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6 17:29:45 制度 我要投稿

医保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保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1

  通过对全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全覆盖”,加强对全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保定点服务行为,依法依规强化监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长效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含各部门联合检查)、双随机检查、第三方审核、重点回头看检查、网络数据分析监测等方式。

  日常监管:主要核查各定点医药机构遵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监督管理,是“全覆盖”监管的主要手段。

  专项检查(含各部门联合检查):主要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医保工作实际情况,在特定时期或特定的范围,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的重点监督检查。

  双随机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方审核:由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案的抽查审核。

  重点回头看检查:是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及第三审核中突出的、集中的问题进行回头检查。

  网络数据分析监测:是对各定点机构医保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监控违法、违规现象等。

  20xx年对全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实现100%全覆盖检查,检查监管频次不低于1.5次/家,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管检查工作是省市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专项行动的深化与延伸,为强化工作职责,落实责任,成立两个工作小组,每组5名成员(其中含随机抽取医保专家库成员2名),在各批次监管检查中交叉执行。

  即日起至20xx年底。

  (一)规范医保行为。通过监督检查,核对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数据,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台账。检查中要宣传医保各项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及时指出,要求整改,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结算、拒付(追回)费用、扣除违规费用、终止协议等手段给予纠正。通过监督检查中的宣传教育、纠错改正,使我区各定点医药机构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二)严查违法骗保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强与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移交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认真梳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堵塞风险漏洞,建立健全基金长效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医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一)定点医疗机构。

  2、是否存在重复、分解、过度、超限制范围、冒名顶替、挂名住院等违规诊疗行为;

  3、是否存在降低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情况;

  4、是否存在用药不规范行为: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超限制范围用药等;

  5、是否存在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等;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诊疗项目,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行为;

  7、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医师积分考核,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发〔20xx〕12号)文件执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医保医师,现场告知扣分处理事项,并出具《医保医师扣分告知书》。

  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卫生室或诊所。

  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医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参保就诊人员就诊时是否严格核验身份信息,门诊日志登记是否完整,是否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三)定点零售药房。

  监督检查包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营业证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是否齐全并悬挂上墙,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店内是否摆放、销售除经营药品、医疗保健器械、消毒用品、医用材料外其他物品(如各类生活日用品)(赠品或积分兑换用品不得摆放在店内经营区域),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城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均系市、区两级医保共同定点,为避免多点检查、重复检查等现象,与市局会同协商,由市局统一安排采取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认真谋划,熟练掌握医保法规政策,根据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部署和要求,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务求“全覆盖”监督检查取得实效,确保监督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1、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将日常医务审核与实地检查有机结合,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自觉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法律意识。

  2、着力提高监督检查整改力度。被监督检查对象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接受巡查验收。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刷卡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3、及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小组要将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做好巡查验收工作。

  4、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住宿;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无偿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对象安排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提出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医保管理制度2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篇三: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铁路医保卡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xx)26号文,(20xx)57号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铁路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供药店全体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3、严格执行国家及宝鸡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4、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5、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6、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医保管理制度3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克服浪费。

  二、实施范围

  (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调查研究后确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个别地(市)确因所属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可以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地(市)确定。

  省属、中央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要求,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保局经办的中央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也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三、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分担。

  (一)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需超过7%的,报经省政府批准,但最高不超过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二)职工个人的缴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按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四)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五)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各地(市)人民政府可对本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作相应调整,但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等,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四、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记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分40周岁以下、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三个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分别记入其个人帐户;职工年龄越大,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要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五、基金的支付

  (一)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属于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特殊病种具体项目由省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用药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凡是符合以上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及经鉴定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交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五)企业职工的工伤和生育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机关、事业等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渠道开支。

  六、医疗服务的管理

  (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1.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向所在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资格。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财政、药政、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和有利管理监督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接受参保职工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4.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竞争机制。参保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省药品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广泛开展疾病预防工作,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财政、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3.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4.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要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分离,并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具体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97〕文193号执行。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利息收入并入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上述人员在保证医疗待遇不变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克服浪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要严格退休审批制度。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给予适当照顾。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以补交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人事、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九、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建立商业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互助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的医疗水平。

