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2 18:01:40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请销假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1

  一、目的:结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规范保安员工作纪律,避免在日常请销假方面出现违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全体保安员

  三、相关文件:员工手册

  四、内容1.由于保安岗位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不予准假2.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3.保安员临时有急事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两小时以内通知队长,经队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由队长负责通知是否批准,在归队后当天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保安员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归队,必须向队长、管理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续假,归队后当天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保安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需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班班长、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6.保安员请假两天以上(包含两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长、队长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7.保安员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8.保安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每月队长统计后如实进行考勤,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9.保安员请假不得超过年限期限,工作不满一年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婚假、丧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10.保安员请假超过期限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得参加明星保安评比及各类评比活动(特殊情况类外)。

请销假管理制度2

  1.0总则

  1.1 物管公司员工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保安员除外)。部分部门员工实行轮班制的,其上、下班时间按岗位要求决定。

  1.2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各管理处规定之工作时间上下班,实际上、下班时间按员工考勤卡、外勤登记记录情况进行考勤。

  员工每月出全勤享受奖励50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享受:

  1.2.1每月已享受有薪病假者(每月有薪病假为1天);

  1.2.2当月已享受之年假累计超过三天者;

  1.2.3一个月内发生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1.2.4旷工、事假、病假者。

  2.0迟到、早退、旷工

  2.1 不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视作迟到。

  2.2 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视作早退。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旷工:

  2.3.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3.2超过假期而无续假者;

  2.3.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2.3.4打架斗殴致伤不上班者;

  2.3.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2.3.6其它应按旷工处理事项。

  2.4 旷工每日扣罚标准为日工资的2倍。

  2.4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上班

  特殊、紧急情况下无法上班,须于当天上班前半小时内设法知会部门主管,同时知会人事行政部,并在上班后二天内,填妥《假期申请表》,连同所需有关证明交部门主管审批,经人事行政部批准后存档,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补办手续,公司有权视作旷工处理,请特别注意。

  2.5请假

  2.5.1任何员工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必须提前填写《假期申请表》向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申请,经有关人员审批,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2.5.2请假天数与提前申请天数、审批权限

  请假天数提前申请天数审批权限

  1天1天部门主管、人事行政助理

  2-3天5天管理处主任、人事行政部经理

  3天以上10天物管公司副总经理

  3.0其他

  3.1.1任何员工外出办事,须事先获得部门主管及管理处主任批准,并知会行政助理,做好外勤登记;

  3.1.2若员工未获批准或未办妥有关考勤手续而缺勤者,以旷工论处,并给予警告处分;

  3.1.3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5天,物管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即时开除处理,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3.1.4人事行政部负责考勤工作,每月底审查考勤表(卡)、外勤登记,作为考察工作表现及计薪依据。

  4.0打卡

  4.1员工上班(加班)执行打卡制度,人事行政部将依据员工打卡情况计算员工出勤。

  4.2无打卡必须执行签卡程序,否则视为旷工。

  4.3员工不能互相代打卡,一经发现,当事双方以旷工一日论处,并按有关奖惩制度作出处理。

  4.4员工因公务原因或忘记打卡必须于未打卡次日填写《补卡单》,报管理处主任申请签卡,不按上述规定时间签卡一律不予接受,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1.5因公务原因不能打卡的,可以签卡,且不作为过失记录;但员工忘记打卡的.,经核实后,每月3次以内的可签卡,3次以上的不予签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按有关奖惩规定作出处罚。

请销假管理制度3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7、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8、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9、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

  1、公假

  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员工疗休养,按公假办理。

  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培训部(学院)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给予10天公假,超过10天以上者,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全部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公假期间待遇不变。

  2、事假

  (1)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为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各部门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3)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本人月绩效工资/20、83,下同)。

  (4)员工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需请假,假期在十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过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休建议单(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医务室鉴定认可),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回单位后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

  (4)员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内不扣绩效工资,从第四天起扣绩效工资。

  (5)请长病假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如下: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年功工资、薪点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10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80%。

  4、婚假

  (1)适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可增加婚假12天,员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5、丧假

  (1)员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另给往返路途假。

  (2)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6、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员工,可请探亲假。

  (2)中心培训部(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另补休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按财务制度报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7、年休假

  根据湘电公司人资[938]文规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请产假须持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备案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女员工生育期间,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可分别请计划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关规定,女方生育,若平产,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若难产,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9、离职哺乳假

  (1)哺乳期间,女员工按规定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可增加30分钟。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可请离职哺乳假至小孩满周岁时止。

  (2)请离职哺乳假,须写出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离职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按(年功工资+岗位薪点工资)80%标准发放。

  10、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2)工作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规定

  1.中心培训部(学院)领导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伪造欺骗者。

请销假管理制度5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制度请销假。

  第一章 请假

  一、请假时间及要求

  1、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者,需至少提前2天提出申请;请假一周以上者需提前5天提出申请。

  2、需请假员工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必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含一天)2天以内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3天以上(不含3天)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2、中层及中层以上员工: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下(含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3、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需要由董事长批准

  4、因领导外出,无法按程序签批时可越级签批;董事长不在,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总经理代签。

  以上请假审批权限适用于所有请假类别

  三、请假类别及流程

  (一)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办理私事,需要本人作请假处理,按照规定作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事假流程:请假人员至少提前一天领取《请假申请单》,填写完毕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请事假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对员工考勤进行调整。

  4、事假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公司予以辞退。

  5、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伤等,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2、病假流程:请病假在两天以内的只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病假两天以上者(不含两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的同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等有效证明,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本人因病不能到公司请假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按照请假流程代为请假。

