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5 19:02:24 制度 我要投稿

物品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物品管理制度15篇

物品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zz城服务中心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的物品采购管理程序,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特制定zz城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负责物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城服务中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分管领导、服务中心经理逐级负责物品采购的审批。

  第五条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物品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食堂主管负责制定月度采购计划及零星、急需物品采购计划。

  第七条食堂仓管员负责采购和验收工作,包括与供方联络供货、验货、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审批

  第八条采购员负责于每月月底,根据仓管员的《库房物品盘点清单》制定下个月物品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报食堂主管处审批。

  第九条食堂主管将所报采购计划汇总后,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采购员通知合格供货商供货。

  第十条对于零星、急购的物品,部门可即时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并于'备注'栏中注明'零星、急购'字样及申购原因,经授权人口头同意后实施采购,次日按规定补办采购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以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第五章采购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根据经批准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采购员通知指定的合格供方进行供货。

  第十三条无法在合格供方处购到的零星、急需物品可在其他供方处对实物质量验证后实施采购,但其后补签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需经管理中心审价。

  第十四条采购物品由仓管员与相关专业人员联合进行验收,合格物品入库。

  第十五条验收时根据公司发放的供方价目表对价格进行核对,验收结果记录在《物品验收记录表》中。

  第十六条《物品验收记录表》由仓管员保存,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验收人员及时标识和隔离,更换或退货。

  第六章物品领用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由申领人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的`《领料单》到仓管员处领取相关物品。

  第十八条仓管员需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对物品的进库、出库、库存状态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确定合格供货商的物品采购由管理中心与合格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由仓管员核实供方提供的送货清单、核实无误后,仓管员在《付款申请清单》上签字确认,由合格供方提供每月发票、送货清单及经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清单》交给出纳,经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二十条在临时供货方处进行的零星、急需物品采购,由采购部门与临时供货方即时结算,经办人以临时供方为单位填制报销凭证,附发票、送货清单、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物品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管理,使之即满足员工工作需要又杜绝铺张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分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及报废等管理。

  3、办公用品请购

  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月的办公用品需求计 划,由部门经理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详见:附件1)交行 政部。

  行政部统一汇总、整理各部门的采购申请,并经核查库存状况后 填写《办公用品采购计划表》(详见:附件2),呈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采购任务。

  各部门若需采购临时急需的办公用品,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 品采购申请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需采购的原因,报总公司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实施采购任务。

  4、办公用品采购

  为有效完成采购任务,原则上由行政人部统一负责实施采购任务。

  对专业性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协助行政部共同进行采购。

  临时急需办公用品可经行政部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先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并将最终议定价格呈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任务。

  5、办公用品入库

  办公用品入库前须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行政部人员登记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办公用品采购发票应由行政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入库后,方可报销。

  6、办公用品领用

  员工领用办公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详见:附件3)。

  7、办公用品使用

  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

  员工离职时应依《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所领办公用品一并退回(消耗品除外)。

  凡属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共用的办公用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公司员工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办公用品若被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8、办公用品报废

  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因使用时间过长需要报废注销时,使用人应提出办公用品报废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同意后,到行政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物品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重物品寄存室的日常管理,确保宾客物品寄存的安全和贵重物品室的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__大酒店房务部。

  第二条职责分工

  (一)前厅主管级以上人员负责对贵重物品室的管理进行抽查检查工作。

  (二)前厅领班负责对贵重物品室的管理进行检查

  (三)总台员工负责贵重物品室物品的'摆放及卫生清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程序、标准及要求

  (一)贵重物品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只为本酒店住店客人免费提供。

  (三)不得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的违禁品、易碎物品。

  (四)本保险柜寄存物品可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等小件贵重物品。

  (五)保险柜开启由前台收银员与租用客人共同开启。

  (六)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总钥匙放在前台收银处,一把放在租用客人处。

  (七)贵重物品室除总台为客人寄存物品及管理人员检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私自进入。

  (八)工作人员在贵重物品室内一律不允许出现大声喧哗、打闹现象。

  (九)禁止将私人物品带入贵重物品室。

  (十)贵重物品寄存单必须按规定位置摆放。

  (十一)贵重物品寄存室的门必须24小时关闭,有客人才会开启。

  (十二)贵重物品寄存室必须每天进行卫生清扫。

  (十三)正确填写详细客人证件的有效信息及贵重物品寄存单。

  (十四)提醒客人妥善保管钥匙,使客人了解钥匙的重要性。

  如果保险箱钥匙未能在离店前交回,需交给酒店人民币500元作换锁之用。

  (十五)领取物品时,正确核对客人钥匙号码并开启。

  第四条相关处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按照《员工手册》作出相应的处理。

物品管理制度4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物品管理制度5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物品管理制度6

