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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轨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轨道管理制度1
1、上岗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严禁用绳子代替,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禁止酒后上岗。
2、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或《登高作业审批单》,如需在轨道上进行气割或焊接作业还要办理《动火证》,手续在没有办理之前,禁止开展任何工作。
3、检查或维修天车轨道前,必须和检修区域天车司机联系好,并在《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否则检修人员不准到轨道上作业。
4、检修前现场负责人首先要召集所有参入检修任务的人员召开安全会议,学习《钳工安全技术规程》、《天车检修安全操作规程》、《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安全要求并事先制定好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事先考虑清楚;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5、要事先切断检修区域划线电源,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派专人人监护电源。若无法做到划线停电检修时,要在轨道8米以外的位置悬挂红色彩旗作为“禁止通行”标志,地面也要按放设备检修标志,并派人专门监护、指挥天车及地面车辆或行人安全通行。
6、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上下天车轨道,若确实需要通过临时梯子上下时必须确保梯子安全牢固后方可进行。
7、检修时使用的.工具,备件要加强保管,以防物件掉落伤人。
8、检查修理天车大滑线时,必须停电并设专人看管电气开关。检修天车区域禁止闲人进入或上下层同时作业。
9、维修完毕,把现场清理干净,通知电工恢复划线供电并通知天车工可以进行天车作业。
10、其它按《钳工安全技术规程》、《天车检修安全操作规程》、《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安全规定进行。
11、各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12、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轨道管理制度2
第一章指导司机的设置原则
第1条指导司机设置的原则是:专业指导集中、人员培训包保、相互监督指导、安全风险联责。
专业指导集中:每月由安全科、技术科、职工教育科、动力设备车间对指导司机某一专业技术进行集中指导,提高专业指导的效果。
人员培训包保:就是指导司机在一段时期内,针对某一技术薄弱点或运输的特殊需要,对相关乘务员实施技术包保,通过循环培训,不断提高乘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互监督指导:就是保证指导司机的职责权利对等,各专业指导司机相互监督,及时反馈专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修改)建议,并实施指导。
安全风险联责:就是指导司机在实施技术专业指导的同时,既行使安全监督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控制责任。
第2条原则上每个供电车间设1名指导司机,动力设备车间设指导司机2名。具体设置可根据车间、部门的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章轨道车指导司机的任职条件和待遇
第3条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大局意识。
二、具有较强分析、判断和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熟悉有关行车、安全等规章制度和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乘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聘前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担当乘务工作不少于6年,连续担任司机工作不少于5年,连续2年内没有发生任何责任行车事故。
五、指导司机实行聘任制,必须从现职的轨道车司机中的工人技师、技术能手等技术拔尖人才或司机长中选拔。聘任周期2-3年。
六、现任指导司机由所在车间考察、推荐,职工教育科培训、考试,动力设备车间汇总、审核后报劳动人事科,段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聘任。新提拔指导司机,按局、段文件要求,实行公开选拔、招聘。
第4条按照《武汉铁路局运输站段班组长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司机享受接触网工区正工长同等待遇。
第三章指导司机的职责和权限
第5条指导司机的职责
一、按照专业分工,有计划地参与乘务员规章、理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乘务员规章、理论、技术、业务水平。
二、指导乘务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作业标准,通过监控分析、添乘写实、检查(抽查)、考试(包括提问)对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过程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及时制止、纠正乘务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对共性问题向段安全科、技术科、动力车间提出整改建议。
三、落实段制定的薄弱环节控制措施,抽查乘务员在关键站、关键区段的作业情况,对分析确定的安全、技术、操纵薄弱人添乘、保帮、转化写实。
四、对包保乘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技术状态进行分析,结合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对乘务员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乘务员综合素质,向车间提出合理搭配班次建议,合理搭配班次,做到强弱互补、新老互补、能力互补。
五、努力钻研理论、技术、业务,探索落实规章制度、办法的有效措施;熟悉担当区段的站场、线路设备,掌握全段担当区段的'列车操纵、监控操作方法。
六、指导乘务员进行岗位练兵,推广先进操纵(操作)应急故障处理经验,帮助乘务员提高实作能力。
七、对包保乘务组的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质量、作业标准负责,发生严重的违章违纪及事故实行联责考核。
第6条指导司机专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指导职责
1、参与安全形势教育,负责相关文件和电报的传达、贯彻、落实、检查。
2、根据上级文电要求,参与轨道车乘务员规章制度的修改、指导、验收、考核。
3、结合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本供电车间相关办法措施,并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
4、组织乘务员开展各种劳动安全竞赛活动。
5、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行车事故和重要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整改。
6、针对形势、政策、人员思想动态、季节等因素,定期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
7、对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全面验收,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8、对执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薄弱的机班进行分析确定并进行转化。
二、技术指导职责
1、对乘务员在轨道车辆全面检查、机能试验及应急故障判断处理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2、对轨道车车载设备、加改项目的作用原理、使用要求及应急故障处理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3、对车辆故障处所(车辆热轴、车辆抱闸、车辆制动机故障、车辆分离、作业平台、轨道起重车的大臂支腿故障等)的应急处理技能培训、指导、实做、演练。
4、督促、检查轨道车乘务员自检自修范围内的工作质量。
5、参与季节性故障预防措施的制订、培训和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6、督促轨道车乘务员按包保项目保养轨道车,落实运行途中巡检、中间站停车检查项目、标准。
7、组织轨道车乘务员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活动。
8、参与对机破临修事件调查、分析并制订改进及预防措施;对技术薄弱机班进行分析确定并进行转化。
三、操纵指导职责
1、针对不同牵引机型、种类,结合线路限速变化,按照列车运行图要求,组织轨道车乘务员落实操纵标准。
2、对担当区段的关键站、关键区段及施工慢行地段制订操纵提示卡,并及时组织乘务员学习掌握。
3、对所包保的司机操纵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进行重点添乘指导,在限定时间内提高操纵水平。
4、分析因操纵原因发生的运行事件概况。
5、通过监控分析、检索,发现所包保的司机操纵技术是否达标。
第7条指导司机权限
1、对全段所有乘务员的乘务作业有教育指导的权利。
2、对新职司机、学习司机及操纵练习人员的鉴定权。
3、对不称职的司机有吊扣司机驾驶证建议权。
4、对不胜任乘务工作的人员有调整岗位的建议权。
5、对乘务员作业标准和劳动纪律有检查考核权,对违章违纪有考核权。
6、对乘务中违反劳动纪律及影响安全行车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7、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机班和乘务员有奖励建议权利。
第四章指导司机的日常管理
第8条供电车间是轨道车指导司机的管理主体,负责轨道车指导司机的日常管理,实现季度包保目标的推进措施和月工作计划的审批,对工作定量的完成及技术、业务指导业绩进行审核。
第9条动力设备车间侧重于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月度总体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组织指导司机的学习培训。
第10条指导司机必须参加所在车间和动力设备车间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针对轨道车的管理、安全、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分析会做出的相关决定。
第11条根据车间月度安全分析,确定指导司机对薄弱乘务组实行包保,指导司机根据车间提出包保目标值,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12条段每月对各车间担当的牵引区段内关键站、关键区段、关键点等情况,制定联合检查控制方案,指导司机结合《轨道车指导司机考核表》有关量化要求,按照统一活动安排完成工作定量。
第五章指导司机的培训
第13条为提高指导司机的技术水平,有计划的对指导司机进行培训。定期对指导司机进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轨道车检查、故障处理,列车操纵、监控操作考试,并通过经济连挂督促指导司机自我学习。
第14条拟任用的指导司机应送部、局培训班培训或由职教科组织进行一次上岗前的脱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指导司机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技术业务等内容。
第15条现职培训为指导司机的日常学习和脱产培训。
脱产培训:职教科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每年不少于人均15天的短期培训,日常学习:每月指导司机政治、业务学习不少于4小时。
第16条轨道车指导司机工作业绩考核
