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5 06:57:01 制度 我要投稿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

  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以予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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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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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报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培训考试、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作业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没有职业禁忌证者)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教育和管理。安全环保部积极认真地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单位时,需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9、凡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主管领导,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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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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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证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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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通过规范特殊岗位的操作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合规运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认证:规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专业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

  2.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

  3. 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项作业的安全步骤和注意事项。

  4. 安全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供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方案。

  6. 考核评估: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安全表现纳入评估标准,鼓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7.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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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适应企业发展需求,加强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在公司内从事电器、焊接、锅炉操作、水处理、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行车操作、液氨充装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不经特种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实习时必须有具备特种专业资格的.师傅现场监护,否则不得上岗。

  3.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要在安环处备案,以便证书到期后及时换证和复培。

  4.准备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要向安环处提交培训申请,由公司同意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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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 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 动火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

  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相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装或盛装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部门、工段、分部领导、被动火作业工段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公司总经理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到场。

  3、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要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由申请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工段或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办证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表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部门和动火人、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安全环保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

  三、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经理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查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工段或部门安全员签字、经其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七条 动火作业各相关人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焊工(金属切割)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段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

  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分部经理、工段长、、部门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工段(分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工段和动火点所在工段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到派人到现场。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动火作业的审查和批准人: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否则不准作业。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9、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10、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审批。

  2、各部门、工段(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门存档。

  3、对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 设备内作业

  第十二条 设备内作业定义

  设备内作业系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二、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待替。

  三、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四、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2%。

  2、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分析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8、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危险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作业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填写,经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黄色)由施工单位存查。

  4、重大危险设备内作业由作业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十五条 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道路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井槽、井沟、边坡或固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和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9、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批。

  2、动土申请部门在工程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交由工程部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系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行为。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安装临时用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部门有权紧急停电。

  11、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

  1、“临时用电许可证”归口公司生产管理部强电分部统一办理。

  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5、“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给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第七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二条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常检查有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检查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二十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 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3、对作业手续审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2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10、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1、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第二十四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相关作业部门办理。

  3、作业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或公司检修部门)确认、由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各一份。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调整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2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进行严格的专门培训教育。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复审,工作变迁,奖惩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试题,均应根据国家各有关标准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的考核。理论考核合格方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均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采用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单位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培训等形式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每隔两年需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本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部涉及特殊工种操作的员工能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培训

  2.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3. 定期的安全检查与评估

  4. 应急预案的建立与演练

  5. 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

  6. 员工健康与福利保障

  内容概述:

  1. 资格认定与培训: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训,确保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标准和应急预案,确保作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明确的'指导。

  3.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对作业人员的绩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遵守规程。

  4. 应急预案:建立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5. 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 员工健康与福利:关注特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保障其福利待遇。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4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5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 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年度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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