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管理制度1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租赁合同管理
2、房屋维护与保养
3、租户筛选与服务
4、租金收取与管理
5、违约处理与纠纷解决
6、法律法规遵守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制定、签订、变更、终止等环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2、房屋维护与保养:涵盖定期检查、维修、更新设施设备,保持房屋的'良好居住条件。
3、租户筛选:通过背景调查、信用评估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租户,降低风险。
4、租户服务:提供日常咨询、问题解决、租户满意度提升等服务。
5、租金收取与管理:规范租金支付方式,确保租金按时收取,合理管理资金。
6、违约处理:设立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7、纠纷解决:制定争议解决流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租赁纠纷。
8、法律法规遵守:确保租赁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房屋管理制度2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与管理处合作,确保地盘管理适当及装修工人行为良好。
(2)装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区进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装修户必须确保装修期间地盘清洁。
(4)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时间: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
(2)噪音施工内容:
a.凿墙
b.钻墙
c.钻切金属
d.锤打白铁
e.用电锯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装修巡查
1、事务员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装修户每日进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内容:
(1)核实申报范围,对超出申报范围的',及时要求补办手续。
(2)督促装修人员按章操作,不损坏住户利益,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
(3)发现违章装修,立即制止填写《装修巡查记录表》必要时按《违章处理规范》执行,并按'违章处理程序'执行。
3、巡查规定:
(1)对巡查中发现的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在《装修巡查记录(二)》中,并及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汇报,征求管理意见。
(2)住户超出申报范围,事务员应督促住户办理申请手续。
(3)当超出申请范围不属违章的,住户要增报装修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确保验收时申请范围与事实相符,若住户因故不能前来时,可委托装修负责人代办申请手续。
(4)发现违章装修,按《违章处理规程》执行。
五、装修验收
1、装修验收分类:
(1)初验:当装修户所有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进行。
(2)复验:初验满三个月后进行。
(3)特殊情况:若装修量小,项目简单,并且不进行厨房、卫生间改造的,如只申请'室内粉刷一次'、'安装、粉刷防盗网'和'安装空调架'等,由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初验和复验可一次进行。
2、装修验收规定:
(1)为避免管理人员与住户之间发生贿赂或其他舞弊行为,管理服务中心应合理安排装修验收人员:
a.装修初验可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
b.复验不能由责任区事务员负责,应采取对调责任区事务员负责验收。
c.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抽查20%(按装修户数计算)。
(2)对住户从事装修时有违章装修行为,没得到整改或纠正前,不能进行验收。
(3)住户申请初验时,事务员向装修单位或住户收回'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存档;对遗失的证件,通知保安队长,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查收。
(4)初验后,需维修保养,装修人员需经住户同意,方可出入小区(大厦),对大厦装修人员要登记身份证后领取'装修出入证'方可出入(当天有效)。
(5)复验合格后,事务员负责收回'装修许可证',对声明遗失证件的,在验收表中注明,同时注销该户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房屋管理制度3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权益,提高装修质量,减少纠纷,并为装修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这一制度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验收的全过程,涉及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设计管理:规范设计流程,确保设计方案符合业主需求及建筑法规,明确设计变更程序。
2、施工管理:规定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施工工艺标准。
3、材料管理:设定材料采购标准,确保材料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地。
4、安全管理:制定工地安全规定,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
5、环保管理: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尘土等污染,推行绿色装修。
6、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检查机制,确保工程达标,处理质量问题。
7、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预算,避免超支,明确费用支付流程。
8、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业主疑虑,确保业主满意度。
房屋管理制度4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a)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b)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c)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d)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e)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a)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b)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c)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d)小修
e)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a)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b)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房屋管理制度5
小区房屋维修管理制度是一套针对住宅区物业设施维护保养的规范性文件,旨在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居民住房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内容概述:
1、维修责任划分:明确物业、业主、开发商各自的维修责任范围。
2、报修流程:设定业主报修的程序,包括报修方式、时间限制和处理反馈机制。
3、维修标准:制定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标准和周期,如电梯、水电设施、绿化带等。
4、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维修费用的来源、使用和审计规则。
5、应急处理:设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维修响应机制。
