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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请各科认真执行。
1、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或可能医疗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医务人员必须同时通知科室领导及行政总值班(发生于节假日及夜班时),由科室领导或院总值向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及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
2、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和主管院领导、院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常规作出判断,属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范畴的,则于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12小时内向天河区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同第一条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职能部门接到科室或行政总值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天河区卫生局报告,由天河区卫生局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名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2)患者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已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者目前状况及患方的要求等。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科应当在协商或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医患双方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7)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天河区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3)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6)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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