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17 17:59:32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作业管理制度优选(15篇)

作业管理制度1

  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开展带电作业的基层单位。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带电作业工作的领导,提高其管理水平,保证作业安全,促进带电作业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开展带电作业的基层单位(指发电厂、供电局、电业局、供电公司、下同)及其上级管理机关(省局和网局)。

  第3条带电作业是我国电力生产的一项重要革新成果,已成为电气设备的常用检修测试方法之一。它对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社会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应用,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第4条带电作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操作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特殊工种。因此,凡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对作业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批准项目的作业。

  第5条各网局、省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一章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

  第6条水电部生产司负责全国带电作业的领导与管理工作。

  第7条各网局(省局)的带电作业工作,由网局(省局)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生产(技)处负责。

  第8条各网局(省局)生产(技)处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制全网(省)带电作业发展(包括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交流带电作业新经验;督促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研制和技术鉴定;大力推进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每年做好专业总结上报。

  第9条各网局(省局)科技处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和生产需要,编制带电作业科研规划,并督促实施。

  第10条各网局(省局)所辖的电力试验研究院(省中心试验研究所)的任务如下:

  1.在网局(省局)领导下,积极参与各基层单位进行带电作业技术发展研究的科学试验,提供试验手段和场地,并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各基层单位因受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带电作业工具出厂(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

  3.收集国内外带电作业情报,不定期汇编带电作业技术动态,为各基层单位提供信息。

  4.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

  第11条各电力设计院在设计输、变电工程时,应满足带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为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方便和工具通用创造条件。

  第12条各基层单位的带电作业由本单位生产局长(或总工程师)统一领导,生技科应设带电作业负责人,其具体任务是:

  1.认真贯彻有关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

  2.编制年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

  4.负责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

  5.参加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带电作业安全条件提出意见;

  6.协助作业班组编写或审核复杂的带电作业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7.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

  8.除每年二月做好年度总结上报外,还应及时完成专业总结,以不断提高带电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13条各基层单位应制订出车间(工区、所、场、队、处等,下同)和带电作业班组的技术管理职责范围,并配备适当的专、兼职人员,以达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目的。

  第二章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14条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配备模拟设备和场地,有计划地对全网(省)带电作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以逐步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

  第15条根据网局(省局)安排,各基层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协助教育科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16条带电作业新人员的培训

  对新参加带电作业人员,要指派带电作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技工向他们逐条讲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部分、《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并组织他们学习电工基础和带电作业基本知识,绝缘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构造、规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上述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还需经过模拟实际操作训练(运行设备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发给合格证和附录一,略),参加经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操作。

  所谓带电作业新人员,系指由线路工改为带电作业工或从技工学校新分配的人员,而不是指未转正的学徒工。

  第17条带电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

  带电作业的`日常培训,每月应不少于4小时。学习内容包括:带电作业基本知识和规程制度;实际操作练习;技术问答和考问讲解;复杂项目作业前的技术交底以及事故实例学习等。

  第18条工作负责人(包括监护人,下同)的培训

  工作负责人是带电作业现场操作的组织者,安全措施的实施者,责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带电作业的培训外,还需进行工作负责人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为:工作负责人的组织能力;处理作业中的意外情况的应变能力和理论知识,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19条带电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规程考试和基本知识的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

作业管理制度2

  一、 公司区道路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二、 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必须在规定区域整齐存放,不得占用防火通道;

  三、 仓库原材料要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通道;

  四、 工作时间,仓库所有房门必须全部开放,保证畅通;

  五、 工作时间,仓库必须开启所有换气风扇,保证空气流通;

  六、 高度小于2米的换气风扇必须加装防护罩;

  七、 仓库所有电器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并使用防爆灯具;

  八、 每月检查一次应急灯具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 每月检查一次机械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线,防止触电;

  十一、 作业场所不得使用塑料和铁制工具,以防产生静电打火;

  十二、 作业场所严禁使用塑料包装容器;

  十三、 各部门每周必须对全部岗位做例行检查一次;

