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10-25 11:06:08 制度 我要投稿

托管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托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托管管理制度

托管管理制度1

  一、学生的接送

  1、确定各年级的放学时间,托管老师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到15分钟到指定地点,托管老师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接送牌。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纪排队,学生到达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允许学生乱奔乱跑或追逐打闹,也不允许吃任何的东西。

  4、过马路时,托管老师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5、托管老师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者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6、学生作业完成后,学生必须打电话给家长,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并且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而提出让学生自己回家的',可以与托管老师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上课安排

  1、托管老师安排学生进入教室,同时提醒学生把作业本交到讲台上,学生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期间学生可以上厕所、洗手,学生可以食用托管老师发放的面包牛奶等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数、外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的作业。

  3、5:10—5:20为课间休息时间。

  4、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5、老师应将每一天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下来,做到家长接受学生时给予及时的沟通。

  三、上课纪律

  1、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完成作业,如有背书或读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2、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养成抓重点的习惯。老师检查作业要仔细认真,不得有遗漏,不得有错误。

  3、学生写作业过程中先完成会做的,遇到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着,最后再举手示意老师讲解不会做的难题,让学生养成独立完成作业和节约时间的习惯。老师发现学生作业错误

  4、老师尽量在讲台位置坐着或游走,做到给学生讲题的同时兼顾班级纪律。

  5、学生所有作业完成后,托管老师可以安排学生写字帖或口算,或者看课外书(如果是学校的书籍,一定记得还回原位),若同一时间完成作业的同学比较多,则令其做本校试卷,没有完成学校作业的同学继续做作业。

  四、沟通

  1、与家长的沟通

  每天家长来本校接送学生时,托管老师应立即跟家长沟通(如该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情况、作业完成状况、以及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薄弱学科等)

  2、老师之间的沟通

  每天上完课,老师之间相互沟通(如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家长沟通遇到的各种问题等等),互相分析、讨论解决方法。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解决。

  3、与孩子之间的沟通

  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也要适当的批评。

托管管理制度2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否则按旷工处理。

  4、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节水、节电、节气、节粮。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辅导计划,要认真选好好教材,备好课,上好课。

  2、负责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定期开展学生寝室的消毒工作。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

  6、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7、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8、每半月把学生的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让家长带回去换洗。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半小时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进入厨房,热汤菜、开水必须放在学生拿不到的安全地方。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不要越过托管学生头顶,热汤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的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收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房舍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学生寝室每月消毒一次,每周翻晒被褥两次,每月洗床单枕巾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

  1、托管班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采购回来后专人检查验收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2、每日做好厨房、餐具的清洁卫生及“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

  3、食品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再加工和使用;

  4、加工成品在两个小时内分发完毕,青菜隔餐绝不食用;

  5、盛装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要进行洗净消毒;

  6、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饭菜做到“四搭配“即(干稀、甜咸、荤素、粗细),烹调过程中要掌握火候,保持食品营养。

  7、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8、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托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xx〕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并在荆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采购需求咨询论证和调查、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注销理由,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情况纳入记分考核范围。

  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被检举、举报查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定期将整改代理机构名单及记分排名在市财政局官网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存在分公司的,视为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的;

  4.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2.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的;

  3.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定获取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5.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等;

  6.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在发布采购信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告更正信息或未书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6.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7.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议,导致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9.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五)在履约验收及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2.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5.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合格人数不足5人的;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5.未依照规定执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7.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加以制止的;

  8.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9.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配合财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3.在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嫌伪造资料的:

  1.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涉嫌围标串标的: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涉嫌违规代理的:

  1.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1.原代理机构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另行成立新代理机构,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托管管理制度4

  一、前言

  为了规范托管班管理,提高托管班工作质量,使托管班变得更加安全、和谐、健康、有序,制定本《托管班管理制度细则》。

  二、组织管理

  1、托管班由校长领导,分管教务处,具体实施由班主任和托管教师共同承担。

  2、每个托管班配备一名专职的班主任和一名或两名托管教师。

  3、托管班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教务处、班主任和托管教师组成。

  三、安全管理

  1、禁止在托管班内玩具有尖锐、毒害危险的物品,保证托管班安全。

  2、每天上、下学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将托管班内电器设备全部关闭。

  3、在托管班放学时间应做好门卫工作,确保托管班内没有学生滞留。

  四、日常管理

  1、托管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安全、规范、文明。

  2、坚持按时发送托管班信息,及时告知家长和学校情况。

  3、托管班要制定守则,明确规定管理要求及措施,发挥学生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五、教育管理

