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制度

时间:2025-06-22 08:01:59 制度 我要投稿

培训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培训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管理制度1

  促销员是公司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窗口,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品牌形象和销售业绩。

  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促销员的服务质量和销售技巧,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同时也能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口碑。

培训管理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岗前培训的目标便于新进人员更快地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并遵守规定。

  第二条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及公司业务;

  2.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管理办法;

  3.拟任岗位的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新进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应事先制订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二、培训阶段

  第五条对于新进人员的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本部培训。

  2.主管部门培训。

  3.实地训练。

  第六条公司本部培训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历史、现状及其在产业中的地位,公司的机构设置、规章办法等。

  2.参观公司各部门及本人拟任岗位的工作环境。

  3.介绍拟任岗位情况及如何与其它部门配合。

  4.介绍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项目及市场销售情况。

  5.必要时聘请专家实施培训。

  第七条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技能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业务。

  2.拟任岗位的工作技能及工作方法。

  3.时间的运筹与管理。

  4.工作任务的`达成率。

  第八条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配合。

  第九条实地训练即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条从事培训指导的人员本身必须精益求精,要能圆满地完成指导培训工作,对在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为有效达成教育培训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三、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的内容,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拟任岗位的特点确定并安排,一般说来,必须具备下列三项:

  1.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

  2.程序规划的教育培训;

  3.工作服务态度与文明礼貌用语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必须确保新进人员通过岗前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公司的组织结构、目标、政策、经营方针等情况、熟悉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办法。

  第十四条凡新进人员,都应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工作中的时间管理和计划能力,从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通过适当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达成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态度与语言诉教育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进人员的乐观、自信的精神与积极的态度,以热忱服务、信誉至上的信念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要注重讲究效率,按一定的计划与步骤促进培训成功与公司发展。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培训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绪论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

  1.2 依据

  该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发展需要和员工培训需求来制定,同时也遵循人性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强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需求分析

  第二条 内部培训需求分析

  2.1 员工需求调查

  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需求调查,了解他们在岗位职责、专业知识、技能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需求,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培训计划的依据。

  2.2 岗位职能分析

  企业应对各岗位的职责和职能进行分析,确定各个岗位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

  2.3 培训计划编制

  企业根据员工需求和岗位职能分析的结果,编制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培训组织机构设置

  4.1 培训部门设置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来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4.2 培训人员设置

  培训部门应配备具有培训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人员,并且要定期参加培训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保持专业素质。

  第五条 培训策划与实施

  5.1 培训计划制定

  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将计划报送企业管理层审批。

  5.2 培训课程设计

  每个培训课程应设定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5.3 培训资源准备

  培训部门应及时准备好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教材等资源,确保培训的顺利开展。

  5.4 培训实施

  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活动的实施,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安排、培训考核等。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七条 培训考核

  7.1 培训达效考核

  企业应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达效考核,评估其培训效果,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方可获得培训证书或相应的奖励。

  7.2 培训成果考核

  企业要定期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成果考核,评估其所学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第八章 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培训记录

  9.1 培训记录的建立

  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记录制度,对每一次培训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等。

  9.2 培训记录的保存

  培训部门应将培训相关的记录保存一定的时限,以备查阅和复核。

  第十章 培训评估与改进

  第十一条 培训评估

  11.1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11.2 培训满意度调查

  企业应定期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对培训活动的满意程度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改进措施

  企业应根据培训评估和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该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企业管理层所有,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培训管理制度4

  教师办公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减少工作混乱,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

  2. 保证教学质量: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有序的`工作流程有助于教师专注于教学,从而保证教学质量。

  3. 维护学校秩序:制度的执行有助于维护学校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

  4. 促进团队建设:通过规范的协作沟通,增强教师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

培训管理制度5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建设和培养内部培训讲师队伍,发挥内部培训讲师在公司培训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归口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培训讲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讲师的评选及监督等工作。

  第2章讲师职责及评选条件

  第3条公司内部培训讲师有如下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各类员工的培训需求调研,了解员工培训需求。

