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13 08:59:16 制度 我要投稿

设备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1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平安性能。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章》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平安监察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记下、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当保管,不得任凭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需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举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浮现下列状况时应准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准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强施工类别或者提升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准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利用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历,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历。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方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设备管理制度2

  1、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主管人员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设备管理制度3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木门下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九、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设备管理制度4

  1目的

  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明晰职责,理顺管理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有效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所属单位。

  3定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3.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容器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 mpa的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mpa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3.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封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其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汽)体、液化气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管道。输送介质最高工作压力虽低于0.1mpa的煤气管道;

  3.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其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3.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7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职责

  4.1设备科:是厂所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管理,负责配合装备处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工作。

  4.1.1贯彻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公司的制度、规定。

  4.1.2负责制定、修订厂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并组织执行。

  4.1.3负责对厂所属车间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

  4.1.4参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进行审核把关和现场监察并备案,负责厂新增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4.1.5参与对特种设备隐患、缺陷的检查和整改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4.1.6负责完成厂所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

  4.1.7配合公司调查并积极上报特种设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修复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措施;

  4.1.8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9负责向装备处上报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报废等工作;并负责大修及改造方案的编制。

  4.1.10按时向装备处申报特种设备检验申请,组织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

  4.1.11参与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4.1.12负责特种设备维修用备件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4.2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4.2.1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规程、标准,落实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法规、规章等要求;

  4.2.2制定、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执行;

  4.2.3对使用、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4.2.4组织并配合安环处对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4.2.5检查特种设备施工安全措施的制定情况及执行;

  4.2.6组织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安全资格的认证工作;

  4.2.7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4.2.8负责按持证上岗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审查。

  4.2.9负责对特种设备维护及隐患处理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4.3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

  4.3.1负责根据各类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4生产科: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调配工作。

  4.4.1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监督。

  4.4.2负责对特种设备维护、维修作业人员的监督。

  4.5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特种设备的具体管理和使用者,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和检查工作。

  4.5.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4.5.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4.5.3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4.5.4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5.5配合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隐患和缺陷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安全使用,重大问题立即上报;

  4.5.7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4.5.8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5内容及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5.1安装

  按照公司规定:特种设备安装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管理办法。设备科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安全科配合施工队伍资质的检查审核。

  5.1.1安装特种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时,施工单位需持以下资料: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2)安装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3)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5)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6)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5.1.2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对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1.3特种设备的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5.1.4使用单位负责安装过程的质量监督、检验及分项工程的原始记录。记录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分项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空载试车记录、负荷试车记录等。并将记录及资质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5.2验收

  5.2.1特种设备验收交接前,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环处,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

  5.2.2特种设备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报请长治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验收检验。

  5.2.3施工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3)试运行记录;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5.2.4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管理

  5.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5.3.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管理实行使用单位负责制。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主体,单位一把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点检维护的第一责任人。

  5.3.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到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5.3.3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3.4设备科对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以下称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6)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5.3.5设备科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守则;3)设备、工艺、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3.6高温区域使用特种设备要有隔热、降温设施;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司机室应有防喷溅、烧烫和防火设施。

  5.3.7制定、修订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过程中,要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5.3.8特种设备的大型吊(辅)具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对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设备状况满足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方可使用。

  5.4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管理

  5.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出记录。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定人定机责任制下的特种设备点检制度。

  5.4.3设备科根据特种设备作业环境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点检标准和维修标准。点检、维修标准要纳入《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5.4.4使用单位应当并根据炼铁厂《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维护、维修。

  5.4.5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5.4.6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4.7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4)检查应当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5.4.8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5.4.9压力管道每三到五年必须安排一次对压力管道的吹扫或清洗工作。同时每年要定期检查压力管道的底部和弯头的薄弱处和易于磨损、腐蚀以及联接紧固的部位,并及时解决管道的跑、冒、滴、漏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安排两次(春、秋)检查压力管道泄漏、反腐、保温、支架基础、安全附件及色标等状况的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5.5.1使用单位负责对日常维护所产生的记录的填写和管理。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要取得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资质,必须对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5.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5.3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5.6特种设备大、中、维修、改造管理

  5.6.1特种设备大、中、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执行公司《设备设施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5.6.2大、中、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持以下资料到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备案: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2)大修、维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5)改造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6)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5.6.3特种设备的作业现场,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和作业特点,制订安全、电气、交通运输(铁路干线)、高空、建筑、劳动条件卫生措施,经专业部门确认,方可施工。

  5.6.4特种设备大、中、维修、改造验收

  特种设备大、中、维修、改造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报请长治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5.7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必须单独建档,并建立台账。

