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10-26 13:00:23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精品【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责任追究制度精品【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规范教师的言行,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师德师能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师德师能规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须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并记入师德档案。

  3、组织有偿辅导、补课,从事家教行为屡教不改的.,必须除退赔收取的费用,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职称评聘一票否决。

  4、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5、凡发生一次轻微违反师德师能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告诫;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职称不得晋升。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6、对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首席班主任严重违反师德师能的一律免去其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再作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2

  一、认真学习卫生安全政策法规,增强卫生安全意识。

  二、确保保管室、仓库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杜绝脏、乱、差现象及个人不良卫生行为。

  三、确保粮、面、油等食品及各种作料按规范进货(进货须验质验数并做好台帐)、发货(除作料外宜当日发货)、存储(如粮、面离地离墙存放等)。

  四、确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及丢失,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蟑螂、防坏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许学生及非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保管室和仓库。

  五、遵守工作纪律,杜绝收、发过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为。

  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耐心、热情,最大限度地满足食堂炊事员的需求。

  七、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局面,解决问题。

  八、若出现责任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3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按类别可分为:

  一、范围 分管处室 处室负责人学校设备、设施、财产安全 总务处 赵明消防、交通、保卫安全 政教处 王勇食品卫生安全 总务处 赵明教学安全 教务处 刘海网站、校刊、信息安全 教科室 赵志稳定工作的安全 校委会、职代会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王定坤)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范辉林)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处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的分管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门卫的安全职责及追究,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内,对进入校园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学校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若出现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门卫必须认真验证,凭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门卫应熟悉班主任的笔迹,以防学生假冒),若误放,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六、值日教师要按时到岗,履行好值日职责。如因值日教师缺岗或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师负责。

  七、班主任教师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八、科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后勤部门要对学校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后勤部门要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十二、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10分钟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经校长室研究后按照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行政记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并全校通报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4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报保卫科和政教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5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灾事故

  4. 传染病事故

  5. 实验室事故

  6. 体育活动事故

  7.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6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县局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县教委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7

  幼儿园安全管理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幼儿园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以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幼儿园园长和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分别为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二、幼儿园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原则。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幼儿园必须安排该责任区域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负有该责任区域一切职责。

  三、幼儿园负责人、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管理员、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全园教职工应高度负责,严守岗位,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如园内出现各种事故和体罚幼儿情况,要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五、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幼儿园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六、在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奖惩分明;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事故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给予罚款、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

  1.对安全工作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况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5.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处置不力,措施不当的。

  6.存在安全隐患,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全管理员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保教管理操作方式不当,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被家长投诉,造成幼儿园负面影响的。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

  9.安全工作通讯不畅,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0.因上述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使幼儿生命财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七、对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重大事故交上级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8

  夏季是溺水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为严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XXX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的`安全负总责。要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并调度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安保人员,确保溺水、校园等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并与各教师签订好安全责任书。

  二、安全管理员要为校长负责,对溺水等要高度重视,要专门召开班主任会议,对全体班主任认真做好以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并与班主任签订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责任书。如发现问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向校长汇报,得到校长批示后马上将指示精神传达到每一位班主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三、班主任要做到:

  1.班主任向学生宣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学生溺水事件严峻形势。

  防溺水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通过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家长在双休日及节假日等在家时间做到:禁止孩子到河边钓鱼、戏水、游泳。

  3.按时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目标义务书。

  4.写一份承诺书:按时上学,按时回家,不到河边钓鱼、戏水、游泳,并交家长签字。

  5.严格执行学生点名及请销假制度。建立班级旷课学生情况逐级报告和义务追查制度,查清旷课学生事由情况、批假教师、告假期限等,做到任何一位学生从离校到返校每一环节都能查到相关义务人和文字记录。

  6.坚持全天候安全巡查制度。班主任和各班学生巡逻员组成巡逻小组,重点对学生入校前、课间操后、午间饭后、课外活动等几个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巡查。黉舍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校外安全防护会议,强化、落实、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以上事情要求班主任宣传教育到位,实行家、校联动,共筑安全防范网络,不然将承担相应义务。

责任追究制度9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追究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详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3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2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30元。教师私事生病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每节20元补给顶课教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脱离老师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述基本要求的处以每节20元的罚款;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编辑修改的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按教务处安排按时上远教课,无故不上的一节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推门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5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学科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补助。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5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确保我园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园纪园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长是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幼儿园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各级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幼儿,除追究幼儿责任外,幼儿所在班级的教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四、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五、验收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六、食品加工、销售员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xx年5月9日

责任追究制度12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牢固树立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现对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各学校要组织教师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时间每学期不少于3次。

  二、档案制度

  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立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就,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犯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大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

  三、考核制度

  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诫勉谈话制度

  发现教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

  五、巡查制度

  市、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巡查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巡查工作组对该单位师德师风情况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职责情况做出书面评价。

  六、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犯师德规范行为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师训科

  七、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惩处制度

  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教职工违规违纪由所在学校处理,校级干部违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员工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实施教育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防止工作失职失误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借调、支教、交流、公益岗、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教育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应当与教职员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对上级和学校的政策、决定、决议、措施拒不执行或持消极态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违反管理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完不成任务或出现差错的;

  (四)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渎职或超越、滥用职权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程序、条件、时限办理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在统一考试、学校管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

  (十一)在疫情防控瞒报失误的情形。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按教学常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工作马虎随意、敷衍塞责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条件、程序、时限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下达安排的教学任务、工作的;

  (四)考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考务职责,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程序、考务规则的;

  (五)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到外校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资料和学习用品谋取私利的;

  (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或发布不当言论的;

  (八)其他在教学工作中应当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拒绝发放或截留、挪用应当发放的物品、经费或补助金的;

  (三)不能按要求节俭办事,造成大量浪费的;

  (四)食堂管理不善,监管不力,违反食品采购程序或违反食品卫生制度,导致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学生寄宿环境脏、乱、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六)校舍、设施设备、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上报,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发现传染性疾病,未及时上报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

  (八)后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影响到正常供应水、电、暖或其他工作的;

  (九)服务过程中,营私舞弊,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服务宗旨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失职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工作失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恪尽职守;各科室均要明确职能,进行细化,落实到人;每位教职员工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尽职尽责;

  第九条凡属常规性工作已作明确分工,出现一般性影响及以上的问题,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因为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未将所管辖的常规性工作明确责任,或对中心工作未作分工并明确责任,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未对科室工作细化并明确责任,或没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擅自主张,或不服从安排、未按要求办理,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凡对工作易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未及时发现、未明确责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班子成员按分工负主要责任,科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凡属有关工作该协调未协调、该解决未解决而出问题的,协调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属自身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敷衍塞责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内设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过错发生的,学校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工作失职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追究工作失职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工资、文明奖;

  1、未进行上传下达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2、安排工作未按时间完成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

  3、检查工作无故不到或拖延时间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未做检查的应补检);

  4、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检查资料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200—500元;

  5、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如资料上交),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6、其他的可根据工作失职轻重,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500元。

  (五)汇报主管部门,要求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汇报主管部门,责令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

  (七)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失职的,视情形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

  (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属重大失职。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履行分级设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报上级批准: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失职,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失职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犯一般失职的,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三次犯一般失职,或犯严重过错或重大失职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失职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过错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及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知情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过错责任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调查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诉和申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村和镇属各单位。

  第二条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追究原则。应当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因主观原因,政务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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