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8 10:05:04 制度 我要投稿

托管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托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托管管理制度

托管管理制度1

  一、教师工作制度

  1、教师须按时上中心,自觉负责教室卫生、学生考勤工作;认真履行并服从学校各项教学安排(包括课时的调整和教案的修改等)。

  2、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私人事务,不谈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专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上中心时间内,教师不得外出(外出宣传除外),因急事(含看病)短时间外出应做好外出说明(外出时间和返校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提早离开学校应说明原因,私自离开学校当旷工、早退处理;请事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告知,否则以旷工计算。

  二、教师奖罚制度

  1、每月满勤,奖励30元。

  2、大中心课课时按超中心级基本人数每课时每人2元奖励。

  3、迟到早退10-30分钟,以一元一分钟计算扣除。

  4、旷工一次以课时工资的三倍来罚款。

  三、学生上课制度

  1、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3、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在下课后反映。

  4、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中心,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5、爱护辅导中心财物,不损坏桌椅;否则,照价赔偿。

  6、下课后禁止下楼,禁止追逐打闹,做有意义的.游戏。学生途中安全由家长负责。

  感谢家长长期对星达特辅导中心的支持和信赖,为了让孩子更快乐的生活、更好的学习,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记准时间安排,按时接送孩子,特殊原因请提前说明。

  2、正常开课期间,不能按时到辅导中心上课者辅导费概不退还。敬请谅解!

  3、授课期间,如孩子对授课方式不适应,请及时与老师反映,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4、为了完成教学目标,如有课下作业请家长督促完成。

  5、学生在辅导中心期间,如同学间发生矛盾,请家长及时与老师沟通,不要擅自解决。

  6、如有更好的教育方法及管理模式,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托管管理制度2

  一、学生的接送

  接送时段:16:10——16:30;16:30——17:00;17:00——17:30。

  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由老师带队分批到学校。

  接学生地点:学校正大门处。

  在回学校的途中,如有学生要买文具、食品等需先向老师说明,经老师允许才能去买,购买食物必须是面包,牛奶等能充当晚餐的,其他食物一律禁止购买。

  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学生联系表及托管班接送牌,如故意不带或忘记携带,按考核制度处理。

  接送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安全,如出现问题由接送老师负主要责任。如果学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来学校上课的,老师需提前和家长联系,确保事件的真实性。在孩子放学后必须确保家长来接孩子,(家长提出孩子可以自己回家的除外)。

  二、上课安排

  到学校后学生休息10分钟,在此期间学生用简单的晚餐如面包、牛奶等能充饥的食物,辛辣等“垃圾食品”一律不得带进学校。上课后不准吃东西。

  休息10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作业。

  第一堂课上课时间17:00——17:40;17∶40—17∶50为课间休息。

  第二堂课上课时间17∶50—19:00;

  第三堂课上课时间19:00——20:30

  三、课堂纪律

  开始上课时把当天记录作业的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脚,供老师记录并确定该学生的家庭作业情况。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走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举手示意。

  上课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读书或背书,如有读书或背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行安排。

  写完一门作业后,把作业本放在课桌的'左上脚,供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如在写作业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在旁边做上记号,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在那里。

  爱护公共环境,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在课桌,墙上,黑板上乱涂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和走廊里大声喧哗,不得玩玩具,更不能相互追逐打闹,其他同学在学习不得去打扰。

  四、责任

  教师带班均采用责任制,自己所带学生的学习情况跟教师的绩效挂钩。

  所带学生的家庭作业不得有错误出现,每天必须保证学生的家庭作业及时有效的完成。不得有直接告诉答案给学生的情况出现。

  五、沟通

  与学校各科老师的沟通:需和学生各科老师进行电话沟通,了解该生在学校的作业完成状况,上课的表现,发言,老师提问时回答状况,并记录到学生学习状况登记表上备查。(一月一次)