  3、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医疗期为12个月。

  4、医疗期内病假时间可以连续也可累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病假期满病愈需要复工的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参与竞争上岗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因病累影响正常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超过医疗期未复工的,公司对其停发一切待遇,并限期复工。超过规定期限未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病休期间,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劳动收入的员工,公司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在医疗期内病假时间不超过6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9、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予以辞退。

  (三)工伤假

  1、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或接受治疗而请假为工伤假。

  2、工伤假流程:由员工本人或者委托人按照病假请假流程请假。

  3、工伤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为15天。

  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3、婚假请假流程与事假一致。

  4、婚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90天,享受晚婚晚育政策的产假90天+60天=150天,生育多胞胎每胎增加15日产假。产假日期从请假当日开始计算。

  2、符合晚婚政策的男员工享受陪产假7天。

  3、妊娠三个月内流产及宫外孕,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4、保胎假:保胎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假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日期从产假日期中扣除或按事假处理。

  5、产假流程:产假由于休假时间较长,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需要休假的意向,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6、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六)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有哺乳假,一个工作日内哺乳假为两次,每次为三十分钟。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申请增加哺乳时间。

  2、哺乳假流程:需要哺乳假的女员工必须本人向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研究后,准许给与哺乳假。由人力资源部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哺乳假通知书》。

  3、女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给与的假期时间享受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考勤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私自给假。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哺乳假考勤时间上下班打卡

  4、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其余亲属去世确需员工料理后事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1-3天的假期。

  2、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丧假最长时间为5天。超过5天者按旷工处理

  4、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以上所有请假类别的请假时间,遇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六、关于续假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假期。复工后需要本人按照事假流程补请事假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人到公司按照按请假程序续请病假,续请病假时间不可超过医疗期时间

  七、补假因病、不可抗力、突发紧急状况来不及请假的,经领导同意后,可电话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岗后按照请假流程补假。

  八、关于旷工

  1、未按照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生效,本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返回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编造请假理由、伪造病历者。

  以上情况全部按照旷工处理,处理方法参照《考勤管理办法》,旷工时间连续两天,公司给予待岗处理,旷工时间达到3天以上,公司予以辞退。上述第四种情况公司直接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九、责任追究

  关于以上第七条旷工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其不在岗情况告知人力资源部,未告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十、请假期间如遇公司需要员工本人到岗工作,员工必须结束休假回到工作岗位,确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继续休假

  第二章 销假制度

  1、员工应严格按照《销假时间通知单》规定日期销假。

  2、销假流程:由销假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销假申请单》,人力资源部销假备案后,负责书面和口头告知其所在单位。要求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作安排回执单交与人力资源部。

  3、因个人休假期间过长,销假后公司无工作岗位者,可待岗

  4、销假后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的可待岗,待岗超过一个月仍无合适岗位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待岗期间按照事假处理,到岗工作后才给予记录考勤。

  6、员工应该严格按照销假制度销假,已回到工作岗位工作,未按照要求销假的,超过销假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一、休假时间界定

  职工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5天;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工作时间20年以上休假时间为15天。

  休假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可顺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日常考勤中,出勤率和正点率未达到95%的。

  三、年休假请假流程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人员的休假计划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通知休假。休假人员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要求

  各单位人员休假日期不可重叠,同一时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休假日期在本年11月30日前休完,来年不可叠加。

请销假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司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1.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2.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3.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5.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2.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3.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4.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2)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管理制度7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xxx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xx]97号

  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xx]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请销假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四、纪律要求

  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xx]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销假管理制度9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3、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4、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5、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6、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7、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8、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9、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0、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11、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3、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1)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2)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结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规范保安员工作纪律,避免在日常请销假方面出现违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体保安员

  三、相关文件:

  员工手册

  四、内容:

  1、由于保安岗位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不予准假。

  2、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

  3、保安员临时有急事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两小时以内通知队长,经队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由队长负责通知是否批准,在归队后当天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保安员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归队,必须向队长、管理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续假,归队后当天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保安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需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班班长、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6、保安员请假两天以上(包含两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长、队长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7、保安员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8、保安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每月队长统计后如实进行考勤,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9、保安员请假不得超过年限期限,工作不满一年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婚假、丧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10、保安员请假超过期限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得参加明星保安评比及各类评比活动(特殊情况类外)。

请销假管理制度11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证明信,经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一天以内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

  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员处;

  4、事后请假者;

  5、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6、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7、假满后未在上班当日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的;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本月全额效能奖金。

  七、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八、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十、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请销假管理制度12

  为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去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权限

  (一)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请假应经市委、政府、人大批准。党政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需报经镇长、书记批准。

  (二)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四)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和挂点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报镇组织办备案,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凡请公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的,须先报组织人事办或计生办签属意见后才能逐级审批。假条按程序批准后,先到组织人事办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及督查办备案。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法休息的,由分管领导认真审核管理。

  二、对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天数年底从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数中扣除,超出天数每天扣缴60元。

  (二)请病假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无故超假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一律不得与法定节假日两头拼假。

  四、凡参加函授学习者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五、村(社区)工作人员婚育假参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请销假管理制度13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

  4、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请销假管理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上网游戏、炒股、聊天、大声喧哗,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直接领导不在时,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2、考勤登记。上班时间实行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进行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3、考勤通报。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每季进行通报。

  4、考勤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脱岗的连续超过10次或累计达到30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办公室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为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请销假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及联系方法,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相关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假期核准权限如下:

  (一)、公司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门主管审批。

  (二)、公司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核准。

  (三)、公司主管级人员请假的,由总经理核准。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电话请假以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七、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虽续假但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经2月27日公司行政办公会议通过。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办公室。

  三、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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