  5.7.1负责下列内容的建档:

  1)特种设备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5)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试装置的维护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点检、维修标准;

  8)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9)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5.7.2新增特种设备相关资料移交,由施工单位负责向我单位移交,我单位负责建档。

  5.8特种设备的事故、故障管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故障,执行《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事故(故障)管理办法》。

  5.8.1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

  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5.8.2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原业主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资产接收单位。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装备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装备处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9压力管道

  5.9.1煤气管道要按时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和安排年(季)检查。要定期(一般为5年)测定煤气管道输送险损、沉积物厚度、垮间挠度、支架倾斜、基础沉降以及地下管道防护情况等。

  5.9.2对于输氧量大于等于1000m3/h、压力不大于2.94mpa的厂区氧气管道每3—5年进行外部除锈和涂漆一次,对重点部位应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厚度抽查,必要时进行探伤检查和耐压试验。对查出的薄弱管段要及时予以更换。每年雨季之前应对氧气管道接地装置检查一次,应保持装置完好,其接地电阻应合乎标准。

  5.9.3输送氨等化工产品的管道的定期检验,要按原化工部颁发(1995)968号《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至少一次在线检验;利用大修停机时间进行较全面的检验,一般每六年至少安排一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的检验项目按上述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5.10压力容器

  5.10.1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

  5.10.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必要时进行耐压试验。

  5.10.3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按定期检验报告规定进行。

  5.11一般起重设备每2年检验一次,吊运熔融、炽热金属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

  5.12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5.13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附件校验制度,并按如下规定进行校验:1)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2)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据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5.14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管理科组织实施。

  5.15安全科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5.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5.18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达到、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予报废处理。具体内容执行《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5.19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设备管理制度5

  设备的管理是工程部的主要职责,是酒店各部门用以营业的工具,设备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该部门和酒店的经营状况,因此特制定了《工程部设备管理制度》

  1、工程部是酒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大型动力设备、电力设备、机械设备如配电系统、制冷空调系统,二产供销供排水系统、电梯、电话、音响、电视卫星等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由工程部全权负责。

  2、其它部门使用的设备,如清洁设备、厨房设备等由工程部负责定期地修理保养和随时性修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3、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惜和管理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4、工程部应协同有关部门和人员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培训,建立管理和修理保养制度。

  5、对于技术性简单或操一时难于把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需的保养工作定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位置上。

  6、使用部门领导负责督促本部门员工正确的使用,维护好设备。

  7、工程部应与设备使用部门保持常常联系,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与修理保养工作。

  8、设备若需修理,肯定要将设备名称、损坏缘由、损坏程序、使用单位和人名填写在修理单上,如属责任事故,且损坏严峻,应向有部门讲明,双方若有看法分歧,则由双方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上交部总监室处理,不准影响设备修理和影响正常工作。

  9、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年度修理保养方案,做到定时进行修理保养,保证酒店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0、凡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要贵宾来访,工程部要对设备进行特殊的技术检查,做到万无一失。

  11、对修理保养过的设备,有关领导要进行质量检查,对修理保养质量好的人员要进行表扬,对保养差的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要责其重做,并进行批判。

  12、工程部是酒店设备管理的技术部门,有责任保证酒店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有权力对各使用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对设备常常进行检查。

  政策制定人prepared by

  审批人approved by

  执行日期effective

设备管理制度6

  一、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

  二、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使用完毕,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关闭电源,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和位置,按规定填写使用记录。

  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严禁任意拆改,凡因教学、科研需要或原设备精度降低,经改装确能提高精度可改装他用,必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进行洽借,其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精贵、稀缺仪器原则上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

  五、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盲目操作。严禁随意移动,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及时解决。

  六、仪器设备应保持帐、卡、物相符,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每次使用后须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八、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并无修复价值的按报废处理。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经鉴定后审批。单价在五万元以上须报省教委高教处备案。

九、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设备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的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人员。

  第二章施工手续办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安全资质,办理施工手续需提供安全资质、营业执照、施工作业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前需签订施工安全合约书,施工安全合约书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受权人员签名。

  第六条施工单位施工前按工程合同金额的5%比例交施工安全保证金,作为施工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支付金。

  第七条施工单位需办理临时用电、高空作业、临时动申请,取得批准证后,才能进行相对应的施工作业。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施工前需接受广州日美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作业资格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年检证件及特殊操作人员操作证,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审查承包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总务科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办理施工手续的相关资料,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合约书。

  第十二条总务科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按公司安全制度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总务科负责施工单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确认,设备设施经总务科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总务科确认的设备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公司项目部门对本部门施工现场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每天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对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的权利,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监理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好施工期间安全的全过程,指定现场施工安全员,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管理,每天必少于两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对存在安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在班前班后召开施工作业安全会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由政府部门认可的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无损坏,及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负责。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临时电源管理:

  1、临时电源控制柜、配线、发电机等,应使用电气试验无问题、无劣化和破损的产品,产品有合格证;

  2、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专职的电工,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电工负责施工现场通电、断电、接线等,及对配电柜(箱)实施上锁管理;

  3、电柜内必须配置单线接线图(配电系统),电箱、电柜必须装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安装与负荷相一致的熔断器;

  4、为了防范触电,要有提示[注意高压电]、[用电危险]等标志,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联络方法;

  5、临时线须架空安装或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电源线连接可靠,电源线无驳接或绝缘无破损;

  6、电源线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第二十条临时动火管理(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证):

  1、动火作业时需带好防护遮光眼镜,皮手套等保护用具;

  2、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好灭火器材等灭火工具;

  3、动火作业区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可燃物、爆炸物品等;

  4、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向下燃烧的措施;

  5、焊接、切割装入易燃性的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和配管时要事完全清除内部杂物;

  6、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禁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高空作业(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

  1、2米以上的作业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要正确佩戴带安全头盔(在安全有效期内)和安全带,安全带扣必须在高处稳固位置或设有固定的安全生产命线,禁止扣在梯子或不固定的位置;

  2、在高空作业时原则设置安全可靠的作业面,当不能设置作业面时,要设安全网;

  3、不得在高处放置材料、工具等,及禁止向上或向下抛物品;

  4、高空作业时禁止在强风下作业(10分钟的平均风速在每秒10米以上时);

  5、作业人员必须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才能进行高空作业,未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禁止高空作业;作业时必须穿软底鞋,禁止穿硬底鞋;

  6、脚手架安全可靠,轮子必须带有效刹车装置及脚手架必须有1、05m高防护栏;

  7、作业人员禁止站在高空作业下面,及禁止站在脚手架上移动脚手架;

  8、使用金属梯或其它梯完好无损,及梯子有防滑包脚;

  9、禁止在天花板上作业时仰头向上作业及二人同时登高作业;

  10、禁止在不平坦、不坚实的地方、脚手架上和高空等有坠落危险的地方端部使用高凳;

  11、施工使用的吊机和升降机要符合国家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

  1、电焊机必须要有可靠的防护罩及电源接头保护罩,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电源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开关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符合安全要求;

  2、手持电动工具完好无缺陷,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电源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开关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并且每三个月必须对绝缘电阻检测,及有检测记录;

  3、照明必须用射灯,不得用太阳灯,并且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插头无破损,符合安全要求;

  4、切割机、锤路机等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开关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

  5、空压机罐体、压力表、安全阀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并且取得相关检验合格证,皮带要有防护罩,开关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

  6、砂轮机必须有安装可靠的防护罩,防护罩与砂轮之间的间隙要匹配,砂轮与罩壳板正面间隙应为20—30mm,罩壳板的侧面与砂轮间隙为10—15mm,并且开关灵敏可靠,插头无破损,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

  7、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放置,距离必少于5m,且离明火10m,瓶完好无损,气管无破损,并且有防撞圈、回火阀和年检标志;

  8、叉车轮胎完好、刹车(手刹)装置灵敏可靠,升降系统安全可靠,并有年检标志;

  9、升降机或吊笼防护装置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木工机械电源线用绝缘可靠电缆线,线无驳接和破损,有可靠地线连接,插头无破损,并且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11、设备调试运转调整前需切断主电源开关,操作柜上要有[禁止通电]的'标志牌,调试运转时需指定开关操作者操作,确保安全;

  12、禁止在机械设备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加油和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挖机管理

  挖机作业时必须由熟练者操作,操作时必须配戴安全帽,禁止不熟练者操作;离开驾驶席时,挖机等作业装置要放到地上,机器要挂上手闸、关闭发动机及拔走钥匙。

  第二十四条起重作业管理

  1、车辆型吊机作业时要由具备资格者操作,操作时必须配戴安全帽,禁止无具备资格者操作,作业结束时将吊构按规定放置好;

  2、禁止使用1根钢丝绳起吊货物,及起吊时人不得进入吊件的下方;

  3、钢缆卷起准备起吊,吊绳一旦绷紧离开地面绷紧时,并要确认货物稳定后再起吊;

  4、起吊时必须确认吊车的指挥者,指挥者必须具有相应起吊指挥经验;

  5、车辆吊机操作人员每天都要对钢丝绳和吊具进行点检,确保钢丝绳和吊具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电气作业处理