  十四、 公司为全体员工每年做全面身体检查一次。

作业管理制度3

  1.职工对毒物有知情权。企业对职工应进行防毒(防尘)安全教育。

  2.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改革工艺,采用无毒、低毒原辅材料生产产品。

  3.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5.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毒物(粉尘)的含量浓度,努力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最高限值之内。

  6.按规定设置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校验,保持灵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发生。

  7.对已有的防毒、防尘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为职工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护服、护目镜、胶皮手套、防毒(或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车间、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应急防护用品应齐全、足够、有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剧毒物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11.剧毒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本帐、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12.为车间操作人员和仓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材。

作业管理制度4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用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职责者作来源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状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职责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务必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务必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职责者和领导职责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推荐。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务必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状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职责者或有关人员的职责: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职责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状况,不立即报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职责,不用心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职责者的。

  (5)对事故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职责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职责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作业管理制度6

  1.0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辖区内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保安部当值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车位使用非收缴工作。

  3.3当值保安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4.0程序要点

  4.1车辆进场停放

  4.1.1停车场只对辖区内的住户、本公司职员及前来辖区内消费的客人开放,其余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1.2当有车辆进场时,当值保安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提醒车主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1.3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作详尽记录。

  4.1.4收取车位使用费:

  a)属长期停放并已交纳车位使用费的车辆,保安员应要求车主出示交费收据,并翻查《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核实后允许停放;

  b)其他车辆依照《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1.5填写收费收据交车主,并在《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上准确登记。

  4.1.6填写《小区车位使用牌》并贴于车辆明显处。

  4.2车辆离场

  4.2.1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证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证件与车辆是否相符;

  b)检查车位使用费是否已交足,没有交足车位使用费,应要求车主补交车位使用费后再离场;

  c)检查业主证/租户证或员工证。

  4.2.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及时通知班长或主管前来协助处理。

  4.2.3车辆离场后,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登记。

  4.3巡视

  4.3.1车场当值保安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史车主,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班组长处理。

  4.3.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理。

  4.3.3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场卫生。

  5.0记录

  5.1 《车辆停放登记表》

  5.2 《小区车位使用牌》

  5.3 《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

  6.0相关文件

  6.1 《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6.2 《保安部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作业管理制度7

  管理制度规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提高效率:明确的.工作指南有助于减少混乱,提高执行速度。

  2.维护秩序:防止决策随意性,确保企业运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风险控制:通过规定行为准则和法规遵守,降低法律风险。

  4.培育文化:制度规程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影响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5.保护资产:通过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保护企业的物质和无形资产。

作业管理制度8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作业管理制度9

  1:目的: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及定议:3.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均必须执行公司的《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2高处作业的范围:作业高度在2~5m以下的为一级;5~10m以下的为二级;10~30m以下的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

  3:审批手续:3.1.1凡属危险高处作业,必须在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安全保卫科审批后,方准施工。3.1.2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对现场工作环境作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安全条件时方可施工。3.1.3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公司安全保卫科亲临现场检查后,方准施工。3.1.4未经审批盲目冒险的高处作业,经检查发现后,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责任者和部门领导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将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3.2.3工作前应正确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各种工具,设施,发现问题立即调整,更换,停用,直正确认安全可靠,才能作业。3.2.4临时性的高处作业,应报安全保卫科,工艺设备科审批。项目的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措施。3.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起吊五吨(含五吨)以上物件,需要办理《危险作业申请表》,经安全保卫科批准。起吊十吨(十吨)以上物件,如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作业,须制定吊装方案,并经得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批准。3.3.7起重作业的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业管理制度10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作业管理制度11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对我们的学习生活至关重要。这样的制度旨在规范我们的学习步骤,使我们学习更高效。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感悟。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学习作业管理制度的心得和体会。

