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制度大全[15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施工安全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施工安全制度1
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施工措施编审批及实施工作,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2编制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xx);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xx;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xx〕407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3-20xx;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20xx版。
3工作要求与内容
3.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经过审批;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
3.2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3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3.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3.5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施管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3.6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3.7施工作业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二级风险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队长签发,三级及以上风险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工作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3.9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3.10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3.11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时,应掌握所编制的施工项目和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对该项施工的主要施工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11.1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指出安全风险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针对风险管理不利因素,要优先采取改变施工组织等针对性措施,降低三级及以上施工工序风险等级。
3.11.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11.3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对施工人员带来的风险,从技术上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危险;
3.11.4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11.5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3.11.6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3.11.7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出现时针对性的预防与应急措施。
4工作考核
4.1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依据反违章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施工安全制度2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二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
2、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的,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施工安全制度3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一标段
安
全
管
理
五
项
制
度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部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施工工班负责本班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施工班组应当具备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施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五条
各个施工班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项目部对建施工班组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班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各班组对本班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项目部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要求的,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各班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
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参建班组安全责任要明确,要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现场文明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费要计划使用,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提前计划。拟进 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必须完好。施工现场围档、 冲洗台、临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职工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2、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 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 谁负责的目的。
3、本规定实用本项目部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
4、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二条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各单位、部门、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部门、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
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 有关部门上报。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 现隐患及时排除。
6、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7、行政追究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留用、除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各有关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项目部所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带班工点范围主要包括:路面摊铺、拌合楼搅拌、更换板块及其它高风险工点等。
第三条
落实包保责任,贯彻“公路质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 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环水保等目标实现,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条
项目部和沥青摊铺施工队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 有一名领导在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
第五条
施工现场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 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段落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 控制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闽清县“7.9”特大洪灾水毁公路(桥梁)重建工程项目部主要领导包保,闽清县“7.9”特大洪灾水毁公路(桥梁)重建工程项目部各部室人员和施工队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作业制度,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
高风险工点实行闽清县“7.9”特大洪灾水毁公路(桥梁)重建工程项目部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并督办旁站情况和检查带班制度落实。
第八条
闽清县“7.9”特大洪灾水毁公路(桥梁)重建工程项目部成立风险工点包保领导组,按类别桥梁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分2个包保组。
第九条
包保工作主要内容:检查重大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检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制度4
施工现场必须有防火负责人,如防火负责人外出,必须指派其他人员负责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严禁穿拖鞋或衣杉不整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不准光膀子施工,要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喧哗打闹,不准在非工作区滞留、闲逛。
施工人员必须胸前配备保安部核发的出入证,对检查发现无证的施工人员不准施工,一律清离施工现场。
施工期间,施工现场不准锁门,以备随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
移动或改造消防设施必须由工程部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严禁其它施工单位随意移动、遮挡和拆卸消防设施。
施工中各种装饰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留出防火通道,可燃垃圾及时装袋,当日必须清离施工现场。
使用电动工具要严守操作规程,使用切割机要选择安全地点,防止切割产生火花刮溅引起火灾。使用锯台、刨台产生的刨花和锯末要随时清理。
装修使用的易燃材料(如:木龙骨、木制灯箱、棉布装饰物等),必须进行防火阻燃处理,装修施工使用的壁纸地毯必须有北京市消防局的防火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进行油漆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油漆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动火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
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照明线应架空铺设,电线的选型应使用双护套线或电缆线,使用200w以上的白炽灯,其灯口应采用陶瓷灯口,且照明灯与可燃物距离必须保持0。5m以上,严禁使用碘钨灯。
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配电箱应放置在干燥的房间内,箱体必须是不燃材料制成,箱内各种电线接头要安装牢固,并装有漏电保护器,箱体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露天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应有防尘、防雨保护。