6、业主权益保护:保障业主对维修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7、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所有维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房屋管理制度6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1、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2、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3、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4、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5、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1、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2、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3、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4、小修
5、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1、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2、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房屋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管理制度8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流程旨在规范房屋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租赁合同制定与审核
2、房源信息管理
3、租户筛选与入住手续
4、租金收取与支付
5、房屋维护与维修
6、租赁纠纷处理
7、租约续签与终止
内容概述:
1、法律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租赁活动符合当地房地产法规和租赁政策。
2、信息透明:房源信息真实、完整,避免误导租户。
3、租户资格审查:对租户的信用、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支付能力。
4、租金管理: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逾期处理办法等。
5、维修责任界定:明确房东与租户在房屋维修保养上的责任。
6、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和纠纷解决流程。
7、合同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均有明确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9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共有区域的合理使用、维护和管理,以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权益。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停车场、绿化区、休闲设施等。
2、公共卫生管理:涉及清洁、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
3、设施设备维护:涉及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和更新。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等。
5、费用分摊: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如何公平分摊给各业主。
6、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制。
内容概述: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权责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操作流程:规定公共设施的使用流程,如申请使用、报修等。
3、标准规范:设定各类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标准。
4、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的监督机制。
5、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度执行的法律基础。
6、争议解决:设定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10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验收交接、登记、变动、处置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为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简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处、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处。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如果确需改建或拆建,须报公用事业房产公司,由公用事业房产公司负责逐级报批。
第二章 房屋建设施工及验收交接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过需要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基建处按程序进行建设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条 公司确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并进行质量验收后,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中主要填写:(1)建筑物名称、(2)设计单位、(3)承建单位、(4)监理单位、(5)移交单位、(6)开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积、(10)结构、(11)层数、(12)产权来源、(13)总造价、(14)资产编号、(15)栋号、(16)占地面积、(17)朝向、(18)自然间数、(19)取得时间、(20)附属设施、(21)建筑设计图、(22)需说明事项。
其中(5)移交单位中的填表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附属建筑(设施)的要同时填写《附属建筑(设施)登记表》;(14)资产编号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统一编号并填写,(20)、(21)附属设施和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要全部交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
第七条 交接验收时,由公司基建处持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需要入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数量明细表,召集公司计划、财务、法审等职能处室和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工程交接验收。验收前,必须有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及齐全的相关资料(见附录1),否则,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有权不予接收。在施工保质期限内,如发生建设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登记表填写内容逐项审核并与实物对照,准确无误和验收完毕后,由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使用单位共同签写交接登记单,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使用单位和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新接收房屋资产要按入账单进行新增资产的数据信息输入,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领导审核并上报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含所属各二级单位财务)必须凭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原件)才能付款。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包括房屋安全及标准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所属房屋及附属建筑实施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交接验收的房屋统一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负责组织启用、资产配置、分配等工作,成立房屋启用筹备工作和分房委员会,确保房屋交付分配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个人等),由使用方负责日常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对其安全、标准化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房屋的维修
