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制度精华(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废弃物管理制度1
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 减少环境污染:正确处理废弃物可降低对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
2. 防止疾病传播:废弃物可能携带病原体,规范处理有助于防止疾病的传播。
3.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回收和转化,废弃物可转化为肥料、生物燃料等资源。
4. 企业形象提升:良好的废弃物管理展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处理废弃物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废弃物管理制度2
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幼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新城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专人回收。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废弃物管理制度3
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还能维护实验室、校园环境,使我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学校。为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二、教师的职责
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医务室等场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五、过期药剂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学校行政事务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六、专人负责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七、回收装置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八、校内监管
1、学校行政事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2、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学校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部门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九、违反本规定应负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废弃物管理制度4
固废分类、收集、处理及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过制定本制度规范公司固体废弃物安全、环保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
环保、安全、无害化处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生产车间和相关职能部门。
3 职责与分工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管理;确定各车间、部门固体废弃物存放地点、分类种类,并对其进行标识和日常分类、存放设施维护、员工培训、记录填写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最终处理。
3.2各车间、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定点存放。
4 内容与要求
4.1固体废弃物的来源
4.1.1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包装物、含危废的废包装物、废棉纱、废手套、过期的废化学品、水处理污泥、天然纤维制品、木制品、设备检修时的废零件、废铁、废罐、废机油、含油废棉纱、废手套。
4.1.2 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有:废纸、废硒鼓、废灯管、废电池。
4.1.3 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剩饭菜。
4.2 本公司废弃物的分类与处置见下表:
4.3 生产生活中应提倡节能、减污、增效,应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加强各类物资的循环使用。
4.4 废弃物的暂存、收集
4.4.1 各车间、部门需在本单位内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废分类暂存装置,并将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存放于标识的容器内或存放区。一般固废由办公室、生技科分别对所管辖的'一般固废类别设置一般固废存放处,并设置专人管理。危险废弃物存放,由环保站设专人管理。
4.4.2 各部门若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则应填写《危险废弃物暂存交接记录》,与环保站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4.4.3 固废分类标识为:“生活垃圾”、“油抹布、废手套”、“废弃包装物”、“废铁”等。
4.4.4 各车间、部门可根据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情况设置相应的分类存放装置。
4.4.5 废弃物存放处要保持清洁,废弃物存放应采取防雨、围栏等措施,尽量提高物资利用率,将废弃物产生量减至最小。
4.5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5.1 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经过类别、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存放后及时的送交行政办公室或生技科设置的一般固废暂存处,由行政办公室、生技科统一处理,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5.2 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废经过分类存放后需及时的送交环保站暂存,并做好相关记录。
4.5.3 环保站负责接收各车间、部门上交的危险固废,然后统一由安全环保部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固废处理单位处理,危险固废在环保站或其它部门的暂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4.6 废弃物的记录
4.6.1 各部门若产生危险废弃物,则应填写《危险废弃物暂存交接记录》,环保站则需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
4.6.2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由安环部交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同时办理五联单,并在《危险废弃物转移申报表》中做出处置记录。五联单至少需保存五年,备查。
4.6.3 安环部对废弃物的分类存放、标识、存放、危险废弃物的记录与处置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出记录。
4.7 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4.7.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必须粘贴“危险”、“易燃”、“有毒”等安全警示标志。 4.7.2 易燃、易爆的危险废弃物存储设施的设置必须远离明火和易产生火花等有火源的场所。 4.7.3 危险废弃物存储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废弃物管理制度5
物业公司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防止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确保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部门、管理处的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0定义(无)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识别本部门各种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并编制清单,当有新的活动或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清单。
4.2各部门对所有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处负责在各区域合理配置分类垃圾桶,并做好相关的标识及维护。
4.4管理处负责(若为外包服务则指导并监控供方)分类收集并处理所有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分类存放场所,依相关法规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0内容
5.1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原则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5.1.2所有固体及废弃物的管理必须遵照'分类回收、集中保管、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
