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一、坚持开好科内每星期的监控例会,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二、每天由维检员对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和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成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书面向监控室主任汇报。主任负责落实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凡限期整改的安全监控隐患,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监控室主任。
四、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一次罚款50-1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五、当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有由公司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罚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一,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使隐患发现及时,治理到位,确保隐患不发展成事故,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区域。
三,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术语定义
无
五,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安检部制定。
安检部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六,要求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生产。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公司必须保证隐患治理所需人员和经费。
公司应设置重大隐患治理台账。生产车间班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治理,并登记。如该隐患治理超出其能力范围,要及时上报,并登记。如该隐患不排除,危及人身安全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应立即采取停机等措施,事后再向有关人员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有效的防控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责任。
公司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治理。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公司应对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公司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车间应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时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记录
《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台账》
《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整改通知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切实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促进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安监总管三[20xx]103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要求
2.1隐患排查治理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是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2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3 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3.2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3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4.1 隐患排查方式
4.1.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公司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4.1.2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
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4.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4.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1.5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4.1.6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
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 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4.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4.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4.2.1 公司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 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小时,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
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公司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4.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 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4.1 安全基础管理
4.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1.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4.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4.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4.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4.1.7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4.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4.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4.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4)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4.2.5 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4.3 工艺管理
4.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xx〕116 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4.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重点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4 设备管理
4.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4.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 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5 电气系统
4.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5)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系统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5.1 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公司级。
5.1.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5.2 隐患治理
5.2.1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基层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2.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5.2.4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2.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2.6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
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4 奖惩
5.4.1 企业各级领导对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对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时表扬和奖励。
5.4.2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和拖延整改时间或不积极整改安全隐患的人员,要对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第一条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励:
(一)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二)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按文件或条例执行>。
第三条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技安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监部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是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中国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具体规定:
一、公司各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给施工现场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错判、防瞒报)、“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职能部门监管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三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是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隐患定期巡查记录和自查、自改和销案的有关情况;八是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 检测、使用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做到“三个结合”: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 和技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公司职能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监督检查效能。应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并突出重点,加强对建筑起重设备、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高大模板及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边和洞口防护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
六、公司职能部门每月应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监督各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治,确保整改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的状态。对查出的隐患应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重点监控。对整改不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顿;对因整改不力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司安全处每季度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部阶段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布置、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有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结果纳入总公司对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迅速反应、果断应对、依法处置。要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每个月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各项目部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最大限度杜绝施工现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与防治安全事故和隐患有关的重要事项。用于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等项目。用于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四、具体用途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按年度预算执行,其申请、审查和监督等事项另行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
一、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二、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每月向县安监局送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每周向煤监站报送一次,由我矿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信息档案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我矿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我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精选资料
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环节执行和过程落实,推进“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我矿所有部门、区队。
第三条、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从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认定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xx]13号)。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xx]100号)。
第四条、从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来分,安全隐患分为A、B、C、D三级:
A级:须报请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必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必须由矿解决的安全隐患。D级:队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安全隐患按专业种类分为管理、“一通三防”、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防治水和其他。
第二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为了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工作领导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通风队、机电设备管理部、地测队、安监站、调度室、辅运队、党办、经营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安监站站长
(一)领导组职责
1、每季度末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2、协调解决生产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安排部署重点时段、特殊时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研究解决各系统确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对所存在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整理,并对A、B级隐患及时上报;
2、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3、负责对各生产区队和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考核和通报。
(三)职能部门职责
1、安监站: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生产技术部:负责采煤、掘进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机电部: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通风队: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5、地测队:负责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6、经营办:负责落实安全费用计划,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辅运队:负责辅助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调度室:负责调度信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调度系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8、党办:负责组织青岗员、群监员及党员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长是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我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业务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组织各业务部门成立隐患排查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矿长及安监站负责我矿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工作。
第八条、我矿要结合实际,进行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
隐患排查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综合排查内容包括组织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与流程建设、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要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我矿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设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九条、我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区队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第十条、各隐患排查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确认A、B、C、D四个等级,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由区队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建立事故隐患档案信息。
要安全办公会,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时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各类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组织相应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矿长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监站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要按月度、季度、年度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并于每月3日、次季度首月3日、次年1月3日前将重大安全隐患月报、季度总结(含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报表)、年度总结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A级、B级及突发性灾害(包括自然灾害)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总调度室、生产管理部以和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实施安全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
