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1 11:32:55 制度 我要投稿

(优选)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优选)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资料)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带给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带给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贴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到达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

  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

  是指在职责单位门前确定的职责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范围、职责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场地要求

  4.1选址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贴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贴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建筑

  4.2.1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取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贴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务必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4.2.5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2.6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面积

  4.3.1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3.3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4.4装修

  4.4.1农贸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贴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

  4.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4.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4.4.4市场室内空中除务必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线路等。

  4.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场内布局

  5.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5.2活禽经营区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5.3经营早点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5.4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场经营肉类、活禽、豆制品、蔬菜等农产品。

  5.5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5.6市场内禁设现炒现卖柜台,不准销售现炒现卖食品。

  5.7不属本标准3.1条款规定的商品不得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5.8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等,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5.9场内设置顾客服务休息区。

  6、设施设备

  6.1给排水设施

  6.1.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6.1.2购物通道下水道宜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得设明沟。

  6.1.3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供水到专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6.1.4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持续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贴合GB8978.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农贸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1.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6.2供电设施

  6.2.1应配备贴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6.2.2柜台上方应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6.2.3各经营区域应配置带接地线的贴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风设施

  6.3.1农贸市场要配备完备的通风设施。

  6.3.2新建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的设置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

  6.3.3活禽销售点务必设置排风设施。

  6.3.4非单体建筑的新建农贸市场,排风机、排风口的设置除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外,四周要设有若干气窗,持续室内自然通风良好。

  6.4垃圾处理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设施

  6.5.1建筑消防设施应贴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农贸市场应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贴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6.5.3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够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6.6冷藏保鲜设备

  6.6.1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务必配备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6.6.2经营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

  6.6.32000m2以上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能够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7、柜台设置

  7.1总体设计

  7.1.1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面积宽敞、人流量大的市场宜采用岛状式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柜台设置应整齐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应扩大商位面积。单个柜台面积宜设置为长1.5米2米,宽0。75米1.0米设置,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

  7.1.3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台内应留有统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7.1.5柜台区域内鼓励配备若干统一的容器,供经营户堆放杂物。区域内应持续整齐清洁,无吊挂、无杂物、无废弃物。

  7.2分类设计

  7.2.1蔬菜柜台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7.2.3冰鲜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侧,布局相对集中。内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应有必须的排水坡度。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砼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明槽。

  7.2.4活水鱼交易区宜设计为0。3米—0。5米高度的柜台,上面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成砖砼结构、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柜台外沿设高为0。2米的挡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个商位内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水龙头与排水口,并安装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市场鼓励将活水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

  7.2.5肉类柜台宜用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设计在厚质木板的台面上(即嵌在台面内),或在柜台内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2.6活禽交易区务必设计为集销售、宰杀功能为一体的'全封闭透明式的营业房。内设多个商位,并配有通风和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成设施,以持续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臭味外传。有条件的市场能够设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设立上述设施。

  7.2.7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7.2.8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7.2.9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室内务必设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悬挂造形美观、照明度好的灯光设施。

  8、商品陈列与销售

  8.1蔬菜类

  8.1.1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8.1.3需保鲜的蔬菜采用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持续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8.2鲜冻肉类

  8.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务必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贴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8.2.2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务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

  8.2.3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贴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并预留有冷藏场地。

  8.2.4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8.2.5持续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配置适于实际使用的水龙头,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一天清洗。

  8.2.6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8.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猪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8.3水产品类

  8.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8.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8.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8.3.4水产品零售点每日交易结束,务必对交易区域和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类

  8.4.1豆制品销售务必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

  8.4.2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8.4.3豆制品销售前后务必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8.5熟食卤品

  8.5.1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贴合食品卫生要求。

  8.5.2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贴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8.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戴帽,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8.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6酱腌菜类

  8.6.1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有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8.6.2严禁用手直接触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务必贴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族政策。

  8.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贴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9、包装

  9.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贴合GB7718的规定。

  10、卫生

  10.1环境卫生

  10.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贴合GB14881的要求。

  10.1.2农贸市场应持续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10.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10.1.4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职责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区制度。应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10.2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0.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10.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贴合GB14881.