  与家长的沟通:每个学生在学校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状况,对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薄弱学科都要有比较详细的了解。每天必须记录到学生学习报告表上供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情况。最好每天家长接学生的时候及时沟通,如没有家长接送的,每周必须给家长汇报当周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取得家长最大的配合。

  与老师的沟通:每天上完课后,带课的老师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在带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每个老师都能尽可能全面的了解每个学生的情况。对在上课中遇到的不会解答的问题,可向值班老师咨询,不要把问题带到第二天。

  与孩子的沟通:对学生应采用赏识教育法,多鼓励与激励,摸索学生的性格,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比如:某某今天的字写的比以前有进步了,背书背的也比以前快了,以后要是把字写的更好的话那就再好不过了),当然出现问题的时候还需严厉的批评,以免小朋友以后范同样的错误。对于同年级的学生作业量相仿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之间进行默写、背诵的竞赛,看谁默写的的又快又好背的又快越好。

托管管理制度3

  一、学生的接送

  1、确定各年级的放学时间,托管老师每次接学生提前10到15分钟到指定地点,托管老师接孩子时必须携带托管班接送牌。

  2、学生放学后到本校托管班展示牌面前集合,并分年纪排队,学生到达一定人数则由事先安排的老师依次带回学校,不得让学生单独行动。

  3、护送学生回校的老师必须事先确定好路线,回校途中时刻注意每一个学生的安全,不允许学生乱奔乱跑或追逐打闹,也不允许吃任何的东西。

  4、过马路时,托管老师确保没有危险,再让学生迅速且有秩序的通过马路。

  5、托管老师应清点人数,对于原因不明而未到的学生必须及时与其家长或者班主任联系,确保事情的真实性,作好记录,不能遗漏任何一名学生。

  6、学生作业完成后,学生必须打电话给家长,必须确保是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家人来接,并且让家长在离校签到表上签字,如家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而提出让学生自己回家的,可以与托管老师协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上课安排

  1、托管老师安排学生进入教室,同时提醒学生把作业本交到讲台上,学生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期间学生可以上厕所、洗手,学生可以食用托管老师发放的面包牛奶等充饥的食物。

  2、休息15分钟后,进入第一堂课,学生按照语、数、外的顺序依次完成当天的作业。

  3、5:10—5:20为课间休息时间。

  4、每天托管时间最晚到7:30,尽量不要滞留学生超过晚上8:00。

  5、老师应将每一天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或建议记录下来,做到家长接受学生时给予及时的沟通。

  三、上课纪律

  1、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完成作业,如有背书或读书任务,需向老师告知,可根据情况另外安排。

  2、学生写完一项作业后举手交给老师检查,学生继续写下一门作业,再做需要读或背诵的作业,让学生养成抓重点的习惯。老师检查作业要仔细认真,不得有遗漏,不得有错误。

  3、学生写作业过程中先完成会做的,遇到不会写的题目暂时空着,最后再举手示意老师讲解不会做的`难题,让学生养成独立完成作业和节约时间的习惯。老师发现学生作业错误

  4、老师尽量在讲台位置坐着或游走,做到给学生讲题的同时兼顾班级纪律。

  5、学生所有作业完成后,托管老师可以安排学生写字帖或口算,或者看课外书(如果是学校的书籍,一定记得还回原位),若同一时间完成作业的同学比较多,则令其做本校试卷,没有完成学校作业的同学继续做作业。

  四、沟通

  1、与家长的沟通

  每天家长来本校接送学生时,托管老师应立即跟家长沟通(如该生在学校及托管班的课堂表现情况、作业完成状况、以及每个学生的性格特点、薄弱学科等)

  2、老师之间的沟通

  每天上完课,老师之间相互沟通(如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家长沟通遇到的各种问题等等),互相分析、讨论解决方法。上课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解决。

