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8 06:59:18 制度 我要投稿

(经典)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典)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场运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商户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规范市场内的交易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也为市场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内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市场准入:规定商户的资质审核标准,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商品质量:设定商品质量标准,如新鲜度、包装、标签等,并规定检查机制。

  3、价格管理:规范商品定价,防止哄抬物价或低价恶性竞争。

  4、服务规范:明确商户的服务标准,包括营业时间、售后服务等。

  5、卫生环境:制定环境卫生要求,如摊位清洁、垃圾处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7、纠纷解决: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公正解决商户与消费者的纠纷。

  8、绩效考核:对商户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估,作为调整摊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据。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现其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

  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销毁等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根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导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实管理规范要求。

  八、根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

  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台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农产品)要及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

  提供便利、高效、经济的特色服务是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亦是提高xx农贸市场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们将根据xx农贸市场的特点、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配套设施情况、业户需求调研结果,结合我司开展特色服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业户需求的每一细节,通过提供丰富的.特色服务项目,切实提高xx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水平。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将围绕xx农贸市场各业户的需求,秉承“以业户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开展全方位的业户服务。

  (一)日常期间特色物业服务(初步设想)

  1.提供即时维修服务

  提供维修安装服务(大件设备等办公设备等安装,办公家具等维修);提供各种即时维修安装服务。

  2.设立“红十字”便民药箱

  管理处常备日常应急“红十字”医药用品箱免费供有需要的业户使用。

  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市内各种培训信息

  (2)餐饮单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礼仪公司及礼仪服务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询服务

  4、业户搬迁服务措施

  (1)设立业主搬迁接待(服务)小组,合理安排相关程序,协助业户

  在搬入xx农贸市场时更方便、更快捷。具体包括提供车辆或搬家公司联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提供服务等形式,即时提供各种便捷服务。

  (3)管理处将在搬入期临时划出部分区域作为落货区,派专人看护并提供协助;组建以管理处员工为主的义务搬运队,为业户提供搬迁服务。

  (1)如有必要,在搬迁期间可由管理处联系品质好、信誉佳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供应商,展示供应商的联络方式、服务内容以及货样的款式、规格、功能、价格等相关资料,使业户节约时间、集中订购,由供应商及时按需送货上门安装。

  5、清洁服务措施

  业户在入迁初期时,将对新的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清洁。管理处可联系专业清洁公司为业户提供规范、细致的清洁工作。

  日常期间视业户需要可另行约定分时段预约上门提供清洁服务。

  6、业主服务热线措施

  为了方便业户,管理处配备业主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接听加洲地带三期内各员工服务需求信息,为有需求的业主提供各种服务及帮助。

  (二)业主服务项目一览表

  1、无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备注

  代寄、代领邮件

  代订报刊、杂志

  临时代为保管小件物品

  电话留言服务

  代搬重物

  其他可选择的无偿服务

  2、有偿服务

  编号项目内容收费

  修理窗帘、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价收费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价收费

  修门、配锁按成本价收费

  查线、换线(电路)按成本价收费

  维修、更换门锁按成本价收费

  更换、检修开关、插座按成本价收费

  家政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清洗空调过滤网按成本价收费

  绿化养护按成本价收费

  传真按成本价收费

  打字按成本价收费

  复印按成本价收费

  其它特色服务按成本价收费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6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务必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务必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能够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状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状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状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状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理解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一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状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一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职责,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职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持续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持续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职责区内的“门前三包”职责;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一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持续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职责: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舍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一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资料。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状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带给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贴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贴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职责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贴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

  (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四)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

  (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或者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不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0

  农贸市场物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运营规范

  2、设施设备管理

  3、卫生环境维护

  4、商户管理

  5、安全管理

  6、服务标准与投诉处理

  7、法规遵守与政策执行

  内容概述:

  1、市场运营规范:设定营业时间、商品质量控制、公平交易规则等,确保市场运营有序。

  2、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市场设施,如摊位、照明、水电等,保证市场正常运行。

  3、卫生环境维护:制定清洁计划,保持市场整洁,防止食品污染,提升购物体验。

  4、商户管理:商户入驻、续约、退租流程,以及商户行为规范,确保商户合法合规经营。

  5、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灾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保障市场内人员安全。

  6、服务标准与投诉处理:设定服务标准,设立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和商户的问题。

  7、法规遵守与政策执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市场管理政策,确保市场运营合法合规。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场运营规则、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维护、商户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机制以及市场发展策略等方面。

  内容概述:

  1、市场运营规则:明确市场开放时间、摊位租赁办法、经营许可流程等,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2、食品安全管理:设定食品质量标准,规定进货查验、存储、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措施。

  3、环境卫生维护:规定清洁频次、垃圾处理方式,以及市场设施的'定期检查与维修。

  4、商户行为规范:制定诚信经营准则,禁止欺诈、哄抬物价等不良行为。

  5、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立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退换货权利。

  6、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调解机制,解决商户与消费者间的争议。

  7、市场发展策略:规划市场升级计划,如引入电子商务、提升服务质量等。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3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4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伸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市场管理费收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将收费标准颂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摊位设施和经营情况确定。摊位门店要努力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2、在市场设摊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不准瞒报商品数量,逃漏市场管理费和故意抗拒刁难瞩费人中履行公务。

  3、收费人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较为准确地计算商品价值,做到收费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费人员在收款时必须开具"市场管理费收据"做到手续完备,钱据相符当面点清帐目清楚。现金应当日上缴,不准截留公款。

  4、对固定摊位可实行按月定额收取市管费的办法,由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交会。月收费按月平均成交额核定,半年或几个月调整一次。临时设摊的可在申请摊位时收取。对自销农民实行划片设摊,逐个收费。

  5、收费人员必须遵守法,佩戴标志,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费,不乱收费,不接受经营者义不容辞送礼,不向经营者借款,赊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货。违者从严处理。

  三、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4、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屈的从业人员设“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违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提升市场运营效率,确保食品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它通过明确市场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创造一个稳定、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

  内容概述:

  1、市场准入:规定商户的资质审核、摊位分配、租赁协议等,确保市场参与者符合法规要求。

  2、经营规范:涵盖商品质量标准、价格公示、计量准确、售后服务等方面,促进诚信经营。

  3、环境卫生:规定市场清洁、垃圾处理、卫生防疫等标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设备安全检查等措施,预防安全事故。

  5、服务与投诉:设立客户服务窗口,制定投诉处理流程,解决消费者与商户间的纠纷。

  6、监督与考核:设定定期评估机制,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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