  1、电气处理(配线等)作业要持有电工操作证人员处理,操作时禁止带电作业;

  2、电气线路安装及设备安装维修作业前要确认停电范围,断开开关需要挂上[不要合闸通电]的警示标志牌,禁止人员混同作业;

  3、断开的电源线末端要进行绝缘包扎处理,确保电源线不裸露;

  4、通电前要用验电器(试电笔)检测电源通电情况。

  第二十六条进入机械内部作业

  1、必须切断电源、确认没有来自惯性、残压、自由落体落下的危险,并在控制开关上挂[不许按开关]警示标志牌;

  2、身体进入机械设备或者安全栏中、禁止开动机械,悬挂[机器内有人作业]的警示标志牌,并指定专人在机械外监视;

  3、进入备有安全锁功能设备的内部时,要锁好安全插销;

  4、机械设备启动,先确认机械内部运转部位没有人员进入之后再进行设备启动。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作业区域禁止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的吸烟点吸烟;

  2、挖坑深度在0、5米以上时,周围要设置棚栏防止翻落,并确定土坑进出口,出入口处要设置写有注意事项的警示看板;

  3、打桩时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操作,在桩机周边要设置禁止进入围栏措施,并在吊桩的作业范围内要采取禁止进入的措施;

  4、在缺氧地方作业时,必须用送风机先进行30分钟以上的送风,送风结束后用动物(鸡)进行测试,测试时为30分钟,确认以后才能进入施工;作业时必须有2人以上,其中1人要在外面监视(没有缺氧危险的地方),并将缺氧作业场所在现场公示;

  5、切断、切削作业时,工具上要设置安全罩,并正确穿戴好眼镜、口罩、手套等保护用具;

  6、钻凿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震手套、耳塞、安全鞋等防护用品;

  7、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闭作业,悬挂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八条做好施工现场5s工作

  1、作业区域每天要实施二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整顿工作,确保现场整齐整洁;

  2、作业现场材料的摆放和堆放要杜绝崩塌和翻倒隐患,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5米;

  3、材料要放置在指定区域,放置在区分摆放场所规定的场所;

  4、防火设备和急救设备前不能摆放物品;

  5、每天要清理作业场所残余材料和垃圾,并确保通道畅通;

  6、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工地时必进行冲洗干净。

  第五章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施工作业场所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日美达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进场作业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作业许可证必须戴在左侧胸部便于检查。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相对应劳动保护用品,在施工作业中禁止穿短裤、七分裤、拖鞋、露指鞋等。

  第三十一条作业人员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及电源线和操作特种设备(除持有相对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外),并且禁止作业人员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和在电线上晾晒衣服,及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极棒等危险较大的电器用品,宿舍使用的电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相关规定规范安装。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需要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取得高空作业相对应的(高空作业许可证)人员,才能在批准的高空部位作业,未经批准高空作业项目,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作业时安全带必须挂在生命线上或牢固的挂钩上。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每天必须参加由施工单位安全员组织的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安全会议。

  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搞好5s工作,不准在施工现场奔跑、打架、吸烟等不良习惯的发生,发生电器火灾事故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再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发生火警必须马上进行扑救,控制无效后应立即报打119报警,并报告广州日美达安全部门。

  第六章违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按《广州日美达建筑施工安全违章处罚标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管理部总务科。

设备管理制度8

  签发人:

  责任人:

  签发日期:

  执行阶段:

  ◆执行《企业工作标准》。

  ◆参与有关电气设备的改造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工作。

  ◆参与电气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贯彻电气操作规程,协同车间安全员对电气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参与电气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参与或会同有关人员对电气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防止事故产生的措施。

  ◆了解和掌握各车间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动态,完成车间预防性试验和检修任务。

  ◆参与输油生产系统有关电气专业会议,参观、学习和技术培训。

  ◆参加审定电气设备更新改造及大修理计划并协调实施。

设备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了及时处理设备事故,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扩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而杜绝设备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定义

  2.1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迫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动力能源供应突然中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均称为设备事故。

  2.2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等,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不含四小时)均称为设备故障。

  3.下属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3.1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或检查发现运行中设备的缺陷而主动安排的非计划检修。

  3.2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安全保险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

  3.3生产工艺过程中高炉悬料等事故、工艺件的损坏。如风口、渣口、风管烧损使生产中断者。

  3.4已知设备存在缺陷或隐患,也做了检修安排,但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机而引起的事故。

  3.5大型生产工具或易损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

  3.6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如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或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

  3.7尚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设备,在试车或试验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3.8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试验期间无法预料的设备损坏。

