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
校园车辆管理制度是确保校园内交通秩序、安全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它涉及到车辆的'准入、停放、行驶规则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制度:规定哪些类型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如教职员工车辆、学生接送车、应急车辆等。
2. 车辆登记与通行证发放:为进入校园的车辆发放通行证,并进行详细登记,以便追踪和管理。
3. 停车管理:设定指定停车区域,规定停车时间和方式,包括临时停车和长期停车位。
4. 行驶规则:制定校园内的限速标准,规定车辆行驶路线,防止交通拥堵和事故。
5. 安全与环保措施:强调安全驾驶,禁止酒驾、疲劳驾驶,提倡绿色出行,减少尾气排放。
6. 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的日常工作,处理违规行为。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
车辆管理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形象。
内容概述:
1. 车辆分配与调度:明确车辆分配原则,合理安排车辆使用,防止资源浪费。
2. 车辆保养与维修:规定定期保养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车辆性能良好。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以及驾驶行为规范。
4. 行车安全:制定安全驾驶规程,强调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事故的发生。
5. 费用控制:设立车辆使用费用标准,监控油耗、维修等费用,控制成本。
6. 应急处理:设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
7. 车辆记录与报告: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记录,定期提交使用报告。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3
本制度旨在规范校园内车辆管理,确保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主要内容包括:
1. 车辆准入制度
2. 停车规定
3. 车辆行驶规则
4. 违规处理办法
5. 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车辆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校门出入权限的设定,包括学生、教职工、访客车辆的管理
2. 校园内停车场的规划与使用
3. 车辆速度限制及行驶路线的规定
4.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5. 针对特殊状况(如紧急情况、大型活动)的交通管理策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4
车辆系统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车辆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保障员工的.出行安全。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与分配:明确车辆购置的标准,车辆分配的原则,以及车辆使用权的确定方式。
2. 车辆使用规定:包括车辆使用申请流程、驾驶人员资格、行驶路线与时间的规定。
3. 车辆保养与维修:设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车辆故障处理程序,以及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4. 车辆安全管理:制定交通安全规则,进行驾驶员培训,记录和处理交通事故。
5. 车辆燃油管理:设定燃油使用标准,监控燃油消耗,防止浪费。
6. 车辆调度与监控:建立有效的调度机制,通过gps等技术手段实现车辆实时监控。
7. 车辆报废与更新:规定车辆达到一定年限或行驶里程后的报废流程,以及新车的更新策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车队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并遵守相关法规。它涵盖了车辆购置、日常维护、故障处理、驾驶员培训、技术标准执行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规定车辆选购的技术规格,如性能、安全标准和环保等级。
2. 车辆维护:设定定期保养计划,包括检查、清洁、润滑和更换零部件的`频率。
3. 故障处理:制定应急处理流程,明确故障报告、维修审批和复检程序。
4. 驾驶员培训:规定驾驶员的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培训及定期考核。
5. 技术标准执行:确立车辆运行的技术指标,如速度限制、载重限制等。
6. 记录与报告:建立详细的车辆使用和维修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
7. 合规性: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进行定期的车辆检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6
货物车辆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高效与合规,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保养维修、报废更新等环节。
2. 驾驶员管理:涉及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及日常行为规范。
3. 运输调度:规划运输路线,合理分配运输任务。
4.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理。
5. 成本控制:监控油耗、维修费用等,实现成本优化。
6. 法规遵守:确保车辆运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概述:
1. 车辆档案管理:详细记录每辆车的信息,如车牌号、型号、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
2. 驾驶员资质审查:对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健康状况、驾驶经验进行审核。
3. 调度流程:明确调度原则,如优先级、时效性、装载量等因素。
4. 安全规定:设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维护保养制度: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确保车辆良好运行状态。
6. 行车记录:记录每次运输的出发时间、到达时间、行驶里程等数据。
7. 纠正与预防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或事故,制定改正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8
部门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使用、保养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公司业务,同时合理控制运营成本。
内容概述:
1. 车辆分配与使用权
2. 车辆调度与审批流程
3. 车辆使用规定
4. 车辆保养与维修
5. 车辆费用管理
6. 安全驾驶与事故处理
7. 车辆检查与考核机制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9
车场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停车场内的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提高停车场运营效率,优化客户体验。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车辆进出管理:包括车辆进入、离开停车场的流程,以及相关证件的查验。
2. 车位分配与监控:规定车位的分配原则,以及对车位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
3. 车辆安全措施:涉及车辆防盗、防火、防损等安全规定。
4. 收费管理:明确收费标准、方式和时间,以及异常处理流程。
5. 应急处理:制定车辆故障、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