一、将轨道车指导司机津贴纳入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考核时间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由轨道车指导司机填写《轨道车指导司机考核表》,对本月工作进行自评,由所在供电车间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每月25日前报动力设备车间汇总。段轨道车管理小组每月召开指导司机月讲评会,对指导司机进行综合评比,提报考核资料。
二、全年综合评定
1、年个人月度考评中累计3次排在最后一名、所在车间轨道车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在段及上级组织的理论及实作考试中成绩排名不及格指导司机自动解聘;
2、将全年综合考评成绩与晋升、解聘、评先、奖励挂起钩来;
3、指导司机月评倒数第一名由所在车间主任、书记谈话并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帮助整改。
轨道管理制度3
一、斜巷提升绞车及轨道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安监科和机运科联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待隐患处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二、斜巷运输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三、斜巷上车场、底车场必须在显眼位置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牌板。
四、绞车提升前,上下车场把钩工对于自己目测范围内的区间进行检查,发现有人员时要负责使其撤离到提升区外方可发信号。
五、斜巷轨道入口处应设置行车红灯和“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标志牌。
六、斜巷绞车操作必须与语音报警装置相闭锁,红灯不亮不能开车、报警装置不报警不能开车。
七、斜巷轨道把钩工,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保证在红灯亮开始提升直至红灯灭停止提升的全过程中在自己负责的区域没有人员进入。
八、不行车期间行人进入轨道斜巷必须征得把钩工的同意,并不得在巷道中停留,更不准走在道心。
九、斜巷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安全可靠的阻车器。
十、把钩工对区域内使用的安全设施负全责,接班后,对所负责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记录。
轨道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我矿井下轨道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轨道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以实现我矿轨道运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一、机电副矿长主管全矿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助理分管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工作。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轨道运输业务管理对机电运输组及其他区组等轨道运输负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责任。
三、轨道运输业务管理范围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设施、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等。
四、机电运输组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主要运输巷道和集中运输斜巷轨道应由机电运输组负责管理。
五、运输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机电运输组管辖的轨道运输区域由机电运输组负责其它区组由管理区组负责。
六、生产技术部每两周组织一次轨道运输安全大检查平时由包组人员负责检查轨道运输质量和隐患落实整改情况每月总结一次。
七、轨道铺设质量是质量验收中的一项重要验收内容在验收总结中必须明确指出轨道质量及运输安全状况。
八、生产技术部自查和上级安全检查轨道运输存在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记录要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九、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及连接装置、各类保险装置、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应逐级落实责任到人同时做好记录。
十、矿下发的《黑玉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制度》、《黑玉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是各类检查的标准和依据。
轨道管理制度5
(一)为加强煤矿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
(三)电机车司机、钉道工等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四)煤矿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对各条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提交隐患通知单。(五)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区域内的轨道线路,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处理,未处理合格前严禁车辆运行。
(六)轨道线路检查项目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
(七)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八)轨道进行维修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九)因修复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4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轨道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落实《鲁西监督检查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我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斜巷轨道运输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定依据为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局云南煤炭工业局《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
第2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公司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主要斜巷、采区斜巷、顺槽斜巷和各类临时斜巷的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机电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全面安全技术业务管理责任,并对分管单位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4条安全副矿长对井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5条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6条机电科是煤矿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一副科长专门负责公司斜巷运输工作,对公司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电科运输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教育科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早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7条监督检查大队和安全科负责斜巷轨道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大队负责对中班属于运搬工区管理的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二、安全科当班安监员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工区的各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第8条运搬工区区长对运搬工区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采掘工区的正职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0条各采掘、运搬工区的机电副区长对本单位斜巷运输负业务领导责任。
第11条教育科负责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12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工区主要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13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4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并责令现场整改。
第15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人员方可上下;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处罚。
第16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违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工区主要领导 50元,罚责任者100元。
第17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停滞,如确需停滞,在列车两端和两侧必须悬挂发光或反红光红色标记。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主要负责人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18条机电科运输组按要求及时建立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19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0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6米。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五、车场巷道高度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1条各通往采区工作面的斜巷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安设4#标准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米,其他斜巷可用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米。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2条斜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硐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巷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不需要拓宽巷道)。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绞车的,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23条倒拉绞车前方8至15米处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每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工区主要领导各5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绞车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24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每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元。
