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年x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
为了积极应对课堂化学品可能对师生伤害事件的发生,有序地组织开展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控制事故扩大。特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科学实验经常接触到各种化学试剂,在操作过程中常伴有各种气体、蒸气、烟雾和粉尘等生成。这些化学试剂和反应生成物有不少是可燃的、有毒的、有腐蚀性的或是易爆炸的。实验仪器很多是玻璃制成的,实验过程中又经常使用灯火或其它热源加热,容易发生如失火、爆炸、触电、割伤、烧伤和中毒等事故。为确保科学实验室的安全,现将它们发生的主要原因、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条几种伤害发生的原因、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
(一)防火
发生原因:
1、点燃的酒精灯碰翻或酒精喷灯使用不当。
2、可燃物质如汽油、酒精、乙醚、苯、丙酮、氢气、乙炔等因接触火焰或处在较高温度下着火燃烧。
3、能自燃的物质如白磷等由于接触空气或长时间氧化作用而燃烧。
4、化学反应引起的燃烧或爆炸。
5、电路故障
预防措施:
1、易燃物和强氧化剂分开放置。
2、进行加热或燃烧实验时,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使用易挥发的可燃物质,实验装置要严密不漏气,严禁在燃烧的火焰附近转移或添加易燃溶剂。
4、使用酒精喷灯前应先检查盛酒精的筒有无酒精外漏,酒精蒸气出口处有无局部阻塞。
5、易挥发的可燃性废液只能倾入水槽,并立刻用水冲去。可燃废物如浸过可燃性液体的滤纸、棉花等,不得倒入废物箱内,及时在露天烧去。不得把燃着的或带有火星的火柴梗投入废物箱内。
6、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7、实验室内经常备有砂桶、灭火器等防火器材。
9、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前,仔细检查酒精灯是否熄灭,电源是否关闭。
处理方法:
1、迅速移走一切可燃物,切断电源,关闭通风器,防止火势蔓延。
2、如果是酒精等有机溶剂泼洒在桌面上着火燃烧,用湿抹布、砂子盖灭,或用灭火器扑灭。如果衣服着火,立即用湿布蒙盖,使之与空气隔绝而熄灭。衣服的燃烧面积较大,可躺在地上打滚,使火焰不致向上烧着头部,同时也可使火熄灭。
3、扑灭化学药品、试剂造成的失火要注意以下事项:
(1)比水轻的有机溶剂(如苯、石油烃类、醚等)着火,切勿用水扑救,对于这些物质的燃烧用细砂覆盖或用泡沫灭火器扑灭。
(2)比水重且不溶于水的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着火,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3)与水发生剧烈作用的化学药品着火,如金属钾、钠、镁、铝粉、电石、三氯化磷、五氯化磷、过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钡等切勿用水扑救。这些物质小范围的燃烧可用细砂覆盖,使之与空气隔绝而熄灭。若燃烧范围较大时,应用干粉灭火机扑救。
(4)如果在烧杯、蒸发皿或其它容器中着火时,可用玻璃板、磁板、金属板甚至木板覆盖,通常即可使火熄灭。
(二)防爆炸
发生原因:
1、点燃未经检验纯度的氢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或在检验纯度时疏忽而引起爆炸。
2、仪器装置错误,在加热过程中形成密闭系统,或操作大意,冷水流入灼热的容器。
3、某些固体试剂混和后研磨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如误把红磷和氯酸钾混和后进行研磨。
4、气体通路发生堵塞故障。
5、在密闭容器里加热易挥发的有机试剂,如乙醚。
6、减压试验时使用薄壁玻璃容器,或造成压力突变。
预防措施:
1、在点燃氢气、乙烯或乙炔等可燃性气体前,必须检验它的纯度。这些气体的发生器应远离灯火。
2、固体试剂应分别研磨。
3、蒸馏时,仪器系统不可完全密闭。使用气体时,应严防气体发生器或导气管堵塞。
4、在减压蒸馏时,不可用平底或薄壁烧瓶,所用橡皮塞也不宜太小,否则易被抽入瓶内或冷凝器内,造成压力的突然变化而引起爆炸。操作完毕后,应待瓶内液体冷到室温,小心放入空气后,再拆除仪器。
5、对在反应过程中估计会有爆炸危险的,则使用防护屏和护目镜。
6、长期静置或加热的银氨络盐溶液是一种强爆炸性物质(存在AgN3叠氮化银),因此不长期放置银氨溶液。加热或混和这种溶液时,必须十分小心。万一发生爆炸,如伴有失火,则按照(一)所述方法处理。如有人身伤害应送医院治疗。遇到大量出血,应先止血。
(三)防中毒
发生原因:
1、接触了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
2、对有些试剂的性质不够了解,处理不当。如黄血盐本身无毒性,但若与酸作用,就会分解出剧毒的氰化氢气体。
3、制备有毒气体的装置不合理或操作不熟练。
预防措施:
1、一切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必要时戴上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2、有毒药品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规定的限量使用。
3、使用气体吸收剂来防止有毒气体污染空气,如氯气可以通过氢氧化钠溶液或活性炭吸收。
4、有毒的废物、废液要倒在专设的.废液桶里,由实验员经过消毒处理后再酌情处理。
5、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或利用实验器具贮存食品,餐具不能带进实验室。
6、手上如沾到药品,应用肥皂和冷水洗除,不宜用热水洗,也不可用有机溶剂洗手。
7、皮肤上有破伤,不能接触有毒物质。
8、处理液溴、氯化氢、氯气、氰化物、甲醇、氯仿、四氯化碳、苯、硝基化合物、苯胺、酚类等药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要时,可戴防护目镜和橡皮手套。
9、实验室经常注意通风,即使在冬季,也适时通风。
万一发生中毒,一般的急救方法如下:
1、吸入氯气、溴蒸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时,会引起头晕、乏力、呼吸弛缓等感觉,应该立即离开实验室,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对吸入氯气、溴蒸气的,可嗅闻由等体积酒精和10%氨水的混和液的蒸气来解毒。
2、误吞毒物,常用的急救方法是给中毒者先服催吐剂,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给以面粉和水、鸡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缓和刺激,然后用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对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的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水内服,以促使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3、有毒物质落在皮肤上,要立即用棉花或纱布擦掉,除白磷烧伤外,其余的均可以用大量水冲洗。如果皮肤已有破伤或毒物落入眼睛内,经水冲洗后,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四)防触电
实验室内触电的发生可能由于仪器外壳漏电、操作不当或对某些电器装置没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为了预防触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装置都装着三相插头、插座、开关,电线全部是暗线。
2、电器设备的外壳如有破损都及时修复。
3、不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设备。
万一发生触电事故,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切断电源。如果不能切断电源时,要用木棍挑开电线或戴上绝缘橡皮手套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把触电者迅速转移到适当的地方,解开衣服,使其全身舒展。必要时,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五)防烧伤和割伤
烧伤是由灼热的液体、固体、气体、化学物质或电热等引起的损伤。为了预防烧伤,实验时严防过热的物体与身体任何部分接触。
烧伤的伤势一般是按烧伤深度不同分为三度,烧伤的急救办法应根据各度伤势分别处理。
一度烧伤:只损伤表皮,皮肤呈红斑,微痛,微肿,无水泡,感觉过敏。如被化学药品烧伤,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除去残留在创面上的化学物质,并用冷水浸沐伤处,以减轻疼痛,最后用1∶1000“新洁而灭”消毒,保护创面不受感染。