  1、目的

  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发表下区,规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小区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务封闭小区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3、职责

  3.1安全处主管,副主管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2安全处当值班组长,安全员负责实施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4、程序要点

  4.1人员进出管理。

  4.1.1对熟悉的住户进入小区时:

  a)当值安全员立即起立,并主动问好;

  b)待住户离开岗位后,当值安全员方可坐下;

  c)及时按<<住户出入登记表>>认真登记。

  4.1.2当陌生人进入小区时:

  a)当值安全员立即起立,敬礼,并说:"您好!请问您去哪一栋,哪一座?"

  b)当来人说明是住户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的要求对方出示业主证/临时出入证,经核对证件无误后,将证件交还本人(从验证到将证件交还来人应在30秒内完成)并说:"不好意思,刚认识您,谢谢合作,请进!"

  c)当来人说明是业主/租客,但无携带业主证/临时出入证时,当值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前来处理:

  如来人能出示有效证件,应礼貌验证后按<<来访>>登记完毕后放行,登记应在1分钟内完成;

  如来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不愿办理来访登记手续时,当值班,组长应礼貌陪同来人共同进入小区内,直到证实来人确是业主/租客时,当值班,组长方可离开。

  d)当来访说明是来访者,当值人员应首先询问其去哪一栋,哪一座,哪个单元。探访谁:

  如来人能准确说出去向,则应验证后按<<来访>>严格登记完毕后允许来人进入小区;

  如来人无法说出要访的人姓名或单元号码,当值人员应说:"对不起,请您与您的朋友联系好后,再来访好吗?"

  如来人说明是施工人员,则需核对有无有效的施工证,如有,验证后按<<来访>>严格登记完毕后再放行;如没有施工证,则要求其办理有效的施工证后方可进入。

  4.1.3对公司领导或员工进入小区检查或进行工作时,当值人员应主动问好,然后在值班记录本上记录姓名/部门/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

  4.2物品出入管理

  4.2.1租客、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小区内。

  4.2.2当值安全员应对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内的施工用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4.2.3租客/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小区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检查放行手续:

  a)如已经办理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礼貌核查放行物品与放行条列明的物品是否相符,不相符只放行放行条列的物品;

  b)如没有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放行手续后放行。

  c)物品经核对无误放行后。当值安全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4.2.4物品放行后,当值安全员应及时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登记在<<物品放行登记表>>上。

  4.3当值安全员在具体工作中,言行举止应严格依照<<物业部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4.4每班下班前,当值安全员应收集所有放行条交班/组长/并由班/组长上交安全处统一保管,<<物品放行登记表>>及放行条保存期为3年。

  5、记录

  5.1《住户出入登记表》

  5.2《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

物品管理制度7

  物品出入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0目的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发表下区,规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小区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2.0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部务封闭小区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3.0职责3.1安全处主管,副主管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1.0目的

  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发表下区,规范物品出入管理保障小区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部务封闭小区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3.0职责

  3.1安全处主管,副主管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2安全处当值班组长,安全员负责实施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

  4.0程序要点

  4.1人员进出管理.

  4.1.1对熟悉的住户进入小区时:

  a)当值安全员立即起立,并主动问好;

  b)待住户离开岗位后,当值安全员方可坐下;

  c)及时按<<住户出入登记表>>认真登记.

  4.1.2当陌生人进入小区时:

  a)当值安全员立即起立,敬礼,并说:"您好!请问您去哪一栋,哪一座?"

  b)当来人说明是住户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的要求对方出示业主证/临时出入证,经核对证件无误后,将证件交还本人(从验证到将证件交还来人应在30秒内完成)并说:"不好意思,刚认识您,谢谢合作,请进!"

  c)当来人说明是业主/租客,但无携带业主证/临时出入证时,当值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前来处理:

  如来人能出示有效证件,应礼貌验证后按<<来访>>登记完毕后放行,登记应在1分钟内完成::;

  如来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不愿办理来访登记手续时,当值班,组长应礼貌陪同来人共同进入小区内,直到证实来人确是业主/租客时,当值班,组长方可离开.

  d)当来访说明是来访者,当值人员应首先询问其去哪一栋,哪一座,哪个单元.探访谁:

  如来人能准确说出去向,则应验证后按<<来访>>严格登记完毕后允许来人进入小区;

  如来人无法说出要访的.人姓名或单元号码,当值人员应说:"对不起,请您与您的朋友联系好后,再来访好吗?"

  如来人说明是施工人员,则需核对有无有效的施工证,如有,验证后按<<来访>>严格登记完毕后再放行;如没有施工证,则要求其办理有效的施工证后方可进入.

  4.1.3对公司领导或员工进入小区检查或进行工作时,当值人员应主动问好,然后在值班记录本上记录姓名/部门/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

  4.2物品出入管理

  4.2.1租客、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小区内.

