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申诉制度

时间:2023-10-24 10:32: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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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申诉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学申诉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中学申诉制度

中学申诉制度1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x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出解决方案。

中学申诉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德育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德育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校申诉委员会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中学申诉制度3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年级组、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年级组、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年级组、处室、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级组、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年级组、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年级组、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年级组、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年级组、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年级组、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年级组、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年级组、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丹徒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行政会或教代会。

中学申诉制度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丹徒区炳荣中学及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科技成果权,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会、教导处、总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导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 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教导处 。

  2、 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教导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6、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中学申诉制度5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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