  1、托管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鼓励学生展示特长。

  2、在学校活动中要优先考虑托管班学生的参与,努力让他们融入校园生活,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托管班教师要促进学生间的交流,开展小组活动,提高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六、家长管理

  1、托管班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及时提供学生的各项表现。

  2、托管班教师要开展家长教育,引导家长规范自己的言行,共同为孩子营造和谐成长环境。

  3、托管班收到会员意见后应及时做出回复,并将意见及时整合,对托管班管理及服务情况进行改进。

  七、奖励管理

  1、托管班应建立奖励机制,根据学生表现施行不同级别的奖励。

  2、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确保奖励公正、严谨。

  八、考核管理

  1、定期对托管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回馈和整改。

  2、托管班应将考核结果向家长公布,接受家长监督和评价。

  九、总结

  制定好托管班管理制度细则,是规范托管班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托管班顺利运作的前提和保障。希望各托管班认真落实本细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为学生营造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

托管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在宁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工商注册地在区外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二章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我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信息并获得操作权限账号。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代理机构法人、地址、人员等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每月应定期维护其代理状态信息,确认其是否仍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展示代理状态信息并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第三章专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实行在线教育管理。在线教育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在线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初任培训并参加考试。

  继续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内容,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第八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对未达到参学及考试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慎重进行选择。

  第九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在线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对完成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专职从业人员从本代理机构流转入其他代理机构的,其参加培训考试记录及计分随人员计入所转入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离职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完成在线培训、考试任务且考试合格(成绩大于等于80分,满分为100分)的人数应达到5名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代理机构应继续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直到其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合格人数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机构项目负责机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方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明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项目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勾选。由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经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在“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组人员变更登记,并经采购人确认。

  对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人员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勾选人员不一致的,采购人应拒绝其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确定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代表所属代理机构经办具体代理的项目事宜,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八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良好行为激励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对代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执业能力评价。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无因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且因其业务能力突出、法律法规熟悉被采购人评价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的,鼓励其所属代理机构通过增加工资待遇、晋升职务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激励。

  第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代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代理机构因该项目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的,系统自动对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总分100分,被行政处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处罚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应当按要求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为项目负责人代理业务。

  第五章代理机构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确定项目组成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现录音录像数据互联互通及传输,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内审与审定、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代理机构进行修改。代理机构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对采购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的,代理机构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招标(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本,应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采购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按时、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定期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方式每一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

  第七章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提升自身专业化能力,走差异化发展路线。代理机构应对其经常代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专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达到优秀等次的,将作为年度综合信用评价加分项进行加分。评审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鼓励代理机构逐步衍生业务类型,积极开展采购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代理机构应加强市场调查、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合同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制定等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组织行业人员研究建立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及业务咨询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严禁代理机构之间恶意低价竞争。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构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第三十八条各级采购单位应按照代理机构行业付费标准及时规范支付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制定等相关费用,助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八章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专业化发展能力评价。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项目为依托,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项目情况的处理处罚结果,将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能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代理机构撰写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是否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将在系统中进行留痕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自治区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禁止从业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在禁业期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托管管理制度6

  委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通过权限下放,减少决策层级,加快决策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2. 促进创新:鼓励员工参与决策,激发创新思维,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3. 确保责任:明确职责,防止责任推诿,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增强团队协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监督,增强团队协作,提高执行力。

  5. 人才培养:通过绩效评估和培训,培养员工的领导力和专业能力。

托管管理制度7

  一、托管老师的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学生,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以及复习、预习,不得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不得体罚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学习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签名确认。

  4、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5、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6、力创设与教育机构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都健康发展;

  7、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8、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也要注意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9、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等,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

  二、托管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新入学的学生,应立即建档、存档,并给学生分配好班级,衔接好相关教师;

  2、安排好托管学生作业辅导计划,要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发现学生没有掌握的知识点,要指导学生复习课本或资料,必要时给予讲解;

  3、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

  4、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5、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或提醒家长给孩子增减衣服);

  6、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准确,督促学生按时起床 ,必要时,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7、注意托管学生的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或微信)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科任辅导教师一定要把家长电话存入自己手机,以备有事及时联系家长;

  3、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4、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 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20分钟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到校门口指定地点举牌等侯学生;

  2、 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至少两名接送人员,并视人数的变化再增派人员接送,驾驶员负责学生上车后车门锁闭,防止学生途中私自打开车门,以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要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要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 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须提前通知学生,以防止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学生进教室后教师点名确认该班全部同学到齐;