  4.2.2当值安全员应对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内的施工用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4.2.3租客/来访人员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小区时,当值安全员应礼貌检查放行手续:

  a)如已经办理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礼貌核查放行物品与放行条列明的物品是否相符,不相符只放行放行条列的物品;

  b)如没有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放行手续后放行.

  c)物品经核对无误放行后.当值安全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4.2.4物品放行后,当值安全员应及时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登记在<<物品放行登记表>>上.

  4.3当值安全员在具体工作中,言行举止应严格依照<<物业部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4.4每班下班前,当值安全员应收集所有放行条交班/组长/并由班/组长上交安全处统一保管,<<物品放行登记表>>及放行条保存期为3年.

  5.0记录

  5.1《住户出入登记表》

  5.2《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

  5.3《批放行登记表》

  5.4《物品放行条》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物业部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2《安全处员工培训实施标准作业规程》

物品管理制度8

  1、贵重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2、旅馆需使用保险箱时,必须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填写保险箱使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使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3、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4、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立即报告旅馆总经理,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委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5、严禁私自配制保险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使用说明。

  6、严禁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7、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物品管理制度9

  目的: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本店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员工。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3、发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保用品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在“公务费”中的“杂项费用”中列支。

  6、对本办法中未列,但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配备办法,上报店审批后执行。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1、建立总公司与各店的分级采购制度,重要的施工机具必须由店统一采购;

  2、 “三证”齐全:⑴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

  ⑵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合格证;⑶安全监定证。

  3、租赁或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进行性能鉴定或检测。

  4、计划投入。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所需经费。

  5、外出采购。由总公司采购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计划,派人到商场或厂家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检查验收。指定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标识的合格证的产品接收,无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接收。

  7、入库保管。对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入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8、请领配发。依据国家和行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按时、按量向员工发放,并由请领员工签字。

  9、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经常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员工上班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10、报废更新。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报废更新。

  11、检查处罚。对上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经济处罚。

物品管理制度10

  一、物品采购程序

  1、学校采购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负责实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采购任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2、大宗物品采购,由总务处提供相关资料,经校长同意后,报送区政府招标办,按程序招标采购。

  3、应急物品采购需提前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送交总务处汇总,具体流程为:处室填写“物品购置申请单”→处室主任审批→总务主任审批→分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校长审批(不能在区教育局装备中心记帐购买的',1000元以下由常务副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总务处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进行物品采购。

  二、物品采购制度

  1、各类物品原则上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需入库登记后方可领发。

  2、专业性较强的食品设备及材料,一般情况下由总务处协同相关处室专业人员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还应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监督指导采购。

  3、财务室、固定资产管理室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采购报帐及资产登记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

  三、物品采购要求

  1、采购前应对多家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校内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2、所有采购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

  3、负责采购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敬畏有关财经制度和纪律的规定要求,确保所购物品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严禁收受卖家馈赠或宴请。

  4、建立采购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四、物品采购票据要求,所有发票必须是正规票据

  1、采购物品在10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

  2、采购物品在1000元以上,实行转账支付。

  五、说明: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采购行为,学校不予承认,不予报销,后果由经办者个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物品管理制度11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要详细造册登记,建立台账。

  二、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

  四、存放库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要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六、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物品管理制度12

  一、酒店工程部物品的领用,要按计划、实用数和审批手续办理,维修人员需领料时,要填写领用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日期并签名后交工程部经理审批。

  二、将领用单经库房人员认可后,方可领取所需的维修材料或工具。

  三、库房工作人员应每周统计各班组的消耗并将资料存档。

  四、物料用品应勤领少储,防止积压和浪费。

  五、物品及工具的保养,应由领用人负责。专用工具由专人使用,不用的'工具由保管员负责保管,贵重工具、仪器、仪表由主管负责人保管。

  六、有关工种所需的个人工具,必须填写“工具登记卡”,若工具损坏需调换,要以旧换新;若工具遗失,需填写“工具遗失表”,由遗失者照价赔偿。

  七、有关工种需配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要建卡登记,分工保管,责任到人,并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八、工具和设备要随用随借,并执行借用归还手续,按时归还,工程部物品不准借给其他部门,特殊情况需办理工具借用手续,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视具体情况赔偿。

物品管理制度13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品管理制度14

  (1)办公室负责对室内物品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各部室的办公桌椅、微机、打印机由办公室统一编号,使用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一旦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说明情况。正常消耗性损耗,由办公室负责维修;过失损耗,由使用人负责维修。

  (3)加强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机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随时清除灰尘,擦拭表面污迹,确保机器良好运行,延长机器使用寿命。

  (4)机关所有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珍惜爱护。各部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发现故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物品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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