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
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
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2、不准在工作室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自行车、废旧物品等。
4、不准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
1、医院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楼道、会议室、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卫生员负责。
2、各科室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
四、责任要求:
1、卫生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每次清运完后要保证垃圾车周围的清洁。
2、卫生专管人员定期安排垃圾箱的'洗刷和消毒,定期好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蚊蝇等。
3、医院各科室应认真执行周末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批评意见。
4、全院员工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成果。
5、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科室环境卫生检查员每周对卫生保洁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强化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厂区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适用范围
厂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含附图未标明到的)
三、内容
(一)日常卫生工作
依据公司现状及今后生产的持续发展,厂区公共区域混凝土地面的卫生清洁分项进行:
一是每周一、二、五、六、星期天,公司清扫车将能行驶的混凝土路面全部清(洗)扫干净,4名清洁工负责清扫车未顾及到的边缘及死角的清扫(含清扫车临时停车的遗弃物),2名(1男1女)清洁工每天上午9~11时负责三座公用(男女)厕所、浴室的清(洗)扫,下午与清(理)扫路面、水沟的清洁工汇合,一同清扫路面、水沟;4名清洁工(2男2女)负责所属责任范围内的水沟清理,如遇大雨天气(初级雨水含尘泥较多)过后,全体清洁工全力赴地清理水沟,确保排水沟干净;同时注意日常水沟的巡回检查,发现水沟内有塑料袋、烟盒、矿泉水瓶、石块、木棍、废铁等垃圾,必须及时清理。二是无清扫车如车辆的`维护或周三、周四出现较多泥尘、垃圾时,全体清洁工都要全力以赴将所属责任区进行全面清扫,绝不允许留卫生死角。
(二)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卫生工作
节日或重大活动: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公司、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大型活动。
1、节日或重大活动的前一周,必须把所属责任范围内的水沟进行全面地清理,达到规定的要求;
2、厕所、公共浴室、道路仍以日常的清(洗)方式,必须坚持达到日常卫生标准。
(三)卫生清洁范围包括:
1、由企业厂大门(栏杆境内)向东主运输主道至选矿分厂原厕所南墙面为界点;再由东主运输道三叉路向氧化锌分厂配料仓旁延伸,以路面混凝土限车速坡对直为界点;
2、由厂大门口(栏杆境内)往南面主运输道一直延伸至西主运输道,到配电所西南方向全混凝土地坪为界点;
3、由制氧站西侧(所有混凝土)路面经成品仓库前至氧化锌分厂二号窑东面分界点(即待建三号窑基座西面对直线);
4、厂区公共区域水沟、公共厕所、浴室及一些公共卫生死角的清洁,其卫生清洁范围包括:
1)水沟共有6条:第一条是企业南面主运输道旁水沟,由雨水排水口(厂门保安室后)至事故应急池旁水入口闸板处为界点;第二条是质检中心(化验室)楼后水沟,由原导水出口处至厂大门(东面围墙对直线)为界点;第三条是东主运输主道旁水沟(主要清理表露部份水沟,情况特殊时,配合清理渣液收集池内的淤泥);第四条是氧化锌分厂二号回转窑窑尾(对直线)至成品仓库旁;第五条是成品仓库前水沟;第六条是成品仓库后水沟。
2)公用厕所共有3坐:一坐设在材料库对面,第二坐设在事故应急池旁,第三坐设在配电所西侧;三坐公用厕所必须坚持每天清(洗) ,打扫干净。
3)公用浴室一坐,使用期间,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清冼干净,停用期间,必须把门锁好。
4)公共卫生死角的清理:如厂区公共卫生责任区域示意图未标明到的公共区域都列为卫生死角。
四、厂区公共卫生规范
1、公共主干道清洁卫生基本标准:
1)公共主干道上无垃圾如纸屑、瓜果皮、矿泉水瓶,纸壳、塑料、木棒、废铁、石(粒)块等杂物、无明显积尘积水;
2)公共主干道两旁无裸露垃圾(如纸屑、瓜果皮、矿泉水瓶,纸壳、塑料、木棒、废铁、工业建筑垃圾等杂物)、无卫生死角、无蚊蝇虫孳生地,无脏、乱、差现象;
3)清扫除的垃圾,必须立刻装车,送到指定的垃圾置放点;
4)完成清扫道路后,应认真检查全部路段有没有未清除干净的垃圾,所有的路面(含两旁)应保持全天候卫生标准。
5)爱护公共设施,定期冲洗手推车,车身要保持干净,无明显污垢和积尘,绝不允许损坏道路两旁设施;
2、公共雨水沟的清洁卫生基本标准:
1)雨水沟无积泥、垃圾?如积泥、纸屑、瓜果皮、矿泉水瓶,纸壳、塑料、木棒、废铁、石块等杂物存积现象,沟底见硬化底;
2)沟渠旁2米范围内无杂草丛生现象;
3)水沟积矿泥厚度约1公分时必须及时清理;
4)必须让每一条雨水沟保持水流畅通,每条水沟两边不许有碍保洁工作的任何堆积物;
5)无雨天气,雨水沟底必须无水痕迹,若出现流水或冒水情况,必须查明原因或处理,未能处理的,及时报告。
3、公共厕所卫生要求
1)公共厕所为清扫、水冲擦冼式卫生清理保洁方式,有专人负责,每日清扫保洁;
2)做到墙面、间隔墙无乱贴乱画,坑位、门窗、墙壁、灯具清洁卫生,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积水,蹲坑、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勾眼刺激臭味; 3)公共厕所男女入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醒目标志,厕所内部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4)贮粪池有盖、密闭,粪便不漫溢;
5)厕所周围5米范围内无鼠及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无垃圾,无蝇蛆、蛹;
6)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四害消杀,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
4、公共浴室清洁卫生基本标准:
1)公共浴室气窗应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应满足最基本的条件;
2)浴室墙壁上无蜘蛛网或墙上、窗台上无积灰,浴室间无有害人体的虫类等物质;
3)清洁工应每日上午11时前将浴室进行全面地清扫(含门道、楼梯)或浴室内地扳的冲洗,必须保持排水道的畅通,清洗地板后,应将地板水清走,保证无积水;
4)清理出来的垃圾必须送往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检查清洁卫生工作完成后,应将清理工具归整摆放好,关好电源,将门锁好。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
一、巩固村庄整治成果,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二、村长和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对农村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宣传工作。