  在学习作业管理制度下,养成良好的习惯是必要的。每次完成作业后,我们需要及时归档,每周定期整理并检查我们的学习进度,以确保我们不会拖延学习,以及避免忘记重要的学习任务。对于我来说,建立时间表是特别有效的一种方法,以确保我的学习计划不会受到太多干扰。在建立时间表时,我们应该始终将其作为规划我们的每天工作的.工具,并且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的效率。

  在学习作业管理制度下,与老师和同学的沟通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遇到了困难,我们应该及时向老师求助,以便更好地理解问题并得到及时的解决方案。如果我们需要一个学习伙伴或者希望讨论一个学习主题,我们也应该与同学保持联系。这样,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问题,拓宽我们的思路,并相互支持。

  在学习作业管理制度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所有的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座位、文献、参考书籍、教学网站,以及校外的研究和实习机会等等。这些资源对学习过程来说至关重要。例如,我们能够找到最好的学习座位来获得最佳的环境和氛围,并根据我们的自身需求,定制自己的学习计划。

  在总结本文时,我深刻意识到遵循作业管理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并提高自己的效率和成就。通过实行积极沟通,我们能够迅速解决问题,并与他人一起成长和学习。通过最大化利用学习资源,我们可以继续扩展我们的学习视野和能力。希望我们大家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能够不断优化自己的工作方法,发挥我们最大的潜力。

作业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2、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险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危险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4、适用于公司内从事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5、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主要指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的作业。

  6、高处作业:凡是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作业。公司的高处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补和日常高处清洁卫生的高处作业。

  7、动火作业:可能产生热量的工作,产生的热量足够引起燃烧,包括焊接、切割、铜焊、研磨等,使用电气焊工具或者类似能引起燃烧或火星的工具与设备。本厂的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8、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动火作业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电器及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临时照明的线路连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补维护等作业需临时用电的作业。

  三、职责

  10、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11、危险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12、安全主任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负责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13、危险作业人员认真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四、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

  15、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书面危险作业申请,即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16、若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实施部门必须经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半个工作日内审批。

  18、安全主任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安全。

  19、作业人员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2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执行危险作业的部门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2、作业前,安全主任负责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2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实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因素辨识,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5、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工作监护人,负责危险作业全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负责人适时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

  26、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作业监护人、安全主任、危险作业申请部门、危险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均有权停止作业。

  27、危险作业完工后,作业执行人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保证作业现场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状态。

  六、危险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29、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30、个人防护用品齐全,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摆放要稳固。

  33、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34、高处作业范围内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采取隔离、断电、停用等防护措施。

  35、设置警戒区域,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6、避免交叉作业。

  37、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物品不准抛掷。

  38、攀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垫板等防护措施。

  39、作业完毕后要清理作业场所。不遗留工具和物品。

  40、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1、设置相应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放在适应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场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遮挡,以防引起着火。

  43、设置监护人,监督落实各项措施。

  44、在高处动火作业,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挡,以防止火花飞落。

  45、对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要进行检测,采取通风、置换等措施,并且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46、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47、临时用电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8、临时用电作业必须采用tn—s系统,非电工严禁进行接驳、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9、合理配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且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50、开关箱内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51、外电防护安全操作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措施,要符合规范要求。

  52、配电系统要安装正确,完好无损,牢固,接驳绝缘良好,分路标记,专人负责,清理杂物,检修要全面考虑。

  53、要设三相五线制,要将动力电和照明电分开,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54、使用移动电器和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以防止触电事故。

  55、作业结束后,对作业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

  七、档案管理

  57、行政部负责危险作业档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险作业人员作业完成后,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交予行政部登记存档。

  59、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

  61、危险作业等登记台账。

作业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业管理制度14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清库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清库方法分类和操作要求、验收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

  二、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种物料的筒型储存库清库作业。

  三、清库人员的基本要求

  3.1经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美尼尔氏综合症、恐高症、肢体残疾、高度近视、反应迟钝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清库作业。

  3.2酒后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者不得从事清库工作。

  3.3参与清库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储存库的内部基本结构,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3.4清库前,水泥厂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库操作规程、清库方案的学习培训,以及紧急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清库作业。