第十二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是公司房屋及设施维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房屋及设施的立项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立项审核、工程预决算、招标、施工质量监督、验收以及公司零修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房产公司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维修的计划安排、监督检查、费用结算报批等工作。
第十三条 需要立项的维修工程项目的报批程序是:各使用单位需在年初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提交维修计划申请,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维修经费状况确定该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可以立项的进行预算并汇总报公司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计划处下达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对于不立项和公司未批准的项目,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逐一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履行维修责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分公司各管理单位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对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一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于每年12月份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并汇总上报公司,同时采取通报的形式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评定。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变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人)需要对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现状、建筑面积等进行变动时,需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提交申请变动报告,由房产公司报经分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批准。通知使用单位到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办理变动手续,有关涉及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还要提交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通过。
第六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处置
(主要指拆除报废、变卖等)
第十七条 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报废、变卖书面报告,说明处置原因和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附拆除报废、买卖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明细表〕,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审核,并报公司基建处,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要准确填写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竣工日期、建筑面积、总造价等资产信息,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向公司财务处提交处理结果,经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销账,同时房产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注销资产。
第十九条 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通知提出拆除报废、变卖单位进行拆除报废、变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一、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
二、技术资料:
1、竣工图。包括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竣工验收证明书;
3、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4、新材料、新配件的鉴定合格书;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件处理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证;
7、沉陷和变形位移观测记录;
8、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及基础埋深;
9、水、电、气、采暖、通讯、网络、消防、电梯、污水、化粪池等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书;
10、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1、给排水、采暖、空调、燃气系统的试压报告;
1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约定保修合同。
三、其他相关资料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一、主体结构
1、地基基础结构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开裂或损坏;
2、混凝土构件发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钢筋混凝土规定值;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3、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二、墙面
1、屋内墙面: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迹,块料(如瓷砖)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色泽一致,无裂缝、损伤;
2、外墙不得渗水,不应有漏刷、脱皮、脱色现象,瓷砖粘贴牢固、色彩一致、表面无污。
三、屋面
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设施,房屋公有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2、房屋、阳台和屋顶平台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孔、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四、楼地面
面层与基层必须黏结牢固,不空鼓;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返水和渗漏;木楼地面应平整和牢固,接缝密合,卫生间、盥洗间要做围水试验。
五、门窗
1、开启自如,手轻摇晃门窗墙面接触牢固、无晃动和裂缝出现,目视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
2、从室内轻摇晃门锁与门连接牢固,开关灵活;
3、木门油漆均匀,缝隙适度、线条均匀,不掉角、无变形;
4、玻璃应安装平整、牢固,单指轻击无轻微晃动,玻璃胶缝密实,无损伤和刮花痕迹;双玻夹层无污迹,塑钢门窗框无裂缝;
5、电子对讲门开启灵活,通话器完好无损,通话清楚,不锈钢门无刮花痕迹;
6、防盗门无锈迹和刮花痕迹;
7、窗台泛水正常,无向室内倒流缺陷。
六、电气 电气线路安装平整、顺直、接点紧密牢固,过墙应有导管,电气管路连成整体,并有可靠接地;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分户地下室的照明与楼上各分户电表连接有预留接线;各种避雷装置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电梯能准确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动作灵敏可靠。
七、水、卫、烟气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应按套装水表或预留表位;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管道排水必须流畅;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制动灵活;各功能管道安装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八、楼梯、扶手