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由村两委干部、党员等负责包干,定期清扫,门前屋后由村民自行包干,每天打扫。
四、各个家庭清扫的垃圾不得随意乱放,统一放到垃圾箱内。
五、每个家庭内的'卫生整洁,家具摆放整齐有序。
六、各个家庭厕所确保干净整洁,渗透物需要经化粪池分级处理,严禁直接排放村内沟渠。
七、公共场所、村内主要干道路边、休闲场所以及活动场所,不准乱堆放柴草杂物,不准堆放垃圾。
八、各个农户必须做到科学用水,节援,严禁自来水不关,浪费水源。
九、环境卫生,人人有责,大家互相监督,爱护公物,保护绿化。
十、希望全体村民认真遵守本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办公区域以及工厂车间、仓库等,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与办
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持续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持续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掉显视屏,节约用电。
7、员工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或下班后需将座椅推至办公桌下。
四、部门办公区域的维护
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按要求每人每一天清洁自己的桌面和场地,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2、如多个部门公用同一间办公室,则须指定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3、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4、每一天下班时,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电源、门窗关掉;当天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务必关掉所有空调、门窗、电源(尤其是计算机电源)、饮水机、茶水机、锁好门方可离开。
五、公司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公司公共办公区域包括会议室、卫生间、走廊、楼梯(含护栏、扶手)、门窗、玻璃,每一天早上在9:00之前,清洁工将所有公共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扫一遍;
2、会议室的办公桌椅擦试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桌椅、门窗、文件柜等物件进行一次清洁。
3、不得在办公室的通道处摆放物品、杂物,阻碍通行,影响美观。
4、员工应注意持续地面、墙面及其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5、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持续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掉电器、电源照明。
6、定期整理办公物品、把不需要的、过期的、作废的资料、书记、杂志、报刊、物品、文具等清理出来,把需要的、常用的、不常用的一一分类保管,持续正常办公物品的取用方便、准确。
(1)个人部分:桌面、桌底、抽屉、橱柜;
(2)公用部分:储藏室、文件柜等。
7、每位员工都应爱护花草等绿色植物,尤其是办公区域的植被,严禁在办公区域的花草植物盆内乱倒水、茶叶、赃物等影响植物生长。
8、办公区域所有的绿化植物由园艺公司每周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剪等工作,公司自行购买的绿化植物由就近员工每周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六、环境卫生打扫标准
1、持续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持续门窗玻璃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无手印、水印、灰尘。
3、持续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持续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无手印、水印、灰尘。
5、持续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持续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持续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持续清洁、摆放整齐。
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8、桌面及办公机具表面、角落无灰尘、污垢。公共物品摆放整洁。
七、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八、监督与检查
1、公司行政部不定期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要求责令整改,视状况
通报批评,并罚款20元。
2、公司行政部理解员工对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九、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2、本规定自总经理签批之日起开始执行。
总经理:
签批时间:
拟稿:行政部
审核:
打印:
抄发:各部门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5
1、保持餐厅地面的清洁干净,若液体或食物溅落在地板上时,要立即擦拭,定期对大理石地面托擦、清洗、抛。每天收市后定时对地毯吸尘、清洗干净工作。
2、保持餐厅墙壁的洁净,每天清洁1。8米以下的墙壁一次,每月定期安排清洁1。8米以上的'墙壁和天花一次。
3、保持餐厅门窗及玻璃的清洁,每天要清洁门窗玻璃一次,雨天和风天要及时擦拭。
4、每月定期清洁餐厅的各类灯饰和通风口一次。
5、每餐后认真清洁餐厅的餐台、餐椅、操作台和餐车。
6、每餐桌客人用餐离开后要及时认真清洁餐桌、餐椅的卫生。
7、收市后清洁餐桌的餐牌、花瓶、糖盅;每天一次换新花瓶中的水,以免苍蝇、蚊虫的滋生。
8、每天开市前做好苍蝇、蚊虫的消杀工作,管家部定期对餐厅进行蟑螂消杀。
9、管家部要每三天对餐厅做一次室内空气消毒,使用前必须认清其性质、适应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6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保持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
3、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箱)或地点。
5、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可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6、在私家花园内种植花草树木不影响公共区域整体绿化效果,不可对邻里居家安全、采光等造成不良影响,并自行做好绿化养护工作。
7、不能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晾晒处除外)。
8、不能违反政府规定,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9、不可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动物(如犬类)及政府明确禁止饲养的具有侵害性、易传染疾病的动物,不可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做到:
a、遵守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b、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应拴上犬链牵引,并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c、不可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投诉,应自行将动物迁离本物业管理区域。
10、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1、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不可在玻璃门窗上张贴报纸,以免有碍观瞻。
1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排水管道,防止随处滴漏。
1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维修正常后再使用。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7
为了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居住者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a、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处保洁人员是保持本小区清洁卫生的直接责任人,卫生保洁员必须做到:
(1)每天清扫小区内公共场所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2)天早上6:30-9:00,下午13:00-15:00清扫绿化带、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二次。
(3)每天清运垃圾两次,早上9:00-11:00,下午15:00-17:00各一次。
(4)每天清扫擦抹楼道、扶手一次。
(5)每天清洗垃圾桶及每三天清洗垃圾桶周边一次。
(6)每周药物杀蚊、蝇、虫,春夏季二次,秋冬季一次。主要是垃圾桶、暗沟、排水、排污等处。
(7)每季度疏通窨井一次。
(8)卫生保洁员在当班时间发现不卫生现象时,应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较大,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组织人员进行清除。
(9)管理处所有员工均有维护本小区卫生义务。对不卫生现象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的.,视为失职,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到辞退。
b、业主住户的责任义务
本小区业主、住户、进入小区来访者和装修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小区卫生,必须遵守:
(1)业主/使用人须将生活垃圾袋装,并系上结,于早上8点,中午1时前带到楼下投入垃圾桶内,以便保洁员及时清运,不得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楼梯间。装修垃圾必须袋装、扎好口,搬到楼下指定地点堆放,以便保洁人员及时清运。
(2)严禁任何人员在小区内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瓜皮及果壳。
(3)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4)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油漆存余物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业主/使用人应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5)小区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费用,如儿童所为,则为家长负责。
(6)小区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和无养犬证的家犬。
(7)业主/使用人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能将废物弃置走廊、楼道或公共所。
(8)小区内商业网点、娱乐场所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走廊堆放物品扩大经营场地。应在适当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蝇孳
(9)业主/使用人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
(10)自觉遵守嘉兴市环境保护规定,控制噪声、噪音的产生,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5分贝,在居民休息时间严禁制造任何噪音。
(11)车辆进入小区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走、行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装卸货物应保持清洁,不得将货物撒落在小区内。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8
一、乡成立以包片领导为组长,包村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
二、乡督查组负责对包片各村环境卫生整治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乡环卫领导组汇报。
三、村督查组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状况每天进行督查。具体内容:
1、必须实行每日不定时对全村环境卫生巡查的'办法,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
2、对环境卫生较差,清扫不彻底的区域,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随时随地进行抽查。
3、对全村保洁员、清运员的保洁质量监督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对重点区域要经常性跟踪巡查,并督促责任人加以落实保洁。
5、随时随地制止一切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随地吐痰等一切不文明卫生行为。
6、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9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产系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各科队办公室、会议室、澡堂、厕所、花坛、门窗等办公场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机电机修工房的卫生。
二、卫生管理的'标准是:所有人员务必着装上岗,持续个人卫生;室内外门窗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档案柜内各类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打印机、配电柜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澡堂墙面、地面清洁干净,下水无堵塞,各种洗浴设施完好;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机电、机修工房内外维修设备摆放整齐,维修人员着装统一,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各种车辆(包括叉车、三轮车等)要时时持续车内空气清新,车外洁净无尘等。发现一处不贴合以上标准的0,罚款50——100元。
三、生产系统办公室负责各科队卫生管理、督促检查和评比;
各科队负责人为本科队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职责人;各岗位员工是自己工作范围环境卫生的直接负责人。
