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汛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防汛管理制度1
为了保护客人生命安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
该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保障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同时落实“谁在岗,谁负责”制度把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安全培训制度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防火管理制度
1、所有疏散通道应保障畅通,严禁在通道上堆放物品,疏散通道直通天面的疏散门不得加锁。
2、按规定标准安装、配置消防栓、防火门、来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3、应定时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养、发现设施、器材损坏、丢失、过期、失效应及时维修、更换。
4、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上违章搭建铁皮房。
5、按规范要求选用导线的类型、截面积和绝缘强度。室内导线应套管铺设。
6、客人离店时应及时检查室内消防安全并断开所有电器设备电源,制定防火检查制度。
防汛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站内的消防和环保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站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站长负责防火安全和环保的组织领导工作,从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和环保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站长关于防火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职责:
1、负责站内防火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站内防火安全和环保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消防和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站内防火安全和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定期对站内防火安全和环保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站内的防火和环保安全。
4、负责站内区域内防火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和环保管理机关对站内区域内防火和环保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5、参与站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6、负责对站内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定期对站内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8、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第四条奖励与责任处罚
1、站内在年终考核中,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站内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站内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站内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站内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防汛管理制度3
1、汛期实行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由局领导带班。一般情况每周安排一位局领导带班。当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的强降雨,江河湖库汛情严重,防汛抗灾进入实战时,可增派局带班领导。
2、防汛紧急时,局堤防、水库、水利等科室同时实行科室负责人带班制度,工作时间内办公室要有人值守。
3、局领导带班对防办及堤防处、水库科、水利科的`值班负总责。
4、带班局领导主要负责上下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科室值班工作;组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会商会,归纳并提出重要的调度意见、险情处置方案,督促落实调度方案和险情处置工作;负责阅示、审定有关防汛抗灾方面的文件。
5、带班的局领导负责将会商会的重要情况上报局长,并一道研究意见后,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上报市防指领导。
防汛管理制度4
对于重要的水、雨、工情要及时处理,果断决策,迅速汇报各级领导机构,是指挥防汛、给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的关键。根据我市的。情况,有三类是重要情报:
一、水情
1、看到、接到宜昌长江水位可达54m以上,流量可达6万m3/s以上,沮漳河流量达1800m3/s,水位达49以上的,清江来量达1、2万m3/s,为特急重要情报,应立即弄清来源,及时上报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应无条件的听从防办指挥调度,作好一切防汛出发准备,协助提出各类防洪抢险措施、办法,积极主动作好各类防汛抗洪工作。
2、看到、接到宜昌长江水位可达52m以上,沿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大中型水库达到和接近汛限水位或正常高水位且有可能溢洪时,单机155千瓦以上泵站开机都属重要水情,都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作好一切防汛准备,协助提出各类防洪抢险措施、办法,积极主动作好各类防汛抗洪工作。
二、降雨
一般时降雨达60mm以上,日降雨量达200mm以上,全市有1/3以上的县降雨超过50mm以上时,或者是预报有大到暴雨,低涡(81、7洪水就是西南低涡形成的)、切变线、气旋、静止锋、台风倒槽等重要天气情报时,也应及时上报作好一切应急准备,分析好可能出现情况,供领导决策。
三、工情
对于所有的水利工程凡开始泄洪,排涝和预报可以达到设计洪水位时,所有的建筑物都是防汛重点,都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的工程运行状况,都要作好一切准备。
对于所有的防洪、排涝、蓄水等各类工程,凡出现不正常渗水、位移、脱坡、泄水建筑运行不正常等等。都是重大险情均立即报告处理。
四、认真查询记录好各类险情
值班人员在记录别人汇报险情时,要做到期耐心、听清、记准。要做到这些必须要耐心引导汇报人说清你要了解的情况,一般从三方面了解:
一是险情发生的`地点、部位弄清。如水库是什么水库,哪个县、乡、村,险情出现部位是大坝,还是溢洪道;进一步问清大坝或是溢洪道的具体部位,如迎水坡,什么高程,桩号等等,一定要把详细地点搞清。
二是险情性质要弄清,如是管涌,是渗水,还是散浸,是崩岸,还是滑坡、吊坎;是建筑物破坏,还是周围有问题等等。最好能要他说清楚是什么原因出现的险情。
三是采取的处理措施要问清,包括处理负责人、技术人员,并要判断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给予明确的要求,或是给领导汇报后,对险情提出处理意见。
防汛管理制度5
第一条、 防汛物资应由专人管理,设立专用仓库。
第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入库登记及验收工作。防汛物资由于使用及自然损耗而导致数量减少,应及时采购补充。
第三条、 防汛物资应按类别整齐分列,并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数量等,确保紧急时能快速取用;物资的.保管、保养应保持仓库整洁,通风透气,采光好,做到三不(不锈、不霉、不变);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霉)。
第四条、 防汛物资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物资管理要求和操作说明,每月进行一次大清查,并将清查情况记录在案。在清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需要由管理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根据所领导指示做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防汛物资的领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登记,使用后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防汛物资建立保管责任制,仓库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性。
