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5-03-25 08:02:16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15篇(优秀)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请销假制度15篇(优秀)

请销假制度1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和《邢台市教育局请销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书记离开邢台市区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离开市区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且校长、书记相互沟通。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主管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并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长、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四、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学校教职工因事不超过1个半小时的.临时假,一线教师到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到主管校长请假,请假时需签临时假条。

  五、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六、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七、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八、学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科室的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说明情况或本人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仅限假期期间),得到批准后,本人再将请假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主任进行登记。

  九、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影响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2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与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与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与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与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8>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

  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

请销假制度3

  一、总则:

  全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参加考勤,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有事必须请假。

  二、出勤相关规定:

  (1)迟到、早退、脱岗一月三次,旷工一次,普通员工取消当月考评工资,组长以上人员取消当月职务工资;迟到、早退、脱岗超过半小时为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

  (2)上班时间外出须经直接分管领导许可,否则为脱岗。休息、请假,必须经领导同意,否则为旷工。

  (3)各部门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准擅自变更工作时间、提前上下班。需变更工作时间的报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

  三、请销假相关规定:

  (一)休息请假必须提前请假:

  1、三天以内的必须于上班前请假,否则按迟到处理。

  2、请假超过三天必须提前一天,满七天必须提前二天,满十天必须提前三天,满二十天必须提前五天办理请假手续;女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每少提前一天扣款五元(本人生病住院,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生病住院需本人照顾、员工丧假等到情况除外)

  (二)特殊情况请假,半小时内不能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的,按休息半天对待。上班的时间按加班对待。

  (三)非下列情况,员工请假不准超过二十天

  1、女工产假

  2、本人生病住院不能上班且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属实

  3、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生病住院需本人照顾,且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属实

  4、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四)员工请假超过七天的',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批后,本人、最后签批人、部门负责人各存一份;员工请假期满后,由其本人到部门负责人处销假,部门负责人将《请假条》于次月初随考勤表转人力科

  (五)请假批准权限

  1、各部门员工、组长休息请假,七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科长)批准;员工休息请假七天以上二十天以下,经部门经理(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部长批准;员工请假二十天以上,需经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批准。

  2、中层干部休息请假七天以内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七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总经理批准

  3、办公室成员休息请假需总经理批准

  (六)销假规定

  1、员工休假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上班的,经上述有关人员批准后,可以续假,续假期满必须按规定销假。

  2、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销假,需续假的,批准权限和提前标准与续假天累计计算

  四、员工请事假超过二个月,视同自动离职;对于以请事假名义离职的员工,按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五、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要按时、准确考勤并做好员工请销假工作,发现考勤不及时、不正确及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语等处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请销假制度4

  1、海陵区内寄宿生在校学习期间,节假日和星期六晚上可以回家,周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因事因病不能在校住宿或需提前离校,必须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签字,交宿管员备案。

  2、外地寄宿生不在校住宿一律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包括周六),填写请假条,交宿管员处备案(学校统一规定的假日除外),周六不回家的寄宿生要在晚9:30前进学校。

  3、因病请假,白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履行请假手续,方可回宿舍休息或外出就医。夜间须经宿管员同意,经学校值班老师批准方可外出就医,但必须有人陪护或家长接送。

  4、假期结束后必须按时归校(周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及时销假,否则作违纪处理。

  5、晚、夜间一律不得私自外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5

  1、请假必须以假条或填单的形式写明请假类别、事由和时间,请假类别指调休、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2、调休的前提是必须自行完成本职工作,一线教师必须自己完成课务。申请者填写好调休单并请课程处或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递交校务办,一天(含)以内校务办进行审批,一天以上须报校长室审批。调休原则上不得连续2天以上。

  3、事假必须由校长室批准,申请者需递交事假申请,校长室一经批准,由课程处或所在组室安排好代课、顶岗等事项。长期事假者的学期(年度)考核、奖励等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病假必须由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休假证明,申请者同时递交病假申请,并须经校长室审批,在校务办办理相关手续。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家属办理;或预先告之校务办,事后适时补办手续。长期病假者的学期(年度)考核、奖励等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婚假、产假、丧假等原则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法定假期期限则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6、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所请探亲假时间一律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学校根据有关探亲假政策,给予相应的探亲路费补贴。

