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1 12:02:51 制度 我要投稿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1、基础服务内容

  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③、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3、其他特色服务

  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②、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③、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

  ④、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4、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①、帮助学校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②、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③、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④、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枣林镇中心小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3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法律顾问工作计划11-11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1-17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06-18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1-27

前厅管理制度11-30

车检管理制度11-29

律师管理制度11-28

报送管理制度11-28

家具管理制度11-28

电仪管理制度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