  2.收集相关课程及学习资料,并进行课程开发和设计。

  3.负责员工管理、岗位技能等所属模块的培训授课工作。

  4.辅导学员制订培训后的工作改进计划。

  5.负责培训效果评估调查,对教学质量进行跟踪反馈。

  6.对培训教案进行归档整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培训课程教案库。

  第4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培训讲师的评选工作。

  第5条内部讲师评选条件如下所示。

  1.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

  2.具有某项专业技能且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具备编写讲义、教材、测试题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第3章讲师授课行为规范

  第6条仪容仪表

  培训讲师应为人师表,注重自己的个人形象,穿着得体,整洁大方。

  第7条举止行为

  1.培训讲师授课时身体应保持高雅、自然姿态,身体不应斜靠或后靠讲桌,双手不应插在口袋内。

  2.培训讲师授课时应避免向窗外、墙壁或脚下观望,以免分散学员注意力。

  第8条声音控制

  培训讲师授课时应做到吐字清晰、音量适中、语速适当、音调和谐,抑扬顿挫,以增强语言效果。

  第9条精神状态

  培训讲师授课时应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以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第4章讲师授课工作标准

  第10条公司对内部初级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均制定相关的授课内容及标准,请参见下表。

  第11条公司各级培训讲师授课必须达到相应的规定学时。

  第12条各级培训讲师的授课学员满意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13条各级培训讲师均承担开发培训课件任务,每月自行开发课件数须达到公司要求。

  第14条各级培训讲师的每次授课学员均应满足一定的人数要求。

  第15条培训讲师的奖惩

  1.受到学员两次以上有效投诉的培训讲师将被取消培训师资格。

  2.公司根据培训效果每年度从培训讲师队伍中评选出1名优秀培训讲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3.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培训讲师进行一次认证,各级培训讲师根据认证结果调至相应的等级。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17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批准,修改时亦同。

培训管理制度6

  1. 培训课程设计:结合理论与实践,设置门岗职责、安全知识、礼仪礼节、应急处理等模块,确保全面覆盖所需技能。

  2. 实操演练: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升门岗人员在真实场景下的反应能力。

  3. 定期评估:通过观察、反馈和考核,持续监控门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时调整管理制度。

  4. 激励机制:设立优秀门岗奖,表彰表现出色的员工,激发团队积极性。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反馈,定期更新和完善门岗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门岗管理制度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一支专业、高效、有责任感的门岗队伍,为企业的安全稳定打下坚实基础。通过系统的.培训和科学的管理,我们可以营造一个既安全又和谐的工作环境,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安心投入工作,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培训管理制度7

  1. 目标细化:具体到每个岗位,明确培训的短期和长期目标。

  2. 选拔标准透明化:建立公正公平的选拔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3. 课程定制化:结合业务需求,邀请专业讲师或内部专家设计课程。

  4. 实施监督:设立培训负责人,定期汇报培训进展,确保培训质量。

  5. 多元评估:采用360度评估法,综合考虑自我评价、同事评价、上级评价等多方面反馈。

  6. 跟踪反馈:设置培训后3-6个月的`观察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的改善。

  7. 资源优化:合理预估培训成本,平衡投入与产出,确保培训效益最大化。

  以上方案旨在打造一个高效、实用的外派培训管理体系,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激发员工潜能,实现个人与组织的共同成长。

培训管理制度8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

  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培训管理制度9

  一、人员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定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从安全管理角度来讲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从安全管理角度来讲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人员职责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

  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联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务待遇: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三、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尽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辖区内中央管理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五、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

  主要负责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初次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再培训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初次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再培训内容:

  对已经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有关领导,应定期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特种作业人员: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其他从业人员: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调岗和离岗后上岗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调岗和离岗再上岗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开岗位后,重新上岗作业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由于工作性质不同,离开岗位时间,国家不能做出统一规定,应按照行业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原则上,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较大、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时间间隔应短一些,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连续在岗位工作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定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根据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不同而各具特色。(例:我国电力行业有班前、班后会制度,安全日活动制度。班前会,在布置当天工作任务同时,开展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制订预控措施,明确工作的监护人等等;工作结束后,对当天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点评等等。安全日活动,即每周必须安排半天的时间统一由班组或车间组织安全学习培训,企业的领导、职能部门的领导及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深入班组参加活动)

  定期安全考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安全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比较突出。通过开展的内容有: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比武等。