防汛管理制度6
1、 目的
为确保地铁网络化的正常运行,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天气的处置和抢险能力,对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各仓库配置的防汛防台应急物资。
3、 管理职责
3.1、 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是防汛防台物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申购、发放、检验和登记。
3.2、 物资和后勤公司采购部负责补充物资的采购。
4、 物资管理
4.1、 物资的存放和标识
各仓库将物资集中存放于专用储存柜内,储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设备铲运或吊装的固定位置,并设醒目标识,便于识别。
4.2、 物资的保管和申购
各仓库组长是物资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申购工作。对已领用消耗的物资由各仓库班组负责提出申购,由部门审批汇总后,交采购部进行采购。
4.3、 物资的补充和采购
采购部根据储运部物资申购单进行采购,补齐已领用消耗的物资,以确保物资配置齐全。
4.4、 物资的`使用和发放
物资清单、存放地点和联系方式统一交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仓库在收到维保中心生产调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资的发放准备,遇领用须做好相关领用手续。
4.5、 物资的检验和登记
各仓库每月对物资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每年4月及8月分两次对物资中的电器类进行试运转和漏电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损坏、过期的物资及时上报、更新。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物资和后勤公司储运部负责编制并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防汛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项目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防汛工作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职负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单位、项目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指挥部,明确防汛工作责任部门,组织抢险队伍,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措施);各项目制定的防汛方案或措施应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项目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各单位、项目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施工作业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人员是否能及时撤退;
6、对可能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施工部位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要建立健全防汛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前检查大纲与消缺管理;汛期值班、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等”工作的全面落实,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二条在主汛期间和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等,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对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施工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五条洪水灾害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做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伪造。
第十七条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各单位、项目应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方案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公司。
第十九条汛期结束后,各单位、项目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借鉴来年,总结报告应于年底前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三章奖惩
第二十条各单位、项目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项目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防汛管理制度8
1、各级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布置当年防汛准备工作时,应同时下达防汛物资计划。防汛物资计划由防汛抢险责任单位负责编制,防汛办公室审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防汛物资包括发、输、变、配电设备备品备件、车辆及维修备件、排涝设备备品备件、通讯设施备品备件等。
3、防汛物资由各单位上报,防汛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防汛办公室负责采购。各单位集中造册保管,存放防汛物资的仓库应有防潮防淹措施。公司防汛车辆以及各单位抢修车辆要求车况良好,定人管理,定人驾驶,定点存放。
4、防汛一般物资的领用由防汛抢险责任单位开具领料单,经防汛办公室审核;重要物资领用须经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领用,但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将防汛物资挪作他用。
5、防汛物资、车辆管理部门在汛期应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室电话、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须报防汛办公室备案。负责防汛物资管理、车辆管理、防汛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
6、防汛抢险责任单位在正常情况下,经办理必要手续后,可领取一些常用防汛物资备用。
7、汛期结束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防汛物资进行清理,未使用的可视情况转为正常生产用品。
防汛管理制度9
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二、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和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三、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四、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五、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每月定期对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六、规范防汛物资出入登记手续,健全防汛物资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七、防汛储备物资属政府专项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防汛抗旱物资仓库管理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镇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物资包括铁丝、救生衣、麻料、袋类等耗材;也包括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负责。
第四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五条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的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村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第六条防汛物资代储村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村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七条镇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储备管理