  5、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的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独自接开水,接开水由前台老师协助,以免烫伤;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绝对不能越过托管学生头顶(以免烫伤学生),热汤热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接收并保管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要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要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托管设施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老师们和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清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具、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如果学生患病,则立即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

  1、对于有用餐需求的学生,相关老师需要跟家长沟通做好代家长订餐事宜,由学生家长指定餐厅和用餐地点;

  2、托管班所有工作人员要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

  3、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4、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托管管理制度8

  (一)委托景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策划工作:

  1、制定近期和中期发展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制定经营项目开发和管理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3、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二)委托景区的`品牌包装和营销宣传工作:

  1、策划整体形象定位和品牌提升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

  2、策划年度营销方案和宣传促销计划,并协助甲方实施。

  (三)完善和提升委托景区管理体系,包括:

  1、完善和提升组织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设计,包括: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设计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设计;。

  (2)组织运行规范设计,包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设计、业务流程设计、管理工作标准设计。

  2、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制定员工守则;

  (2)人员招聘标准和内部人才选拔标准的制定;

  (3)根据景区实际需要,培养中高级管理人才,对景区全体员工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4)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5)完善薪酬体系。

  3、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体系

  (1)加强预算管理,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加强成本管理,加强财务控制,完善财务审批程序;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框架,加强财务控制。

  4、完善和提升市场营销体系

  (1)完善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强化营销管理和控制,组建营销队伍;

  (2)制定市场拓展方案,拓展和维护营销渠道,构建营销网络;

  (3)制定景区营销活动策划方案,策划节事和黄金周旅游产品,增加景区产品线;

  (4)制定宣传促销方案,拓展和维护宣传渠道。

  5、完善和提升运营管理

  (1)制定售验票及监控办法;

  (2)加强危机管理,制定景区应急预案;

  (3)加强游客管理,完善景区标识牌、知识牌、说明牌和警示牌,以及游客须知。

  6、完善和提升服务管理

  (1)制定景区服务细则,包括:导游服务细则、游客中心服务细则等;

  (2)加强服务监督,制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加强投诉管理。

托管管理制度9

  一、奖励

  1、作业19:00以前完成+5,17:30以前完成加+10分,课外+5分/张

  2、课外阅读30分钟且有摘抄笔记+10分

  3、 日记语句通顺叙事完整350字以上+5,500字以上+10,800字+15

  4、天天象棋评测和棋+1,胜业3以下的+5,业3的+10,业4的+15分

  5、数独难度系数2的+5分,难度系数3的+10分

  6、硬笔书法2张+5分,毛笔书法3张+5分,要求字迹工整;

  7、学校各科考试达90以上的+5分/次,满分或全班第一+10分/次

  8、学校期末考试总成绩第一奖励200元,前十名奖励50元

  二、惩罚

  1、无故迟到、大声喧哗、擅自离开座位等每次—5分 2、作业漏批改每次—5分,没有完成学校作业—10分

  3、口算一页错误超过3题的每题—1分,4、考试成绩低于80分—5分,低于70分—10分

  5、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浪费、不文明等行为每次—5分、

  三、积分等级与奖品兑换说明

  1、积分低于100分的等级为草民,草民没有兑换奖品权限

  2、 100~199等级为工兵可以兑换糖果

  3、 200~399等级为排长可以兑换0.5元冷饮或练习本

  4、 400~699等级为连长可以兑换1元冷饮

  5、 700~1099等级为营长可以兑换2元冷饮

  6、 1100~1599等级为团长可以兑换3元以下奖品

  7、 1600~2199等级为旅长可以兑换5元以下的奖品

  8、 2200~2899等级为师长可以兑换10元以下的奖品

  9、 2900~3699等级为军长可以兑换20元以下的奖品

  10、 3700~4599等级为司令可以兑换50元以下的'奖品

  托管班管理制度 9

  厨房管理制度

  ⑴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不吸烟。工作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⑵场所:注意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工作完毕,不留卫生尾巴。每天小扫除四次,每周两次大扫除。

  ⑶采购:“五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夏秋季节易中毒的蔬菜不买,非正规厂家及商场的不买。所有主食类商品要有食品合格证或者开具发票。

  ⑷加工:“五不加工”:未清洗干净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过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⑸储藏:生鲜肉类随时放在保鲜盒并放进冰箱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进冰箱冷藏,存放在储藏室的蔬菜分类科学、摆放整齐,既通风又避光;冰箱及其它储存蔬菜食品场所及食品器具应做到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污垢。

  ⑹餐具:用餐后及时清理,餐具严格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⑺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注意营养搭配。开出每周菜单,并提高业务水平,不断花样更新,每周保持餐餐不重样。每天都必须配备适时水果或干果。