  四、清库时机和方法选择

  (一)清库时机的选择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库内物料特性等情况,宜选择库内附着或堆积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但不会大面积自行脱落的时机进行清库。

  1、清库作业宜选择白天进行,严禁夜间人工清库。

  2、清库宜确定一个周期。一旦周期确定,既应灵活掌握,又不宜随意变更。灵活掌握是指根据入库物料的数量及其含水量,特别是出料的难易程度,适当提前或推后清库时间。不要随意变更是指当主要影响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气候影响、库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清库周期不变。不宜等到出料情况严重恶化时才清库。

  (二)清库方法的选择

  1、清库方法与步骤应根据储存库的类型、能力、储存方式,所储存物料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清库要求和安全卫生的要求,经全面分析研究后确定。

  2、清库方法的`选择原则:尽可能选择机械清库。

  3、清库外包的要求:清库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须选择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高空悬挂作业一级资质、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清库公司。清库前,由清库公司提交清库方案与应急预案,报水泥厂书面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三)清库方法和操作要求

  1、清库方法分为机械清库与人工清库。

  2、清库前,必须查清库内情况,制订清库具体实施方案与应急预案。

  3、清库必须先清理库壁挂料,所有库壁挂料清理完毕,方可着手清理库底部堆积物料。清理库壁挂料和库底部堆积物料都必须自上而下进行。

  A机械清库

  1、机械清库的设备主要有空气泵、振动清库器、空气炮、真空车等。

  2、清库操作应严格遵守相应设备的操作规定。

  B、人工清库

  清库作业前准备工作

  1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与库顶进料闸板,禁止放料和进料,挂牌作业。

  2打开库顶人孔门,借助太阳灯照明,观察库壁挂料情况与库底部堆积物料情况。

  3切断储存库上、下游需要停运设备的电源。

  4清理安装有空气炮的储存库,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放掉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关闭空气炮操作箱。

  4.1检测库内温度,目测库内能见度、含尘浓度,确定是否具备入库条件。

  4.2库内应保持有效的机械通风、适宜的温度和足够亮度的照明。

  5、严格控制入库作业人员数量,清理库壁挂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6、严格控制库内照明电压,清理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储存库时,库内照明采用36V安全灯;清理金属材质储存库时,库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7、当库底堆积物料高于库侧门或库侧门以上有库壁挂料时,应从库顶人孔进入。

  8、当库底堆积物料低于库侧门且库侧门以上没有库壁挂料时,可以从库侧门进入储存库。

  9、清库人员入库前,系好安全带,将安全绳的一端固定在库顶或库侧门的铁护栏、钢管或钢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库人员的安全带上。再用一根安全绳,一端系在入库人员腰间,另一端系在软梯、吊篮或吊盘上,做到双保险。绳索与库顶人孔或库侧门接触处加垫软物,防止绳索被磨断。

  如果安全绳固定在库侧门,当清库人员离库侧门较远时(≥3m),应把安全绳固定端从库侧门移到库顶。

  10清库人员从库顶人孔进库应使用软梯、吊篮或吊盘,不宜使用库内爬梯。库外监护人员应根据入库人员的下降速度,逐渐将安全绳放入,确保入库人员的安全。

  11、清库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随身携带的工具由库顶监护人员用φ12mm棕绳吊送入库内,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12、当有两人同时清理库壁挂料时,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业。

  13、清理完库壁挂料,应先将库内立脚处的松软物料清理干净,铺好长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离开软梯、吊篮或吊盘,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库底物料。

  14、从库侧门进入储存库内清理库底堆积物料,如果将库内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库侧门推不开时,则可割开库侧门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台,并评估其处于稳定状态后,在监护人员的指导下,从库侧门进入一人,脚下铺垫木板后逐渐扩大安全平台。

  15、可用铁锹、镐、锄等工具,逐个水平层面向下清理库底堆积物料,每个层面作业高度不得超过50cm。在上一层面没有清理完毕之前,严禁到下一层面工作。

  16、清库人员操作时,注意脚下踩稳,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伤人;注意观察物料有无坍塌的危险。