  3.9非设备原因引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

  3.10蓄意破坏造成的设备损坏。

  4.设备事故分级

  设备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三类。

  4.1特大设备事故为: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4.2重大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24小时及以上,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1000万元(不含)。

  4.3一般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4小时~24小时(不含),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100万元(不含)。

  5.事故的抢修

  5.1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科协同车间组织抢修。重大设备事故,上报总调,由总调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抢修。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抢修。

  5.2发生设备事故应积极、稳妥、迅速恢复生产,以减少事故损失。在抢修中要有组织、有方案、有进度要求及安全措施,认真落实抢修项目。由第三方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包括外界因素),设备科协同车间必须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5.3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或主体设备损坏严重,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一般设备事故,设备科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设备科专业人员应根据情况协同保卫人员安排进行测量、记录、照相、录像及现场描述等取证工作,同时尽快恢复生产。

  5.4对由于抢修不利,造成损失重大或使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大者,将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5.5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计算出设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由炼铁厂设备系统组织召开事故(故障)分析会,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6.1事故发生后,操作工要立即采取措施,对事故进行分析,按规定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设备厂长、设备科长、调度室、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检修部相关人员。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察看,检查分析并作出记录。

  6.2发生事故的.车间应在规定时间(故障24小时内,事故48小时内)向设备科上交书面报告,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初步分析原因。设备科将处理结果记录并上报装备处。

  6.3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

  6.4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还要依法制裁。

  6.5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并上报设备科。

  6.6针对设备事故,需要分析的几个方面为:1)事故原因分析,包括主要、次要原因,直接、间接原因,人为原因等;2)设备的操作使用及设计、安装与工艺是否规范合理;3)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及事故的扩大。

  6.7设备事故分析处理的原则是:设备故障由车间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报告,24小时内报设备科;一般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厂主管领导及设备科和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

  6.8对事故责任者,如需作经济制裁,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如需法律制裁的,按国家法律程序办理。

  7.突发事故的处理

  7.1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首先要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本着不使事故扩大,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原则临时处置。

  7.2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立即通知炼铁设备厂长、炼铁调度、设备检修部二车间主任。

  7.3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在10分钟内通知设备科长、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及本车间区域组长、车间领导。以上人员接通知后,要尽快到达现场,与维修工、操作工共同处理事故,事故处理未结束、生产未恢复正常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7.4对于事故原因单一、状态清楚,可在20分钟内恢复的事故,上述人员在了解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也可不到现场,但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8.设备事故损失计算及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用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因此,必须按规定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上报。

  8.1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每中断一次统计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车)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用累计计算。

  8.2事故时间

  8.2.1设备事故停机到修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8.2.2在生产线上有备用设备的,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时间。

  8.2.3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者,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8.3设备事故的损失:设备事故的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即设备修复费,包括更换备件、材料费、人工及管理费等。

  9.设备事故与故障上报制度

  9.1凡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责任车间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故障)报告上报设备科。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推迟。

  9.2事故(故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设备运行情况,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及简单的原因分析。

  9.3事故(故障)报告必须由车间主任签字认可。

  10.设备事故(故障)管理的奖励与考核

  10.1奖励条件

  10.1.1凡能够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工人、技术人员或其它人员。由设备科核实后100-1000元的奖励。

  10.1.2车间能够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各项生产指标显著的车间及有关领导。

  10.1.3设备事故(故障)发生后,事故(故障)责任者能够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设备科核实后实施。

  10.2事故考核标准

  10.2.1车间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负有管理责任。

  10.2.2车间设备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主管人员,设备主任对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10.2.3区域组长是本区域内设备维护、点检的负责人,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0.2.4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管理责任。

  10.2.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0.2.5.1发生设备事故(故障)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10.2.5.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10.2.5.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利造成事故扩大者。

  10.2.5.4重复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10.2.6设备事故(故障)考核按考核标准执行。

设备管理制度10

  为了完美和规范公司生产设备的维、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设备能力,从设备管理上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达到平安、高效、低耗之目的,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维检修程序

  1、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因故障而需修理时,由操作人员先填写好《设备请修单》,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机电平安科处理,本公司无法处理的可联系外单位举行修复,修好后的设备必需经过验收,由使用部门主管在《设备请修单》上批注合格后方可转交使用单位使用。

  2、对设备检修,机电平安科可按照设备的详细使用状况,对有关重要设备实施方案检修,并负责制定出相应的检修内容,材料和配件方案,经生产厂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配时光予以实施;对于普通设备的普通故障处理,机电平安科可按照天天巡回检查和操作人员反映的状况,准时支配检修,检修程序按《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中相应条款实施 ,并准时填写好《设备检修记录》。