  接送管理制度

  ⑴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45分钟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到校门口指定地点等侯学生。

  ⑵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⑶安全:每次至少两名接送人员,并视人数的变化再增派人员接送,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要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要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须提前通知学生,以防止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午餐管理制度

  ⑴秩序:工作人员必须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轻放餐具不得有响声。

  ⑵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把饭菜、汤、水果吃完不随意倒掉。另外没吃饱的同学可以再打饭,让学生一定要吃好吃饱有利于身体健康。

  ⑶卫生:工作人员要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地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及随地吐痰得现象。饭后引导学生到卫生间漱口清洁口腔牙齿。

  午休管理制度

  ⑴准备:为了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在进入休息室前,全体同学都先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学生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⑵进入:进入休息室前必须把鞋子摆放整齐,由工作人员引导学生按顺序进入男生宿舍或女生宿舍,每位学生安排一个固定的铺位。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⑶午休:午休过程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场看护并督促,进入休息室的学生闭上双眼躺卧,除了休息睡觉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看书、聊天、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坐起,起立,或离开铺位。

  ⑷起床:在规定的时间,工作人员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安静地离开休息室。

  学习区、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

  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每天的卫生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⑴每天早上七点半到九点之间,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3:00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⑵每天值日人员打扫地面和擦拭桌面。确保桌面无尘,地下无脏物。

  ⑶学生每天的餐桌,餐具等必要物品要做到用后消毒,消毒30分钟,时刻保持卫生干净。

  ⑷感冒流行期间采用各种有效措施预防感冒。每天每个房间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⑸老师及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等病症要及时报告,休假回避,以防止传染。

  安全管理制度

  每天值班人员要负责以下事项:

  ⑴确保每天检查各项电源,天然气是否关好是否漏气漏电。确保不会对儿童造成任何危险。

  ⑵确保每天离开时关好门窗。

  ⑶检查室内物品摆放,确保室内物品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⑷室外活动要安排有序,老师做到时刻警觉,避免发生任何安全隐患。

  消防管理制度

  ⑴全体员工要确实把安全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应掌握“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火灾隐患。

  ⑵若发生火警,员工应第一时间打火警电话“119”或“110”,讲清失火单位的确回答;并将自己的电话、姓名告诉对方,以便联系。打完电话后,立即派人到交叉路口等候消防人员的到来,以利于引导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火灾现场。

  ⑶在疏散学生时,要指挥学生从安全通道逃生。走廊通道弥漫烟雾,能见度低时,要找紧急出口的指示灯,朝指示方向寻找楼梯撤离,若浓烟引起直立行走呼吸困难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撤离;万一被浓烟围困,迷失撤退方向,应紧急呼救、求援。

  ⑷火灾发生后,员工应看火势大小,若火势较小,可直接用灭火器对准火源喷射,将其扑灭。

  ⑸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或人为上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应保持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在位、完整。

  其他管理制度

  ⑴自学生进入中心后,工作人员须把好进出口,未经同意,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外出离开中心。

  ⑵学生在托管中心里,工作人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活动,不得让学生在会所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打架斗殴、乱砸物品、抛掷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及做危险游戏;禁止学生在中心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

  ⑶任何学生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进入托管中心。

  ⑷任何学生不准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⑸讲究卫生,大小便后必需冲洗厕所

托管管理制度10

  托管中心人员管理制度是确保服务质量和团队协作的关键框架,它涵盖了员工职责、行为规范、绩效评估、培训发展、奖惩机制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员工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每个成员了解自己的角色和期望。

  2. 行为规范:设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以维护专业形象和工作环境。

  3. 绩效评估:建立公正的'评估系统,定期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为晋升和激励提供依据。

  4. 培训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

  5. 奖惩机制:设定奖励和惩罚标准,鼓励优秀表现,纠正不当行为。

  6.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团队协作和信息流通。

  7. 健康与安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政策。

  8.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入职、离职流程,以及员工福利和薪酬制度。

托管管理制度11

  一、学生的接送

  1.确定各年级学生的放学时间:一、二年级周一至周四统一在15∶25放学,周五16:30放学。三、四、五、六年级周一,周五放学时间在16∶30。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

  2.接学生地点:

  3.等学生到齐后一起到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和另外一名老师商议,分批到学校,但是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

  4.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5.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6.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付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二、上课安排

  1.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5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辣条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学校。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3 . 6∶20—6∶35为课间休息

  4. 6∶35—7∶30进入第二堂课

  三、上课纪律

  1.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3.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5.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里大声喧哗,不得玩弹力球,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四、沟通