混凝土结构的楼梯无裂缝,面层无剥落,钢筋无外露;钢木结构的楼梯安装牢固,用力摇无晃动,钢筋无锈蚀、无弯曲;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光滑、不扎手。
九、附属工程及其他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畅通,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明沟、散水、落水沟不得有断落、积水现象;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堵塞物;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度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群体设计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必须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1、防栓阀门完好,无渗漏水,油漆均匀,无少刷、漏刷现象;
2、消防箱门锁开启自如,玻璃安装牢固,标志清楚;消防管、消防带等配套齐全,阀门完好,无渗漏水。
十一、小区路灯
1、灯按设计要求安装,灯柱牢固、高度适宜,柱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2、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光照度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绿化
1、绿化面积、绿化率符合设计要求,按设计要求种植花草树木,不缺株少苗、不乱改品种,成活率98%以上,无病虫害发生,无绿化死角,无杂草丛生,绿地纯度98%;
2、绿地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安装稳固、无摇晃,开关灵活、无漏水。
十三、小区道路
1、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
2、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料面五裂纹、无缺棱掉角;
3、路牌标志清楚,地面线条顺直、清晰。
房屋管理制度11
租房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租赁市场的行为,保障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过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这一制度涵盖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租期管理、纠纷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租赁条款变更及解除条件等。
2、租金支付与押金管理:设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以及押金退还的规定,防止租金拖欠和押金滥用。
3、房屋状况记录:在租赁开始时,记录房屋的原始状态,以便在租期结束时进行比较和评估。
4、维修与保养:确定谁负责日常维护和意外损坏的修复,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
5、租户行为准则:规定租户应遵守的社区规则,如噪音限制、宠物政策等。
6、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争议解决流程,确保问题能及时、公正地解决。
7、续租与退租程序:明确租约到期后的续签或终止流程,以及提前解约的条件。
房屋管理制度12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减少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X村合同编号为x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禁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签名后证实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房屋管理制度13
1、引言
在幼儿园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幼儿们在安全环境中学习和成长的关键因素之一。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日常维护和检查、应急准备等。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些观点和建议。
2、幼儿园房屋安全的重要性
房屋安全是幼儿园教育和管理的基础。幼儿园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以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规范幼儿进入和离开教室、教学楼等区域的流程。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也涉及到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预案,以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3、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
为了确保幼儿园房屋的安全,以下是一些基本的管理要素:
3.1安全规章制度
幼儿园应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幼儿行为的标准和限制。这些规章制度可以包括幼儿进出教室的规定、教室使用的规定、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等。幼儿园应确保每位教职员工和家长都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执行。
3.2建筑结构和装修的安全性
幼儿园的建筑结构和装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楼梯的扶手高度、楼道宽度等应考虑到幼儿的身高和动作能力。幼儿园应该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结构,确保没有任何破损或站立的物品可能导致意外伤害。
3.3安全设备和设施
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灭火器、急救箱、安全门等。这些设备应放置在可以被工作人员和教师迅速取得的地方,并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3.4日常维护和检查
幼儿园应确保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维护屋顶的防水、检查门窗的密封性等。教职员工应被授权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安全问题。
3.5应急准备和应对
幼儿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适当的演练。这包括定期组织火灾演习、地震逃生演习等,以提高教职员工和幼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安全风险,幼儿园还可以考虑组织其他适应性演习,如疏散演习等。
4、对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观点和建议
对于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我有以下观点和建议:
4.1建立安全意识
幼儿园应该积极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如火灾安全、人身安全等。可以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课程、组织相关活动等方式来实现。幼儿园也可以邀请专业人员给教职员工和家长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整个幼儿园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4.2定期维护和检测
幼儿园应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的.机制,确保建筑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安全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报告中的问题。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也应定期巡查和维护教室、走廊、门窗等区域,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4.3家长参与
幼儿园应鼓励家长积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组织家长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提供家庭安全相关的指导和建议。在幼儿进出幼儿园时,幼儿园也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幼儿的安全情况。
5、总结