施工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却因施工需要安装的临时线应选用电缆线或双护套线,用后立即拆除,严禁使用麻花线。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源接线板要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接线板不准串联使用,插销与插座相匹配,接线板周围不得有易燃物,严禁将无插销的裸线直接插入座内。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任何电加热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必须经中心保安部批准和工程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每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防火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断电离开。
施工安全制度5
1、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新增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才能进入施工现场。
3、进入现场后做好井道厅门防护方可施工。
4、井道施工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5、井道施工不能赤膊、穿拖鞋作业。
6、严禁酒后作业。
7、严禁使用安全带吊装设备。
8、严禁把厅门钥匙借与无证人员。
9、库房内应配备防火设施,严禁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器。
10、走梯施工时,电梯轿顶施工人数不能超过4人。
11、有脚手架施工时,应按要求设置安全网。
12、安全员必须佩戴安全员袖套,如离开工地必须临时指定其他人员负责。
13、开箱物品不能随意乱堆乱放,进入库房的.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库房清洁、无烟头。
14、各电器元件必须防水、防潮。
15、机房导向轮、轿顶、对重反绳轮应放在干燥位置,作好防雨措施。
16、导轨堆放整齐,有保护。
17、厅门、轿门及轿厢壁板不能堆放在库房时表面必须有保护。
18、顶层井道脚手架搭设符合要求安全牢固。
19、对重块压杆坚固且用强度足够的铁丝或钢绳给对重块作二次保护。对重块数须确保电梯不溜车(至少大于轿厢载重的60%)。
20、动慢车后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实验有效,电器开关有效。
21、动慢车前缓冲器必须安装及加油。
22、走车施工在轿顶或轿厢底板上搭设脚手架必须做保护。
23、动车后不能短接机房急停,限速器开关,轿顶急停开关。
施工安全制度6
1、堵漏施工照明用电应将电压降到36―12伏以下,以防触电。
2、配制促凝剂时,操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
3、处理漏水部位需用手接触掺促凝剂的砂浆时,需戴胶皮手套或胶皮手指套。
4、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如所有参加沥青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等全皮肤不得与沥青接触。
5、熬制沥青的`地点不得在电线的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以外,沥青、燃料的堆放场地离锅不小于5米。
6、熬制沥青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水,熬油必须有人看守,熬油量不得超过容量的3/4,下班熄火,一定要将余火熄灭,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7、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板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关闭炉火,严禁向燃烧的沥青浇水,应用干砂或温麻袋灭火。
8、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焊锡,盛油量不得进退过容器的2/3,肩挑或手推车运输时,道路要平坦畅通,跳板要支牢,要有防滑措施,绳具要结实,垂直运输时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屋面上油桶、油壶必须放置平稳。
9、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的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10、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施工安全制度7
为加强公司及项目部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节假日安全巡检制度
(1)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要遵照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表进行值班并定时巡查。
(2)安全值班期间在生产作业时间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有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替班,顶替班领导未到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值班期间应按照安全轮流值班记录制度执行。值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记录的交接手续。安全值班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各施工现场公布,以便及时了解生产安全情况;
(4)公司安全值班计划安排和值班情况每月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司工程部建立安全值班档案。
(二)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1)安全值班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值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3)安全值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保证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三)项目部人员轮流带班职责
(1)轮流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4)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应当向接班的人员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应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六)项目部应建立带班检查制度。应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考核奖惩等。公司将定期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七)项目部轮流带班人员范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主管。本检查表应每月由项目经理编排,值班人员本人填写,不得代签。如在公司检查中发现值班人员无故擅自离岗,他人代签等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施工安全制度8
1、 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 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是火。
3、 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 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知道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 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 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 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谨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气装置。
11、 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施工安全制度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划分方法:
1、优良: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
2、合格: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
3、不合格:当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时;当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时。
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
施工安全制度10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施工安全制度11
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道路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足,意识比较淡薄,这种不良思想倾向比较普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比如,施工作业时,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齐全、不醒目,同时,施工现场没有安排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路段的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和引导,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当前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比较尴尬,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
(二)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购买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文明施工中所需各种标牌、警示牌等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提取,对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生产技术改进的措施费等也提出了要求,但是在实际中,因为工程造价高,道路施工单位资金比较紧张,为保障工作顺利施工,减少了安全方面的投入,导致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不及时、不足额,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及时摆放到位。这样的偷工减料,极有可能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三)岗前教育培训有待加强
因为道路施工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人员众多,有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其中是施工人员中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参与者,其安全施工的意识、技能等对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施工人员中有很多是农民工,安全施工的意识不强,技能不高,因此有必要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要求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安全制度12
施工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器具的管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特制定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2、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器具的配备、保管及检查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
1、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2、以旧换新的安全生产工器具必须有公司的合格证或标志,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好合格证或标志。
三、安全生产工器具的管理
1、安全生产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器具的保管人为第二责任人。
2、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工器具的保管人人事调动时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器具的书面交接手续。
3、安全生产工器具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的专用库房存放。
4、安全生产工器具应做到分类放置,摆放整齐,并在工器具柜内标明工器具名称、数量,应一一对应。
5、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单独存放,不得和其它工器具混放。
