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5-01-22 15:01:53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1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xx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2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请销假制度3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

  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xx年2月26日

请销假制度4

  1.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产假、婚假、丧假等。

  3.请假程序:

  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请销假制度5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司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1.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2.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3.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5.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2.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3.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4.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2)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制度6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教师请假需自己调好课,并签写好请假条和调课单。教师请假按照节次计算。

  2、请假返校后必须到教导处销假,并及时将缺课补上。

  3、非住院病假按照事假核算。

  4、个人婚、丧、产假不算请假,但不能超过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原则不超过3天,产假5个月,凡是突破者按照事假核算。

  5、教师需于预备铃响前到校签到,忘记签到者视为迟到,正式上课后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6、参加上级组织活动迟到、请假按照平时考评标准的2倍核算。

  7、教师每迟到一次扣0.4分,请假一节扣0.6分,旷教一节扣3分,每天按照6节核算。学期累计按照实际情况核算。个别教师积分时可能出现负分。

  8、对于全勤教师(未请假迟到者)以月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全勤分5分,汇总后累计计入教师综合量化。

请销假制度7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以及xx等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二条 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全体人员必须在规定上班日间前到办公室签到,上午、下午各1次;办公室负责整理签到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月汇总张榜公布,作为年终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三条 因公外出者,须到办公室填写《机关人员去向登记表》,视为出勤。除特殊情况外,凡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作缺勤处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文明办公。工作期间,不准玩游戏,不准利用微机做业务以外的事,不准干私活,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串岗。

  第五条 请假审批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请假,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因事、因病和其他情况需要请假者,一律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注明时间、事由、交接事项,按程序进行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口头请假的,事后要及时补交请假单。

  第六条 无故旷工1次者,通报批评;事假病假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一周内迟到、早退发现1次通报批评个人,发现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所在科室。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长期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天,对有特殊情况(直系亲属住院陪护等)确需延长假期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累计超过2个月的应报同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哺乳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休病假的,需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按请假程序进行请假;本人因病重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科室同事代为办理。病假超过?天的,应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超过2个月的,应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离岗3天及以上的伤病情,要及时报同级组织部门。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超过?次。科级及以上干部休假前将休假计划报同级组织部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程序进行请假审批,对没有请假单的原则上不予准假,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填写请假单的事后及时补交请假单,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的以旷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请销假制度8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7、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8、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9、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9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婚假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职工享受4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7至15天的产假。

  3、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4、产假期满上班,经1周的适应时期后可恢复其原工作量。如确因身体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继续工作的,须经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允许上、下午分别有一小时回家哺乳时间。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丧假按照不超过5天执行;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凡因病请假不足15天的为短假;因病请假在15天及以上的为长假。

  2、请短假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诊断报告及住院病历;请长假者须提交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诊断报告及住院病历,并经学校请销假评定小组核认确定。

  3、请长、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须分别持省级、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上班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长假两种情况。因事请假不足15天的为短假,因事请假在15天及以上的为长假。

  以上请假时间均含学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与权限

  1、各处室、年级组必须根据学校规定完善本部门请销假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记入教职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在学校抽查教职工纪律和出勤情况时,无学校请假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计入学期考核。

  2、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先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经处室、年级主任、分管校长或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分别交本处室(组)、教务处和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分管校长请假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3、婚丧假、产假由处室、年级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

  4、病、事假按长假、短假两种情况分别审批上报。

  (1)短假。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处室、年级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各处室、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办公室备案。教职工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由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分别经处室(组)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报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2)长假。

  ①凡请长假者,只要能独立生活须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到校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陈述理由和提交《请长假申请单》等书面申请,并附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和住院证明。

  ②由教职工所在的年级或处室主任、年级校长及学校主要领导组成评定小组,对请长假教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与请假情况进行认定。经评定小组审核认定符合请假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请长假承诺书》,保证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请假须提交的材料

  1、请婚假应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和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请长期病假应携带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药费单据。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长期称病等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县教育局审批处理。

  四、销假

  1、婚丧假、女教职工规定的产假结束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持分管校长签字的销假证明交教务处、办公室备案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后,须于上班当天持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到教务处、办公室办理销假,填写核对《请假扣款通知单》后,由办公室报请计财处按规定办理补交代课费等相关手续。

  3、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或事假)期满,须于上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携带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有关证明(或主管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到教务处、办公室销假并填写核对《请假扣款通知单》后,由办公室报请计财处按规定补交代课费,恢复福利、绩效工资等相关手续。

  4、办公室、教务处将对请销假制度的执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教职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时销假的,自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旷工论处,对于包庇、隐瞒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2、短假。每月请假累计不超过1天者不扣工资;超过1天者从第二天起每天扣发其工资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发工资20元计。请病假3天以内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扣发其工资,请病假超过3天者从第4天起,学校每天扣发工资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发工资20元计。

  3、长假。请长假期间,学校取消请假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同时请假教职工每月须向学校交纳代课补偿费。代课补偿费按(请假天数x800元)/30进行折合计算。

  4、全学年病、事假累计达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经评定小组审查认定,确因有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学校视其情况可以给予生病教职工在生活上的适当帮助。

  六、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或无故不上班者;

  2、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离校或不上班者;

  4、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5、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6、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者。