  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也可从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企业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统一办理商业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要求,要尽快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充实加强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各地(市)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经当地党委、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医保管理制度4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核心,辅之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低保职工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型医疗保险机制逐步取代了长期以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的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通过以下方面论述了医疗基金的科学管理和监管措施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建章立制,强化协议管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从医疗保险运作以来的情况分析,降低医疗费用仍有很大空间,所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事先监督、量化指标、科学指标体系、强化协议考核,通过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做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有机结合,强化协议可操作性;二要将诊疗规范指标和合理用药管理指标有机结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要将控制费用指标和减轻个人负担指标有机结合,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四要将事先控制和事后违规处罚有机结合,强化协议考核力度,重点抓住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药品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人次均费用增长率、住院率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注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

  在管理上要努力实现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管理的主体作用,强化考核;二是建立一支业余社会监督员队伍,加强日常监管;三是联合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四是加大对参保职工的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医疗保险,支持医疗保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

  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抓紧医疗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造就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队伍,同时,也要抓紧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要逐步改变从医院临床一线提拔技术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管理经验的传统方法,调整医学院校的专业设置,强化医疗保险管理人才培训的系统性和专业性,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医疗保险管理人才队伍,这对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保险政策研究,针对医疗保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手段,同时又要避免僵化管理,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网络准确性、规范性、稳定性、安全性、连续性的质量要求。首先要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建设,要建立比较完整的参保职工医疗处理系统,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清晰化,堵塞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合理用药、检验、检查的漏洞;其次要实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时联机,保证信息的`及时、安全、统一和联网运行,使转院、转诊、异地就医等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疗保险费用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体系,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第四是要建立参保人员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要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数据代码,同时要注意系统软件的可操作性和界面的人性化。

  四、科学结算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科学合理地结算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利益的原则,探寻不同的结算方式,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保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服务相对等,即物有所值。通过实行全年总额控制、每月定额结算、年终考核决算、结合单病种结算、均值管理等复合型的结算方式,及时调整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结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以及医疗保险患者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在结算中,对于大额医疗费用要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定期评审大额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定期公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费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沟通,注重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间的配合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注重与它们的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一方面在政策制订前要注意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政策准确到位;另一方面在政策执行中要经常深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考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通过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医疗保险的共同管理。

  六、坚持“三改并单”,强化和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

  要坚持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围绕三项改革的总目标,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三项改革的整体统筹推进。首先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选择上,要根据参保人员的人数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比例。其次要进一步建立规范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和管理措施,严格药品费用的合理占比。再次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费用监管时,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立足于既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发展,又有利于基金安全运行。

医保管理制度5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1、诊所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严格诊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八、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医保管理制度6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五、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六、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八、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九、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供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十、公布本源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十一、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用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医保管理制度7

  为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票据管理:

  1、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2、根据GSP要求,门店药品销售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退回的商品应打印销后退回电脑小票保存备查。

  3、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门店应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手指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检查。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5、财务人员负责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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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做好季度盘点,盘点应及时做好电脑记账和保管,每月初对上月的配送单据、退货单据、销售汇总等单据按照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7、门店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医保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3、定点门店对外配处方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所有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一致)。

  4、门店指质量负责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本地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账、月对账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5、划扣的资金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医保中心对账,每月定期向本地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账目清单。

  6、若每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医院医保管理制度3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医院医保管理制度4

  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医保管理制度8

  医保医院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与高效,保障患者权益,同时规范医院的运营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2. 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与报销规定

  3. 医院内部医保工作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4. 医保审核与监控机制

  5. 异常费用处理与违规行为处罚

  6. 患者医保权益保护措施

  7. 医保政策的培训与宣导

  内容概述:

  医保医院管理制度涵盖的细节包括:

  1. 建立医保资金的预算与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2. 制定详细的.服务项目价格清单,明确医保覆盖范围与自费部分,防止过度医疗。

  3. 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执行与协调,处理医保相关事务。

  4. 实施医保费用审核流程,对诊疗过程进行监督,预防欺诈和滥用医保行为。

  5. 设立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维护医保制度的公正性。

  6. 提供患者医保咨询服务,保障患者知情权,解决患者医保报销问题。

  7.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保合规意识。

医保管理制度9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医保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成立医保检查组,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一、医保检查组成员:

  组长:马勇杰

  组员:丁红艳、姚莉、厍永顺、吴丹、赵晓莉

  检查组工作职责:

  1、每天按照8:30、11:40、14:30、17:00四个时间准时查房,统计医保住院患者在床情况幵记录,同时,病房责仸护士每天检查医保住院患者在床情况。

  2、检查组发现医保住院患者不在床一次,罚责仸医生100元,将罚款单当日报送财务。(注: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医保住院患者不在床,一切经济、行政处罚由科室主仸承担。)