  3、与孩子之间的沟通

  根据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性格特点进行适当的激励,出现问题也要适当的批评。

托管管理制度4

  1.0目的

  规范钥匙委托管理工作,确保妥善保管好托管的钥匙。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定情况下业主委托保管的钥匙及未入住单位钥匙的管理。

  3.0职责

  3.1公共事务部主管负责组织、安排钥匙的管理工作。

  3.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托管钥匙的日常管理工作。

  4.0程序要点

  4.1管理处可以进行钥匙保管的范围

  4.1.1发展商交楼后,业主未入住时由发展商托管管的钥匙。

  4.1.2特定情况下业主特管的钥匙。特定情况是指:业主确实有实际的生活、工作困难确需托管钥匙,又不至于给管理处工作带来额外事端的.情况。

  4.2发展商托管的钥匙

  4.2.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结束后,管理处可以根据发展商的托管要求接管未入住单位的钥匙,详见《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程》。

  4.2.2接管过来的钥匙由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清楚标明钥匙单位编码并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

  4.2.3钥匙的发放工作详见《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3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托管的钥匙

  4.3.1业主委托保管钥匙时,管理员应按《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一式两联)要求填写日期、单位编号、业主姓名、钥匙数量、托存原因及领取钥匙的要求等项目。

  4.3.2管理员应特别向业主说明本管理处不承担为业主保管家庭财产的责任,业主同意后,请业主在《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的“业主签名”栏签名确认。

  4.3.3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第二联业主保管。

  4.3.4管理员将《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上的有关内容登记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内,并在托管的钥匙上贴上标有业主姓名的标识,然后将钥匙整齐有序的放置在钥匙柜中保存。

  4.4托管钥匙的管理

  4.4.1管理处有维修或空置房管理需要使用托管的钥匙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员在借用人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后,将钥匙交给借用人。钥匙借用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借用人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借用日期、钥匙编号、数量、预借期、借钥匙原因、借用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签名确认。

  4.4.2办理钥匙退还手续时,管理员应在核对钥匙数量后,在《借用钥匙登记表》中标注钥匙退还日期,并在“接收人”一栏签名确认。

  4.4.3公共事务部主管应安排管理员根据各类登记表的记录检查钥匙的借还情况,发现借期超过三天不还钥匙者。应致电借钥匙部门或个人催还。

  4.4.4当接到丢失或损坏钥匙报告时,管理员应按《钥匙管理备忘录》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并报告公共事务部主管;公共事务部主管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补配钥匙或换锁措施确保遗失钥匙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将处理结果记录在《钥匙管理备忘录》中。

  4.4.5业主或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前来领取钥匙时,管理员凭《业主证》/领钥匙人的身份证移交钥匙给领钥匙人。同时应在《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中标注移交日期,请业主/领钥匙人签名确认。在无任何证件证明索钥匙者为钥匙所属单位的业主/业主指定的领钥匙人时,管理员不得将钥匙移交。

  4.5所有与钥匙管理有关的记录由部门归档保存两年

  4.6本规程执行情况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业主托管钥匙委托书》

  5.2《业主托管钥匙登记表》

  5.3《借用钥匙登记表》

  5.4《钥匙管理备忘录》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物业接管验收标准作业规范》

  6.2《入住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托管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托管管理制度6

  老师的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尊重托管学生,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

  3、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4、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

  5、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

  6、爱护公物,保护设施。

  7、做好计划,认真备课,讲解仔细,抓好学生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8、做好与家长、同事、学生的沟通工作。

  厨房管理制度

  1、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有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指甲。

  2、场所:开窗通风,工作完打扫卫生,不留死角及卫生小尾巴。

  3、采购:“四不买”不新鲜的不买,不卫生的不买,不放心的不买,不应季的不买。

  4、加工:未清洗的不加工,营养搭配不合理的不加工,超保质期的材料不加工,厨房卫生不合要求不加工。

  5、储藏:生鲜肉类及时冷冻,易变质蔬菜及时冷藏。储存科学分类,摆放整齐,通风避光;冰箱及其他存储场所每天清洁,每周清理,内外无垢。

  6、用餐后及时清理,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营养:加强伙食管理,丰富食谱,营养搭配。每周开出菜单,花样翻新,每周保证餐餐不重样,每天配备适时水果。