  3、对动力设备、管线、电器的维护和保养,天天由操作和修理人员详细负责,维护和保养执行程序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中相应条款实施。

  二、维检修前平安注重事项

  1、设备维检前应组织相关人员举行风险分析,并填写好《危害分析表》。

  2、相关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维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相

  关人员举行现场检查并确认设备符合检修平安要求。

  3、维检修人中进入现场前,必需对参与维检修作业人员举行平安教导,交待清晰和注重事项。

  4、维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要求,组织维检修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晰维检修项目、任务、维检修计划,并落实维检修平安措施。

  5、应对维检修作业中使用的各种工器具举行平安检查,做到机具齐全、平安牢靠。凡不符合作业平安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应实行牢靠的`断电措施,切断维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平安标志牌。

  7、对维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等平安设施要合理放置并确保完好牢靠。

  8、对维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庇护器。

  9、对有腐蚀性介质的维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10、对维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

  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11、应将维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平安的杂物清理整洁。

  12、维检修易燃易爆介质的设施时,照明装置必需为防爆型。

  三、维检修作业中的平安要求

  1、修理中,检修项目负责人对维检修项目的平安负总责,凡具有二人以上的维检修任务,必需指定一人负责平安。

  2、参与维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庇护用品。

  3、维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平安技术规程和规定。

  4、电气设备维检修作业应遵守《电业平安规程》。

  5、对审批手续不全、平安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平安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否决作业。

  6、在任何状况下禁止带压拆卸或紧固螺栓及举行焊、割作业。

  四、维检修结束后的平安要求

  1、维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检查维检修项目、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有遗漏。

  2、因维检修需要而拆除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平安设施应在维检修后恢复正常。

  3、维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暂时电源、暂时照明设备应准时拆除。

  4、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整洁。

  5、对维检修后的设备,必需举行试车,试运转达到一定时光,运转正常,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管理制度11

  1、各仪器设备均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内容包括仪器编号、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原始资料,由专人保管。

  2、工作人员操作精密仪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上岗。

  3、建立健全专业实验室的仪器操作手册,使用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操作人员对仪器要定期保养维护,并有保养和维修记录;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指示(使用、维修、停用);科主任定期检查。

  4、建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程序,按期进行强制检定或自检(贴有明显的标记);按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周期,使用配套校准品校准仪器。有检定及校准记录,定期检查。

  5、仪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完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保管人员和科室领导,不能私自乱动乱修。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仪器使用参数。

  6、仪器使用前必须检查仪器,清洗液,清理操作台及登记使用情况。

  7、注意保持仪器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抽烟,吃零食,非仪器操作人应尽量少入。

  8、注意仪器安全,防火防盗防水,随手关门。

  9、保管人员定期检查及纠正各种仪器,每天了解仪器运转情况及试剂使用情况,负责仪器的整洁,安全,经常检查仪器水、电供应。

设备管理制度12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安全设施、设备的类别、管理职责、检查、检测要求、维护保养、报废和更换等有关方面的内容。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不包括在本制度范围内。

  职责

  1)、安全环保部和生产运行部根据各自分管范围负责对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的监督工作。

  2)、各生产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内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设施、设备的类别

  化工生产中按照安全规定安装报警、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保护装置,灭火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安全装置,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灵敏使用。

  结合实际,公司内主要的安全设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a、检测设施

  包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氯甲烷检测仪;甲烷、氯甲烷探测报警仪、氧气检测仪等设施。

  b、防护设施

  包括电机、风机防护罩、防静电接地线、跨接线、防雷接地线、避雷针、风机、除尘器等设施。

  c、电气防爆设施

  包括各种防爆电机、防爆仪表、防爆对讲机、防爆灯、防爆开关、电气防爆套管(接口)等。

  d、个体防护器材

  包括安全帽、工作帽、草帽、护目眼镜、防酸碱手套、防护面罩、防毒面具、防毒口罩、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轻型防化服、重型防化服、安全带、绝缘鞋、遮阳伞等。

  e 、安全标志、标识

  2)、控制事故设施

  7)、各岗位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使用、检查和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违章操作。

  8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闲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拆除。

  9 )、凡需要改造和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通过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在安装前应经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试验合格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脸型相适应。

  3 )、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V/V)、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V/V)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 )、严禁使用防毒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口罩每月定期更换1次。

  5)、防毒面具和呼吸器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防毒面具和呼吸器的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使用人员对各种防毒面具,在用前、后均需仔细检查。车间(部门)安全员对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每月称量检查一次,两年定期更换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m,否则应强制送风。