  17、清理后的物料应通过下料口及时放出。放料时库内操作人员必须撤离储存库。

  18、可采用钢钎或高压空气将库底下料口周围物料清理疏通。如果储存库长时间运行导致库底物料结块,形成堵塞,可先将库底下料口设备拆除,将下料口周围的物料清除,以便库内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围必须拉警戒线,10m范围内严禁站人,并悬挂警示标志。

  18、清库作业必须做好监护工作,清库作业人员必须始终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库作业时间不宜超过60 min。时刻保持安全意识,警惕库内物料的滑落、塌陷。

  19、清库作业过程中,始终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专人负责。

  20、清库作业完毕,及时清理现场,收好工器具,恢复设备、设施到正常状态,关闭库门。

  (四)安全防护措施

  4.1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大风、雷雨天气禁止高空作业。

  4.2清库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尘风镜、手套,穿好防滑劳保鞋,携带呼吸器。入库前检查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设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软梯、吊篮、吊盘等,不得出现焊接损坏、化学腐蚀、机械损伤等情况。

  4.3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带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或仅在腰部系扎。

  4.4清库必须安排专人在库外监护清库作业,库外监护、库内作业及

  库下卸料人员配备专用对讲机联络;库内操作人员携带报警器,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报警;库外指挥、监护与协助人员的总数应超过入库人员数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离职守。

  4.5遇到紧急情况,库外监护人员应迅速拉拽安全绳和软梯、吊篮或吊盘,将库内操作人员拉出库。

  4.6严禁人工清库与高压气体、空气炮、库壁振动等同时作业。

  4.7严禁人工清库操作和放料同时进行。

  4.8库内作业时,库顶人孔门必须打开,库侧门尽量打开;库顶收尘器排风机打开,使库内空气处于微负压流动状态;库顶收尘器排灰阀必须关闭,防止收尘灰排到库内。

  (五)煤粉储存库清库安全防护措施

  5.1清理煤粉储存库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参照4.2执行,但注意口罩应选择防毒口罩,手套、服装应为棉质,不得穿戴化纤类服装、手套。

  5.2清理煤粉储存库前,把库内煤粉尽量放出。进仓前开启库顶收尘器,同时打开库顶人孔门和库侧人孔门,使仓内保持流通状态,抽风一小时以上,并须进行库内CO气体测量,保证清库人员入库时CO浓度为0。

  5.3窑运转时,将收尘器灰斗物料放净。清库之前,电动阀、袋式收尘器回转阀、库料位计断电,关闭库底助流空气系统气源。

  5.4进库前先测量煤粉储存库内的温度,确认库内无煤粉自燃方可进库。如停机后库底部温度超过80℃,或者库顶壳壁温度达85℃,表明煤粉已在库内自燃,应禁止进库。

  5.5严禁在煤粉储存库内或库附近吸烟、点火或动火作业;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库内。

  5.6如煤粉储存库底部周边或四角有积煤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照明灯不准埋入库内积煤中;铲除积煤应使用木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引发火灾。

  5.7清库过程中,如发现库内残留的煤出现自燃,清库人员应立即撤到库外,关闭库顶袋式收尘器废气入口挡板及卸料阀,以保护袋收尘器。灭火措施有:

  (1)向库内注入高压蒸汽或二氧化碳。

  (2)向库内注入N2,观察其温度、压力变化,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确认火源完全熄灭后,方可继续进行清库工作。

  5.8在清库作业中,所有需要关闭的电器开关、设备、设施都要挂上安全标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动用与储存库相关的电器开关、设备、设施。

  5.9清库完成后,操作人员离开储存库时,应注意库内外环境差异导致的含氧量、冷暖变化。

  (六)环境保护与卫生防护措施

  6.1在清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

  6.2清库收集的物料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抛弃和产生二次污染。

  6.3清库操作过程应重视工业卫生,采取相应措施。卫生设施应考虑到清库操作的顺利进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处悬挂标志。