  接送管理制度

  1、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30分钟内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在校门口指定地点等候学生。

  2、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两名接送人员,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提前通知学生,以防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

  午餐管理制度

  1、秩序:引导学生就餐前洗手、排队、保持安静,领取自己的中餐就位吃。就餐保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随意下位走动,又需要举手示意老师,轻放餐具。

  2、节约:不浪费粮食,必须要求学生不得随意倒掉饭菜、汤、水果。没吃饱的可以再打饭,保证学生吃饱吃好。

  3、卫生:引导学生讲究卫生,保持饭桌、地面清洁,不随意乱丢剩菜、剩饭、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食用对身体有害的三无食品,饭后漱口,保持口腔健康。

  午休管理制度

  1、游戏:听从老师指挥,不大声喧哗、嬉戏,不追逐打闹。

  2、准备:睡前上厕所,进入休息室到起床时间内,不允许以各种借口随意走动或离开休息室影响其他同学。

  3、进入:把鞋子摆放整齐,按顺序进入宿舍,每人固定一个铺位,不得随意更换铺位。

  4、午休:午休中必须有老师看护督促,进入宿舍闭上双眼躺卧,除休息外,不得做其他任何无关的事,如:做作业、画画、聊天、看书、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

  5、起床:到规定时间。老师要准时唤醒学生,并教学生整理好自己的床单叠好被子,然后有秩序的安静的`离开宿舍。

  卫生管理制度

  1、每天早上开窗通风30分钟,下午午休后开窗30分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2、安排值日人员每天打扫地面,擦拭桌面。

  3、餐具、水杯等必要物品用后消毒,毛巾保持干净。

  4、感冒流行期间采用通风、日照、醋蒸等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预防感冒。

  5、工作人员要保证自身身体健康,如发生感冒及时报告,休假回避,防止传染。

  6、大、小便后及时冲洗厕所。

  安全管理制度

  1、每天下班前检查各项电源、天然气是否关闭。

  2、每天离开前及时关闭门窗。

  3、检查室内物品摆放不会对儿童造成危险。

  4、室外活动安排有序,老师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纪律管理制度

  1、学生进入本中心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

  2、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砸物品、抛制物品、自行攀高、爬窗坐栏;禁止学生在室内踢毽子、踢球、跳绳、捉迷藏、做危险游戏等。

  3、禁止学生携带火柴、打火机、玩具、鞭炮、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本中心。

  4、禁止学生私自动用托管中心内的电器开关。

  5、爱护公物,不得乱涂乱画,损坏桌椅。

  奖惩管理制度

  1、礼貌待人,主动向老师、同学问好,按次数最高+10分

  2、保持座位整洁卫生,离开前清理干净座位,座椅归位+5

  3、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不随意下位、进出教室+5

  4、保持安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事先举手得到允许再去做+5

  5、及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准确率高,背诵熟练,最高+10

  6、表现好进步大或成绩提高的,最高+10

  7、介绍其他小朋友来的,+10

托管管理制度7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午托环境,以确保每位午托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午托的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安排,文明作息。

  第二条: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得吵架、打架、说脏话或随意喧哗。

  第三条:学会与人相处,尊重他人、包容他人,不与同学争执、吵架、打架,不私自乱动他

  人物品,有矛盾寻求老师帮助解决。

  第四条:放学后自觉回到午托,不得擅自离开或者去其他地方,路上不准追赶,要注意安全。

  第五条:如需使用午托的.插头、空调、风扇等电器用品,需向午托老师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以免发生危险。