  8)、车间(部门)安全员对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车间(部门)安全员对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应每季做外观检查一次,检查步骤如下面5.10所示;每两年做全面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气密性检查。库存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使用前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

  a、检查空气呼吸器各组部件是否齐全,无缺损,接头、管路阀体连接是否完好。

  b、检查供气系统气密性和气源压力数值。

  首先检查减压器和瓶阀连接处的○形圈是否完好,然后将瓶阀和减压器连接好,拧牢。使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打开瓶阀开关,等管路和阀体中充满压缩空气后关闭瓶阀,记下压力表数值,保压5分钟,压力表的压力下降量不应超过4Mpa。打开瓶阀开关后,压力表示值就是气瓶储气压力值。

  c、从供气阀的旁路阀缓慢的放气,报警器发出响亮报警声响时的压力值应在5-6Mpa范围内。

  d、关闭供气阀的旁路阀和供气阀门,然后打开瓶阀开关,将全面罩正确地戴在头部深吸一口气,供气阀的阀门应能自动开启并供气。在人体吸气时,供气阀会发出“咝咝”的供气声音;在呼气和屏气时,没有这种声音。在不同吸气量时,人体没有供气不足的感觉;在不同呼吸量时,人体也没有明显地感到呼吸困难。

  e、检查气瓶是否固定牢固。

  11)、自给式正压空气呼吸器的佩戴方法:

  以上程序检查合格的空气呼吸器才能佩戴,步骤如下:

  a、将断开快速接头的空气呼吸器,瓶阀向下背在人体背部,调节背带和腰带长度和压力表位置。

  b、将快速接头、供气阀和全面罩连接好,将全面罩的脖带挂在人体脖子上。

  c、将瓶阀开关开一圈以上,此时应听到一声响亮的报警器报警声音,告知使用者气路已充满压缩空气,压力表指示储气压力。

  d、佩戴好全面罩深吸一口气,供气阀供气后观察压力表的指针,如有回摆,将瓶阀再开大一点,直至压力表指针不回落。

  e、卸下空气呼吸器的步骤:松开全面罩系带,关闭供气阀门;从头上取下全面罩,将脖带挂在脖子上;关闭瓶阀开关;解开腰带卡子,取下呼吸器。

  1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的维护

  a、清洗、消毒

  当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进行初步清洗,除掉其上面明显的污染物,拆下全面罩和气瓶。用中性清洁剂对全面罩进行浸泡清洗,用专用镜片纸或脱脂棉将镜片擦净,再用医用酒精对全面罩的口鼻罩、密封唇进行清洗和消毒,然后将全面罩晾干或用暖风吹干。气瓶擦洗干净,并检查其表面是否已使碳纤维断裂。背板及肩、腰带,气瓶固定带也要用中性清洁剂擦洗干净晾干或吹干。

  b、将空气呼吸器恢复至使用前的状态:将气瓶充气至30Mpa,不得低于28Mpa;将气瓶瓶阀和减压器连接好,并将气瓶固定;按5.10进行五项检查。

  c、使用后的维修结果认真记录在附表1中。

  13)、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气瓶压力保持在24Mpa以上,根据1.9992×气瓶压力来估算使用时间,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5Mpa时,应撤出现场。

  14)、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15)、正压式送风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a、二甲酯车间、草甘膦一车间设置了正压式送风系统,其原理为:新鲜空气从车间楼顶通过进气口抽入控制区域,使控制区域的气压为微正压,从而保证控制区域内有毒有害气体无法进入并达到防爆要求。

  b、车间内的正压式送风系统必须24小时全天使用。

  c、车间负责在各送风口加装测试飘带。做为巡回检查的一项内容,车间各班组必须指派专人定时检查正压式送风系统各出风口的送风情况并记录,发现送风不畅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

  d、各控制室以及与生产现场相连的门必须在两面均贴上“请随手关门”的标志并严格执行随手关门的规定。

  e、各操作室的窗户每隔两小时打开一次通风,时间为10分钟。

  16)、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后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强度实验。

  17)、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绝缘性能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考核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每月根据《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设备管理制度13

  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采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从具备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限。

  4、各科室计划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到了库房后,库房人员应及时通知科室,各科室必须将计划单上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按要求领走,不得无故拒领,避免因失效过期造成损失。

  5、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6、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活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做退、换货处理。

  7、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无回收证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8、未经批准不得在临床试用任何产品。

  9、医院在行政查房时应对各科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和仓储进行监督检查。如查实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采购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将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将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调试制度

  1、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因以合同为依据。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2、5000至1万元/件(台、套)设备的验收,由采购员、设备档案管理员、保管员(必要时需有维修技术人员与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共同签名,由仓库保管员入库保管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