  二、医保住院患者管理办法:

  1、医保患者入院,即收取幵保留社保卡、身仹证复印件;要核对、验证收治患者情况,身仹证及医保卡是否相符。

  2、对急诊住院,或未带医保卡的患者,病区需通知患者或家属第事天(或尽快)到住院处补刷医保卡,更改医保类别。

  3、若发现用他人的医保卡冒名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等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骗保行为,立即报告医保办,上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4、严栺把握入院挃针,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违法、医疗亊故、交通亊故、职工工伤、生育等等,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不能以医保类别就医。

  5、严栺控制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规范实施医保工作。住院期间需审批和自费项目,医生在使用前请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记录,以签字为证。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7、严栺执行抗生素使用挃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幵取消医保处方权。

  8、应严栺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在病区一览表上的诊断卡,分别注明病员费用性质,如:市社保、省社保、车祸等等;凡符合入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在院。

  9、严栺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幵有记录。注意加强医保在院病员病员管理,病员外出请假不能超过两次。若有关部门连续两次检查该病员未在院,即视为挂床住院。

  10、患者费用必须每日记账,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合,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以备医保中心的检查。

  11、材料严栺按照要求加价,输入高值易耗医用材料价栺时,应核对数据库的材料单价,如有疑义,及时和医保科联系。避免产生物价争议,影响医院形象,导致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12、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患者住院费用中,这部分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将市医保中心及医院医保科审批同意后的项目表留存保管。

  13、出院前,检查患者费用是否输入完整,核对医疗费用、审批单,查看患者有无漏费情况或多收、重复收费情况,如麻醉、手术、医技等科室费用;

  14、患者预结帐时,应核对患者的费用情况,如床位费、护理费等;出院患者对住院费用有疑问时,请认真检查核对,须做更改的,由科室说明情况,经医保办审核同意后,到入出院处做更改。

  15、与我院有协议的外地医保患者,已进入医保管理程序,也按此办法管理。患者出院后,将全套资料带回外地报销。

  16、住院期间患者对仸何费用提出疑问时,病房医务人员要耐心、仔细解释。如有不详之处与医保办联系。加强医保知识的学习,更好地掌握医保政策,提高服务质量。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医保科。以上管理办法请各科室严栺执行,幵管好科室的实习医生,如违反此管理办法给患者带来麻烦,由科室负责解释处理,使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将由科室主仸承担责仸。

医保管理制度10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7)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如: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染性病等);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5)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以医疗、财务、药房及电脑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业务管理小组,医院主管院长担任本院小组负责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分别担任本站小组负责人,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进行电脑结算;结算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或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按社保规定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市医院并商讨处理办法。新晨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2)市医院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负责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人数,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给付,具体拨付方式按《镇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11

  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时,按法定程序清偿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列“应付福利费”支出。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帐户。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记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记入2.8%(含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上职工,记入3.3%(含个人缴费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6.5%记入。本人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记入。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个人帐户停止记入。单位补交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二)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单位、医疗机构、专家和职工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的当年结余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结余额可随同职工调动转移,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给现金。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现金自负部分。

  第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年度合计为3.8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起付标准(不含精神病患者和转诊异地住院):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85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300元。医疗机构等级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准。

  个人负担的比例:三级医院(含所属专科医院)为15%,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12%,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为10%;退休人员减半。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减半。

  (二)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减半;住院期间做透析治疗,按住院治疗的规定承担费用。

  (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减半。

  (四)出差或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超定额不补,结余归己。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门诊医疗费按记入个人帐户标准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定居的按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地同类人员住院治疗规定,持有关凭证报销,临时居住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和退休人员自住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均应填写费用分类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后,全部按项目结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负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向医疗机构拨付;发生异议的,可暂缓拨付,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门诊、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以IC卡结算。经办机构按个人帐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拨付周转金,具体办法和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合格者,给予保留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定点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档案,加强跟踪服务管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或办公室,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开大处方,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

  第三十一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当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统筹区域内转诊住院治疗,要严格遵守转诊制度。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第三十二条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批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可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企业1994年4月底、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底以前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及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或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十八条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管理制度12

  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

  (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

  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驻武都城区外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给参保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若调入单位已参保,则办理相关手续,其IC卡和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外工作调动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十八条 IC卡的记录权属市社保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账户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提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平时掌握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医保管理制度13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是目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为预防和控制高血压和Ⅱ型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为了加强我乡慢性病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组织成立以院长、预防保健组长和医疗服务组人员组成的.慢性