  第六条: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个人用品干净整洁以免影响他人。

  第七条:有事外出必须先向老师报告,经允许后方可外出。

  第八条:用餐时保持安静做到食不语,用餐期间只能在餐厅,不得随意走动,餐后自觉刷碗。

  第九条: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尽量吃完所分配的饭菜,不得随意丢掉。

  第十条:午休时间可以卧床休息或写作业,不准讲话、喧闹,上厕所要轻手轻脚,不能影响其他同学。

  第十一条:遵守作息时间,准时起床、就餐、休息、洗漱等,休息后不得再有聊天、打闹现象。

  第十二条:放学后必须如实告知辅导老师当天作业内容,并认真工整完成,写作业期间不得喧哗、交头接耳、吃零食、玩玩具,如有不明白的内容询问辅导老师。

  第十三条:老师将学生每天的表现记入“学生每日表现日志”中,并每周由家长阅读签字,以了解学生每周的表现。

  第十四条:如违反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惩罚,并如实反馈家长,如表现优异午托会有相应奖励以资鼓励。

托管管理制度8

  一、托管老师的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学生,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以及复习、预习,不得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不得体罚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学习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签名确认。

  4、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5、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6、力创设与教育机构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都健康发展;

  7、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8、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也要注意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9、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等,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

  二、托管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新入学的学生,应立即建档、存档,并给学生分配好班级,衔接好相关教师;

  2、安排好托管学生作业辅导计划,要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发现学生没有掌握的知识点,要指导学生复习课本或资料,必要时给予讲解;

  3、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

  4、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5、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或提醒家长给孩子增减衣服);

  6、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准确,督促学生按时起床 ,必要时,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7、注意托管学生的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或微信)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科任辅导教师一定要把家长电话存入自己手机,以备有事及时联系家长;

  3、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4、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 准时:接送人员必须在放学前20分钟携带托管学生联系表到校门口指定地点举牌等侯学生;

  2、 准确:接送人员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并做记录,发现缺席应及时与家长或学校确认情况;

  3、安全:每次至少两名接送人员,并视人数的变化再增派人员接送,驾驶员负责学生上车后车门锁闭,防止学生途中私自打开车门,以确保途中安全。专车接送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学生乘车方式往返,不得让学生擅自出走。接时要监督学生悉数进入托管中心,送时要督促学生全部进校门;

  4、 可靠:不得随意更换接送人员,如有需要须提前通知学生,以防止不法人员冒充本中心人员接走学生,学生进教室后教师点名确认该班全部同学到齐;

  5、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的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独自接开水,接开水由前台老师协助,以免烫伤;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绝对不能越过托管学生头顶(以免烫伤学生),热汤热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接收并保管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要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要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托管设施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老师们和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清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具、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如果学生患病,则立即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

  1、对于有用餐需求的学生,相关老师需要跟家长沟通做好代家长订餐事宜,由学生家长指定餐厅和用餐地点;

  2、托管班所有工作人员要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

  3、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4、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托管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宁波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包括浙江省外的代理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划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的机构类型包括:

  (一)在宁波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代理机构)及其在各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在宁波市外工商登记注册在宁波市执业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指采购资金纳入宁波市各级地方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第二章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二章规定要求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登记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代理机构针对代理采购工作所配置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能力。

  (一)在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临时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临时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组织采购活动的临时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

  (二)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除法人主体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外,对其长期执业的工作团队应当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长期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三)本市代理机构根据工商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完成“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如果存在跨行政区划在宁波市各区县(市)执业的,应当按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法人主体名录登记的“分支机构”项下,登记在该行政区划执业的工作人员清单,并提供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劳动合同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办公及组织采购活动的场所信息等上传资料(“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可共享的除外)。

  (四)登记的工作人员不是代理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进行说明,并在登记时间的下一个月补充上传劳动合同,否则该工作人员不能代表该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在名录登记中删除相关人员的登记信息。

