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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年休假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证处年休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证处年休假制度1
一、年休假的对象为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工作年限以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一)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假期为5天;
(二)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为10天;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一)年休假必须当年享受,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相应的年休假期。
(二)允许公证人员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三)本处安排的疗养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公证人员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五、自动放弃年休假的,本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报酬,不享受任何补贴,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在征得年休假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年休对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报酬。
公证处年休假制度2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作为公用服务性行业,生产责任重大、经营任务繁重,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岗位人员逐年缺失严重的现状,现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当月工资只发放工资构成中的前四项,即: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生活补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双薪”。
三、职工遇重大不可预见事件(天灾人祸、本人及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住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需请事假时,经班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内冲抵年休假,不扣发工资和年底“双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与此补充规定相悖的,以本次补充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20xx年1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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