  7、所有请假都必须到校务办备案,请假结束须主动到校务办销假。

  8、教职工因公出差,须经校长签字同意,并由出差者本人报课程处备案(是班主任的还须报学生处)。出差者未在课程处、学生处等部门备案而影响工作的,按旷工、旷课论处。由学校各部门通知的教研活动、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不需办理因公出差手续。

  9、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3月18日起执行,原来的请假制度中止执行。

请销假制度6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司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1.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2.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3.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5.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2.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3.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4.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2)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制度7

  为了使财政所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使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考勤和值班制度:

  考勤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考勤登记,设立考勤登记薄,每天分上午、下午两次登记,不得代签补签和提前签到。

  三、每月终了,办公室对当月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年度终了将全年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对个人全年旷工累计十天或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者,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发年终奖金的30%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征得所长的`同意,值班人请假要安排好调班,回来后向所长报告销假。

  五、全年因私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终不得参与评先,并扣发全年奖金的30%。

  值班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二、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二)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三)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四)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四、值班纪律

  (一)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办公室。

  (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请销假制度8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3、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4、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5、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7、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8、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9、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0、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11、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3、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1)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2)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制度9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以及xx等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二条 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全体人员必须在规定上班日间前到办公室签到,上午、下午各1次;办公室负责整理签到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汇总张榜公布,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三条 因公外出者,须到办公室填写《机关人员去向登记表》,视为出勤。除特殊情况外,凡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作缺勤处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文明办公。工作期间,不准玩游戏,不准利用微机做业务以外的事,不准干私活,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串岗。

  第五条 请假审批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请假,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因事、因病和其他情况需要请假者,一律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注明时间、事由、交接事项,按程序进行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口头请假的,事后要及时补交请假单。

  第六条 无故旷工1次者,通报批评;事假病假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一周内迟到、早退发现1次通报批评个人,发现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所在科室。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长期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天,对有特殊情况(直系亲属住院陪护等)确需延长假期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累计超过2个月的应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哺乳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休病假的,需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程序进行请假;本人因病重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科室同事代为办理。病假超过?天的.,应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超过2个月的,应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离岗3天及以上的伤病情,要及时报同级组织部门。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超过?次。科级及以上干部休假前将休假计划报同级组织部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请假审批,对没有请假单的原则上不予准假,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填写请假单的事后及时补交请假单,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的以旷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请销假制度10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7、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8、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9、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11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请销假制度12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教师请假需自己调好课,并签写好请假条和调课单。教师请假按照节次计算。

  2、请假返校后必须到教导处销假,并及时将缺课补上。

  3、非住院病假按照事假核算。

  4、个人婚、丧、产假不算请假,但不能超过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原则不超过3天,产假5个月,凡是突破者按照事假核算。

  5、教师需于预备铃响前到校签到,忘记签到者视为迟到,正式上课后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6、参加上级组织活动迟到、请假按照平时考评标准的2倍核算。

  7、教师每迟到一次扣0.4分,请假一节扣0.6分,旷教一节扣3分,每天按照6节核算。学期累计按照实际情况核算。个别教师积分时可能出现负分。

  8、对于全勤教师(未请假迟到者)以月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全勤分5分,汇总后累计计入教师综合量化。

请销假制度13

  请(休)假制度是保障和维护医院良好医疗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强化其约束力。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医院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医院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

  1、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探亲假:由医院人力资源科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

  2、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应严格控制,原则上应在休完法定假或其他应休的假期后方可准假。

  5、病假:病假按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及批准权限

  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请假基本程序

  1、凡职工请假,须由本人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先到院人力资源科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带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再将请假单交至院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

  2、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回院上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本人向人力资源科及分管院长说明情况,同意后再重新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或未得到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凡因重病、急病及其它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事先电话告知科室领导,自己或委托他人在3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或情况说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事假1天以内者,由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2至3天以内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事假4天以上(含4天)报院长批准,事假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病假。因病确实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凡本院员工请病假者,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主任签字,病假1至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至6天以内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病假7天以上(含7天)

  报院长批准,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3、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请假,需经医院院长批准;科室副职需分管副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三、其它事项

