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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1
为加强班级财产保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校的财产免遭流失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班级财产实行管理负责制,由学校总务处牵头,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2、各班的课桌椅等财物在开学初由总务处统一调配,均经检查并作好修理后,交给各班使用管理,并对各班的保管物的数量、质量进行登记确认,在一学期中分若干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榜通报,作为班级各项评比等活动的'依据之一。
3、课桌椅上不准用刀乱划痕迹,不准用修正液等在上面涂写。如属非正常损坏的,责成责任者及时修理,无法修理的要按照标准价格赔偿,故意损坏者按标准价格的1.5~3倍赔偿。
4、各班的讲台、黑板等公共财产、卫生设施要妥善保管好,如有损坏由班主任追查责任者负责修理赔偿。
5、班级的门窗每天放学前关锁好,门窗及玻璃如无故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修理,恶意损坏的按标准价格的1.5~3倍赔偿。
6、做好教室内外墙面的保护工作。严禁用桌椅等撞击墙面,教室四壁出现破损、洞空及乱涂乱写等,追究班级个人的责任并按照标准赔偿,故意损坏的按标准价格的1.5~3倍赔偿。
7、爱护教室的照明、电器、校园网络等线路,不随便开关电灯电器,不开白日灯、无人灯(扇),一旦发现扣除班级的考评分。照明、电器、网络等线路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学校,便于及时修理。如不及时报告,出现问题责任由班主任承担。
8、学校的其它公共财物要爱惜。注意节约用水,不随便开关水龙头,玩弄卫生器具及消防设备,不攀摘校园内的花草树木,故意破坏者将予以赔偿处理。
附:班级财产价目表
序号名称价格备注
1单人课桌60元其中:有洞或涂刻5~20元2单人凳子30元其中:有洞或涂刻5~20元3铝合金窗135元/扇其中:玻璃50元/块
4日光灯20元/套其中:灯管10元/根
其中:调速器15元5电风扇130元/套
6开关、插座8元/只
如有其它物品损坏,则根据实际损坏情况估算。
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室
3、办公室
4、食堂(含餐厅)
5、田径场地(含篮球场、器械场)
6、物品(器具)储藏室
7、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学校小卖部、男女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宣传窗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含公共区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食堂负责人;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小卖部的财产负责人为商店管理者;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校门是门卫。
第三条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七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八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九条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条教师寝室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一般一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一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五章赔偿制度
第十二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七款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八款领用的教学仪器期末按照要求归还的,由负责人上报总务处在期末结帐时按实价扣回。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四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十五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赔偿途径
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开具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款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处。
第六款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结帐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报废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另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中小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中小学校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包括中小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四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密。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
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会计部门才能作账务处理。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台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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