  (七)应急处理

  7.1清库期间,相关的指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生产骨干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2清库现场配备适量的防暑降温药品;配备简单的医疗救护用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简单的救护常识,如人工呼吸等。

  7.3清库期间,必须备用一辆救护用车,司机随时待命。如超出工厂的救助能力,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发出救助请求。

  7.4现场救助完毕后,要保护好现场,以便事故分析和总结经验教训。

  (八)作业人员的职责

  8.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8.3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清料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8.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8.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现场。

  8.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九)监护人员的职责

  9.1对清料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9.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9.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十)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0.1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危险作业申请》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0.2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业的按照相关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10.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考核

  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调度室。

  附:内部清仓清库危险作业申请单

  危险作业申请单(内部清仓清库)级别B级

  危险作业申请单(内部清仓清库)级别B级

作业管理制度15

  为了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13号)》的要求,规范学校的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地位

  本制度是学校作业管理的根本制度,是制定其他作业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作业管理的部门

  学校的作业管理由教导处负责,负责教学的教导主任是具体的负责人。各学科教研组长协助教导主任做好作业管理工作。

  三、作业管理的内容

  学校的作业管理包括根据上级精神设定各年级各学科作业门类、作业数量,提出各学科各类作业的内容要求、作业批改与讲评的要求,鼓励教师创新作业类型和作业形式。

  四、实行作业备课制度

  教师每次布置作业,要根据所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学生的接受水平,科学设计作业内容,保证作业的层次性、巩固性、拓展性、实践性、趣味性。严禁随意布置作业,坚决杜绝惩罚性、机械抄写性作业,提高作业的效益。

  五、作业的'设计与布置

  1、作业的设计要依纲扣本,目的明确,选题精当,要适合教学要求和学生的认知规律,避免重复无效的作业。

  2.作业要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实际分层设计,采用“AB”型作业设计法,A为普通题型的必做题,一般学生经努力能够完成。B为培优题型,不要求全体学生完成,有能力的可以做,切忌一刀切。

  3.正式作业的布置要适度。语、数、英书面作业,平均每天或每节一次,作文每两周一次,语、数、英书面作业时间,低年级以20分钟左右为宜,中年级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40分钟。其它科目作业要求当堂完成。

  4.家庭作业的布置要灵活有度。低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中年级的家庭书面作业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高年级的家庭书面作业时间不能超过50分钟。家庭作业的类型也要多样,除了书面外,鼓励老师多布置一些实践型的家庭作业。

  5.学生书面作业要求:独立完成,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美观整洁,内容正确,作业本保管完好。

  六、作业的批改

  1.老师要及时地批改学生的在校作业,当天作业当天批改;家庭作业,要在第二天早上上课前亲自检查完成,学生《一课一练》和《长江作业》可作为学生的家庭作业,并要求教师全收全改。

  2.语、数、英书面作业每天或每课批改一次,作文每两周批改一次,要求教师全收全改,周记每两周批改一次,要求教师每次精批全班人数的2/3,略批全班人数的1/3,其它作业每节批改一次。

  3.作业批改形式多样化,提倡面批面改,及时纠正并辅导学生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4.批改符号要规范化,标号如对号、错号、直线、波浪线、问号等。低年级可以使用红花、小旗、水果等学生有兴趣的符号。

  5.老师要建立作业批改记录,典型问题,共性问题,学生作业完成情况等都要有记录,以便及时反馈。

  七、作业的督查

  1.学校教导处对各科老师布置的作业的数量和质量采取每月检查一次,每期定期抽查一次,并评出a、B、C三个等次,并依照学校教师工作考核细则评定。

  2.定期举行学生各科作业展览,并进行表彰奖励。激励老师认真批改作业,学生书写更加规范化。

  3.作业管理要全面落实“精选、精炼、精讲、精评”和“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错必纠”的二十四方针。

  八、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学生的家庭作业和当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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