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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优秀)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顾问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顾问制度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单位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单位所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全面工作。
第五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
第七条 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顾问制度2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着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
其一,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
其二,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其三,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
法律顾问制度3
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规定的各项普法依法治理方针、政策遵章守法,严肃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熟悉工作的规定和管理。
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措施要落实。
四、严格遵守普法依法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帮助他人学法、守法、用发和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管理水平。
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上一个新的台阶。
七、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负责、到位及时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密切联系群众。
八、对上级下达的'任务,必须依时、依法完成,任务完成的实绩直接与年终考核相挂勾。
法律顾问制度4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xx-20xx〕2号)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政办发〔20xx〕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各镇(办)、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达到法律顾问全覆盖,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单位。
(二)内外结合原则。法律顾问应当以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法律顾问格局。
(三)合理配置原则。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涉法事务工作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按照职责规定履职,兼职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一)专职法律顾问工作要求。由在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公职人员担任。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单位,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制工作经验的法制工作人员。
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兼职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1.政府采购。县司法局会同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专家、学者、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
2.协商推荐。由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人选建立法律顾问资源库以供聘请单位选择。法律顾问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考核情况由县司法局每年公布一次。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县司法局主管全县法律顾问工作,牵头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建立法律顾问资源库,负责全县法律顾问的选聘、协调、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政府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让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涉及专业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加充分。
县司法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联络、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县政府涉法事务的处理,并根据实际需求聘请部分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并从县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库中选聘本单位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处理工作,与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并发放聘书,并将服务合同报县司法局进行备案。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聘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处理工作,并与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县政府及各镇(办)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届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增补、更换法律顾问。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任期,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各镇办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聘任的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并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及支付报酬的依据。
四、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为重要改革事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三)为处置社会公共事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六)参与聘任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参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八)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
(九)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法律顾问队伍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镇(办)、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管理,有效引导。县司法局牵头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形成更新交替机制,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推荐给各单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并引导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正和服务的关系,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参与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三)落实保障,注重考核。县财政局落实好相关经费的保障措施,将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县政府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和法治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该项工作有效落实。
法律顾问制度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法律顾问制度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事务,加强社区两委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社区两委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区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 本社区法律顾问是本社区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区事务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社区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社区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法律顾问制度7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1、基础服务内容
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③、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3、其他特色服务
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②、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③、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
④、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4、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①、帮助学校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②、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③、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④、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枣林镇中心小学
法律顾问制度8
一、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法律顾问制度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10
一、学校领导把民主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作为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总体规划,有专人负责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科学、民主、高效、学校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广泛深入地开展校务公开活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三、法制宣传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认真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并积极参加地方、系统组织的普法培训和统考,考试率及格率均达100%。
(二)、按照教学大纲和上级要求,坚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三)、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
(四)、学校设有法制教育阵地,经常性地开展适宜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遵纪守法及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良好,无歌厅、游戏厅、游商小贩活动滋扰,为学生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五、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良好合作关系,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园,为培养提高学生的德育发展和法治思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无乱收费、无辍学生,无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环境卫生整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信息反馈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会议和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
2、要按照信息专报范围规定,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向镇各单位报告。
3、重要信息网络,要设专(兼)职信息员。
4、严格信息报告时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报。
5、上报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漏报、误报。
6、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顾问制度11
为加强xx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设立xx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室,负责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三、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经党工委研究同意,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律师中选聘。
四、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聘请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法律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为我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受我单位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下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四)根据需要对我单位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六、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顾问聘期一年,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八、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党政办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党工委研究决定。
九、本制度由xx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
法律顾问制度12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制度1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信访、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理我局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局党委批准后生效实施。
法律顾问制度14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理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六、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产生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15
一贯彻区、镇有关依法治区、依法治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导部门的依法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订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纲要、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四组织、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并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通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七组织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单位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领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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