  1.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 2.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种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种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课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3.与孩子的沟通:对学生应多鼓励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要严厉的批评(比如:xx今天的字写的比以前有进步多了,很聪明背书背的很快,以后要把字写的更好就跟好了),对于同年级的学生作业量相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默写背诵的竞争,看谁默写的的又快又好背的又快越好.背书也一样,同一个年级的背诵任务都是一样,只是教学课程的进度上有所差异,所以当天只要作业完成好,当天的背诵默写任务完成,可以指定一篇进行集体背诵.看背的快背的快的可以先到老师这边来背诵。

  托管班管理制度 7

  一、学生的接送

  1.确定各年级学生的放学时间,每次接学生提前5分钟到指定地点。

  2.等学生到齐后一起到托管班,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和另外一名老师商议,但是必须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分批到学校。

  3.在回托管班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4.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它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及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学生,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由老师帮助送学生回家,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情况除外。

  5.每个班需有一名学员家长告知托管老师作业内容。(学校作业班任都以校讯通发给每个家长)

  二、上课安排

  1.到托管班后学生休息10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辣条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托管班。

  2.休息10分钟后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3.适当安排课间休息。

  三、沟通

  1.对学生应多鼓励多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也要严厉的批评,对于同年级的。

  2.每个学生在托管班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老师与家长接送学生时进行沟通。促使每个学生更快的进步。

  四、上课纪律

  1.告知孩子作业内容。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3.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4.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最好用铅笔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5.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里大声喧哗,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时不得去打扰。

托管管理制度12

  有效的委托运输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能:

  1. 保障供应链稳定:通过规范运输流程,降低货物延误或损失的风险。

  2. 控制成本:通过合理选择运输商和优化运输路线,节约运输成本。

  3. 提升客户满意度:确保货物准时、完好地送达,提升品牌形象。

  4. 降低法律风险:通过合同明确权责,避免因运输问题引发的纠纷。

托管管理制度13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是规范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以及运营效率。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服务流程管理

  3. 员工行为准则

  4. 客户关系管理

  5. 质量控制与评估

  6. 应急处理与安全管理

  7. 培训与发展

  8. 法规遵从性

  内容概述: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协同工作。

  2. 服务流程管理: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包括接待、登记、照管、接送等环节,保证服务标准化。

  3. 员工行为准则:规定员工的`行为规范,如礼貌待人、尊重儿童、保守秘密等。

  4. 客户关系管理:设立客户反馈机制,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5. 质量控制与评估:设定服务标准,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6. 应急处理与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保障儿童安全。

  7. 培训与发展:提供员工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鼓励个人成长。

  8. 法规遵从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托管中心的合法合规运营。

托管管理制度14

  一、学生的接送

  确定各年级学生的放学时间:一小的学生周一周三是下午3点半,周二、周四和周五是在下午4点半放学,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

  等学生到齐后一起到托管班,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和另外一名老师商议,但是必须在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分批到学校。

  在回托管班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午餐、晚餐,其他食物如垃圾食品麻辣等一律禁止购买。

  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它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在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及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学生,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必须由老师送学生回家,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情况除外。

  二、上课安排

  到托管班后学生休息10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午餐或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辣条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托管班。

  休息10分钟后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适当安排课间休息。

  三、上课纪律

  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记事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供老师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里大声喧哗,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时不得去打扰。

  四、沟通

  与学校各科老师的沟通:需和学生各科老师进行电话沟通,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一周一次)

  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做到家长接送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

  老师之间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上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及时准确查阅参考书,不要把问题留到第二天。

  与孩子的沟通:对学生应多鼓励多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也要严厉的批评,对于同年级的学生可以进行默写、背诵等方式的竞赛,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提高作业完成的速度和质量。

托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一)在宁波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代理机构)及其在各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二章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三章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六)评审专家选用、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委派、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中标(成交)结果确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一)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文件约定条款逻辑严密、文字表述明确完整、相关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清晰无误、资格条件和评审要素要与采购需求关联,不得设置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的约定条款。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采购人书面确认,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四章代理机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一)代理机构按规定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完整的(100%),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的(20%),组成基础信用分;

  (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分值的信用扣分;

  (三)代理机构与投诉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胜诉有直接关系、提出创新采购办法和管理制度以及获得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表彰的给予信用加分;

  (四)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和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个案的信用评价结果等,根据设定加分值给予业绩和绩效信用加分;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1、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设立、名录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1、代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

  2、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协助采购人合进行同鉴证和履约验收、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2、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五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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