  1、必须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休假手续或逾期不归(含补假未准)者,按旷工论处;因公差未经医院批准绕道或未按时返回,按旷工论处,费用自理。带薪休假按文件规定由科室合理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2、凡未批准休假、续假而缺勤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以旷工处理。

  3、各科室应认真考勤。对于超假、旷工和按规定扣发工资的,应于每月30日前报院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于月度考核时科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若知情不报,按规定扣罚有关科领导的绩效工资。

  4、职工各种休假批准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向休假者所属科室发出休假通知单。人力资源科每季度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院长。

  5、因公务外出不计算事假,在办理请(休)假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公务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

  医院请假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一个月。

  2、事假保留岗位工资,事假每月超过3天扣当月奖金,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除季度奖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扣除全年奖金。事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顶班,事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加人员则事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二)病假

  1、职工请病假应由专科医生出具疾病诊断书、病历及相关印证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即视为旷工。

  2、病假期间保留岗位工资,病假7天以内按天扣奖励性绩效,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每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1天扣全季度奖励性绩效,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科室核定岗位数后,病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病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派人员则病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三)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统一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当年的假应在当年安排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3、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示未休年休假证明,方可享受当年年休假。

  4、本人病事假累计超时,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5、节假日医技人员进行正常的查房或治疗、检查等是职业的特点和医疗工作的需要,不予补假。

  6、同一年度内探亲假与年休假不得同时享受。

  7、职能科室员工年休假应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四)产假

  (1)分娩:女职工产假规定158天,其中包括15天的预产假和中途的国家法定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停发工资,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2、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六)婚、丧假

  (1)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3天。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七)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与配偶,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凡有轮休假日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九)工伤假

  1、员工在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领导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休息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2、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应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告知发生时间、地点(以照片或视频为证)。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本院办理住院手续。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不发。

  以上各种假期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并由各科室于月末上报院人力资源科,必要时院人力资源科下科室查对。

请销假制度14

  1、教职员工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相关处室审批并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请假一周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中层干部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查→交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请假程序

  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办公室登记。

  4、校长请假程序。

  直接向教育局报告

  5、销假

  已满请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个人必须到登记处室销假,若需续假仍按请假程序办理。

  (二)特殊假规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丧假:

  (1)悼念直亲假期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或国家法定假日内,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可以顺延。对于产假期间的学校绩效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假期按短期事假处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规定

  1、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在周标准工作量的一半以内,所耽误的工作直接由学校调配。教师每耽误一节课在期末发放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属班主任的每天还要扣减班主任课时1或1.5节;行政人员(包括处室人员)耽误半天按两节课计算,一天按三节计算,在发放当月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且在请假期内的超工作量不计。

  2、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耽误工作量累计达到周标准工作量一半,扣减一周的绩效考核津贴,达到一周的扣减两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两周的扣减三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三周的.扣减一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一个月的扣减一个半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两个月的扣减三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三个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绩效津贴。

  (四)住院病假规定

  教职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证为准,只扣发住院期间相应的绩效津贴。

请销假制度15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

  1、公假

  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员工疗休养,按公假办理。

  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培训部(学院)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给予10天公假,超过10天以上者,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全部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公假期间待遇不变。

  2、事假

  (1)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为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各部门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3)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本人月绩效工资/20、83,下同)。

  (4)员工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需请假,假期在十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过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休建议单(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医务室鉴定认可),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回单位后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

  (4)员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内不扣绩效工资,从第四天起扣绩效工资。

  (5)请长病假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如下: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年功工资、薪点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10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80%。

  4、婚假

  (1)适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可增加婚假12天,员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5、丧假

  (1)员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另给往返路途假。

  (2)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6、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员工,可请探亲假。

  (2)中心培训部(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另补休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按财务制度报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7、年休假

  根据湘电公司人资[938]文规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请产假须持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备案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女员工生育期间,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可分别请计划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关规定,女方生育,若平产,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若难产,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9、离职哺乳假

  (1)哺乳期间,女员工按规定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可增加30分钟。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可请离职哺乳假至小孩满周岁时止。

  (2)请离职哺乳假,须写出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离职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按(年功工资+岗位薪点工资)80%标准发放。

  10、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2)工作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规定

  1.中心培训部(学院)领导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伪造欺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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