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2 11:25:56 制度 我要投稿

[推荐]泵房管理制度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泵房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泵房管理制度15篇

泵房管理制度1

  DCS系统及工程师站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 DCS系统调试纳入机组调试整体工作中管理,由调试单位归口管理。为了避免DCS的修改对机组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任何人对DCS系统组态修改、逻辑组态修改、操作员站初始化等操作时必须通知调试总指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修改完毕后及时通知相关调试单位。

  2 DCS厂家和程序编制者要保证DCS系统的稳定运行(硬件和软件),并完成系统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协调DCS系统的调试与机组整体调试进度的衔接和调试期间的指挥。负责工艺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

  3调试期间工程师站有调试单位和DCS生产厂家共同管理。DCS厂家主要负责设备硬件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画面修改、各控制逻辑组态修改等工作。调试单位负责机组调试有关的各控制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对DCS系统中的所有文件进行一次备份,并保留下来,重大操作时应随时备份,对任何DCS系统的修改都应有文字台账记录。此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5对DCS系统的投停和保护的投切,必须由调试总指挥同意,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6机柜受电以后的.规定

  6.1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接线时必须先与调试单位联系。并且保证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进行。

  6.2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机柜电源的稳定和可靠,电源配置应符合厂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确定没有强电信号串入,防止损坏模件。

  6.4对机柜内部任何有关模件的操作必须佩带防静电环。

  6.5机柜正常时,必须保持室温正常。

  6.6经常检查模件状态指示灯,发现异常模件及时处理。

  6.7定期进行组态备份。

泵房管理制度2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治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打算和打算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依照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单位的具体,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数值。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部和施工队签订或下达工作打算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事情进行分析和;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治理与经济责任制密切挂勾。

泵房管理制度3

  水泵房是提供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水泵房,明确职责,制定如下标准。

  一、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领导。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

  三、水泵房内所有设备在正常运转下,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主接触器开关每半月检查清洗一次。

  四、消防泵按定期保养规定进行检查,每旬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水泵球阀定期检查保养,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水泵管道每月检查擦洗一次。

  六、水泵控制回路应每月进行一次紧固,检查是否可靠,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七、注意电机运行时的电流、温升情况,声音是否异常,机械是否滑动灵活,定期进行对轴承加油,使水泵达到100%良好状态。

  八、污水池卫生常清扫,水泵、管道常保养。

  九、地下水池、中位水箱、高位水箱的液位阀每周检查一次,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泵房管理制度4

  1、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行。

  2、车辆,由负责办理油本,油本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每辆车加油情况进行登记,司机每次加油完毕,及时将油本交回。

  3、车辆维修由确定修车点,修车由司机向办公室请示同意后进行维修,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指定维修点以外地方进行修理。

  4、无特殊情况车辆应严格实行专人驾驶,车辆管理软件晚上及节假日车辆应于单位院内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

  5、站各科室及养护周末及节假日需出车的,由用车科室主管领导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提出,办公室主管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安排。

  6、司机作为特殊,应服从单位节假日出车安排,车辆管理软件有外出须向领导请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7、司机对自己持有的`车辆资料应妥善保管。

  8、司机应加强意识,经常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断提高驾驶,保持良好车况,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

  9、违反本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10、遇有重大及特殊情况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

泵房管理制度5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设施部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清洁、并认真做好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设备部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设备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五、生活水泵、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在正常情况下,选择开关位置为自动档,所有操作标志均应简单明确。

  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六、运行值班人员要定期对生活水泵房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巡视记录。

  七、水泵房卫生每周打扫一次卫生,生活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水泵每周清洁一次。

  八、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泵房管理制度6

  1总则

  1.1通过对生活水泵房的管理,保证生活水泵房内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环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2本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管辖区域内的生活水泵房。

  1.3凡从事变配电值班、维修工作的人员以及涉及生活水泵房范围内有关工作时应按本规定执行。

  2生活水泵房管理

  2.1生活水泵房应有明显设备机房名称和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的标识;要有指定人员管理,无人作业时,应闭门上锁。

  2.2生活水泵房应保持整洁、清洁、通风、干燥的环境,生活水泵房需每天检查一次环境并在“设备巡检表”上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清洁,并形成“设备机房清洁记录”。

  2.3不允许在生活水泵房内会客,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活水泵房,如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必须得到工程主管的同意,并有专人陪同方可进入,同时在“值班日志”上予以记录。

  2.4所有获准进入生活水泵房的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不得穿拖鞋和汗衫;变配电值班、维修工作人员巡视、保养、操作时,严禁穿短袖衫、短裤,要穿工作服和有效的绝缘工作鞋。