第25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6条小绞车硐室净高不低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0.5米,绞车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硐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绞车
第27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28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迎头应安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29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25kw以下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mm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小绞车(jd—1),其基础要求规格长×宽(1.4×1.2米)厚1.2米基础螺栓采用φ18#长1.2米带“十字”钢筋螺栓,基础高于轨面0.2米。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20xx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圆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六章信号装置
第30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硐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1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下车场各甩车场信号必须经上车场把钩工转发,不得越过上车场把钩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各车场门口设有回铃,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32条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33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11.4kw、25kw绞车为φ15.5mm,40kw绞车为φ18.5mm,55kw绞车为φ21.5mm)。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别绳或戗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34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钩头插接长度按钢丝绳直径的20倍,必须装有护绳环,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35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钢丝绳钩头主绳径为18.5mm及以下,保险绳绳径应于主绳一致,主绳绳径18.5mm以上,保险绳绳径不低于18.5mm,并经机电科批准,保险绳固定在主绳上不得少于3个绳卡,绳卡间距为15cm,绳卡螺母应放在主绳侧,型号与主绳匹配,鸡心环处应卡一道绳卡且二倍静拉力试验符合要求,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发现保险绳不用的,一次罚把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36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并记录存档。
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37条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满足以下安全设施规定:
一、在上部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二、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三、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四、斜巷轨道运输巷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其结构形式和安装要求必须经机电科设计,总工批准。
五、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六、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和各甩车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安全门正常处于常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
七、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时刻投入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式阻车器、连锁安全门、挡车拦连锁装置、超速吊梁挡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机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50元。
第38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39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阻车器连锁装置或安全门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阻车器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不大于提升列车长度加三米的斜巷地点,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阻车器。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阻车器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阻车器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50元。
第41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挡车器要实现远控,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工区带班副区长或工区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2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43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10~20米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耙装机尾不超过10米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第44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硐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辊,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辊,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辊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46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辊,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辊,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辊,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九章轨道质量
第47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机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包机人20元。
第十章制度及人员
第48条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49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由机电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监督检查大队、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绞车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由机电科存档,并发放运行许可证。
第50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机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机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51条斜巷各车场必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52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绞车司机1人,上车场把钩工至少2人,下车场把钩工至少1人)。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53条小绞车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操作岗位上,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有证者),一次罚50元。
二、绞车司机及把钩工无证上岗的按“三违”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50~500元处罚。
第54条岗位人员中绞车司机与把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55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绞车向斜巷中牵引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带车,违者按“三违”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10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57条斜巷轨道运输的绞车禁止牵引未装车的物件,违反者按“三违”处理,罚工区带班区长或工区负责人100元,责任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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