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11 18:57:26 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是指单位的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5、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8、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9、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卫生管理是致力于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了解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趋势和医学科学基本规律,具有较广泛的医学社会学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及卫生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的高级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工业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安全、健康、环境(SH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SH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卫生检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六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七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学习讲座等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十八条、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集团公司以及各专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两个月在SHE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生产岗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六十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一、目的

  本企业作业场所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对人的生理功能会产生不良效应,或对健康造成损害而导致职业病,为减少和避免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作业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噪音危害、中毒等。

  三、职责

  职业卫生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主管协助,企业安全委员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四、操作规程

  1.个人防护

  (1)本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给员工配置有安全帽、过滤式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作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2)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均有责任监督员工佩带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工作服弄脏时要及时更换和清洗。

  (4)员工上岗前、下岗后,均应使用清洁剂洗手,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洗手及洗衣服。

  (5)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必须立即调离该岗位。

  (6)严禁员工带病工作,身体不舒服或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禁止上岗作业。

  2.公司区

  (1)公司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夜间生产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2)公司区应保持清洁,并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设施应及时修理。

  3.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光线充足。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打开照明设施,保证光线充足。

  (2)生产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生产前应将车间内的排气扇及窗户打开,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以免造成易燃蒸气以及粉尘积聚。

  (3)分散研磨时必须盖上挂缸盖,尽可能减少溶剂的挥发。

  (4)当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生产时,应由食堂提供绿豆汤等,以防中暑。

  (5)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行8小时/天工作制,无特殊情况下,严禁加班加点疲劳工作。

  4.生产辅助设施

  (1)应保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足供给。

  (2)水源、水泵、储水、水管都应妥善管护,保证用水不受污染。

  (3)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冲淋设施和员工休息室。

  五、相关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xx部负责xx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xx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xx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xx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x 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1)总则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xx〕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xx〕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适应公司的进一步的发展,加强经销商的管理,特制定此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经销商等级评价、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经销商等级评定

  公司依据经销商的业绩、合作情况等内容,对经销商进行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各标准将经销商分为四个等级,公司将对不同等级的经销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及政策。

  一、评价标准:

  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附在后面)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评价对象:霸王公司各省市代理商。

  评价部门:销售部(部分资料需各地区经理协助提供)。

  评分标准:按《经销商等级评定表》中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评价。

  经销商等级评定方法: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战略经销商,80分以上为主要经销商,60分以上为一般经销商,60分以下为末位经销商。

  霸王公司每季度会进行经销商评定,年终按评定结果综合排名,确定各经销商级别。

  第二部分:各级经销商支持方案

  一、战略经销商(A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战略联盟,和经销商进行紧密的合作,提供7大支持,促进销售增长,实现双赢。

  支持方案:

  1、个性化促销方案

  战略经销商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公司也将定期组织策划部人员与一级经销商沟通制定专门的促销活动方案,最大提升当地的销量,使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2、人员支持

  公司将派最优秀的业务员与战略经销商合作。业务员每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返利政策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0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外,将额外加返0.3%。总计返利为0.8%(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年回款完成合同规定回款任务120%的,除合同规定0.5%的返利及上述0.3%额外返利外,将再加返0.2%,总计返利为1%(按实际回款额核算)。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

  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5、新品代理权

  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6、绿色通道

  (1)公司将成立专门的战略经销商服务专员,对于战略经销商遇到的问题,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2)节假日期间可获得优先的发货权。

  (3)可提前享用公司促销方案。

  7、年终大奖

  霸王公司将在每年的4月初举行经销商年度大会,战略经销商将有资格领取惊喜奖,并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二、主要经销商(B级)支持方案

  目标:

  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促进销售增长并改进其经营管理方法,帮助其转变为战略经销商。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最新的促销活动方案。

  2、业务员每两周进行一次生意回顾,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拥有新品的优先代理权。霸王公司即将推出本草护肤系列、九味饮料系列。战略经销商将拥有公司新品的优先代理权。

  4、专业培训

  霸王公司将定期举办由万总主持一系列的培训讲座,同时也会邀请国内知名的管理专家举办经销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讲座,

  战略经销商可以免费参加培训。

  三、一般经销商(C级)支持方案

  目标:

  根据经销商的潜力、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发现其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进行营销方面的培训辅导,增加其销量,帮助其向主要经销商转变。

  支持方案:

  1、享受公司一般促销活动方案。

  2、公司总部派专员定期了解经销商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

  四、末位经销商(D级)管理办法

  管理方法:业务员充分了解经销商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其改进的潜力、对公司合作的态度等问题,按经销商评价指标定期进行评价(注:部分指标不能按月度评分的按照前一季度评分计算),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公司标准的向总部提请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开发新经销商。

  本程序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本制度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如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不符,本制度需及时修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1)职业卫生评价科管理制度

  ①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及医院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公正、科学、严谨、优质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③做好建设项目记录材料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归档管理,以及客户资料的保密工作;

  ④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⑤指导区(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人员的培训;

  ⑦指导工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咨询服务;

  ⑧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⑨完成本院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2)职业卫生环境监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环境监测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工作场所或室内空气有害因素的现场采样、现场监测与评价。

  ④按职业病报告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⑤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⑥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⑦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3)职业卫生实验检测科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标准。

  ②严格执行本院职业卫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按《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实验检测工作及其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联的活动。

  ③负责客户委托的资质认定项目范围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④合理制定本科室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⑤负责本市区(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验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⑥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检测室管理制度

  ①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卫生相关防护、评价和检测标准。

  ②负责开展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和工业X、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特别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性能检测与评价,指导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检测工作。

  ③负责非密封源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放射防护工作。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放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等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⑤负责各类运行中仪器设备动态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1.1.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1.1.2 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监督工作;

  1.1.3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1.1.4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1.1.5 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1.6 组织制订职业病卫生防范的相关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1.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一、各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而设立的一纸空文,甚至有的企业完全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实体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则是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领导小组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

  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职业卫生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职业卫生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4、车间主任和班组长

  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是搞好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关键。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全面负责本车间和班组的职业卫生工作,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车间主任和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职业卫生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车间和班组的职工遵守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带领职工切实做到遵章守纪。

  企业实施职业卫生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3、只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忽略了全员参与――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意见建议、劳动者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未得到体现。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1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度中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还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于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职工职业卫生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分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培训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3)转岗、复工人员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4)各级管理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5)职业健康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7)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

  (8)严重违章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2、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卫生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察。

  3、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去的相应的资质。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

  4、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许多风险因素,除采取有效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残余风险存在,需要采取适当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有效的防护,减少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危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

  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编制要点: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劳动者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目的: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编制要点

  明确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流程。

  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散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练—演练记录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1、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2、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均应编制相关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编制要点

  1、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要求;

  2、应在整个规章制度体系下的其他制度内容协调一致;

  3、符合用人单位的现状,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复审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其有效合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目的: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的保管:

  1、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2、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3、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其它情况:

  1、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3、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3.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整治工作.

  4.工作程序

  4.1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4.2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4.3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4.4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4.5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知员工,公司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6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部门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4.7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8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治疗.

  4.9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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