6、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

  7、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并作好记录。

  8、非仓库员工不得出入仓库。

  9、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存放与经营保健食品无关的私人物品。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六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三、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4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 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分厂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部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 职责

  3.1安全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 安全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5 油漆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5.1 管理要求

  1)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

  2)喷漆工作场地、调漆间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3)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4)调漆房、喷漆房现场储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5)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6)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5.2 操作要求

  1)喷漆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10分钟后,再进行喷漆作业。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调漆房、喷漆房现场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调漆房、喷漆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剂用完要加盖。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7)车间汽油、制动液存放量要严格按要求限制,汽油加注周围6m以内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手机,加油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6 产品车停放场消防管理规定

  6.1 产品车存放地要对产品车实行分区存放,每区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分区标志要明显。

  6.2 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停车场区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6.4 车辆停放按车型和区域停放整齐,要切断电源总闸,拉上手刹,关好门窗,锁好汽油箱盖。

  6.5 场区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6.6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员及入库、出库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入内。

  7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7.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7.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7.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工厂确定的'三级动火区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7.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7.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7.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7.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8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8.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8.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8.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8.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9 发动机调试房消防管理规定

  9.1 调试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以及其它杂物。

  9.2 禁止烟火标志要明显,消防器材配备完好。

  9.3 汽油桶要保持封闭,调试房内严禁倒装汽油作业。

  9.4 调试房要通风良好,工作过程中要保持通风。

  9.5 发动机调试进行中严禁向油桶中加油。

  9.6 遇节假日调试房中不得储存汽油。

  9.7 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险应急措施。

  10 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10.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10.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10.4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10.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11 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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