  病管理小组,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报告对象

  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三、报告单位

  各村卫生室、卫生院各科室

  四、报告内容

  糖尿病确诊为糖尿病的病例高血压病例(单指原发性高血压)。

  五、病例个案收集方法

  1、医疗机构

  报告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确诊新发Ⅱ型糖尿病病例、高血压病例。

  2、漏报调查

  通过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报告卡补报。

  3、主动搜索与体检发现给35岁以上的居民测量血压,接合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应做好报告登记或劝其及时诊治。

  六、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

  1、门诊医生发现糖尿病病例、高血压病例,由接诊医生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并在门诊日志上签上相应的慢性病已报签章,在24小时内登记到高血压、糖尿病发病登记册,由疾病防制科收集发病登记册,检查填写质量,每月5日前输入到高血压电子管理录入表。

  2、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负责查漏,由接诊医生补填发病报告卡和高血压发病登记册。补卡后及时输入到相应的慢性病电子管理录入表,及时报送区疾病控制中心。

  3、疾病防治于每月28日前向区疾病控制中心上报本辖区内上述慢性病的发病报告统计表。

  七、奖惩办法

  1、对认真学习执行慢性病管理制度,正确诊治和报告慢性病,全年成绩优良者除给予精神表彰外,年底作为考核评比先进条件。若违反慢性病管理制度可一票否定之。

  2、对慢性病报告不认真执行,查出迟报1例扣10元,漏报一例罚30元。

医保管理制度14

  一、入院流程

  1、首诊医师应严格掌握患者入院标准。外伤患者需住院治疗的,首诊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到医保、新农合结算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患者住院时,应出示本人医保证或合作医疗证,首诊医师认真核对,在入院通知单中标明患者身份,经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3、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确保入院通知单、病案首页中患者基本资料与证件相符并对患者身份作出标识,以利于病房管理。

  4、入院后,科室根据患者身份使用不同颜色的一览卡和床头牌。新农合患者还应填写身份确认书,由护士长及主管医师签名,身份核验书附于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新农合药品目录。

  2、医保患者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新农合患者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低于20%。 3、患者住院期间,收治科室应每日为其发放项日齐全、内容完整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4、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各项收费在有医嘱,检查报告单收集齐全,出院带药符合规定。

  5、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为患者提供结算所需各种材料,不得出现挂床住院现象。三、转院管理

  1、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或不能确诊的患者,由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科室主任同意后,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医保办登记备案,经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

  2、严格掌握转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出,也不得拒收下级医院转诊来的患者。

  3、患者自行转院后,医师不得再补办转诊转院审批表。特殊情况经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医院医保管理制度6

  一、入院管理规定

  (一)医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医保手册》、社保卡到住院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根据患者的诊断,按《手册》填写的身份、数据及其它信息进行登记;患者未在红名单内或未持医保手册者,应全额缴费,手工报销。 (二)医保、工伤、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时,应持“医保手册”、“工伤证”、“合作医疗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在住院单上加盖“医保”、“合作医疗”、“工伤”章,以提示病房医生在为患者诊治时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办理住院手续的医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单上医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吸毒、打架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全额收取患者住院费用。如医生诊断未详细注明,经办人有疑问时,有责任询问患者的受伤原因,并按医保规定收取其住院费用。

  (四)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严禁请假外出,其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

  二、出院管理规定

  (一)患者出院时,病房为医保患者提供出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历中,一份随出院通知单交到出院处,经办人将诊断证明贴在患者结算明细单上,报医保中心审阅。 (二)参保人员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后,出院处才可将《手册》返还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

  (四)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出院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来结算的,出院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证号码上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保中心。

  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者,北京市医保中心将追回其相关费用,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医院医保管理制度7

  违纪处罚标准:

  1、处方使用:工伤、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医疗保险处方上出现自费药品,扣发工资20元。

  2、用量:

  1)急性病3天量;

  2)慢性病7天量;

  由科主任签字把关。处方超量每项扣发工资10元。无科主任签字把关者,扣发奖金50元。

  3、开药原则: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4、大额处方管理: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超(含)500元〕,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出现未审批的大额处方每次每项扣20元。

  5、处方书写:

  1)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例:单位剂量_总量/每次使用剂量、途径、用法。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违规者每次每项扣发工资10元。

  6、门诊病历;

  l)患者看病必须建门诊病历。

  2)开药、检查、治疗必须在病历中如实记载。 ①不建病历扣工资100元,并补齐;②无如实记载每次每项扣发工资20元。 7、贵重药品使用原则:

  单价超(含)100元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先审批(抢救除外),并有病程记录。违规者每次每项扣发工资20元。违纪处罚标准:

  9、自费药或部分自付药使用原则:

  凡使用自费药或部分自负的药品时,必须在《住院患者应用自费或部分自负项目签字表》上有病人或病人家属同意使用意见或单位同意报销的有效签章。违规者每项扣发工资50元。

  10、大型检查:

  1)凡进行大型检查大于等于200元的检查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

  2)凡进行大型检查必须主任以上人员同意使用意见。违规者每次每项扣发奖金50元。医院医保管理制度8

  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

  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15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用辅料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严把产品质量关。对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有销售记录,其销售记录应有可追踪性。

  工作目标:药品生产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达到连续稳定地运行。确保按规定履行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确保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得使用无文号管理的原料。

  (二)药械经营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1、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2、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3、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4、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县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5、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现象。

  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

  (三)药械使用环节专项整治

  工作任务:加强药械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大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使用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推动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的提高。

  工作目标: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内容如下:

  1、药品专项整治

  (1)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查处批发企业挂靠经营、过票现象。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转让柜台,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2)开展药品购进票据专项检查,查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或农村个体诊所向零售药店购药、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证照单位供应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开展学校药械质量专项检查。联合县教育局对学校医务室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养护、人员资质、效期管理进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4)对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深化建设进行督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5)开展疫苗质量专项检查。对全县相关单位疫苗的进货渠道、储存条件、设施设备、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有效确保疫苗质量。(6)开展进口参类专项检查。通过对口岸检验报告、进口药材批件等检查入手,查处假冒进口参类的行为,整治滋补药品市场。(7)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联合县工商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8)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做到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及时。(9)开展药品企业准入管理专项检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市药监局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10)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专项检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购进来源、处方药凭处方或登记销售;药师在岗制度的执行,处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销售情况等。

  2、医疗

  器械专项整治:

  (1)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检查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经营单位是否备案,使用单位是否从采购、验收、使用、跟踪检查都有记录。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监测记录,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2)重点加强对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风险产品、隐形眼镜、助听器的质量监控,以及对质量可疑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验。继续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行为和质量跟踪管理。(3)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知识,正确认识、科学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建立健全《药械零售企业记分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星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企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分,并依据分值大小,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记录在案、媒体曝光、强制培训、建议取消医保定点药店等形式,予以警示和惩戒。对全年累计没有记分的企业,优先推荐为“三星级药店”的候选单位。以此推进医药行业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率,促使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深化规范药房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一是细化服务指导。制定《x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指南》,从药房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监督、检查、指导,促进药房真正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部门协作加强督促。与县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和《规范药房设置标准》等文件,将规范药房建设纳入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对新开办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求首先通过规范药房验收,共同督促个体诊所、医疗机构的规范药房建设。

  3、制定《x县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高风险医疗器械监管。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做好采购单位资格的审核,证件的索取,验收台帐的记录,不良反应的跟踪。每家医疗机构确定专门的人员落实这项规定的执行。同时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及使用检查,并要求每家医疗机构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及时上报。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药品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

  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及举办专栏、专题访谈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特别规定》和有关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9月6日至11月30日)

  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63号)、《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x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突出重点、全面出击的方式,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

  9月1日—9月15日对全县药品市场进行调查摸底

  9月16日—9月30日对全县县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

  10月8日—10月20日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专项检查

  10月21日—11月21日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规范药房检查指导

  11月22日—12月15日对全县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回头看”行动,查漏补缺,并于12月5日前完成总结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12月10日前上报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次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与去年7月份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我局今年开展的“作风建设年、狠抓落实年、农村食品药品整规年”活动相结合、相衔接,在短时间内集中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意义重大。为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打好这场整治行动的特殊战役,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x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成立以县药监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x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县药监局局长x任组长,县药监局副局长x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工作协调组成员。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协调组联络科室设在县药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x,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及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院药房的管理,严格要求医疗机构遵守药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药品终端消费安全的责任。县工商局要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现象,严格管理城乡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行为。县教育局药要求学校医务室切实按照规范药房标准采购、使用、保管药品,教育引导师生不断增强药品安全意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县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指导新闻单位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提高公众的药品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药品安全舆论环境。

  (三)严格执法,加强力度。

  要严格依照《特别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要坚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落实“四不放过”“四个一律”。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充分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药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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