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

时间:2025-12-13 13:02: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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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1

  核心提示: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明确强调:“以休假为原则,以不休假为例外”、“不能以发钱来代替年休假”。(十堰政府网)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明确强调:“以休假为原则,以不休假为例外”、“不能以发钱来代替年休假”。(十堰政府网)

  此次十堰市政府通过制度管人管事,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引发各界关注、大家普遍看好。纵观以往新闻不难发现,社会各界对带薪休假落实难问题非常关注。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仍存在执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不少人认为带薪休假更像是“睡在纸上的福利”。究其原因,一些单位、人员主观方面“不敢休”、“不好休”、“不会休”等因素非常关键。

  “不敢休”主要由不健康的管理生态催生。有的职工担心自己休假会影响到和同事的关系,会给领导留下消极怠工的印象。有的畏惧领导,不得已察言观色,以领导的心情好坏决定自己是否申请休假。此前,统计部门曾公布一项调查数字,在接受调查的职工中,42.4%的人“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必须强调的是,倘若管理层的“喜怒哀乐”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项法定职工权利的实现,那么这种不健康的管理生态和工作氛围,必须引起警惕。

  “不好休”则是领导管理理念滞后的体现。统计部门调查显示,未带薪休假的职工中,近八成(78.8%)是由于“申请带薪休假有困难”,远高于“工作忙,没有时间”和“担心休假影响前途”等原因。有的领导只看重职工的.工作量,总顾忌带薪休假的人力资源成本,希望职工能“连轴转”,最好是能自觉开启“五加二”、“白加黑”的战斗模式,以此提高业绩、扩大成果。有的领导不善于统筹安排,要么扎堆休假,人手不够,工作青黄不接;要么满岗满员,而业务有限,人力资源浪费。于是,有的领导索性一刀切,统一不休。

  所谓“不会休”,并非玩笑之言。据新闻报道,在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的孙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就算准假了,老板也可能会在休假期间安排工作。”现实中,有的单位、有的人往往无法交接好工作,导致在休假过程中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不断,除了人不在单位之外,与上班差别不大,是名符其实的“远程工作”。有的休假归来,仍乐不思蜀,接不上工作,进入不了工作状态。不但自己没能通过休假得到放松,反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如此下来,一方面职工自身怕耽误工作不愿意休假,另一方面领导也怕职工影响工作从而不让休假,境遇十分尴尬。

  “会休息的人才会工作”,落实带薪休假,应当先从转变观念开始。只要把带薪休假落到实处,把对劳动者的尊重落到实处,就一定能产生巨大的正向激励作用,催生“不待扬鞭自奋蹄”的良好效果。

带薪年休假制度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难。

  十、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3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合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汁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午休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三、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土要领导由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变相发放补贴现象,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涉及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带薪年休假制度4

  1月15日,省人社厅表示,今年我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

带薪年休假制度5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带薪年休假制度6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带薪休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休假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带薪年休假制度7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员工参加工作累计已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 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1)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2)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补助。

  (3)员工年休假期间外出休假,不报销往返路程费及其它费用。

  (4)员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发生的.事假或病假。

  4 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审批和管理

  (1)员工申请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5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经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可以补充。

  (2)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北京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部 门

  职 务

  休假期间联系电话

  拟休假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天

  休假去向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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