5.1.3分类回收是指各部门按照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将各部门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分类以后再回收,应在盛装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容器或场所等外面标明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名称。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门回收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
5.1.5统一处理是指公司依相关的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2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5.2.1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即为不可回收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大件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5.2.2不可回收废弃物通常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如腐烂垃圾、厨房垃圾、果壳、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可以换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经处理后可重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装材料等。
5.2.4大件废弃物是指公司及业户所淘汰的大件办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如废塑料、废橡胶、废干电池、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有机溶剂、废油漆、废乳胶漆、废防水涂料、废硒鼓、废墨盒等。
5.3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5.3.1管理处负责对各区域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进行回收并分类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处。
5.3.2本公司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交由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废物处理公司处理,管理处负责将本公司及本单位的环境等要求事项通知废物处理公司。
5.3.3对可回收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定期联络有关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6.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清单》
废弃物管理制度6
1、目的
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和管理,以降低污染,保护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内所有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车间负责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3.2各部门负责办公和清洁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4、程序
4.1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标准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强调清洁生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尽量减少生产垃圾的产生。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
4.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储运管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在收集、储运过程中必须实行密闭储运,不得出现遗洒。
4.3固体废弃物的初步分类
4.3.1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相关部门按'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危险物'、三类,进行初步分类。
4.3.2可回收物包括:纸张、玻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
4.3.3危险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墨盒、硒鼓、废棉丝、含油废手套、废油漆残渣等。
4.3.4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泥渣、碎砖头、石块等。
4.4固体废弃物的外运处理
公司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不可回收废弃物,统一放入市城建局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4.5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废电池、废灯管、墨盒、硒鼓、废旧设备零件、废棉丝、废机油、废油漆残渣、稀料、化学药剂包装物等危险废弃物,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设置收集箱,单独收集处理,并做出明确标识,收集后的危险废弃物交专业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4.6可回收物的处理
由办公室联系废品回收单位或个人,定期清理外卖。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相关记录
6.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废弃物管理制度7
浏阳一中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食堂运营,提高废弃物管理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校园环境整洁,同时倡导节约资源和环保理念。通过有效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我们能够降低运营成本,提升食堂的整体形象,并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用餐环境。
内容概述:
1.分类收集:实施垃圾分类,将餐厨废弃物分为可回收物、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确保合理分类处理。
2.储存管理:设置专用的餐厨废弃物储存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异味扩散和害虫滋生。
3.定时清运:制定定期清理计划,确保废弃物及时清运,避免堆积。
4.合规处理:与合法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合作,确保废弃物得到合规、环保的处置。
5.监督与记录:设立监督机制,记录废弃物产生、存储和处理的过程,以便追踪和改进。
6.培训与教育: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7.节约措施:鼓励减少浪费,推行定量供应,优化菜品搭配,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废弃物管理制度8
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厨废弃物能减少对土壤、水源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资源循环:通过回收利用,厨废弃物可以转化为肥料、生物燃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3. 食品安全:防止厨废弃物非法流入食品链,保障公众健康。
4.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处理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5. 企业形象:良好的废弃物管理能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废弃物管理制度9
1、工程概况
亿泰环保砖厂废弃物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和砖厂人员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废浆清理外运、固态废弃物清理外运、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合格产品的清理外运、砖厂生产车间以外的环境卫生和砖厂卫生间的清理打扫。
2、废弃物分类
按照固体废物对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技术处置能力及其经济性,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废弃物。