四、办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组织各科队负责人统一进行卫生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准确记录,每月汇总,对成绩好的进行表扬,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和督促更改,并把每次检查和每月汇总结果在公示栏公布,对排行最后的科队进行处罚。
五、各办公室内严禁抽烟,办公及经营场所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发现一处,扣除负责人50——100元。
各科队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务必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内清扫干净;要认真对待环境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用心主动地搞好生产系统环境卫生。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0
为确保全园各处室、各班教室及室外卫生区整洁美观,给全园师生创造一个洁净、优美、舒心的学习,工作环境,展示我园风貌,结合目前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卫生区域
1、各班的教室、卧室及楼道、楼梯卫生责任区。
2、幼儿园分配的.临时或突击性清扫区。
二、清扫要求
1、每天各班教室要清扫三次(早晨、午饭后、下午),确保全天候清洁、整齐、规范。
2、每周一为全园大扫除日,以确保教室、卫生区及宿舍洁净无死角。
3、临时突击性清扫任务的完成既要迅速更要高标准。
三、清扫标准
1、教室:地面、墙壁、黑板、门窗、用电设备、桌椅、玩具柜、书架等室内所有的物品,清扫工具,室内布局均要做到整齐、整洁、表面干净,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污迹,无积灰蜘蛛网,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糖迹,无垃圾。
2、卧室:室内无蜘蛛网,墙壁、门窗、物品柜、桌椅(凳)等处无乱涂乱画痕迹,无积尘、室内无乱牵绳索,无乱挂衣物,乱沾乱贴,地面拖洗干净(含床下),无污水,无纸屑果皮;被褥折叠摆放整齐统一;日常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及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
3、楼梯、走廊:楼梯、走廊地面要打扫干净;墙壁、室外护栏用抹布擦干净、天花板、墙角等无蜘蛛网;及时倒垃圾。
4、厕所:地面、便池旁无垃圾,墙面无乱涂乱画。
5、室外卫生责任区:整洁、美观。做到"六无"即:无痰迹、无积土、无果壳纸屑、无刻画、无废弃物、无垃圾。
6、各科室办公室卫生标准
1、办公室地面整洁,桌面物品摆放有规则,不凌乱,电脑、电话机、热水瓶等要妥善并保持清洁,办公室门窗无灰尘,卫生洁具摆放整齐,废纸篓保持基本清洁。
四、检查及情况通报
每周一大扫除,另外园长不定期突击检查。
每周一班长例会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和教师月考核成年底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挂钩。
幼儿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记录登记,要求各种记录完整、准确及时,按时对各种资料进行统计处理。
一、幼儿入园时,做好幼儿体检记录,登记是否有过敏史。
二、各班老师做好幼儿每日出勤登记,每月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出勤率统计。
三、各班老师做好全日观察记录,园领导随时抽查记录情况。
四、每月按时检查预防接种情况,年底做预防接种率统计。
五、认真做好卫生宣传、事故分析处理记录。
六、及时登记意外事故,坚持进行意外事故分析。
七、每天晨检、午检、并做好记录。
八、对幼儿的每次身体检查、职工身体检查均做好记录,根据情况对幼儿体格发育,膳食营养,进行分析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家长。
九、做好各种卫生检查记录。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1
一、办公室物品摆放标准
1、办公桌、计算机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可摆放过多物品,也不能摆与办公无关物品。
2、柜内书籍、资料、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柜顶不可摆放任何物品。
3、保温瓶、扫帚、抹布、报纸等物品要在合理位置摆放,不可放在明显位置、随处乱放。
4、室内办公桌隔板或临近的`墙面上不能张贴、悬挂各种宣传画、年历、资料、备忘卡片等。
二、办公室卫生标准:
1、办公室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水渍和杂物。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办公电话及柜内物品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3、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灰尘。
4、墙壁、天花板无蛛网、污迹和脚印,无乱写乱画。
5、使用的电脑主机及键盘时常擦洗、保持清洁。
6、午餐后及时清理桌面、地面,不能有剩余饭菜。
7、要注意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乱扔垃圾。
8、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三、办公室卫生制度
1、必须有值日安排,责任落实到人。
2、坚持每天三次打扫卫生。
3、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不留卫生死角。
4、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卫生。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场;
(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 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场、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将清掏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其执行职务的,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将发现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通报后未及时查处,致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相互脱节,情节严重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举报、投诉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未将处理结果答复署名的举报、投诉者的;
(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使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而致责任区的市容环境脏乱的;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和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履行组织清扫保洁的责任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或者未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导致市容环境脏乱的;