  (五)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六)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七)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而未按期按要求完善的,财政部门有权关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三章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要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代理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等)在其合法经营权和机构设立主体的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法律责任承担按《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代理机构设立的其他性质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设置和执业控制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各工作环节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采购文件制作与审核的职能分离,询问、质疑答复文书的起草和审核的职能分离。

  2、建立执业行为准则和执业培训制度。制定从业人员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交往的行为准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制定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可追溯制度,以及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3、建立决策控制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总控管理制度进行定岗定责,对重大事项、调查取证、质疑答复等工作进行单位总控。总控部门建设将纳入代理机构监督信用评价的目标要件内容。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活动或对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代理机构的财务、后勤及商务等非直接参与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根据市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进行,批次业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培训人员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或新进驻宁波市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地代理机的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业务培训人员清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

  (四)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自有和租赁),对外地代理机临时承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不要求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但应当向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报告组织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采购代理活动组织场所的相关信息。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代理业务必需具备相应的开标和评审场地。开标和评审场地应当各自独立,评审场地应当相对封闭,具备实现评审过程保密和评审现场不受干扰的条件。开标和评审场地以及相关需评审的样品摆放场地应当配置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部分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全部入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可以不要求配置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组织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但不得承接非进场交易的采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音视频记录资料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向进场交易的场所管理部门索取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

  (二)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

  (三)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

  (四)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通过竞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的,也应当参照上述评价标准。

  第八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xx〕2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范围、预算金额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确认和澄清的程序和责任主体的约定;

  (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的权责约定;

  (六)评审专家选用、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委派、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中标(成交)结果确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七)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移交等方面的权责约定;

  (八)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和接受财政部门投诉(举报)调查的权责约定;

  (九)代理项目完成期限、代理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约定;

  (十)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途经约定;

  (十一)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组成要件。

  第九条委托代理费用实行市场定价,但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委托代理费。采购预算已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委托代理费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预算未包含委托代理费用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的报价条款和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代理机构收取的委托代理费应当随采购结果一并公开,不得多头重复收费。

  第十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后,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和商务的要求,结合技术调查和市场调查情况,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应当确保以下几方面工作节点:

  (一)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文件约定条款逻辑严密、文字表述明确完整、相关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清晰无误、资格条件和评审要素要与采购需求关联,不得设置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的约定条款。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采购人书面确认,

  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文件不得发布。

  (二)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信息公告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公告内容完整、公告预留的供应商响应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等标期)。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对采购文件进行资格条件或重要技术商务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或者允许潜在供应商售领采购文件。

  (三)供应商询问处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针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xx〕46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询问答复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处理。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报告,并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质疑处理权限,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不得超越权责包办质疑处理工作。质疑处理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纠纷和化解矛盾为原则,质疑答复应当确保针对性和合法性。

  (五)采购评审现场。采购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人员进出的登记工作,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离开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离场的事由。

  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应当要求采购人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委派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下简称现场监督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代理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进行登记,并向现场监督人员介绍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工作纪律。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审问题讨论或者发表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言论,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映。

  (六)采购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按法定要求报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的,应当要求采购人说明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经采购人确认的或采购人逾期未确认的采购结果应当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结果公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暂定或延期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七)采购档案。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档案应当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当包括采购活动过程中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资料)。供应商响应资料正本档案原则上由采购人建档保管(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的.除外),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代理机构代建响应资料正本档案,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第四章代理机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信用分值计算标准另行制定)。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

  (一)代理机构按规定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完整的(100%),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的(20%),组成基础信用分;

  (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分值的信用扣分;

  (三)代理机构与投诉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胜诉有直接关系、提出创新采购办法和管理制度以及获得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表彰的给予信用加分;

  (四)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和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个案的信用评价结果等,根据设定加分值给予业绩和绩效信用加分;

  (五)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各项评价内容的细化要素另行制定)。

  (一)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1、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设立、名录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有关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1、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3、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参与财政部门的培训情况;

  4、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1、代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