  2.5生活水泵房应符合防水、防火、防潮、防小动物的要求,穿过室内外的'洞口应堵塞,通风口、窗户应用百叶窗和铁丝网防护,以防小动物进入;保持水泵房门锁、门窗、照明和通风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和故障应及时修理。

  2.6生活水泵房不得随意排线和安装其他无关设备,如有需要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主管同意。

  2.7生活水泵房内严禁吸烟,要配备符合法规要求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有效和完好。

  2.8生活水泵房内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报批后监护的动火规程。

  2.9生活水泵房内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晰,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开关状态,不得随意变动和移走警告标识和指示标识。

  2.10在执行上级调度发布的操作命令和工作任务后,应认真进行记录。

  2.11生活水箱应清洗消毒,水箱清洗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一年消毒一次,清洗后水质要取样送市卫生防疫部门作鉴定,并保存水质鉴定书。

  3日常巡查管理

  3.1生活水泵房由变配电值班、维修工作人员负责运行操作及维护保养;在水厂正常供水情况下,须每天24小时保证小区内用户用水需求。

  3.2变配电值班、维修工作人员应掌握生活水泵房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遵守巡查的规章和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3.3变配电值班工作人员应每2小时巡检生活水泵房一次,巡检结束后应在“生活水泵房二次供水设备巡检表”上认真填写记录,班组长每周检查一次并签字。

  3.4生活水泵房内所有管道接头和阀门应无渗漏水;检查水泵控制屏的指示灯、变频恒压供水控制器显示数据、压力表等应工作正常。

  3.5生活水泵每月自动和手动操作试机一次并填写“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确保生活水泵能正常起动工作。

  3.6应检查生活水箱观察孔是否加盖并上锁,钥匙由值班人员管理,透气管、溢流管应用金属纱网包扎,以防杂物掉入水箱中。

  3.7对发现设备存在不正常现象,如轴承温度超过70℃,泵体振动强烈或产生不正常噪声,电机温升超过65℃,运行电流超过额定电流,水泵供水间隔时间超过正常供水间隔时间,应及时检查维修,并报告工程主管。

  3.8设备操作通道和巡视走道上必须随时保证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电缆盖板应完整无缺;电缆桥架及泵房内应无漏水现象。

  3.9主接触器开关每月应检查一次,同时查看有无橡胶、塑料、棉织物的焦味,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接触器的电磁声响是否正常。

  3.10变配电值班、维修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应及时给水泵排气,加润滑油,紧固松动的螺栓。

泵房管理制度7

  高压现场整洁制度

  1、建立整洁值日制,定期清扫,整理,经常保持电气设备及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整齐美观。

  2、室内外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3、消防设施应固定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4、配变站的房屋建筑应达到防火、防雷电、防小动物侵入,防水淹及保持通风良好的要求。

  5、室外场地要经常清除杂草,保持整洁。

  低压配电房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泵房管理制度8

  为了保证水泵房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水泵房为小区主要设备房之一,应有专人负责。

  2、水泵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每日清扫,保持空气流通,禁止吸烟。

  3、水泵房内设各种管道、阀门、焊口、接头等应做到不渗、不漏、不锈,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4、水泵房的'门、窗和各原预留洞口应加纱铁网以避免各种小动物进入水泵房。

  5、每天应对水泵房进行巡逻,检查水泵的运行情况,有无异声、异味,温升、电流变化、压力运行、检查供电设备和供电箱等是否运行正常。泵房的排水系统应保证正常运行,保证水泵房的安全、可靠。

  6、水泵房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外人进入须持副经理级以上人员批示方可进入。

  7、做好水泵房的日检、周检、季检和年检工作,并做好详细维修记录。

  8、生活饮用水箱盖必须加锁、钥匙并由工程部保管。

  9、水箱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杂物和悬浮物,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清洗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专业证书。

  10、水箱的透气管和泄水、溢水管应加铁网,避免小动物爬入水箱内。水箱盖平时应盖好加锁,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

  11、水箱内浮球应定期检查,避免浮球失灵造成事故,水箱无水安全系统应给予试验调试,消毒柜应正常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灯管。

  12、生活水泵应每星期轮换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13、起动后检查压力是否达到设定压力,电流是否在常规状态,泵体是否平稳运行,噪音是否过大,电机是否过热等现象。

  14、查看在压力达到设定压力时水泵工作数据是否正常。

  15、严禁在出水阀未开启时水泵长时间运行。

  16、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稽查一次。

泵房管理制度9

  一、公司领导、外来参观人员(需征得部门和公司同意)在值班员的陪同下可进入水泵房,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门应加锁,专人负责管理;

  二、水泵房内设备设施,由维修工负责使用管理。值班管理过程中作好日常运行巡查、状态监控,做好记录;

  三、水泵房内设备设施应有完整的标识、标牌、使用状态指示;

  四、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五、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工负责操作和运行监控;