二度烧伤:损伤表皮及真皮层,皮肤起水泡,疼痛,水肿明显。创面如污染严重,先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再以1∶1000“新洁而灭”消毒,不要挑破水泡,用消毒纱布轻轻包扎好,请医生治疗。
三度烧伤:损伤皮肤全层、皮下组织、肌肉、骨骼,创面呈灰白色或焦黄色,无水泡,不痛,感觉消失。在送医院前,主要防止感染和休克,可用消毒纱布轻轻包扎好,给伤者保暖,必要时注射*以止痛。
割伤是由于使用玻璃仪器、锐器等不当造成的。预防割伤要求注意以下几点:
1、折断较粗的玻璃管时必须用布包好后再用力。玻璃管或棒的两端都烧熔或磨钝使之圆滑。
2、玻璃管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内时,要握住距橡皮管或橡皮塞的近端,边旋转边插入,为了易于插入,玻璃管用水润湿一下。
3、装置或拆卸仪器时,要防止仪器损坏而引起割伤。使用玻璃仪器前要检查,防止有暗损的仪器割伤手指。使用锐器如小刀、等工具都要求小心操作。
一般伤害的救护措施是:
1、割伤:如有玻璃碎屑混入伤口的,能自行取出的,必须立即取出,无碎玻屑的,可在伤口上搽红药水或龙胆紫药水,再用纱布包扎。
2、烫伤:伤口上搽烫伤药膏,注意不要把烫伤引起的水泡弄破,也不要用凡士林或油脂涂伤口。
3、被强酸腐蚀: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4、被浓碱腐蚀: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醋酸溶液或硼酸溶液冲洗。
5、被液溴腐蚀:立即用苯或甘油洗涤伤处,再用水冲洗。
6、被磷灼伤:用硝酸银溶液或硫酸铜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洗伤处,再行包扎。切勿用水冲洗。
7、被石炭酸腐蚀: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酒精(10%)和1体积三氯化铁(1N)的混和液冲洗。
实验室里备有救护药箱,在实验室的固定处放置。箱内贮放下列用品:
1、消毒纱布、消毒绷带、消毒药棉、胶布、剪刀、量杯、洗眼杯等。
2、碘酒(5~10%的碘片加入少量碘化钾的酒精溶液)、红汞水(2%)或龙胆紫药水(供外伤用)。注意:红汞与碘酒不能合用。
3、治烫伤的软膏、消炎粉、甘油、医用酒精、凡士林等。
4、硼酸(2%的水溶液)。
5、醋酸(2%的水溶液)。
6、碳酸钠或碳酸氢钠(3%的水溶液)。
7、过氧化氢(双氧水,3%的水溶液)
8、硫酸铜(5%)溶液或硝酸银(1%)溶液。
9、高锰酸钾晶体,用时溶于水制成溶液。
第二条成立龙头小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z
副组长:副校长zz
组员:z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学校各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报告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学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最高指挥机构。
2、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学校统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
3、在本学校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等,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有危及学校和人员险情时,及时沟通情况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和教导处处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情况收集和报告工作、承办具体处置事宜。
2、负责检查和监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准备情况,指导、监督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
3、牵头负责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协助市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勘察、取证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报告应急救援程序
1、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目击者或当事人立即向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报告情况,工作组立即向市教育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2、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突发事件报告应急救援流程图示进行处置。
3、突发事件报告应急救援流程图
突发事件(目击者、当事者)
120 ←本单位应急救援
人员工作小组→教育局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
控制事态
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疏导人员
伤员送往医院车辆物资保证
调查了解事件及死伤人员情况
事故简况
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救援工作组→事故调查
市教育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第六条突发事件现场的保护及具体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力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救援。
2、事件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财产、疏散(导)人员。
3、详细记录案情,绘制事件现场图,进行现场拍照。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药品在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的健康,现规定如下:
一、化学药品购入管理
实验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以及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好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性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教研组核准,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专业人员采购。采购必须到有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并将供应商合规经营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案。
化学药品的采购运输可参照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药品购买后,实验教师应与教研组长根据申购计划、发票与实物一—核对验收。购货发票须经实验教师、教研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经验收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做好总账、明细账等账务记录。
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好各种药品的实际消耗量,经教研组长签字、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账目处理,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化学药品贮放管理
(一)一般药品的贮放管理
1.规模较大、药品采购量较多的学校应建立专门贮存化学药品的地库或利用结构结实、地面容易冲洗且不燃烧的房间作为药品库房,用以贮存大宗药品、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
2.除剧毒、易燃的危险品外,一般小批量药品可贮存于化学药品室内(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可允许只设化学药品室),严禁化学药品与教学仪器同室混放。药品应根据药品存放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门别类上柜入橱,定位存放。
3.化学药品的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药品柜、橱门上还应贴上定位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