  2、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协助采购人合进行同鉴证和履约验收、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2、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3、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五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检查对象确立前,应当对拟检查代理机构的历史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定向检查除外),防止出现多头或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开展定向检查,违法案情复杂或违法案情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案小组进行专案定向检查。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线索应当依法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采购项目日常监管事项,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可对采购项目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考核记分管理,考核记分记满的,可以要求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但不能因对执业人员(或团队)进行整改,暂定或禁止其所属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权力。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和全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对全市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含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采购项目、项目属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托管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xx〕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并在荆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采购需求咨询论证和调查、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注销理由,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情况纳入记分考核范围。

  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被检举、举报查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定期将整改代理机构名单及记分排名在市财政局官网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存在分公司的,视为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的;

  4.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2.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的;

  3.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定获取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5.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等;

  6.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在发布采购信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告更正信息或未书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6.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7.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议,导致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9.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五)在履约验收及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2.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5.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合格人数不足5人的;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5.未依照规定执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7.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加以制止的;

  8.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9.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配合财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3.在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嫌伪造资料的:

  1.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涉嫌围标串标的: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涉嫌违规代理的:

  1.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1.原代理机构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另行成立新代理机构,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托管管理制度11

  为保证托管中心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托管中心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托管中心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托管中心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托管中心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托管中心。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托管中心还要教育学生遵守托管中心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托管中心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托管管理制度12

  一、指导思想

  为了解决学生午餐和午休问题,排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设午托班,收费及餐费标准参考教育局下发的“午托班收费指导意见”执行,学校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二、工作职责

  (一)午托管理人员职责

  1、午托班生活管理教师是对学校午托学生吃饭、休息的组织者、管理者。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责任重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踏踏实实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吃好、睡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巡视学生吃饭情况,要求学生把饭菜吃完,要节约粮食,加饭菜的学生需要午托管理老师检查同意后,由厨房工作人员加饭菜,学生不得擅自到教师供应区加饭菜,让学生吃饱吃好。对学生在就餐时打闹、玩耍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

  3、午休纪律,饭后严禁追逐打闹,在12:30之前统一排队进午休室,在12:50前安静休息,14:00起床离开午休室,值日老师作最后检查,锁好门窗。

  4、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如发现学生的`情绪和行为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做好细致的疏导工作。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向班主任、值周行政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5、以身作则,做到语言文明、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班主任职责

  每学期开学初,统计班级参加午托的学生人数,并把名单上报财务;午托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离校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午托请假条”,并告知午托管理老师;学生在午托中出现行为不当的,班主任有教育的责任,并做好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午餐值日老师职责

  1、午餐时段,巡视学生就餐区域,观察学生是否前来就餐,督促学生餐前洗手。

  2、教育学生遵守午餐纪律,安静就餐,不高声喧哗,不浪费粮食,保护环境。

  3、帮学生增加菜、饭。

  (四)值周行政及老师职责

  1、教育学生遵守午餐纪律,安静就餐,不高声喧哗,不浪费粮食,保护环境。

  2、餐后巡视学生休息活动区域,督促学生文明休息,不追逐、打闹。

  3、巡查午休纪律,了解各午托室的学生人数,并做好记录。

  4、负责解决突发事故,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校医职责

  1、负责每周营养食谱的调整,确实做到均衡膳食,保证学生的营养搭配合理科学。

  2、和家委会成员一起,检查各类食品的安全卫生。

  3、不定期的对厨房后勤人员进行培训。

  4、及时处置突发事故的发生。

托管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培育壮大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设务实、创新、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装备等。

  第八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批复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队伍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非脱产培训作为补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委托有关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培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机构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规章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设施装备情况。包括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和务实精神等。

  (四)工作质量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制作质量;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内容时效;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采购合同的制定和签订;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报表数据的报送;质疑的答复;政府采购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业务培训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次数、人数、考试成绩和内部培训等。

