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15篇【精华】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管理制度1
班组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冲突,提高生产效率。
2. 保障安全:明确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增强团队凝聚力:良好的管理能够激发员工的归属感,形成团结协作的氛围。
4. 培养人才:通过制度化的培训和考核,帮助班组长提升能力,为企业培养未来的管理层储备。
5. 优化运营:通过持续改进,促进企业的流程优化和管理水平提升。
煤矿管理制度2
一、防突仪器、仪表的管理
1、由防突队的库管员或材料员负责仪器仪表保管,由防突队的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校核工作。
2、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其内容为: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3、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新表。
4、校核前,将要校核仪表的编号、允许误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记,校核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即为不合格,并将不合格者作好记录。
第七章区域防突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制度为了保证能及时进行预测及效果检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预测组
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生产需要,专职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预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并对通风队值班队长罚款20元。
二、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三、有突出危险性的工作面,必须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否则不得施工,强行施工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并对施工队长、支书、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30元
四、现场预测(效验)操作方法步骤按防突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五、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具有突出危险性区域开工或复工前,施工队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通风调度进行预测。通风调度接到措施或通知后必须及时安排预测人员预测,若安排失误,对通风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元。
2、预测(效验)人员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最多不得迟到10分钟,否则每超一分钟对预测人员罚款1元。因施工队不提前通知造成影响的,一次罚值班队长20元。预测时,施工队不配合或没有提前准备好钻机、钻杆而影响预测者一次对跟班队长罚款20元。
2、预测结果出来后预测人员要及时将预测结果汇报通风调度,不得影响当班施工,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3、通风调度人员接到汇报预测结果要及时通知施工队进行补孔、效验或掘进,否则罚款20元。
4、预测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防突预测(效验)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或防突(通风)副总审签后,给安质部、通风部、通防科和施工队各报送一份,否则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5、若出现效果检验指标严重超标的,施工队跟班队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及打闭子情况,立即进行补钻,通风调度立即汇报部长及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6、预测(效验)人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的预测孔施工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通防科、生产科、调度室等有关部门汇报,对跟班队长、跟班组长各罚款20元。
7、预测和效验的方法及孔数、孔深、孔径、角度等参数依防突措施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3个,当煤厚达到6米或工作面巷道同时留有顶底煤时,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5个,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随意改变预测(效验)方法或参数,每次对预测人员罚款20元。
8、按设计打完一茬钻孔后,如果效验指标仍然超限,则要分析钻孔设计及现场打钻施工情况,如钻孔设计存在问题,要求通防科技术员根据分析情况修改设计,如钻孔施工有问题,则对班组长、跟班队长、安检员各罚款20元。
煤矿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标准管理
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管理制度4
1、设备入井安装前,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防爆设备管理人员及设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良好方可入井安装。
2、设备入井前,必须办理设备入井证,使用单位持证入井,否则井口管理人员有权阻止设备入井。
3、设备入井安装后,必须经防爆电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鉴定,确认设备安装合理,防爆性能合格后,才能通电投入运行。
煤矿管理制度5
1. 制定详细的防尘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确保防尘工作的落实。
2. 定期对生产区域进行深度清洁,使用湿法清扫减少粉尘飞扬。
3. 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
4. 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
5. 强化防尘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防尘的重要性,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
6. 建立粉尘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环境粉尘浓度,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
7. 定期评估防尘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防尘策略,持续改进防尘管理体系。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每个人都应认识到防尘工作的重要性,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健康的生产环境。
煤矿管理制度6
1. 定期修订应急预案:随着煤矿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应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其适应性。
2. 强化应急技能培训:通过模拟实操,增强矿工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3.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和维护救援设备,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运作。
4.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救援机构的合作,形成联动响应,提高救援效率。
5. 实施全员参与:鼓励矿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6.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强化制度执行力。
通过以上措施,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煤矿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煤矿管理制度7
混凝土班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工程质量:通过规范操作,减少人为错误,确保混凝土结构的.稳固和耐用。
2. 保障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止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3. 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流程,降低无效劳动,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4. 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制度约束,促进班组内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5. 降低成本:有效管理设备和物料,减少浪费,控制项目成本。