4.化学药品仓库和贮存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震、防压、防潮、遮光、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危险药品的贮放管理
凡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伤亡事故的化学药品统称为化学危险药品。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应把大宗药品、剧毒药品、危险品贮存于库内,并在库内设一个剧毒药品专柜用于专放剧毒药品。
2.没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至少应在化学药品室内分别设危险药品专柜和剧毒药品专柜,用以贮放这两类药品。
3.凡危险药品和剧毒药品均应分别贮放于危险品库(柜)和剧毒药品柜内,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危险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领用时必须经领导批准。
三、化学药品的回收及报废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类实验室化学试剂的报废及废液、废固的回收处理,回收的化学药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毁弃。每年,要经过合规途径,交由正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报废回收的`化学药品一定要按不同类别做相关标识(标清药品类别、名称、数量等),液体和固体分开放,回收的废液要用专用胶桶存放,装满后贴上标识;销毁时,要做化学药品报废清单(见附表),并由相关负责人、校领导审批签字。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环保机关等有关机关备案的,一定要做好药品备案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强化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师生危险化学药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使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师了解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系统掌握危险化学药品运输、包装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常用危险化学药品的分类及其标志,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基本知识以及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对学生有计划开展危险化学药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防止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3职责
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
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
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监督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科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化学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各部门处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贮存容器等,应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安全环保科根据危险废弃物的特性,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安全的处置措施。
间必须做好危险废弃物处置登记表。
本厂不能处理或暂时不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应暂存在指定的场所,暂存场所应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指导。
堆存的危险废弃物应有醒目的“危险废物”标示,并注明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品的部门,对其贮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应结合月度安全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安全环保科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的记录。
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具体执行《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流程,确保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它涵盖了从需求识别、供应商选择、采购审批、质量检验到存储和使用的各个环节。
内容概述:
1、需求评估:明确采购的'必要性,分析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用途。
2、供应商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采购审批:设立审批流程,由相关部门审核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合同签订:明确双方责任、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应急处理等条款。
5、质量检验:对到货化学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要求。
6、储存管理:规定储存条件、标识、记录和监控措施。
7、使用规程:制定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和处置方法。
8、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可能的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7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避免发生火灾、中毒事故而造成人体伤害和环境污染。
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2.3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发放管理。
2.4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2.5技术部负责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2.6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公司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氮气、六氟化硫、氩气、乙醇等。
3.2废弃危险化学品
指淘汰、过期和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4 管理内容
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1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采购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负责调查、收集、保存危险化学品供方的资质;
b)供货方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与其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部负责保存采购的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传递给相关使用单位。
c)要求供方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箱上,标注醒目的“危险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警示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
4.1.2生产部要确保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转运
4.2.1装卸人员,必须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和警示标志,堆放稳妥。