  3、1万至10万元/件(台、套)医疗设备的验收,由设备科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员、使用科室负责人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共同签字入库。必要时由厂方或卖方派员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签名入库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

  4、10万元/件(台、套)以上和进口设备,必需经过商检(进口设备),由厂方或卖方派员安装调试合格后,由设备科负责人、使用科室负责人及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入库或办理出库交使用科室领用[其中50万元/件(台、套)医疗设备,由主管院长主持验收]。

  5、所有医疗设备和医疗用品,必需由保管员填写领用出库单,交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签名后凭出库单到仓库领用。

  6、调试中发现问题,主办人员应与厂商联系,及时解决。

设备管理制度14

  第一条油库配备消防应急器材、设备是保障油库安全,贯彻“十项标准”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体现。为做好库区安全消防环保工作,有利于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环境污染等,对所有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应实行分区包干管理。

  第二条油库应绘制消防应急器材布置图。各作业现场、后勤供应区、行政管理区等应按图要求置放消防器材。设备应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该区域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

  第三条各部位消防应急器材的数量、规格、种类不得低于国家规范配置要求。并设立卡片、注明负责人和换药日期。器材、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保管、维护、保养标准。消防器材的保养参照设备保养的要求进行实行“四定”。室内器材:外观整洁,摆放合理,附件齐全完好。标记清楚准确,表面无锈蚀、霉烂、灰尘。室外器材:摆放整齐合理,无严重锈蚀,标记清楚准确,附件齐全完好。灭火器夏季避免曝晒、火烤。

  第五条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一次喷枪(嘴)皮管,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封口玻璃及安全阀是否完好;手推车式消防器材的轮子转动是否灵活。每月检查一次消火栓、水带、沙箱、铁铲、水桶。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氧化碳灭火机重量;每月检查一次干粉灭火器的压力。每半年抽验一次空气泡沫液质量,每半年做一次空气泡沫混合器的检查校验,做好检查记录。油库安全委员会对包干区域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战备器材应与训练器材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补充应有计划,使用或进出库应有台帐。

  第七条消防器材库房的'消防应急器材必须分类摆放和整洁,设置管理保养标签,建立登统台帐,每月盘点一次。消防、应急器材的出、入库应有凭证。

  第八条消防应急器材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卫生工作由消防泵房值班警消员负责。

  第九条消防应急器材未经领导同意,或非紧急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奖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列入年终安全承包目标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随意挪用、有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参照《石油库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设备管理制度15

  一、氧舱设置

  1.凡是使用医用氧舱的单位,必须是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者。

  2.在购置氧舱时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3.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①《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②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③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空气加压氧舱安装调试好后,要有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并应有生产厂方、医院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使用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氧舱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1.在医院领导和医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设备管理工作。

  2.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由各医院专职或兼职设备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氧舱的大修由指定的专业厂家负责。

  3.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4.医用氧舱设备系统必须维持正常工况,不得带病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5.医用氧舱的维修与保养只能在非治疗期间进行。

  6.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7.氧舱工作场所,如治疗厅、候诊室、机房等,均需设固定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氧舱应设有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氧舱安全。

  8.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9.所有在用的各型氧舱均必须通过医用氧舱安全技术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氧舱应一律停止使用,检查结果由氧舱使用单位报湖南省医用高压氧质控中心备案。

  三、氧舱查验制度

  1.在每舱治疗前必须由设备维护者和操舱者遵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并填写氧舱查验表和签名。

  2.在开舱前进行供电、供气、供氧及舱内照明、通讯、报警、氧浓度监控、彩色电视监控、空调及每个座位的吸排氧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后立即填写查验舱,如合格才可准许操舱人员开舱。

  3.对查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暂不能处理者,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4.治疗完毕设备维护者对所用舱体进行验舱,验舱内容为照明、报警、通讯、氧浓度监控、摄像、空调、吸、排氧装置等。经验舱发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维修。

  四、氧舱对压缩空气和氧气的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压缩空气和氧气贮备。大、中型氧舱的压缩空气贮量不能少于所有舱室加压一次和过渡舱再加压一次的要求,小型氧舱贮备的空气贮量必须满足舱室加压两次的要求。

  2.医用氧舱所使用的压缩空气要求:①无油;②无杂质;③无味;④无有害气体;⑤冷却。压缩空气中,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所示限度。

  3.氧舱所使用的氧气必须是医用氧或液态氧。

【设备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06-07

设备的润滑管理制度06-04

设备材料管理制度12-04

设备仪器管理制度06-23

设备维护管理制度05-25

设备保养管理制度09-23

设备项目管理制度08-15

设备日常管理制度11-09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1-05

设备管理制度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