6、安全生产工器具应编号正确,绝缘杆、验电器以支为单位,绝缘手套以只为单位进行编号。
7、安全生产工器具根据安监科的安排,按周期进行试验,每次试验后,应有试验部门出具的试验合格证。
8、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等安全生产工器具使用电压等级、试验日期、使用有效期标签贴在工具上。
9、绝缘杆、验电器应标明使用的最小有效使用绝缘长度。
10、接地线应放在专用架子上或柜内,均应统一编号,并应对号入座。
11、安全生产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按名称、数量、试验周期为主要内容建立台帐,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
12、安全生产工器具专用仓库的湿度超过规定时应及时进行烘干。
13、应建立专用安全生产工器具文件夹,台帐、试验卡片、检查记录放入管理夹内。
14、安全生产工器具严禁移做它用,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借用。
15、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及时检修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16、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安全帽公司按生产部门每人一个配置?送变电安装工程公司由自己配置,由个人保管,部门统一放置,人员调动时安全帽跟人走。
四、安全生产工器具使用
1、在使用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工具箱或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2、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工器具严禁使用,并不得放入安全生产工器具仓库,以防误用,试验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工器具试验卡片应注销。
3、安全生产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必须对外观进行详细检查,绝缘手套还应进行挤压试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4、对安全生产工器具的绝缘可靠性有怀疑时,应认真检查或做必要的试验。
5、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无散股、接地线螺紧固,方可使用,无编号严禁使用。
6、使用后应将安全生产工器具整理好后及时放回原位,禁止乱拿乱放。
7、安全员应每月对安全生产工器具进行定期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生产工器具损坏时应立即上报安监科,以旧换新,不得私自报废。
五、安全生产工器具的检查
1、安全生产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安全员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2、安全生产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是否清洁、完好。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安全生产工器具定期预防性的试验
1、安全生产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规定执行。
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生产工器具如下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生产工器具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生产工器具
检修后或关键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生产工器具
对安全生产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3、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等定期试验由安全监科安排进行检测,安全帽按使用期满淘汰的原则更换。
4、新购置的安全生产工器具应按照《电力安全生产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交接,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试验合格证。
5、安全生产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试验合格证。
6、各部门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试验报告书由各试验部门保存两年。
七、安全生产工器具的报废与更新
1、安全生产工器具报废、更新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2、有下列情况的安全生产工器具应予报废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安全生产工器具报废。
因安全生产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
3、安全生产工器具在使用中丢失或损坏以及经检查、试验不合格需要报废的,由使用班组向本部门安全员反映,经安监部门确认后进行更换或补发,并记录在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4、因违章行为、故意损坏等人为责任的使用、保管、试验不当等造成丢失、损坏报废的,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更新费用。
施工安全制度13
1、对现场的预留孔洞,必须进行封闭覆盖,危险处,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并于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钢管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3、结构施工期间,首层支搭达6米宽水平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5、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米。
6、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7、井字架首层进料口处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的防护棚,其它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各层卸料平台出入口处均应设有安全门,通道两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吊笼定位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准乘坐吊笼上下。
8、结构内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9、井字架口处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的上翻式金属防护门,下底高20厘米,门两边各宽于门口10厘米,门栏刷涂红白相间的颜色,同色间隔20厘米。井字架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井字架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或垃圾通道。
10、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一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安全网封闭。
11、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严密。
施工安全制度14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过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国家和用户高度负责,为了是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合同约定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质量,工程品质功能和使用价值,特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1.按照企业ISO9002质量标准运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强化管理,责任到人。
2.认真搞好项目施工人员质量管理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颁发的保证工程质量的程序、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明确项目质量目标,标准要求,抓好职工培训,争创优质工程。
3.努力学习,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优化工艺提高功效,全面推行样板墙制度,以点带面,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对“四新”技术,明确重点,详细具体,注重可操作性。
4.在认真搞好图纸会审,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加强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审查)管理,加强技术复核工作,强化组织技术交底,强化积累技术质量的全面、科学、准确、及时。
5.控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材的质量,严格选择分包商,通过对其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质量保证能力,信誉调查以及产品质量的实际检验评价,各供方之间的比较,最后中和评价,选定工作关系,在使用前严格进行1书面检查、2外观检验、3理化检验、4天无损检验等四种检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实施工序质量监控,通过对工序活动条件(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和工序活动效果(即工序的过程标准)两个方面监控,通过管因素、管过程,从而实现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过关、转向事前、事中控制。
7.及时准确留存质量过程成果,如砂浆、砼试块,钢筋焊接等施工过程试件,必须及时做好,专人养护、专人送试,及时留档。
8.组织施工质量检验,强化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工序(俗称质量三检)和专业检查(施工组项时检查,项目部每月两次综评验测)工程隐蔽验收、工程预检、基础和主体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实施工程质量优质优价,班组个人奖罚分明,兑现整改坚决及时。
9.从施工顺序和防护措施两个主要环节入手,加强成品保护,按正确流程施工,不颠倒工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按正确的施工方法,保护方法保护好前道工序产品质量。
10.坚持竣工标准,做好售后服务,坚持竣工内容,标准,通过内容分层次自检解决全部遗留,整理好竣工质量,实现工程竣工质量目标,售后服务体现工程质量,坚持24小时内处理好质量投诉,并按季节性,技术性,保修期满三中形式积极主.动回访用户,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推动工程质量的提高。 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做好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下:
1.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建立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
2.高层或多层建筑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搭设封闭或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3.水泥和其他易飞物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不得露天随意堆放,运输时防止遗撒飞扬。
4.指定撒水降尘制度,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疗养区和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采取撒水降尘措施,拆除旧有建筑时,应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
5.搅拌设备上,应安装喷雾降尘设备,降尘装置如损坏,应及时修复。
6.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并及时清理,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
7.施工中易产生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应做封闭式遮挡,安装消声设施和限制作业时间降低噪音污染。
8.晚22.00至6.00禁止进行超过国家燥声限值的作业。
9.严格控制人为噪声,夜间卸料要轻拿轻放严禁大声喧哗。
10.现场存放的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用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施工安全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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