  11、市场规范

  11.1规范

  11.1.1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职责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职责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11.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1.2质量规范

  11.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11.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务必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1.2.3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11.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11.3证照规范

  11.3.1场内经营者务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务必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1.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1.4价格规范

  11.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资料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资料,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1.5计量规范

  11.5.1市场内务必使用贴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1.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带给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1.6服务规范

  11.6.1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

  11.6.2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务必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11.6.3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1.7信用规范

  11.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状况。

  11.7.2市场举办者能够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发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 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 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 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 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2、市场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场所有权采取禁止入市经营、暂存、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3、入市经营业户须在摊位(门面房)确定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者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经营业户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有害、有毒等食品,违者市场所有权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暂存、销毁、停业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工商、卫生部门处理并收回摊位(门面房)。

  5、蔬菜经营业户应自觉接受卫生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未经检测擅自入市经营的,市场所除责令其检测外,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对检测有问题的蔬菜,市场所有权进行暂存、销毁处理。

  三、卫生管理

  1、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2、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3、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一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景;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资料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景、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一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进取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坚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景、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能够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供给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坚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

  (七)坚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坚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职责。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供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供给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贴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掉、拆除和取缔。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6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四)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

  (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不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

  一、市场物业管理

  (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村团体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所以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规章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坚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一)市场管理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景,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景,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景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职责。

  (五)市场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礼貌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9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0

  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

  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坚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景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做好登记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农村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场经营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卫生监督组、市场卫生管理组。鉴于乡镇市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一)市场卫生监督组人员主要从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所正、副所长中临时抽调组成。

  市场卫生监督组职责是:

  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2、每月至少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并对各个市场卫生状况予以通报;

  3、协助核定各市场保洁经费,控制市场保洁费用支出;

  4、赴各基层市场参加全县统一“清洁日”等活动,帮助各市场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认真收集、记录群众对于市场卫生环境的投诉和建议。

  (二)市场卫生管理组,主要由市场管理员、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等组成。

  1、市场管理员职责:

  (1)市场环境卫生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所辖市场符合市场卫生标准;

  (2)负责与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 (部分市场保洁员与乡镇所在地街委会聘请的保洁员为同一人,也必须与其签订“市场清洁卫生”责任状,明确工作时间、范围和责任等);

  (3)督促市场保洁员按时按质完成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

  (4)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摊位环境卫生“三包”(经营场所前后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等工作;

  (5)负责保洁经费的.合理支出;

  (6)负责市场整体卫生状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场保洁员职责:

  (1)按照市场清洁卫生标准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场整体清扫工作;

  (2)负责市场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等工作;

  (3)加强对市场清洁卫生的巡查,配合市场管理员督促市场内经营户遵守门前卫生“三包”(即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5)配合市场管理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3、市场经营户职责:

  (1)自觉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到摊档内外整洁卫生,档位内外无乱挂、乱搭、乱堆杂物。

  (2)经营者经营场所前后环境卫生实行三包(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

  (3)经营者经营场所内必须设有垃圾桶,把杂物、垃圾倒在桶内,由市场保洁员收运,做到不随地乱丢污秽杂物。

  (4)配合市场管理员、保洁员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其他工作。

  二、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

  (一)市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分类设摊,文明经营,秩序良好;

  (二)市场内地面、摊位整洁,无乱扔杂物、垃圾;

  (三)市场周边无塑料、玻璃、纸类、金属、织物、农药包装物、废灯管、废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砖瓦、石块、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场周边下水道畅通,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无蝇蛆孳生;

  (五)市场应配备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每个固定摊位配备1只),垃圾桶内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时处理。

  (六)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实行垃圾统一收集搬运,市场内无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杀后产生的垃圾要马上做封闭处理,保持卫生整洁。

  (八)市场内经销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经营者必须有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九)认真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人员,市场保洁人员按规定的时间上岗。

  (十)市场卫生经费使用到位,无截留、挪用等情况。

  三、市场卫生经费落实

  (一)市场卫生经费筹措

  根据我中心目前保洁工作实际,各个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经费组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上级财政拨款;二是部分乡镇市场管理人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三是部分乡镇市场保洁员代收垃圾费。

  (二)市场卫生经费使用

  1、乡镇市场保洁员工资:

  (1)根据各乡镇市场聘请保洁员协议,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结算的办法结算。

  (2)保洁员工资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会同各基层所一起核定。

  (3)保洁员工资应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个基层所所长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财会股领取后制表,由各市场保洁员本人签字领取。

  (4)市场管理人员或保洁员与街委会达成协议代收垃圾费的,所收取费用应抵扣市场保洁员工资,具体抵扣金额由中心市场监督股、财会股与各市场管理员协商决定。

  2、市场清洁其他费用

  各个市场需要购买、更换扫把、垃圾桶等清扫(运)工具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市场所在基层所向中心市场监督股报告,经核准后,由中心财会股拨付。