  (六)职业道德情况。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二)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可对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考核前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实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小组、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管管理制度14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否则按旷工处理。

  4、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节水、节电、节气、节粮。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辅导计划,要认真选好好教材,备好课,上好课。

  2、负责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定期开展学生寝室的消毒工作。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

  6、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7、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8、每半月把学生的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让家长带回去换洗。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半小时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7、严禁托管学生进入厨房,热汤菜、开水必须放在学生拿不到的安全地方。

  8、就餐时,生活老师分菜时不要越过托管学生头顶,热汤菜必须预先降温后(低于50度)才可端出分给学生。

  9、对托管班的学生的各种疾病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10、收好托管学生的中药、中成药、西药,值班人员按时按量给托管学生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做好服药记录。

  11、托管班负责人每天对房舍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有损坏设施、物品要及时修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经常组织老师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不定期向托管学生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4、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5、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托管学生使用过的餐具必须天天消毒,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学生寝室每月消毒一次,每周翻晒被褥两次,每月洗床单枕巾一次。

  3、要求托管学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八、饮食管理

  1、托管班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采购回来后专人检查验收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2、每日做好厨房、餐具的清洁卫生及“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

  3、食品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再加工和使用;

  4、加工成品在两个小时内分发完毕,青菜隔餐绝不食用;

  5、盛装入口食品的餐用具使用前要进行洗净消毒;

  6、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全部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患者。饭菜做到“四搭配“即(干稀、甜咸、荤素、粗细),烹调过程中要掌握火候,保持食品营养。

  7、饭前工作人员及托管学生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擦干净。

  8、管理老师要照顾好托管学生的进餐,掌握每名托管学生的进餐量,教育托管学生不偏食,不浪费、不吃零食的良好饮食习惯。

托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在宁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工商注册地在区外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二章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我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信息并获得操作权限账号。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代理机构法人、地址、人员等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每月应定期维护其代理状态信息,确认其是否仍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展示代理状态信息并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第三章专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实行在线教育管理。在线教育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在线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初任培训并参加考试。

  继续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内容,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第八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对未达到参学及考试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慎重进行选择。

  第九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在线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对完成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专职从业人员从本代理机构流转入其他代理机构的,其参加培训考试记录及计分随人员计入所转入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离职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完成在线培训、考试任务且考试合格(成绩大于等于80分,满分为100分)的人数应达到5名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代理机构应继续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直到其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合格人数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机构项目负责机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方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明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项目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勾选。由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经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在“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组人员变更登记,并经采购人确认。

  对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人员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勾选人员不一致的,采购人应拒绝其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确定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代表所属代理机构经办具体代理的项目事宜,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八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良好行为激励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对代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执业能力评价。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无因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且因其业务能力突出、法律法规熟悉被采购人评价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的,鼓励其所属代理机构通过增加工资待遇、晋升职务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激励。

  第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代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代理机构因该项目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的,系统自动对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总分100分,被行政处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处罚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应当按要求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为项目负责人代理业务。

  第五章代理机构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确定项目组成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现录音录像数据互联互通及传输,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内审与审定、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代理机构进行修改。代理机构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对采购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的,代理机构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招标(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本,应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采购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按时、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定期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方式每一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

  第七章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提升自身专业化能力,走差异化发展路线。代理机构应对其经常代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专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达到优秀等次的,将作为年度综合信用评价加分项进行加分。评审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鼓励代理机构逐步衍生业务类型,积极开展采购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代理机构应加强市场调查、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合同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制定等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组织行业人员研究建立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及业务咨询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严禁代理机构之间恶意低价竞争。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构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第三十八条各级采购单位应按照代理机构行业付费标准及时规范支付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制定等相关费用,助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八章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专业化发展能力评价。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项目为依托,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项目情况的处理处罚结果,将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能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代理机构撰写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是否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将在系统中进行留痕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自治区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禁止从业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在禁业期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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