6. 员工职责:规定车场管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
7. 客户服务:强调对车主的`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机制。
内容概述:
1. 车辆识别与登记:所有进入车场的车辆需进行车牌识别,并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2. 车位指示与引导:设置清晰的车位标识,提供车辆停放指引。
3. 安全设施与检查: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预防车辆被盗或损坏。
4. 车辆停放规则:规定车辆停放位置,禁止堵塞通道,保持车场整洁。
5. 收费系统维护:确保收费系统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防止逃费现象。
6. 紧急情况应对: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如遇火灾、交通事故等,能迅速启动应急方案。
7.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考核确保制度执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0
本《厂区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司厂区内车辆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确保生产运营的高效有序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资格:明确各类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私家车、厂内运输车、外来货车等)进入厂区的条件和审批流程。
2. 车辆停放规定:设定车辆的指定停车区域,以及违规停车的处罚措施。
3. 驾驶员职责:规定驾驶员的资质要求,驾驶行为规范,以及安全教育培训。
4. 车辆保养与维修:设定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的制度,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5. 应急处理程序:制定车辆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
6. 监控与审计:设立车辆管理的监控和审计机制,以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1
车辆目标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车辆使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并降低运营成本。该制度主要包括车辆的使用规定、保养维护、驾驶员管理、事故处理以及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权限,如工作用车、私人用车的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车辆的调配和借用流程。
2. 驾驶员管理:涵盖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培训教育、行为规范及考核评价等,确保驾驶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安全意识。
3. 保养维护:制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保养内容和频率,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 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规定事故报告流程,以及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办法。
5. 燃油管理和费用控制:设定合理的油耗标准,监控燃油消耗,控制车辆运行成本。
6. 绩效评估:通过车辆使用效率、安全记录、维修成本等指标,定期评估车辆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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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车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它旨在确保物流运输的高效、安全和经济性。通过规范车辆的使用、维护、调度和管理,该制度能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货物准时准确送达,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内容概述:
物流车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车辆购置与报废标准:明确车辆购置的`规格、性能要求,以及达到何种条件需要报废,以保证车队的更新换代和运行效率。
2. 车辆使用规定:设定车辆使用流程,包括出车申请、调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行车记录和归还程序。
3. 维护保养制度:制定定期保养计划,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减少故障率。
4.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培训、行车安全规则、应急处理预案等,以预防交通事故。
5. 费用控制与成本核算:规定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的管理和核算方式,优化成本结构。
6. 监控与考核机制:设立车辆使用效率、安全记录等指标,对驾驶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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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运输和物流流程,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它涵盖了车辆的使用、维护、驾驶员管理、事故预防等多个方面,以实现有序的车辆运作和管理。
内容概述:
1. 车辆使用规定:明确各类车辆的适用范围、使用权限,以及特殊情况下车辆调配的流程。
2. 驾驶员管理:设定驾驶员资格标准,包括驾驶技能、安全培训、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3. 车辆维护保养:制定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规定,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4. 安全规程:设立厂内行驶速度限制,规定交通标志、信号的使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5. 事故处理与预防: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6. 车辆使用记录:记录车辆使用情况,以便监控和评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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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内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厂区内车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运营效率,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制度
2. 车辆日常管理
3. 驾驶员管理
4. 安全操作规程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6. 维护保养与故障报告
7. 罚则与奖惩机制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制度:规定了哪些车辆可以进入厂区,以及车辆进入前的检查程序。
2. 车辆日常管理:涉及车辆的停放、使用登记、调度等日常运营环节。
3. 驾驶员管理:包括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行为规范。
4.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驾驶、装卸、维修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设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维护保养与故障报告:规定车辆的定期保养及故障处理流程。