煤矿管理制度8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安全领导小组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定期监督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矿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2)涉及安全的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运输车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
(5)从业人员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
(6)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办法;
(1)符合规定,鉴定合格,继续运行;
(2)轻微隐患,当场立即整改;
(3)一般隐患,视整改难易程度,应限定日期进行整改;(4)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停业、停运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由矿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七、矿发现一般以上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整改后的验收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归档保存。
煤矿管理制度9
在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采掘工作面扩散条件有限,采掘作业产生的粉尘对人造成极大的危害。细微的粉尘颗粒吸入人体对人会造成一定的伤害,重者会产生尘肺病,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会产生爆炸,排入大气中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污染。粉尘的防治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对易产生危害的粉尘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措施进行长期不间断的防范治理。
一、煤矿粉尘的概念
煤矿粉尘是指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矿物微粒的总称。
二、煤矿粉尘产生的主要来源
煤矿粉尘来源于煤矿的生产建设过程中,几乎每个环节都会产生粉尘。从机械切割煤、岩体或爆破松动煤、岩体→装煤、岩→运输→倒煤、矸整个过程都会产生粉尘,煤矿粉尘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凿岩机钻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2、爆破落岩、落煤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3、爬岩机装岩过程、溜槽溜煤、皮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4、运输提升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5、回柱放顶及放顶煤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6、矸石山、煤仓在自然条件中产生的粉尘。
三、煤矿粉尘的分类
粉尘按其成分可划分为岩尘、煤尘等多种无机粉尘外,可按以下几种不同方法进行分类。
1、按矿尘粒径划分
①粗尘。粉尘粒径大于40μm,相当于一般筛分的最小颗粒,在空气中极易沉降。
②细尘。粒径为10μm -40μm,肉眼可见,在静止空气中作加速沉降。
③微尘。粒径为0.25μm -10μm,用光学显微镜可以观察到,在空气中作等速沉降。
④超微尘。粒径小于0.25μm,要用电子显微镜才可以观察到,在空气中作扩散运动。
2、按矿尘的状态划分
①浮游粉尘。悬浮于矿井空气中的粉尘。
②沉积粉尘。从矿井空气中沉降下来的粉尘。
浮尘与落尘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相互转化,浮尘在空气中飞扬的时间与尘粒的大小、重量、形式等有关,还与空气的湿度、风速等大气参数有关。
3、按粉尘的粒径范围划分
①全尘(总粉尘)。各种粒径的矿尘之和。
②呼吸性粉尘。主要指粒径在51μm以下的微细尘粒,它能通过人体上呼吸道进入肺区导致肺病,对人体危害甚大。
4、按粉尘有无爆炸划分
①爆炸性粉尘。在煤矿常指煤尘,煤尘有无爆炸性需经爆炸试验才能鉴定,煤中可燃物挥发分含量越高,煤尘爆炸性越强。
②非爆炸性粉尘。指经高温、高压、电离等不产生燃烧、爆炸反应的粉尘。
③惰性粉尘。指能抑制燃烧、爆炸隔绝氧气,降低可燃物温度的粉尘(如:干粉)。
四、煤矿粉尘的危害
煤矿粉尘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但对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且污浊井下回风还会对空气造成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导致尘肺病。悬浮于空气中的矿尘能刺激人的眼睛,被吸入呼吸道无法排出的能使人产生各种病变,特别是颗粒度小于5μm的矿尘,长期吸入人体会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使人减弱或失去呼吸功能。
2、造成空气污染。矸石山、煤仓等在大自然风的作用下扬起的粉尘,会造成附近居民的空气污染。
3、煤尘具有爆炸和燃烧性。煤尘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燃烧和爆炸,给矿井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使整个矿井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但煤尘爆炸必须有先决条件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②煤尘的浓度达至爆炸界限③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④氧气浓度不低于18%。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除条件一人为无法控制外其余三个条件都可人为控制。因此煤尘的燃烧和爆炸只要有好的管理,隐患及时排除燃烧和爆炸都不可能发生。
五、煤矿粉尘的防治措施
煤矿粉尘虽不能除尽,但通过人为控制后会降低对人体的危害及大气的污染。现有的防尘技术还不全面,通过几代人的'努力煤矿粉尘防治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科技在进步随着进间的推移,防尘技术将越来越完善。煤矿现有的防尘技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源头控制
1、煤层注水。在煤层开采前利用钻孔将压力水注入即将回采的煤层中湿润煤层,增加煤体内部水分,降低煤体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浮尘。注水钻孔可分为平行于工作面的长孔注水及垂直于工作面的短孔注水,注水后用水泥浆封堵孔口。此法为开采煤尘的主要降尘措施。
2、湿式打眼。在工作面使用风钻或煤电钻打眼时,必须连接压力水通过钻杆中心孔在整个打眼过程中源源不断注入钻孔中,降低钻眼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尘。
3、水泡泥。采掘工作面装药完成后炮眼使用装满水的水炮泥封孔,放炮后水受高温、高压雾化达到降低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4、喷雾洒水。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口巷道周壁安装一至二道特殊能将压力水雾化的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雾化后的细小水滴散布在空气中与飘浮在空气中的尘粒碰撞,尘粒湿润后下沉。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5、装煤(岩)洒水降尘。煤体爆破落煤后,使用雾化喷头将水洒向煤体表面层层湿润,注意洒水量达至湿润程度即可;岩体爆破后向岩体表面洒水使矸石湿透,在爬矸机尾部装设防尘喷雾装置。从而降低装载、转运途中粉尘产生的系数。
6、冲洗井巷壁帮。定期对井巷壁帮进行冲洗,把附着在壁帮的浮尘清洗干净,避免浮尘干燥后在不合理的风速下再次扬起。另外也净化井巷壁帮,保持井巷清洁。
7、煤仓及矸石山的防尘措施。按通过环境评价的设计的煤仓、矸石堆放场地进行施工建设,煤炭的筛选过程保证煤尘在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矸石山堆放场地尽量行选择在背风且对河流不造成污染的地带。
(二)切断传播途径
1、进风口布置。进风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尽量不要设在开阔地带。井口段定期洒水降尘,避免大风扬起的尘土吸入井下。
2、合理控制风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章节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的最低、最高风速之规定,每班对井下进、回风流、硐室、工作面等地点的风速进行核定,确保风速在允许范围内。
3、设置水幕墙。在区段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中雾水幕墙,净化回风流。确保污风不对大气造成污染。
(三)个体防护