  六、泵房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七、维修工巡查时应及时掌握设备实际运行参数并与正常值进行比照、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维修工负责公共区域水表抄表、统计、核对。

泵房管理制度10

  1、目的

  维护大厦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保障公共安全。

  2、范围

  中洲中心设备。

  3、职责

  维修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4、内容:

  4.1水泵房安全操作规程

  一.为确保泵房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特制订如下操作规程,希各机管当值人员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二.当值员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严禁盲目操作。

  三.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配电柜与各水泵之间的联络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四.消防泵、生活泵、喷淋泵、排污泵、加压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选择控制开关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清楚。

  五.在调试、维修有关设备时,必须在工程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人监护才能进行,严禁盲目操作和擅自投试。

  六.为防止错误操作,市电与备用电源的联络将作采用电气、机械双重联锁,所有投运的闭门装置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退出和解锁,功能选择开关日常应放在自动位置。

  七.泵房全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应在控制屏上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并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启动前需将控制功能选择开关放在停机位置。

  2、将所需操作设备的主屏电源开关合上。

  3、把控制电源打开。

  4、完成上述工作后在控制屏上将选择启动运动方式。

  5、停机时应与之相反。

  6、要求当值员工必须全部掌握泵房各管道的.走向,阀门的作用和整个系统的联络运行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泵房管理制度11

  一、根据市政府20号令及有关规定,超过24m以上建筑必须设水泵房,安装消防竖管。

  二、水泵房必须设两台水泵,以防其中一台出现故障,另一台及时启动。

  三、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dn75的竖管,隔层设消防dn75接口,水泵要装泄水阀高层建筑坚管应当与dn100以上地下管路相接,坚管随结构升起。

  四、高压水泵用电要安装专用线路。

  五、室外消火栓一律安装dn75径,每座消火栓的'控制半径不得超过50m施工现场5000m2以下设一个消火栓,5000~10000m2设两个,超过10000m2要以两个递增。

  六、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没有条件安装消火栓的工地,料场应设容量不小于40t的储水池,附设高压水泵。

  七、每座消火栓旁都应设水带、水枪和开关工具。

  八、水泵扬程应与结构的距离、高度应相适应。

  九、水泵房要设全天候值班员,坚守在岗位、值班员必须经安全消防培训后上岗。

泵房管理制度12

  一、引言

  生活水泵房是城市供水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健康。为了切实保障生活水泵房运行的安全和稳定,本文将针对生活水泵房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二、管理职责

  (一)生活水泵房管理部门

  1、负责生活水泵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查。

  2、负责生活水泵房的保安管理和安全防范。

  3、负责检查和维修生活水泵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维护人员

  1、负责生活水泵房的'机器设备、设施与配件的日常检修、维修、保养及更换。

  2、巡查管道,确保主管道、分管道、进、出水口无漏水等问题。

  3、负责生活水泵房的安全检查、防火检查。

  4、负责日常列表的制作记录。每日记录生活水泵房出水量、进水量及水质等信息。

  (三)安保人员

  1、负责生活水泵房的毫不放松地保安工作。

  2、具体工作如下:

  (四)操作员

  1、负责各种设备的开闭操作。

  2、负责清洗设施、灌溉设施及配套设备的卫生。

  3、负责日常维护进出水口、管道、池塘等其他附属设施的维护。

  三、日常巡查

  1、检查卫生:保持泵房设施的清洁卫生,严禁在泵房内乱倒乱放垃圾物。

  2、检查设备:定期检查控制设备的运行,检查变压器,电动机,电气线路及配件,排查事故隐患。

  3、检查安全:每天要巡查水泵房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好,防盗、防火措施是否到位,消防设施是否齐备等。

  四、安全管理

  1、生活水泵房里的设备必须得到严密保护。

  2、保持泵房内设施的清洁和卫生

  3、涉及到电气设备的管理,如电池、电源等都应得到严格管理。

  4、保持管沟、水池等环境的清洁,防止交叉感染。

  五、设备保养

  对泵房设备进行全面、定期的保养,如检查、清洗、维护等,以保证设备的完好运行和维护生活水的水质。

  六、结果处理

  1、如果出现生活水泵房设备的运行异常,必须立即停车启动加以解决。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管理部门,以便做出及时处置。

  七、总结

  生活水泵房是城市供水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其管理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执行,不仅关系到供水安全、供水质量,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健康。只有加强生活水泵房管理,规范水泵房的操作、维护及防范措施,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为城市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用水。

泵房管理制度13

  水泵房是提供住户生活、小区/大厦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水泵房能否正常工作将直接影响到住户人身财产安全。为及时向住户提供合格生活用水和大厦消防用水,管理好水泵房,特制定如下制度:

  1、水泵房、地下水池、屋面水箱、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维修部负责使用管理,作好日常运行的'巡查、点检、抄表及状态监控,并做记录。

  2、 水管员须由持有“健康证”的人员担任。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班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停水须经服务中心批准。

  4、 消防泵、生活泵、稳压泵、污水泵在正常运转下,选择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5、生活水泵每周至少轮换使用一次,接触器主开关每月检查一次。

  6、 消防泵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手动”切换操作检查。无条件启动的消防水泵(有过压危险或开喷系统),须对其进行盘车,每季度对电动机进行一次绝缘摇测。

  7、 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

  8、地下贮水池、屋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特殊情况由水管员向服务中心建议增加清洗次数),并送水质样品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入孔应加盖。

  9、水池人孔需有盖密封并加锁,透气孔需用不锈钢窗纱布包扎上。钥匙由水管员保管。

  10、水管员按规定定期取水送区卫生监督所进行水质检查化验,化验结果交服务中心存档。

  11、各级水表须每月定时抄表,水管员须对抄表记录进行统计分析,确定给水系统是否正常,并协助工程维修部作好水量平衡测试。

  12.、严禁非火灾情况使用市政消防水。

泵房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泵房管理制度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输站库各油泵房(输油泵房、转油泵房、燃油泵房、轻油泵房)安全规范。

  2 引用标准

  sy5737—1995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sy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6320—1997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sy/t6319—1997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

  gb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油田公司安全标志设置规范

  3 油泵房安全要求(sy/t6320—1997)

  3.1 泵房的全部建筑结构,应由耐火材料建造,地面应是混凝土抹灰地坪,门开在泵房的两端,门向外开,窗户自然采光面积不小于泵房面积的六分之一,室内通风应良好。地下和半地下轻油泵房的通风排气应不使泵房内油蒸气浓度超过1.58%(体积)。泵房内不得有闷顶夹层,房基不能与泵基连在一起。

  3.2 连接电动机与油泵的传动轴在穿过隔墙时,应设置密封的填料函。

  3.3 泵房内禁止安装临时性、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

  3.4 当泵房相邻的附属建筑内布置10千伏电压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计量仪表站、工作人员休息室时,都必须以不燃材料的实体墙同泵房隔开,隔墙只允许穿过与泵房有关的电缆(线)保护套管,穿墙套管洞孔应用非燃材料严密填塞。并各有单独出入门。泵房的`门窗与变配电间的门窗之间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如限于条件则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为不能开启的固定窗。

  3.5 泵房内机泵应排列整齐,管线排列有规律。油泵、阀门、管线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

  3.6 油泵的电机一律采用防爆型。

  3.7 各种设备和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土和油污。

  3.8 电气设备和关联设备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3.9 通向室内的管沟,必须在室外5m以外阻断并填塞密实。

  3.10 操作通道同安全通道结合考虑,应坚固畅通。

  3.11 室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鞋帽及棉手套,不准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和地面。

  3.12 各种油泵安全要求:

  3.12.1 必须按工作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防爆电气设备,布线宜采用铠装或钢管埋没。

  3.12.2 基础牢固,运行中不颤动,纵向和横向调平,垫铁露出机座10—30mm,地脚螺栓紧固。

  3.12.3 轻油泵的输送量大于50m3/h时,其轴封应为机械密封,渗漏量小于2滴/min。作业不频繁的、输送量小于50m3/h的小型油泵,可采用填料密封,其渗漏量不大于15滴/min。

  3.12.4 用手转动联轴器、传动轮,或拨动活塞,无轻重不均匀的感觉。离心泵容许有4—6mm的轴向窜动量。转动或拨动费力、有发涩现象时,不准启动,应查明原因后排除故障。

  3.12.5 旁通阀、安全阀、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等设备完好,安装正确、工作正常可靠。

  3.17 机电设备转动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安装可靠。

  3.18 机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3.19 安全阀、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3.20 岗位人员严禁用汽油、香蕉水和其他有机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3.21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段阀门前,应装设安全阀(泵本身有安全阀者除外)及卸压和联锁保护装置。

  3.22 泵房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3 发生较大泄漏需紧急停泵处理时,应首先到低压配电间切断电机控制电源。

  3.24 泵房停止作业,或移出泵房检修,要检修的泵必须断开与泵相连的各种管道和电源,管道加盲板堵严。清除泵内和管线内的残油,用棉纱擦净油污。

  3.25 泵房内不准有明火。

【泵房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泵房消防管理制度09-09

泵房管理制度11-20

水泵房管理制度05-29

水泵房管理制度10-31

(集合)泵房管理制度15篇11-20

水泵房管理制度(优选)06-04

【优选】水泵房管理制度11-04

水泵房管理制度15篇11-10

(精)水泵房管理制度15篇06-04

管理制度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