2.1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
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辩识的具有一定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学反应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弃物。如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旧电池、废电脑零件、含铅废物、石棉废物、废有机溶剂、废电镀溶液,电镀槽淤渣、表面处理酸碱渣、废油品(含油抹布、手套)、办公耗材(硒鼓、扭扣电池、墨盒、灯管、涂改液等)等,此类废弃物需要有相应资格和专业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和处理。
2.2一般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是指在施工、办公过程、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态的、半固态(泥状)及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生活、办公及施工垃圾。
2.3可回收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指可回收利用的纸张、外包装、建筑边角材料等;
2.4不可回收废弃物
不可回收废弃物:指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需要处置)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分类回收,集中存放,统一处置”的原则进行。
3.1清理、堆放和外运
(1)清理:生产设备的废浆清理频率无特殊情况为每月一清,特殊情况下无条件执行砖厂管理人员下达的清理指令;生产垃圾和卫生间清理为每日一清。
(2)堆放:收集的固体废弃物应存放至项目部指定的存放区域/地点,生活垃圾由个人收集并存放至指定的区域/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扔或任意倾倒垃圾和随便存放垃圾。
(3)外运:收集到指定区域的废弃物原则上是每一季度一外运,特殊情况听从砖厂管理人员指令执行。
3.2运输
(1)按照耒阳市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对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审核其是否持有环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车型规定和密闭要求。
(4)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车容车貌良好,驾驶人员自觉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做到车辆不超载;装运渣土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容不整洁、车厢不密闭不出工地。
3.3处置
(1)配置专人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实施不同的处置方式。
(2)可重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由项目部及时安排利用。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施工人员应尽量节约使用,回收利用。
(3)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应由项目部安排转卖至有经营资质的废旧物品回收单位。
(4)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定期委托具有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5)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分类打包装袋,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处置点进行处理。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6)当本公司利用建设单位的原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渠道处置生活垃圾时,应具备建设单位和本公司的文件记录证明生活垃圾的处置合规性。
3.4清理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1)清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的成年男性。
(2)清理过程中着装必须符合《电力安全规定》。
(3)清理前必须确定所需清理生产设备停电,必须先填写停电联系单,得到停电联系单回复后确认该设备已停电才能进行清理。
(4)清理完需要得到砖厂管理人员的验收合格后确认。
4、监督检查和跟踪
(1)每周应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项目部对工地的安全、文明和环境工作巡查和定期检查时,都应将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检查记录中。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单,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废弃物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
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禁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八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
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未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11
物业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程
1.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2.0固体废弃物的分类
2.1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金属制品、玻璃制塑料制品、本制品,废纸等。
2.2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动物骨类、鱼刺等。
2.3有害废弃物: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及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如油漆类、废旧电池、废旧医疗用品化工产品等。
3.0内容
3.1公司办公区
3.1.1公司办公区须设置分类垃圾收集装置,并明确标识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及分类标识。
3.1.2公司由环境管理部负责处理可回收垃圾,并收集、保管有害垃圾。
3.1.3公司职员工在办公区域须将固体废弃物按分类标准投放在分类垃圾箱内。
3.2所管小区
3.2.1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内放不可回收垃圾收集装置,并明确分类标识;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有害垃圾收集装置(数量以方便客户投放为标准),并标明分类标识。
3.2.2通过环保宣传活动影响业主及其它人员按分类标准投放固体废弃物,鼓励业主将有害废弃物投放在专用收集箱内。
3.2.3保洁员在收集垃圾时尽可能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类,将可回收、有害垃圾放入小区所设置可回收、有害垃圾收集装置内。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3.3.1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由保洁员集中收至垃圾中转站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并做好垃圾中转站的清洁与消杀工作。
3.3.2可回收垃圾由保洁员收集后,集中由公司送废品回收单位。
3.3.3公司设置有害垃圾放室,并明确标识,建立有害垃圾台帐。
3.3.4保洁人员每日将有害的废弃物按不同类型集中后交环境管理部部长放入有害垃圾存放室,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3.3.5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害垃圾由技工直接交环境管理部部长放入有害垃圾存放室。
3.3.6有害废弃物集中贮存,定期送交相关有害废弃物处理点进行处理。
4.0支持性工具
废弃物管理制度12
1、工程概况
xx工程xx标包含xx。本工程废弃物产生点主要为生产及生活两块区域,生产区为两站一区间;生活营区为办公及住宿区。
2、废弃物分类
按照固体废物对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技术处置能力及其经济性,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废弃物。
2.1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
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辩识的具有一定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学反应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弃物。如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旧电池、废电脑零件、含铅废物、石棉废物、废有机溶剂、废电镀溶液,电镀槽淤渣、表面处理酸碱渣、废油品(含油抹布、手套)、办公耗材(硒鼓、扭扣电池、墨盒、灯管、涂改液等)等,此类废弃物需要有相应资格和专业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和处理。