  六、相关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管理制度10

  管理培训生管理制度旨在为新入职的管理培训生提供一个有序、高效的学习和发展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快速适应公司文化,掌握核心业务知识,并成长为合格的管理者。

  内容概述:

  1. 入职引导:为新入职的管理培训生提供详细的'公司介绍、部门结构和职责说明。

  2. 培训计划:设计一套全面的培训课程,涵盖理论知识、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

  3. 导师制度:每位管理培训生配有一名经验丰富的导师,进行一对一指导。

  4. 轮岗实践:在不同部门进行轮岗,了解各部门工作流程和挑战。

  5. 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生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技能提升、团队协作和项目完成情况。

  6. 反馈与改进:鼓励培训生提出建议,及时调整培训计划以满足其发展需求。

  7. 职业规划:协助培训生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明确长期目标。

培训管理制度11

  1、课堂教学管理,所有任课教师应在上下课做好签到签退作。

  2、所有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功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校。故迟到(5分钟以内)扣除本课时费10%,5分钟以上扣除本课时费20%。

  迟到15分钟以上(包含15分钟)或故旷课不享受本课时费,并倒扣本课时费100%。

  3、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故离开教室,学

  反映强烈者本中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扣本课时费10%。

  4、任课教师要保证学期的'教学进度,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5、任课教师要保证教室卫,下班离开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并关闭各种电器开关。

  6、教师要为师表,严于律;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饰适

  度,男教师不穿背和短裤,应符合职业份。(特殊情况除外)

  7、上进课堂要精神饱满;未经本中相关负责允许不能随意调课、停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

  外来员旁听课程。上课时发现没有请假未到的学,课间必须及时告知客服员。严格上课纪

  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

  8、师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要注意保护学尊;课上课下要保证学的安全;要善于

  发现安全隐患并即动予以排除或寻求解决办法。

  9、课上要充分调动学的积极性,发现上课不认真的要及时给予提醒。教学思路要清晰,

  10、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暗学送礼。全职员在本职作之外,若有从事其他相关作应及时告知本中。

  请假制度

  1、调课应提前天告知本中安排调课,每超过次扣本课时费10%,具体调课时间由本中决定,教师应条件配合。

培训管理制度12

  不同的企业在员工培训这一块培训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其不同的性质企业员工所规范条例也不同,下面是企业管理网准备的商业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仅供各位参考。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3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二)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1.总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3.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4.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5.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同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5.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7.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8.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9.未满十五周岁者;

  10.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1.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2.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3.缴验户籍册;

  4.缴验医院最后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5.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6.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7.填交劳工保险加保表2份;

  8.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张;

  (三)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1次。

  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8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人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以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1.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3.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羽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3.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四)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的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的责任。每3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的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1年的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的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的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五)奖惩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于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的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可视实际贡献的价值决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2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的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人厂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的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的物品者;

  (5)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的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丢失计时卡者;

  (8)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在工作时间瞳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碍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一年内记过2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3日以上,或1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以上者;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赌博,有伤风化行为;

  (10)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亦公司rh3't^前百相灯留夯.

  (12)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碍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引起灾害者;

  (14)有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5)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一年内记过3次者。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的`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戒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3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3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3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3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消,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六)离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的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末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前条第1、1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水。

  第四十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1年以下3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3年以下,1年以上者,于加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的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的工作时间,其请假日的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1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的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的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七)保险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条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两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加%。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的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五十一条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的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拾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的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八)出差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的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五十三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的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五十四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五十五条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五十六条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8折支给。羽

  第五十七条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8折支给;两羽个月以上者,以7折支给。

  第五十八条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五十九条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条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的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是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1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九)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设施。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为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的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六十五条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屑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的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对提供的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做出贡献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十)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培训管理制度13

  为扎实推进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根据《衡阳市课改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的有关精神,现对我校教学常规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1、确立先进、切实的办学理念、目标、措施。学校机构健全,人员分工到位,有配套的规章制度。学校严格执行教育局的学籍管理规定,规范招生,建立电子学生档案,不瞒藏学生。严禁分快慢班,严格控制流生。高扬“德育为先,多育并举”的旗,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教好各门课程,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学校作息时间规范且执行到位。