第八条防汛抗旱物资是各村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铅丝、编织袋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条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批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二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防汛管理制度10
一、加强仓库管理,做好物资的收发和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物相符。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储存物资的`特点,做好“五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和丢失、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压、防腐、防火、防盗。
三、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贪污,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用电等。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四、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
五、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防汛物资调拨令,并且手续完备、齐全,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拨付。
六、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仓库的物资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仓库,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防汛抗洪抢险之需。
防汛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
(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
(四)根据授权和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十一条仓库负责储备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定期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送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二)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中央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按照中央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中央物资储备管理水平;
(四)参加中央物资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中央物资的接收入库;
(五)每年年底,向水利部和代储单位报告中央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四章调用
第十二条中央物资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防汛管理制度12
学校防汛防台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各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校园整体防台防汛工作做到位。
一、学校防汛防台工作由校长、书记挂帅,并领导和指挥学校防汛防台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各行其职落实防台防汛的相关工作。德育处、教导处平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逃生疏散演练。总务处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
二、接到防台防汛通知或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学校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针对本校情况立即布置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德育处组织各年级各班级对教室等开展自查,门窗确保开闭安全,并能遮风挡雨。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不留隐患。
四、教导处组织各办公室、实验室、专用室等,对门窗,空调外机,室外广播音箱,运动场地的器材设施,室内的落水管道及地漏等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不留隐患。
五、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或有关社会化服务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对门檐雨棚、车棚架进行检查,有隐患及时排除,保证牢固安全。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地下排水管道定期疏通,定时清除淤积物。对屋顶平台进行清理打扫,防止天沟及落水管等堵塞。对高大树木进行检查,有隐患的即做加固。
六、工会主席召开工会委员、小组长会议,布置相关工作。委员、小组长在组内积极协助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七、保卫干部组织落实好相关的检查工作,安排好值班,特殊情况下要加强值班力度。值班人员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加强巡逻,发现异常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即向学校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汇报,学校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排除。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
八、遇到灾害校务办及时报警,并向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参与相关部门处理事宜。
九、学校防台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排除险情、救灾、减灾、除灾。
十、学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加强宣传教育,依靠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防汛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防汛管理,汛期能够做到防大汛抢大险,保障安全生产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应建立防洪防汛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洪防汛工作。汛期一旦出现险情各级人员均有参加防洪救灾的义务。本制度适用于轧钢部所属各管理部室、工段及班组人员。
第三条防洪防汛工作的准备期为每年
3、月份,月份开始进入防洪防汛期,月份开始防洪防汛夜间值班,月份防洪防汛工作结束。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指防洪物资为编织袋、塑料布、防洪沙土、手电电池等,工器具为铁锹、手电、潜水泵及胶管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实业部成立以部长为组长,主管副部长(生产、设备)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管工程师及工段长为成员的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业部防洪防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工段应成立以段长为组长,副段长为负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洪防汛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防洪防汛管理职责:
1、部长为实业部防洪防汛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业部的防洪防汛工作。
2、主管副部长为防洪防汛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实业部防洪防汛的直接管理工作。