4.2.2装运汽油、乙醇、煤油等易燃液体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2.3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4.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和数量要适宜,性质相互抵触的严禁一起存放(详见JHAJ027);储存地点应注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式,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4.3.2储存地点要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和应急救援措施,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物资。
4.3.3危险化学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并根据不同要求设置防火、调温、泄压、防爆、导除静电、防护堤等安全防护设施。
4.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专人保管,同时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3.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4.3.6生产部于每月5日前,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统计表》(JHAJ026)报安监部。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岗位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量使用和违规操作。
4.4.2特殊情况需要将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在容器上张贴安全标签标志,消除容器的静电隐患,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有安全标签,防止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4.4.3生产作业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作业现场应有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措施和配备急救设施。
4.4.4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使用专用器具操作,防止泄漏、火灾。
4.4.5使用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要求掌握识别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4.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4.5.1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4.6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4.6.1使用单位应按Q/PG G19G.004-20xx《安全、环保检查制度》
对使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或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4.6.2管理部每季度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此管理制度执行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5 相关文件
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Q/TY G19033—20xx《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GB15603《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记录(表格)
JHAJ026 危险化学品使用统计表
JHAJ027 禁止一起贮存的物品
附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扑救须知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8
一、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二、储存场所除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外,必须加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监控系统,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测。
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值,不同品种应分堆存放,堆垛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
四、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牢固、无损、无漏、外部有明显标志,使用完毕应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五、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六、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七、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出入库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余料及废料应及时退库,不得随意乱抛,不得私自存放或带出厂外。
八、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9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三、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险化学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六、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
七、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九、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危化品的使用科室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完善医院、人保科、业务管理部门、使用科室四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人保科、医教科、药械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督导、监管工作,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检查情况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十、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保管人员每周应将危险品的购、用、存的数量清理一次,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当次没用完的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的办法,确保安全使用。
十一、危险化学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十二、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医院将视情节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0
为了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司库外输油、危化化学品管道巡查保护,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道巡查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管道巡查领导小组:
组长:梁冬萍
副组长:高俊
成员:韦振愿、张锐明、黄大伦
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二、管道巡查专职人员:
公司设有兼职的库外管道巡查人员,专门负责库外管道的日常巡逻、检查、保护和异常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置(库内管道巡查仍按规定的人员、路线、次数和办法执行)。
管道巡查班班长:由安环部韦振愿担任。
兼职管道巡查员:3人:陆景强、蔡山兴、黄煜
三、管道巡查制度:
1.巡查时间:每天不定时巡查1次,有卸船作业时作业前和作业后都要巡查1次。
2.巡查范围:库外输油、危险化学品管道(含辅助生产管如氮气管等)至东湾化工码头码头。
3.巡查要求:沿管道徒步巡查,并不得骑车走马观花。
4.巡查路线:东湾化工码头至库区东门外管道,廊架和应急阀门组。
5.巡查记录:巡查随身携带记录本,一是记录每次巡查路线和时间,二是记录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后续处理办法。公司尽快在库区通往化工码头的管道边设立多个自动化巡更点,以此来强化管道巡查工作。
6.应急情况报告:发生紧急情况,巡查人员持对讲机立刻通知安环部和生产部领导。
7.巡查劳保:为巡查人员的提供必需的雨具、电筒等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和巡查用具等。
四、管道巡查安全职责: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洞察能力,做到有隐患能够发现、能够及时纠正或消除。
2.不断进行危险和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削减措施使其降到最低。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如实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3.设施检查主要内容:
管道、管线支座、管礅、各种管道元件、管道焊接口;有无异常情况;
防雷防静电接线、防雷防静电跨接线,是否完好无损;
阀门和法兰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
输油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振动或响声;
管礅是否有倾斜、裂缝、振碎、移位情况;
管线是否有变形、移位等异常情况;
扫线系统等辅助设施是否正常完好;
恶劣气候或灾害天气后是否有异常情况。
4.人和环境检查主要内容:
是否有人盗窃、破坏管道及其辅助生产设施;
是否有人盗窃、破坏管道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设施;
是否有人在管道上挖孔钻眼、偷盗油品,危及油库安全;
是否有人在管道上安全防范区内非法动火、施工或其它危害管道安全的作业;
是否有人击打管道、或穿钉子鞋踩踏管道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5.过程检查要做到------看、听、闻、查、摸。
看:要仔细查看管线及周边有没有异常情况;
听:要善于听到和辩别异常声音,特别是敲击声和燃爆声;
闻:要能闻到细小的异常气味,特别是有没有油味、有没有火焦味。
查;查设备、阀门、管线及周围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摸;摸设备、管线振动情况和温度情况。
6.坚决遵守管道巡查制度,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管道巡查,并到管道各固定电子巡更点打更,做好巡查记录。
五、管道巡查安防措施:
1.在管道上每隔30米,涂刷安全警示语;龙门架上做限高标识,贴反光纸;
2.在穿越道路、河堤、河池、人员活动密集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在关键受力部位,加宽加厚并整固管礅设施;
4.合理设置伸缩器和导向或固定支座,消防应力破坏因素;
5.禁止在管道50米范围烧荒、或其它动明火而威胁管道安全;
6.禁止非作业人员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7.禁止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8.禁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9.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10.禁止在管道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11.禁止击打管道;
12.禁止铁钉鞋踩踏管道;
13.禁止偷盗破坏管道设施和防雷防静电等配套设施;
14.加强管道反腐保护,防止渗油漏油现象发生;
15.设置管道安全泄压,保证安全装置完好无损;
16.设置管道压力表等装置,保证作业压力不超过规定值;
17.高温季节做好管道和管件防胀保护,低温季节做好管道和管件防冷保护;
18.对管道勤巡勤查、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及时阻止纠正违章行为、及时消防隐患、及时报告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并积极做好巡查和整改记录。
19.开展管道及其管道元件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消除管道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20.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外界施工活动预防管理
1.预防性协调与沟通。巡查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100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报告生产运行部。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不同,其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可见下表:
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
施工活动距离管理措施其他要求距管道中心线
<5米安排专人,现场全天安全监护如果有动火作业必须安全环保部同意批准。
动土作业应确定管道、光缆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础数据,必须人工开挖不允许机械开挖。
审批施工方案,签定安全生产协议。距管道中心线
5米—50米兼职巡查人员每天查看,报告其施工进度1.不允许爆破作业
2.在管道周围应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戒标识距管道中心线
50米-100米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进度及可能的扩展范围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 报告生产运行部
2.危害告知。生产运行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讲清楚我司危险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3. 方案审批。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细致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得到工程技术部的审批认可。
4.签定安全生产协议。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由健康安全环保部与对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确定施工时间,并告知生产运行部。如有可能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5.安环部应加强管道周围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安排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在管道附件的施工时,由生产运行部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督,必要时工程技术部派人配合;对于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如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管理员。对于公司没有同意的施工应坚决制止。
6.施工进度报告。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形成报告制度,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七、输油管线泄漏油应急预案
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梁东萍
副组长:高俊
成员:韦振愿、张锐明、黄大伦
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2.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韦振愿