1、个体防护的主要用具为防尘口罩,我国现有生产的防尘口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带换气阀的简易口罩,另一类是带换气阀的防尘口罩。井下作业人员入井作业必须带防尘口罩,简易口罩需经常更换,带换气阀的防尘口罩下班后要及时清洗并及时更换棉垫。
2、井下作业人员虽然有种种防尘措施,但由于长期接触粉尘难免会吸入部分粉尘,长期的积累会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因此井下作业人员需每半年体检一次,在身体情况不允许的条件下及时更换工种并及时治疗。
3、井下作业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尽量站在进风侧。
(四)运用新技术
近几年来我国在粉尘防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不断推出,但与现场需求还有差距,下步的研究方向:
1、如地面的空气净化器设计成煤矿安全型、防爆型后,是否能应用开井下,是否能有较好的效果。
2、大力研究高科技除尘技术如:超声波除尘、电离水除尘、微生物除尘、声波除尘技术等。
3、利用现有的水切割技术,现有的水切割技术已可切割厚度大于40cm厚的钢板。若技术得到推广应用我想切割岩体、煤体易如反掌,这样不但开采过程能降低粉尘的产生且水切割后的煤岩体湿润运输过程中也不易产生扬尘。
六、总结
煤矿粉尘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威胁职工身体健康,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在矿井建设、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产生大量的粉尘,有效控制粉尘,降低粉尘浓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好矿井综合防尘治理工作,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创造一个优良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煤矿管理制度10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5.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6.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7.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9.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0.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1.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3.应急管理费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煤矿管理制度11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包含所有规定和流程的`手册,便于队员随时查阅和执行。
2. 定期评估与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查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强化培训: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队员的业务能力。
4. 模拟实战: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队员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5.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队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制度的持续优化。
6. 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在救援队内部畅通无阻,确保决策快速准确传达。
7. 资源保障: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救援设备、物资的充足供应。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旨在打造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在任何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煤矿管理制度12
为建立健全煤矿应急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编写详实、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涵盖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
2. 定期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全员参与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提升员工应对能力。
3. 强化培训:针对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人人了解应急流程。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
5. 加强硬件投入:确保应急设备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6. 定期评估与修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全面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新出现的风险调整预案。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煤矿应急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矿井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煤矿管理制度13
厂班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能:
1. 确保生产有序进行,减少错误和延误。
2. 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
3. 保障员工安全,降低工伤事故率。
4. 增进团队合作,提升员工士气。
5. 通过绩效考核,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个人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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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类可能风险的预案,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2. 设立应急响应团队:由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组成,明确分工,确保在危机时快速启动响应。
3. 定期培训与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流程。
4. 实施动态管理:随着企业环境变化和技术更新,适时修订预案,确保其时效性。
5. 加强内外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在危机中信息畅通无阻,同时对外发布及时、准确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
6. 建立反馈与改进机制:每次应急事件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企业将能够构建一个健全的.突发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危机面前保持冷静,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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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各类风险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 设立应急响应团队:由管理层指定专人负责,团队成员应包括档案管理人员、it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3. 定期更新和演练:应急预案需定期更新,以适应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
4. 强化硬件和软件安全:投资于先进的安全设备,升级备份和恢复系统,防止数据丢失。
5. 建立合作伙伴网络:与专业救援机构、供应商和服务商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获取及时支持。
6. 持续监控和改进:定期审查应急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和经验教训进行持续改进。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实用的'档案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任何突发情况下,都能迅速、有效地保护和恢复档案,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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