3、安全办为防洪防汛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段防洪防汛工作的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防汛期间夜间值班人员的安排工作。
4、设备主管负责汛期动力管网及设备设施有效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防洪物资、工器具的准备、储备工作,并满足汛期使用;负责车间房顶防漏治漏计划的实施工作。
5、电气主管负责汛期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有效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潜水泵的购置及各重要岗位的配备和送修工作,保证有效使用。
6、现场主管负责防洪沙土的准备工作;负责各区域防洪沙袋配备数量及现场定置摆放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各区域防洪沟的划分、车间房顶杂物及排水系统的清理、疏通工作的安排工作。
7、调度室负责汛期调度指挥及信息联络工作,调度员负责实业部防洪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公司总调的联系工作;作业长负责抗洪抢险的指挥工作,有权调动各车间一切人力、物力及设备,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8、工会负责防洪防汛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全员职工高度认识防洪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立足防大汛抢大险,确保生产安全顺利。
9、工段长为本单位防洪防汛第一责任人,副段长为防洪防汛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洪防汛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辖区防洪防汛物资、工器具的准备、布置、落实及检查工作。
10、班组长为现场防洪防汛责任人,负责防汛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抢险工作。
第三章防洪防汛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成立抗洪抢险突击队,做到落实、物资落实、人员落实。立足一个“早”字,一个“防”字。
第九条每年月份开始,各单位应对辖区的防洪沟进行检查、清理及疏通,保证排洪沟排水畅通无阻。
第十条每年月份开始,各单位对辖区的车间房顶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房顶杂物,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
第十一条每年月份开始,各单位要认真检查辖区关键岗位潜水泵的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管理中心电气主管进行送修或购置。
第十二条各工段在对本辖区防洪防汛工作检查中,对于不能排除的险情及时通知安全办,由安全办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下雨时,各单位应顾全大局,听从实业部抢险领导小组或作业长统一调遣参加的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雨季中,房顶出现的漏水部位,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管理中心设备主管,由设备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补漏计划。
第十五条预报有暴雨时,实业部防洪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段领导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布置、安排防洪防汛抢险工作。
第四章防洪防汛区域划分
第十六条加热工段:
1、负责一轧加热钢坯库与上料台架西侧、炉后西侧和北侧的防洪管理;负责一轧辖区排水沟、区域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负责一轧原米跨西门的防洪管理。
2、负责二轧加热区域南门和西门的防洪管理;负责二轧南门外排洪沟、西门外。
第十七条一轧钢工段。负责调度室楼下东门、穿水冷却处东门、装配间西门、连轧处油泵房等区域的防洪管理;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
第十八条一轧精整工段。负责副跨南侧东门、北侧东门、北头铁路进、主跨西北门、飞剪地下稀油站、冷床区域的防洪管理;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
第十九条二轧钢工段。负责二轧粗轧区东大门、西大门、油泵房、装配间东门、精整副跨南门的防洪管理;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负责实业部库房门的防洪管理。
第二十条二轧精整工段。负责车间东大门及钢材库连接处和马路排水沟、冷床西门、冷床北门的防洪管理;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工工段。负责清理一轧加工车间西门,机加西门的防洪管理;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气工段:负责一、二轧车间供电设备、线路安全有效运行的直接管理;负责防洪防汛用电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车间房顶及排水系统的管理。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以下相关条款的,一次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xx元。
1、防洪抢险中,因指挥不利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车间防洪部位进水的;
2、各防洪大门防洪沙袋未备齐或未定置码放的;
3、遇暴雨防洪防汛—成员未到现场的;
4、防洪沟、房顶及排水系统未疏通清理或疏通清理不彻底的;
5、未按要求进行防洪防汛夜间值班的;
6、未成立汛期防洪防汛的;
7、防洪防汛中未服从统一安排、指挥、调遣的。
第二十三条防洪抢险中,因防洪工具、设施、人员准备不足、防洪设备损坏、不利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扣单位第一责任人或管理部门主管xx元,其他相关部室管理人员或工段领导、作业长、班组长各xx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实业部安全办。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日期起施行。
防汛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
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八条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
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并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中央物资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四条代储单位接到国家防总调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由仓库快速将中央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国家防总、水利部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五条调用中央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仓库结算。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要做好中央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或者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储备。