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幼儿学习和成长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建筑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定期维护和检测、应急准备和应对等措施,幼儿园可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水平。家长的参与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也是确保幼儿园房屋安全的重要因素。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幼儿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快乐的学习环境。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幼儿学习成长安全的重要因素。以下是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的几个措施。
1、增强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可以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向幼儿灌输安全常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引入安全教育内容,让幼儿通过角色扮演、游戏等方式学习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幼儿园教职员工也应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危险认知能力。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包括火灾逃生、地震避险等多个方面。通过模拟真实场景,教职员工和幼儿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行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演练结果也可以作为改进和完善安全措施的依据。
3、建立安全督导机制
幼儿园应设立安全督导岗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巡视。督导员可以深入幼儿园各个区域,检验门窗、栏杆、走廊等设施的安全性,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强调督导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和专业能力提升,确保安全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加强与社会环境的合作
幼儿园可以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通过专家的指导和知识普及,幼儿园能更好地了解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提高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幼儿园还可以与周边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幼儿园的安全。
5、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家长和社区公布幼儿园的安全状况。建立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与安全相关的通知和提醒,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互动交流。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幼儿园可以增强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幼儿的学习和成长的安全。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与
幼儿园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快乐的学习环境。
房屋管理制度14
小区房屋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规程
1、工作目标
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修缮,保持或恢复其使用功能。
2、工作职责
3、工作指引
3.1一般性的修缮
3.1.1更换水表
a)关上水表前第一个阀门,排空管内的残余水后拆下水表。检查水表的接头胶圈,如已经断裂或变形时应选同一型号、规格的具有合格证的水表安装上去;
b)安装时注意水表的水流方向与供水方向保持一致;
c)维修结束后,打开阀门检查有无渗漏,表针转动是否正常;
d)维修人员会同大厦事务部做好用户新启用水表底数记录。
3.1.2更换电表
a)断开电源拆下电表,确认电表已经失灵时,可选用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同一型号电表进行安装,安装时注意进出线接法正确;
b)安装结束后合闸试电,保证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正常,电表转动正常;
c)维修人员会同大厦事务部做好用户新启用电表底数记录。
3.1.3维修开关
a)分析造成低压开关跳闸或烧坏的原因;
b)如果是短路故障,首先将空气开关置于'off'位置,用万用表(兆欧表)检查线路,查出故障点后给予排除。
c)经试电后如确认需要更换空气开关或熔断器时,必须采用同一技术规格的合格配件进行调换安装。
d)如果是由于线路过载造成的开关跳闸或烧坏,在更换损坏元件后应将该线路负荷减少。
3.1.4灯管、白炽灯的维修
a)切断电源、取出白炽灯,如果灯丝已经烧坏断,可更换同一型号的卡口或螺旋头灯泡安装上去,试电查看是否正常;
b)灯管不亮可先检查启辉器,如损坏可更换新的;试电检查如不亮时,取出灯管并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灯管,再次试电检查,如仍不亮时可检查接线和镇流器,查出故障立即排除,恢复正常照明;
c)其他情况造成的灯不亮情况,可参见3.1.3、3.1.5进行处理。
3.1.5线路检测
a)线路停电检修应及时通知用户;
b)用户开关烧坏的处理根据3.1.3维修开关进行处理;
c)电表损坏的维修根据3.1.2更换电表进行处理;
d)进户接线端子接触不良可先切断电源,将接头紧固;
e)线路短路时可用万用表对线路逐一检查,找出故障原因并及时处理;
f)当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3.1.6门铃维修
a)无电情况时可更换新电池;
b)电极板腐蚀或接触不良可进行除锈、紧固处理;
c)因线路短路问题造成的故障,用万用表(兆欧表)检查线路找出故障点并及时处理。
3.1.7插座无电
a)由于市政停电或线路维修造成的停电应通知用户;
b)插座接线端子松动,可拆开插座板紧固接线头后重新安装,检查试电情况;
c)线路短路造成的停电根据3.1.6e)进行处理。
3.1.8水龙头漏水
a)关闭户内水阀门,拆卸下水龙头并检查出故障点;
b)根据用户需要,更换破损的胶圈部件或更换新水龙头;如因水龙头有砂眼漏水的,必须更换新的水龙头;
c)打开水阀门检查水龙头是否有渗漏,使用时切勿过度拧紧。
3.1.9马桶不通
检查堵塞的原因,用马桶抽子或疏通机进行疏通,使其排水畅通。
3.1.10洗脸(菜)盆堵塞、漏水
a)检查存水弯管,取出杂物。如仍不通畅,可用竹篾,铁丝或疏通机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排除故障后试验排水情况,使其排水畅通;
b)检查盆体与下水管接口,查出漏水处用玻璃胶封闭漏水处,待胶干后试水检查,保证无漏水现象。
3.1.11浴缸堵塞、漏水
a)如管道堵塞根据3.1.10a)进行处理;
b)浴缸缸体漏水应建议用户更换,如检查是接口漏水应征得用户同意打开修理,待修理部位干燥后试水,检查有无再漏现象。
3.1.12部分楼层停水
a)查明停水的楼层后先关总阀,拆开支阀,并将滤网清洗后重新装上;
b)市政或其他维修造成的停水应通知用户,并作解释。
3.1.13疏通地漏
同3.1.9处理办法。
3.1.14修门窗
a)检查门窗附件有无损坏、不全,进行更新或补装;
b)清除门角和窗轨道的杂物,对门合页和窗轨道注油;
c)更换破损玻璃时注意防止玻璃碎片跌下伤人。
3.1.15换锁
拆下坏锁后先检查是何处坏,如能修理及时修理,无法修理好的可通知用户更换新锁。
3.2非一般性的维修
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
3.3时间要求
a)接到《维修单》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无特殊情况时不超过25分钟,一般性维修不超过7小时,较困难复杂的维修要求72小时完成(工艺技术要求特殊的.除外);同时应向用户解释原因;
b)能性维修,以恢复其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要求与原有部位相比较表面应无色差,高低不平现象;
c)维修时应尽量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
3.3维修工作的检查
a)机电主管每周将《维修单》整理一次,以检查服务的及时性和用户的反映,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和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b)大厦事务部根据《维修单》对用户进行回访,收集用户对维修人员服务态度及维修工作的反馈信息,管理处经理对维修工作进行相应检查。
4、质量记录
4.1《回访工作规程》
4.2《房屋(设施)养护计划》qr/gr-057
4.3《房屋(设施)养护记录表》qr/gr-057
4.4《不合格/纠正预防措施报告》qr/gr-101-1
4.5《维修单》qr/gr-064
5、参阅文件、资料
房屋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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