副组长:张锐明、黄大伦
成员:当班的安全员、操作工
3.危险分析:
(1)输油管线未按作业规程开启膨胀阀,使管内压力过压或过度负压。输转泵操作失误造成过压。
(2)输油管线、法兰、垫片破损,阀门破裂或填料损坏造成泄漏。
(3)地层崩裂、塌方造成管线开裂拆断油料泄漏。
(4)设备老化锈蚀破损引起泄漏。
4.应急处理
(1)立即停止该管线作业,切断相关电源和闸阀。
(2)通知油库负责人并现场进行警戒,严防火种入内。
(3)对外泄油料组织人员进行围堵,防止油料进入下水道。
(4)使用对应的抢险工具对泄漏油料进行回收,利用吸油毡、棉回丝等对少量油料进行吸收。
(5)被土壤吸附的油料应用工具迅速铲除油土壤,统一回收处理,切不可用水冲洗,以免污染更多的土壤。
(6)使现场的清洗油水导入隔油池而不向外扩散。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1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设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测。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有符合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设置标志。
(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m。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4.3.4条的规定;库房与铁道、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该条文规定的要求,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2
一、双把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每个门安装两把防盗锁,当采用其他形式的锁具时,必须加装防撬剪、防破坏装置。
二、双人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实行双人管理,每人保管一把锁匙,开启库房门时必须双人同时到场,严禁单人保管,单人入库。
三、双人收发:危险化学品收存和发放时,两名保管员必须同时到场,双人收,双人发,严禁单人收发。
四、双人领退:坚持“谁领谁用、谁用谁领”原则,领用及余料、废物退库时,两名领用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双人领,双人退,严禁单人领退。
五、双方签字: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交接双方必须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双方各人分别同时签名,形成台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3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健全单位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废弃处置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登记台账。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不宜超过60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并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四、规范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相关台账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五、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每年至少演练
一次。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或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监、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4
(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①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号、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②包装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③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④内容器应予以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⑤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一般应保证其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⑥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品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和气密封口,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存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⑦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⑧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⑨所有包装(包括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和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安全要求
不同的包装容器,除应满足包装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要根据其自身特点,满足各自的安全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材质,钢、铝、塑料、玻璃、陶瓷等用得较多,容器的形状也多为桶、箱、罐、坛等形状。在选取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材质和形状时,应充分考虑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例如腐蚀性、反应活性、毒性、氧化性等,及包装要求和包装条件,例如压力、温度、湿度、光线等,同时要求选取的包装材料和所形成的容器要有足够的强度,在搬运、堆叠、碰撞中不能出现破坏而造成包装物的外泄。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及标记代号
①包装标志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晶的分类及标志》国家标准,确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a.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选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晶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b.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安全标签的制作必须要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完成。凡是没有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的危险晶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
②包装标记及代号的使用
a.包装级别标记代号,用下列小写英文字母表示:x―符合Ⅰ、Ⅱ、Ⅲ级包装要求;y―符合Ⅱ、Ⅲ级包装要求;z―符合Ⅲ级包装要求。
b.包装容器标记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一包装型号由一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材质,其左边平行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包装容器的类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同一类包装容器不同开口的型号。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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