第十七条国家防总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时,地方应对该响应级别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申请用于中央直属工程的中央物资,未动用或可回收的,由流域机构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中央物资,可申请核销。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核销,以及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要报废的中央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一)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的中央物资,仓库要组织清产核资,及时专题报告水利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s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二)申请核销中央物资,申请单位、流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核销中央物资,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由申请单位、流域机构随同申请文件一并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xx]400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物资的核销,由水利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第五章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是指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报废或核销的物资进行补充、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中央物资补充、更新购置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防总批准的储备定额、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费确定。
水利部应在中央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财政部申报补充、更新购置费预算建议。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更新购置费。水利部应及时完成中央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中央物资,其补充、更新购置费由仓库负责。
第二十四条中央物资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央物资的验收,应当按照防汛抗旱物资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央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八计算。上年度物资储备管理费,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报送的预算建议审核后拨付。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各仓库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次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情况及经费安排使用、结余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xx]241号)同时废止。
防台防汛安全管理制度20xx-06-23 13:12 | #2楼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作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台防汛安全管理。
3、防台防汛重点部位:
1.泵房、配电房及集装箱堆场内电控柜等设备设施。
2.码头的机械设备。
4、启动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码头日常的防台防汛工作,由码头应急小组负责。
2.特殊情况下,防台防汛小组成员应昼夜值班指挥防台防汛工作。
5、汛期检查:
1.汛期前,应急小组对下列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1)集装箱防风带是否绑扎好;
(2)堆场下水道是否有堵塞;
(3)码头配电箱是否已断电,且锁好箱;
(4)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机械是否摆放安全;
(5)正面吊、堆高机等大型机械是否已做好防护;
(6)门机是否已做防风措施;
(7)船舶是否已离港避风;
(8)办公楼、查验平台各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
2.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应急小组及时汇总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
6、汛期物资准备:
(1)准备足够的沙石并装好备用;
(2)准备铁铲、镐头等工具,以做疏通之用;
(3)准备绳索、家具,以备加固捆-绑用;
(4)准备安全带、救生圈等,以备抢险抢救用;
(5)准备检修工具,以做抢修之用。
7、恶劣气候下的操作:
1.雷雨时停止装卸船作业。
2.强风时:
(1)六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登高作业。
(2)必要时,人员应根据公司命令撤离码头现场。
3.暴雨时认真检查排水疏通情况,发现堵塞应及时排除。认真检查配电房是否进水,必要时联系停电。地位房屋应在门口堵上沙袋以防进水。
防汛管理制度15
为了加强英那河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发挥好防汛物资在防洪期间的作用,根据水库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为满足度汛抢险需要,英那河水库防汛物资按防汛方案规定足额储备。汛期水库防汛物资的组织储备和管理工作,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负责。非汛期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水库防汛物资应当入库保管。物资仓库管理由专人负责。仓库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堆放整齐,存取方便,安全可靠。
三、水库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额根据防汛汛方案的实际需要确定。防汛储备物资目前储备的主要品种和数量是:防汛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的增减,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物资购置计划,上报经批准后购置。四、防汛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英那河水库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动用。
五、防汛储备物资调用,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根据实际需求,向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物资管理员负责核发,并确保品种、数量无误。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完善手续。
六、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应做好防汛物资的回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应组织回收使用单位(或部门)未用完的物资,并做好记录上报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对于非汛期借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按期回收入库,并确保物资完好。回收物资的维修保养,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和办公室负责。
七、防汛抢险使用的'物资,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负责核销。
八、防汛储备物资每年年终复核一次。根据实际需要,由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提出下年度储备物资添置计划,汛前报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十、英那河水库分公司水情科每年年终要公示水库防汛储备物资的库存情况、调用情况。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应该做到:
1、严格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对防汛物资进行管理。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
3、掌握消防知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防汛物资安全管理。
4、防汛物资存放应分区分类、整齐划一、合理堆放,确保调用方便。
5、定期防汛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6、规范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手续,做到“实物、台帐”相符。
7、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搞好库容库貌建设,仓库要勤打扫、勤整理、物资堆放整齐、品种规格不混杂,努力做到物资堆放定点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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