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

时间:2025-02-25 08:29:56 制度 我要投稿

矿山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矿山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1

  一、副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二、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学习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七、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九、负责矿山内部经营、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体系和指标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落实总公司下发的各种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矿山管理制度2

  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3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其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顶帮管理制度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矿山管理制度4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xx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xx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xx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xx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xx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xx年至20xx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矿山管理制度5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6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g、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矿山管理制度7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8

  为了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

  1、公司安委会负责建立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办公室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体、简明,界定必须清晰,便于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进行考核,做到考核时有据可依。

  二、说明与培训

  1、公司安委会应就安全责任制内容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及5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所有员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向一般员工进行说明、培训,让所有员工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评审与更新

  1、公司安全生产科应关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用性,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

矿山管理制度9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制服,因从事训练工作时,可更换训练服。

  二、便服和队服不得混穿,着装队服时不得进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更不得做违法乱纪的事。

  三、上级领导莅临或参加大型活动时,必须按兼职救护队指挥员的安排,统一着装。违反者严格按《奖惩制度》处罚。

矿山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采场安全管理,防止采场顶板、边帮松石和矿堆滚石伤人,保证采场出矿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采场作业前以及作业过程当中,必须全面处理顶板和边帮松石,不留安全隐患。

  二、采矿作业从始至终,每次爆破后都必须进行松石处理,敲帮问顶。

  三、采场采矿结束,无论顶板是否稳固,都必须采用锚杆加铁丝网护顶。

  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工程队安全管理员必须每班对采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采矿安全。

  五、采场爆破后或出矿前,风钻工必须先进入采场排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出矿;出矿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出矿工可根据情况排除,但须有安全员在场指导,严禁出矿工单人进行排险作业。

  六、采场出矿作业应保证有良好的照明,每人应配有6v矿灯一盏。

  七、严禁在矿堆倾角较大,有滚石滑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出矿作业。

  八、严禁出矿时一人推二重车(一车有人,一车无人自由滑行)。

  九、严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滚落的范围内进行排险和出矿作业。

  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采矿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三违”,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行为。

矿山管理制度11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

  (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2)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在岗期间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③离开企业职业健康体检。

  (3)建立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①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矿山管理制度12

  钢水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运转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订本规定: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硫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钢水罐装高温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距罐沿约400mm),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耳轴。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它重物在罐体、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和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应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钢、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8)钢水罐由浇钢车间负责,并对罐耳轴及吊车板钩抹油;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立即报设备科鉴定处理。

  (9)设备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对罐及耳轴的全面检查,每年联系钢研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矿山管理制度13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3.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矿山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进行,拟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实施

  三、成立安委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员工;安全生产科科长任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针即为公司拟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简称。

  五、制定方针时,制定方针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所制定的方针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总目标以及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六、方针工作小组所起草的方针草案交由公司广大员工讨论、沟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总经理签发。

  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要通过班前会、岗前培训与再教育等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了解方针其内容及含义。公司领

  1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状,逐级进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九、方针工作小组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方针的适应性进行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要及时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企业结合实情,每年都设立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向各车间班组分解,并参与绩效考核。

  2、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价,在需要时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及时的修正或更新。

  3、矿山企业应确保全年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生为零,轻伤负伤率≤3‰;主要设备设施检测到位,平均无故障时间达到85%以上;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率为100%;危险源监控有措施、监测到位,隐患整改率为100%。

  4、企业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各级管理层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

  5、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帐,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

  2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6、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

矿山管理制度15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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