第十五条、实施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公司挂牌督办。对自动升级的隐患,安监站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进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坚持复产(复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十七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的',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八条、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1、每查出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0元。
2、每查出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元。
3、每查出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
4、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5、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6、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7、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安监站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行重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任何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安监站、矿领导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核实并督促整改。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xx煤业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职责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职责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状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职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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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职责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职责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雨季防治水工作,特制定我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
2、加强煤矿雨季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要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
3、加强煤矿雨季水患排查治理力度,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
4、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
5、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6、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7、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
8、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五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予以公示,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发现后的3日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
(六)注意事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一)在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三)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实施公告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向发出公告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公告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进行认定,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确认其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公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销号公告。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区安监局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的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并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五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定期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等;
4、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有关政府的网站发布;
(二)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编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
(四)其它形式。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1、施工前,副队长、小队长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队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副队长和小队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副队长和小队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副队长、小队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监护工作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一、各类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为了建立xx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增强各类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总经理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及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隐患治理及时到位。
(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和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3、对公司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各种隐患。
4、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外包施工队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时刻掌握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6、对危及作业场所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总经理,组织安全处、技术处、采区主任及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分管副总经理对所分管单位作业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加强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不得推诿、扯皮。
4、协助并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按时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处下达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各项整改指令。
(四)安全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做好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安排的安全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活动,对公司所有采区坑口、选矿厂、尾矿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实施监控治理。
4、对外包施工队和群采坑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
协调和监督管理。
5、组织本处室人员,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季、每年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宽城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
6、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进行复查。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
7、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安全处安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各采区坑口、选矿车间、尾矿库等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2、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3、按时完成安全处长交给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六)技术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布置井巷工程,确保矿山各生产系统达到矿山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要求。
3、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涉及矿井工程方面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坑口施工整改。
(七)技术处工程技术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经常深入矿山各类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技术处长或安全处长汇报。
(八)设备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矿山、选矿厂等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副经理汇报。
2、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关于矿山机电、提升运输等设备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施工。
(九)企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涉及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程项目和需要购置的设备、材料,尽快给予安排、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所必须的管理条件。
2、严把井巷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技术处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的井巷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
(十)财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3、每季度末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报安全处备案备查。
(十一)采区主任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采区主任对所分管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负责,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2、对所分管的所有采区(坑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监督施工队或坑口负责人进行整改,调动采区(坑口)负责人和员工的积极性。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5、及时向安全处和安全副总经理反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十二)外包施工队队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外包施工队队长对所承包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采区坑口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整改标准和整改进度整改,不得拖延,不准扯皮。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保证除龙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以外项目的必要的安全费用投入。
(十三)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切实保证本坑口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十四)选矿厂厂长(副厂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选矿厂所有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班必须指派专人对所有作业场所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车间的隐患排查台账。
4、负责进行隐患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按时完成安全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任务。
(十五)班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本班组作业场所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在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员工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到达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象。
4、现场遇有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排查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处理。
(十六)普通员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员工对本人工作岗位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努力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3、及时发现和处理自己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4、对威胁自己或他人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撤离危险作业场所,排除后再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5、对坑口负责人或班组长安排的隐患治理工作,必须积极主动按时完成。不得推诿扯皮,影响隐患治理工作。
6、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造成事故隐患。
7、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危险状态。
二、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制定本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财企[20xx]16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工作。
2、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3、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4、对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5、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落后的采矿方法和生产设备,努力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6、公司总经理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三、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所有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职部门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当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3、安全处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4、各采区(坑口)、选矿厂车间及尾矿库负责人,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5、一般事故隐患,有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概算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在未得到治理之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7、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8、各单位(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
9、安全处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0、安全处要对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部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11、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2、公司安全处是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督促有关的隐患治理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四、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安全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负责协调解决;主管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理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上报县安监局。
4、安全处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1)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处负责登记。
(2)各采区、选矿厂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本车间、部门自己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报公司安全处进行登记建档,统一协调整改。
(3)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地点、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6、公司安全处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坑口及车间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处督导整改。
7、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部门责任人要向安全处书面或口头汇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整改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如发现问题,按企业相关制度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1、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采区主任、坑口负责人和安全处等职能部门报告或举报。
2、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核实并组织整改。
3、奖励/公司对下列隐患排查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每条隐患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2)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企业财产和救护人员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每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4、处罚/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章行为,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提出严肃批评。
(2)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加重处罚,给予200—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工作,进行3—5天的安全再培训。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全处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4)对于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对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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