2.2一般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是指在施工、办公过程、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态的、半固态(泥状)及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生活、办公及施工垃圾。
2.3可回收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指可回收利用的纸张、外包装、建筑边角材料等;
2.4不可回收废弃物
不可回收废弃物:指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需要处置)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分类回收,集中存放,统一处置”的原则进行。
3.1收集和存放
(1)各作业队/班组每班至少清理一次场地,分类收集固体废弃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收集的固体废弃物应存放至项目部指定的存放区域/地点,生活垃圾由个人收集并存放至指定的区域/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扔或任意倾倒垃圾和随便存放垃圾。
(3)项目经理部应在工地现场划定专门的垃圾堆放点,必要时设置围挡,并分区标识。垃圾分区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即有毒有害类垃圾区、不可回收类垃圾区、可回收垃圾区和生活垃圾区。对有毒有海垃圾应用容器存放。其他垃圾可堆放存放,清理运走时,一般可用垃圾袋打包装袋。
(4)项目部一般应在室内划定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的存放点。其中包括可重复利用类和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并应分开存放,作好标识。
3.2运输
(1)按照深圳市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对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审核其是否持有环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车型规定和密闭要求。
(4)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车容车貌良好,驾驶人员自觉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做到车辆不超载;装运渣土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容不整洁、车厢不密闭不出工地。
3.3处置
(1)配置专人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实施不同的处置方式。
(2)可重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由项目部及时安排利用。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施工人员应尽量节约使用,回收利用。
(3)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应由项目部安排转卖至有经营资质的废旧物品回收单位。
(4)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定期委托具有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5)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分类打包装袋,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处置点进行处理。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6)当本公司利用建设单位的原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渠道处置生活垃圾时,应具备建设单位和本公司的文件记录证明生活垃圾的处置合规性。
3.4其余处置方法
3.4.1废水处理方法
(1)化粪池拟建前,应依据施工高峰期施工人数量,按规定配设有效容积的化粪池,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局申报建设。经申报同意施工后方可施工。在未捣制化粪池前,必须报申报部门查验,经查验批准合格才能使用。
(2)生活污水与粪污水必须分排,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化粪池,污水排入口必须设置格栅,控制垃圾流入下水道。
(3)施工污水处理措施:工地范围内必须建立统一、集中、畅顺的污水排放系统,在排放市政下水道前必须经过三级沉淀池,并定期清理沉淀池沉积物。
(4)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5)定期对排放污水的SS、COD、BOD、油、PH值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4.2废物处理方法
(1)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场地硬化,保持车辆运输路线清洁,无粉尘积聚,车辆行走线路场地不予破坏,并派专人定时冲洗线路面。
(4)离开工地车辆在门口洗车槽处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路。
(5)运输车辆一律雇请散体物料运输公司有准用证的车辆,绝不雇请野车。车辆装土时,不得超载,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围蔽,防止在运输途中掉落污染路面。
(6)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8)水泥浆拌制等有粉尘污染物所作业的工人,必须对其发放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4、监督检查和跟踪
(1)每周应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项目部对工地的安全、文明和环境工作巡查和定期检查时,都应将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检查记录中。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单,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3)对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BT指挥部对于本项目经理部开具的废弃物整改通知单,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及时作出回复,保留整改回复的记录。
废弃物管理制度13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14
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餐饮业内部的废弃物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响应环保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它通过明确职责、流程和标准,提高废弃物处理的效率和合规性。
内容概述:
1.废弃物分类:明确区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减少混杂,提高回收利用率。
2.储存规定:设定废弃物储存区域,规定容器材质、大小、标识,确保储存安全卫生。
3.收集与运输:制定收集频率,选择合格的`废弃物处理服务商,确保合规运输。
4.记录与报告:建立废弃物记录系统,定期报告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理情况。
5.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升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6.监督与评估:设立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及时调整优化。
废弃物管理制度15
我们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废弃物处理流程,确保环保合规,提升资源利用率,并维护工作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内容概述:
1.固体废弃物分类:根据废弃物性质,将其分为可回收、有害、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大类。
2.储存与收集:设定专用的废弃物储存区域,配备相应容器,并明确标识。
3.废弃物处置:规定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如回收、无害化处理、合法填埋等。
4.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废弃物管理中的.职责。
5.记录与报告:建立废弃物产生、储存、转移和处置的记录体系,定期报告给管理层。
6.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7.监督与审计:设立内部审计机制,检查废弃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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