  (二)旷工的处罚

  1、经评定小组认定不具备请长假条件,但其本人仍坚持请假休息者,学校将自其离校之日起停发请假教职工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学期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模及职称评聘。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报请县人社部门、教育局批准予以辞退。

  七、其他

  1、学校发现请假教职工有伪造假证明等欺瞒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分

  2、教职工考勤实行周报制度。各处室、组要在每周一前将所属教职工上周考勤情况统计随周工作安排分别上报教务处、办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3、请长期病假的教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治疗医疗机构或休养住址,以便学校领导探望。能独立生活、有行动能力的教职工须每月15日前来校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记录归档。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请销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请销假评定小组统一解释处理。

请销假制度10

  一、目的:结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规范保安员工作纪律,避免在日常请销假方面出现违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全体保安员

  三、相关文件:员工手册

  四、内容1.由于保安岗位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不予准假2.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3.保安员临时有急事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两小时以内通知队长,经队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由队长负责通知是否批准,在归队后当天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保安员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归队,必须向队长、管理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续假,归队后当天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保安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需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班班长、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6.保安员请假两天以上(包含两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长、队长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7.保安员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8.保安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每月队长统计后如实进行考勤,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9.保安员请假不得超过年限期限,工作不满一年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婚假、丧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10.保安员请假超过期限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得参加明星保安评比及各类评比活动(特殊情况类外)。

请销假制度11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证明信,经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一天以内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

  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员处;

  4、事后请假者;

  5、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6、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7、假满后未在上班当日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的;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本月全额效能奖金。

  七、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八、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十、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请销假制度12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

  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7、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或90天。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45天(据怀孕月份2个月以内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30天,4个月以上4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六、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7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10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休3天丧假;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请销假制度13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和《邢台市教育局请销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书记离开邢台市区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离开市区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且校长、书记相互沟通。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主管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并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长、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四、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学校教职工因事不超过1个半小时的临时假,一线教师到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到主管校长请假,请假时需签临时假条。

  五、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六、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七、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八、学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科室的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说明情况或本人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仅限假期期间),得到批准后,本人再将请假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主任进行登记。

  九、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影响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14

  一、局机关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考勤实行签到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签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考勤表,每月汇总一次。

  五、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均应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应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六、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八、年休假可以冲销病事假天数。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终考核时,请假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内容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15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镇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现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XX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机关干部包括镇班子领导,正、副科级干部,一般科员;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公益岗、志愿者、村官、聘用工勤人员和其它单位招聘在我镇工作并接受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请销假类种、概念、假期限时

  (一)年假。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如因特殊工作原因年假可分段安排。

  (二)事假。事假即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当1

  镇干部职工需要请事假时,要写明具体事情,一般的事假天数以实际情况为主,原则上每一次事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

  (三)病假。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一般的病假天数以实际情况(含病历、医院证明等)为主,除特殊情况一般每一次病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如无病历证明、医嘱、检查报告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四)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具体请假天数依国家法律规定为主,额外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具体请假天数以文件或组织安排的天数为主,额外超出因公外出安排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六)其他。其他如无法适用于以上假种的情况再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四、请销假的方式

  (一)书面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审批并交由党政办备案,一般情况下要提前一天以上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和程序审签后交党政办备案。请假条由党政办负责设计。

  (二)短信或口头请假。如因审批领导外出、请假者因

  紧急事情或其它不能书面请假的,可以发短信或口头(当面、电话)的形式给审批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备案,并于假后补交请假条。

  除了以上两种请假方式,其它如托人请假等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当作没有请假处理。

  五、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原则上按照“权限范围,逐层审批,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如超出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审批。

  (一)书记。凡请假三天及以上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书记审批同意。

  (二)镇长。凡请假两天的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镇长审批同意。

  (三)分管领导(片长)。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

  六、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销假要严格落实审批程序,根据请假期限长短和审批权限,按由低到高程序审批,并于假期结束后,逐级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向党政办备案。其中工作人员和一般科员首先向分管领导(片长)请假;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首先向镇长请销假;镇班子成员向书记请销假。

  (二)镇长请假,事先要与书记沟通请假事由和工作安排,同意后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告假,最后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书记销假。如请假在一天以内的,与书记沟通同意后即可履假。

  (三)书记请假,先向各位镇委成员说明,再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告假,经同意之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委主要领导销假并知会各位镇班子成员。

  七、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

  (1)书面请假。

  1、填写请假条;

  2、按权限审签;

  3、送党政办备案。

  (2)短信或口头请假。

  1、向审批领导请假;

  2、按权限审批;

  3、告知党政办;

  4、假后补假条送党政办备案。

  (二)销假

  假期结束后要于上班的第一天到党政办和审签领导销假,并进行备案。

  (三)续假

  假期结束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继续当作请假处理,其它手续不变,并按请假类别和期限计入请假时间。

  八、有关说明

  (一)全镇干部职工全年请销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视为旷工,旷工一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旷工两次以上且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考勤记录和日常工作检查情况为依据。

  (三)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两次,如超过两次后,事假天数累计到年假期中;如事假与年假的累计天数已用完,不得再请事假。

  (四)病假以医嘱要求天数为准,原则上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到医院核定医嘱情况。

  (五)其他请假事项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

  (六)由党政办负责登记、汇总请假人员及请假时间,并于每季度末在信息公开栏公布,且送镇监察室备案,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九、附则

  (一)本请销假制度由XX镇党委、镇政府进行解释。

  (二)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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