7. 罚则与奖惩机制:设立相应的奖惩措施,鼓励遵守规定,威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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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使用、保养和维护,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营成本,并防止资源的滥用与浪费。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实现车辆使用的有序化、标准化,从而提升公司的形象,保障员工的出行安全,同时为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内容概述: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 车辆分配与调度:明确车辆的'使用权限,规定车辆的分配标准和调度流程。
2. 驾驶员管理:设定驾驶员的资格标准,规定驾驶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3. 行车安全规定:制定行车安全规程,包括速度限制、安全驾驶行为等。
4. 车辆保养与维修:规定定期保养的时间和内容,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流程。
5. 费用管理:明确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报销标准和程序。
6. 违规处理:设定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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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物流运输过程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它通过规范车辆的.使用、保养、调度和驾驶员的行为,降低运营风险,提升服务质量,从而保障企业的业务稳定运行。
内容概述: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车辆购置与维护:规定车辆的选择标准、采购流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
2. 驾驶员管理:涵盖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行为规范和安全教育。
3. 运输调度:设定合理的运输路线、时间表和装载标准,优化运输效率。
4. 安全规程:制定紧急情况处理程序、事故预防措施和交通法规遵守规定。
5. 费用控制:明确燃油、维修、保险等费用的管理与核算方式。
6. 行车记录与报告:规定行车日志的填写、数据分析和异常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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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流程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企业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并有效防止因车辆管理不当导致的各种风险。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车辆的合理调度,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能保障员工的出行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内容概述:
车辆管理制度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车辆购置与报废:明确车辆购置的标准、审批程序及报废条件,以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2. 车辆登记与维护: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信息,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性能。
3. 车辆使用申请:设立车辆使用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条件、审批权限,避免车辆滥用。
4. 驾驶员管理: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定期培训,确保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5. 车辆调度与监控:制定车辆调度策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提高调度效率。
6. 油料与费用管理:规范油料采购和使用,控制相关费用,防止浪费。
7. 事故处理与保险: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保险理赔流程,减轻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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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9
内部车辆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司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和安全管理,以确保车辆高效运行,降低运营成本,保障员工安全。
内容概述:
1. 车辆分配与使用规定:明确车辆使用权限,设定车辆调度流程,规定公车私用的`限制。
2. 车辆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定定期保养计划,规范故障报修流程,控制维修成本。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资格审查,驾驶行为规范,安全培训及考核。
4. 油料与费用管理:设立油料消耗标准,管理车辆费用报销,防止浪费。
5.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记录事故处理情况。
6. 车辆退役与更新:规定车辆退役标准,规划车辆更新策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0
本《车辆技术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车辆的技术维护、安全运营和效率提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隐患,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内容概述:
1. 车辆日常检查与维护
2. 故障处理与维修管理
3. 车辆性能测试与评估
4.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5. 驾驶员培训与操作规范
6. 车辆更新与报废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1
县供电局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局内车辆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资源,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确保电力服务的正常运行。
内容概述:
1. 车辆分配与调度:明确车辆的使用权限,制定科学的调度规则,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
2. 维护保养:规定定期保养和维修制度,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工作延误。
3. 驾驶员管理: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4. 油耗与费用控制:实施严格的油耗记录和费用报销制度,防止资源浪费。
5. 车辆使用记录:建立详细的车辆使用档案,便于追踪管理。
6. 应急处理:设定应急处理预案,应对车辆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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