(五)作为管理维护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倒塌、损坏的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清理、修复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的;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活动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投标的;
(九)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3
为了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使本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xx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xx村村委会是本村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本村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各社建立一个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村委会设立垃圾清运小组,定期对各社的垃圾池垃圾进行清运。
2、村委会要根据本村的道路、居住区、公共区域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专职保洁人员对责任区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并安排村干部作为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
4、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社的日常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5、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社社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村委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农户庭院卫生由农户自己打扫,要做到一天一小扫、一月一大扫、一季一整顿,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无炉灰粪堆,中后院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三、垃圾清运制度
1、保洁人员负责收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垃圾车、垃圾桶内的垃圾原则上每天收集一次,利用早晨和下午傍晚的时间进行收集清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垃圾池内的垃圾原则上一周清运一次,如有重大检查或垃圾外溢情况时应按要求及时清运。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村支部书记为本村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村委会成员和各社社长组成xx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本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并进行每季一小评、年终一大评的“卫生文明户”评比活动。
3、采取评选“卫生文明户”的方式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好的农户进行宣传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4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产系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
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各科队办公室、会议室、澡堂、厕所、花坛、门窗等办公场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机电机修工房的卫生。
二、卫生管理的标准
所有人员务必着装上岗,持续个人卫生;室内外门窗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档案柜内各类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打印机、配电柜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澡堂墙面、地面清洁干净,下水无堵塞,各种洗浴设施完好;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机电、机修工房内外维修设备摆放整齐,维修人员着装统一,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各种车辆(包括叉车、三轮车等)要时时持续车内空气清新,车外洁净无尘等。发现一处不贴合以上标准的0,罚款50——100元。
三、生产系统办公室负责各科队卫生管理、督促检查和评比;各科队负责人为本科队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职责人;各岗位员工是自己工作范围环境卫生的.直接负责人。
四、办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组织各科队负责人统一进行卫生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准确记录,每月汇总,对成绩好的进行表扬,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和督促更改,并把每次检查和每月汇总结果在公示栏公布,对排行最后的科队进行处罚。
五、各办公室内严禁抽烟,办公及经营场所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发现一处,扣除负责人50——100元。各科队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务必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内清扫干净;要认真对待环境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生产系统环境卫生。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5
1、为维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制订本制度。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皆依本制度实行。
3、各工作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4、各办公区域的卫生由各成员自行负责日常整理、简单打扫,公共办公区域、董事长以及各老总办公室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整理。
5、办公室卫生每日应早晚两次整理。中午12:00以前将各办公区域进行整理。晚5:30以前,清扫各办公区域并整理桌面上的`办公物品,做到办公物品和文件整齐摆放。
6、每个员工有义务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7、各员工打扫办公室卫生时,应先将桌面、电脑、打印机用干净抹布擦拭干净,然后将废弃物倒掉,更换垃圾袋。
8、前台接待员每日对各办公区域进行卫生巡检,监督各办公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对各办公区域进行卫生考核。
9、公司设置常用卫生用药品并存放于总裁办处,以便员工取用。
10、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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