  2、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德育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制度健全,能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正常开展德育活动,定期组织班队工作经验的学习和交流,班队工作措施到位,效果显著。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努力培养学生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素质发。要充分认识到学科中的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是完成学科知识、智能教育的内在动力和思想保证,把德育工作全方位、全过程渗透于各科教学之中。要挖掘学校、社会教育资源,从学校、社区资源特点出发,开展富有特色,丰富多彩,为学生爱好的社团活动、兴趣小组、社区服务活动和文体活动。

  3、认真学习、把握和运用新课标、新教材,做到以新思想、新理念来统领教学,切实提高新课标、新教材的学习水平、使用水平和研究水平。各校和广教师,要根据教育局制定的学习要求,配备好学习资料,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做好学习笔记,开展校内学习研讨活动,在提高习惯于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加强教法和学法研究。建立与新纲、新课标相适应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要改变以教师为中心,以教师讲解为主要方式的局面,所有教师都要从研究学生入手,切切实实教法,认认真真指导学法,做到礁学案一体化、教法学法一体化。上课容量要适度,起点要适当,落脚点要准确,指导以电教为主的多种教学形式,切实提高教学目标的达成度。要关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整合与落实;关注教与学方式的变革,关注多元化评价;关注暂时学习困难的学生学习状况;关注课程资源的开发;关注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教学模式和策略,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夯实基础,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促使学生主动学习,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学炽要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自主、探究、合作地学习,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地个性发展。

  4、完善教研组织,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上课,坚持听课,坚持参与教研活动,了解课堂教学现状,与教师交流、研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听课要做到有记录、在评价、有馈。加强集体备课研究,学校教导处必须制定学期教研工作计划和学科教研课题,并加强对备课组及教师个人教研、教改的课题指导。

  5、学校要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研究课、观摩课、创优课等活动,为教师搭建展示教学风采、交流教学经验的平台。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15节,被听课不少于1节。要加强听课后的集体评价分析活动,把每一节被听的.课作为一个教学案例,进行理性的分析。加对教师教学的思的管理力度。要求教师养成思的习惯,做到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及其结果及时进行自评,写出自己的教学所感和改进教学的构想和措施,每学期教师至少要撰写1篇有一定质量的教学思。

  6、教学中要狠抓落实,形成习惯与制度。学校要把教学认真作为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坚决杜绝没有备课进课堂的现象。作业在做到有发必收、有收必改、有错必纠、有练必评的前提下,强化精选、精讲、精练、精批、精评,提高达成度。

  7、加强过程控制,严格控制各年级、各学科作业量,任何教师不得布置量机械性、重复性作业,不得留惩罚性作业。学生课业负担合理,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小时,低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家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学校行政要坚持定期检查作业布置和批改的情况,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有评价、有馈,每学期作业检查不少于4次。对品德与生活、音乐、体育、美术、劳动、信息等学科要定期对学生进行面试,了解教师课堂情况。

  8、严格考试制度,严格考风考纪,规范考试次数。要把考风考纪建设作为校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严从实抓好,所有教师都要学习研究课程标准和教学纲,考题与学生实际,提高例题质量。学校考前要抓命题,考中要抓考纪,考后要抓分析。不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考题的唯一依据。完善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评价,促进评价功能、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过程和评价心理转变。

  9、学科考核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的评价。认真使用好各年级《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估手册》。各学科教师要本着促进学生充分发展的要求,认真写好教师寄语和班主任评语。

  10、努力建设科学人文环境,扩学生的知识面与信息量。学校的橱窗、画廊、报栏、广播台、电视台以及班级的'黑板报等媒体都要辟出专栏,精心编排,要认真组织学生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加强学校图书室建设,每学年都要划出专用资金添置图书,班班建好图书角,提高图书的使用率和周转率。学校要结合校情,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陶冶学生的情操,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外部环境。

  11、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教师要体谅学生家长的心情,真诚地关心和爱护学生;要尊重学生家长,虚心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要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密切的联系;要定期召开家长会及不同层次的学生会,逐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立体教育网络。要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培训管理制度14

  为了让学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知识,以保证我校的教学质量,因此,特对学员学习作以下规定:

  一、学员进入学校学习,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并遵守学校有关管理条例。

  二、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就坐学习。

  三、学员上课时必须配带学员证,如果发现未带学员证,则不能进入教室上课。对于旷课的学员,学校不予补课,责任自己承担。长期班学员如迟到、早退分别累计达 8次或无故旷课累计达5次者,经学校批评后仍无改正,则责令其重新跟班学习或退学。

  四、确实有事不能来上课的.学员,应做到事先请假,经任课教师批准后方可用假,并填写请假条,不超过三次的缺课,给予补课;连续三次以上的缺课,不再给予补课,重新跟班继续学习。

  五、根据课程安排,自觉听课、上机,对不听课,不参加技能操作的学员及不服从教学统一管理的学员,学不会的学校概不负责。

  六、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座,衣着整齐,不得敞胸露怀、穿短裤、背心、拖鞋,不允许穿奇装异服。未经老师、班主任同意,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七、未经任课老师许可擅自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学员按市场价赔偿损失。

  八、学员上课期间必须将手机调为振动或关机,接听电话的学员须向任课教师请示,批准后在教室外接听电话。

  九、保持教室卫生,禁止乱扔纸屑、果皮和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内吸烟、喝酒。

  十、在上课期间,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或操作与学习无关的内容,经教师发现,取消该学员当天的听课或技能操作资格。

  十一、学员不得私自带非本校学员到我校听课或技能操作,如发现则取消该学员当天的听课或技能操作资格。

  十二、学员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校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三、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的,一律照价赔偿。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十四、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教室、宿舍,违者将重罚。

  十五、严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严禁赌博、吸毒、贩毒,违者坚决开除。

  十六、学员结业必须进行课程结业考试,否则一律不予发放结业证,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准结业,并与新班一起免费重新学习。

  十七、学员有权利向学校如实反应任课教师的上课情况,配合学校对教师的考评调查。

  十八、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各位学员互相监督,认真遵守。

培训管理制度15

  员工入职往往会进行员工的培训,在公司对于员工进行培训的时候,是需要有相关的培训管理制度的。无论是培训的公司还是员工都要遵循管理制度的一个管理。因为有管理制度才是一个公司最主要的要求。以下就是我们都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如何制定的相关知识。

  一、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1、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3、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4、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6、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7、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

  8、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9、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10、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11、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

  12、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二、案例分析

  小美在鞍山某中日合资企业担任产品模板设计,是公司的技术骨干。1997年公司将小美送到日本培训九个月,学习日本国内先进的'制图工艺和操作实践。同时,在小美同意的前提下,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注明如有劳动关系违约行为,则罚款相当培训费十倍的数额。但合同书并没写明为企业服务年限,而小美本人只过见到过合同书并没自己拿到合同书。2001年5月,小美的公司改为日本独资企业,因日方给小美的报酬较同行业的相同岗位偏低,大约每月只得2000元左右。为了让自己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小美向公司提出辞职,厂方问小美索要培训费十倍的赔偿高额的培训费用赔偿,让小美陷入了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的窘境。小美最想知道的是:这么高的培训费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属于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范畴,按照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员工所进行的费时较长、费用较大的专业培训项目,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如没有签订这样的专门协议,企业所制订的关于员工培训的有关规定,也应属于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管理规范。从上面案例的情况看,小美和公司签订过有关培训的协议,但双方未就如何确定服务期限,作出约定。因此,出现目前这样的问题,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第一,要分清培训的性质。国家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技能的权利。”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部分培训不应当再收取赔偿费。

  第二,赔偿要有依据。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是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培训费的赔偿应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是如果这些合同把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也计入赔偿范围则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拒绝赔偿。有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没有约定培训费赔偿事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乱收费。鞍山市人事局刚修订的《鞍山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单位出资培训是指单位为提高人员文化素质及技能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训练。培训范围包括:学历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代培生)、外语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出国业务培训、职称晋级培训等,不包括为调整人员和岗位结构而对人员进行的转岗培训。”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培训,员工才应当赔偿。

  第三,赔偿要有正确的计算方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受益者不仅是职工,用人单位也是受益者,因为提高素质后的职工也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培训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合理。一般的做法是按接受培训后为本单位的服务年限递减,每服务一年递减20%,接受培训后在原单位工作满5年,则分文也不必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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