  3、经费使用监督

  各个市场卫生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错收错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场监督股、人教股、财会股负责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基层走访核对,发现违规使用市场卫生经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落实岗位考核责任制

  为使乡镇农贸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将由中心市场监督股牵头,组织各市场卫生监督组每月组织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参照“乡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标准”(本制度第二大点)执行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在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管理员年终绩效奖金分配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领导班子要

  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抓好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中心机关各部门股室、各乡镇基层所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任务、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市场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工作达到目标要求。

  (三)强化督查考核。把市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定期对各市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显着的市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市场,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确保市场清洁卫生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3

  1、为维护金鸡乡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鸡乡的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位于金鸡乡美丽乡村安置点建设的农贸市场;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3、凡有经营本事的单位和个人,在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取得摊位证后,均可依法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按照经营协议的约定,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指定的场地内经营,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严禁阻塞交通,不准乱架遮阳伞和乱搭棚架,要坚持市场整洁美观。

  5、任何人不准私下出租、转借和卖买摊位。转让、搭拼摊位应事前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提出报告,经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批准,方准经营。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

  6、经营者需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者将进行停水停电处理。任何人严禁在市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水管,一经发现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若因私拉乱接电线引发事故,由肇事者全权承担。

  7、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8、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并贴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场内经营的摊位,必须贴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检查出不贴合标准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贴合要求的,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

  9、经营范围必须贴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商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腐烂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和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10、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卖强买、骗卖骗买、抬级抬价;(二)使用不贴合规定的计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五)污辱、谩骂消费者,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六)赌博、斗殴及损坏市场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1、经营者有爱护市场公共设施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对损坏市场公共设施,挠乱市场管理秩序和有不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还不改正的,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有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

  12、市场内摊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经营者要坚持职责区域内整洁卫生。

  13、平时要搞好市场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沟渠,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每日市场结束后,各经营者必须打扫好商铺及摊位职责区卫生后才可离开。

  14、市场内严禁吵闹、打架、偷窃、盗抢、欺骗群众等行为,如有发生,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送执法机关处理。

  15、违反本制度规定及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16、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金鸡乡人民政府,本制度自xxxx年x月xx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4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

  提供便利、高效、经济的特色服务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亦是提高xx农贸市场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们将根据xx农贸市场的特点、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配套设施情况、业户需求调研结果,结合我司开展特色服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业户需求的每一细节,通过提供丰富的特色服务项目,切实提高xx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水平。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将围绕xx农贸市场各业户的需求,秉承“以业户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开展全方位的业户服务。

  (一)日常期间特色物业服务(初步设想)

  1.提供即时维修服务

  提供维修安装服务(大件设备等办公设备等安装,办公家具等维修);提供各种即时维修安装服务。

  2.设立“红十字”便民药箱

  管理处常备日常应急“红十字”医药用品箱免费供有需要的业户使用。

  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市内各种培训信息

  (2)餐饮单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礼仪公司及礼仪服务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询服务

  4、业户搬迁服务措施

  (1)设立业主搬迁接待(服务)小组,合理安排相关程序,协助业户

  在搬入xx农贸市场时更方便、更快捷。具体包括提供车辆或搬家公司联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提供服务等形式,即时提供各种便捷服务。

  (3)管理处将在搬入期临时划出部分区域作为落货区,派专人看护并提供协助;组建以管理处员工为主的义务搬运队,为业户提供搬迁服务。

  (1)如有必要,在搬迁期间可由管理处联系品质好、信誉佳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供应商,展示供应商的`联络方式、服务内容以及货样的款式、规格、功能、价格等相关资料,使业户节约时间、集中订购,由供应商及时按需送货上门安装。

  5、清洁服务措施

  业户在入迁初期时,将对新的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清洁。管理处可联系专业清洁公司为业户提供规范、细致的清洁工作。

  日常期间视业户需要可另行约定分时段预约上门提供清洁服务。

  6、业主服务热线措施

  为了方便业户,管理处配备业主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接听加洲地带三期内各员工服务需求信息,为有需求的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及帮助。

  (二)业主服务项目一览表

  1、无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备注

  代寄、代领邮件

  代订报刊、杂志

  临时代为保管小件物品

  电话留言服务

  代搬重物

  其他可选择的无偿服务

  2、有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收费

  修理窗帘、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价收费

  修门、配锁按成本价收费

  查线、换线(电路)按成本价收费

  维修、更换门锁按成本价收费

  更换、检修开关、插座按成本价收费

  家政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清洗空调过滤网按成本价收费

  绿化养护按成本价收费

  传真按成本价收费

  打字按成本价收费

  复印按成本价收费

  其它特色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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