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店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店管理制度1
一、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身体健康,视力0.9以上(含矫正视力),无辨色障碍,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二、药品养护人员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并重点做好夏、冬养护工作。
三、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
四、药品保管人员应根据药品质量验收结论合理存放药品。
五、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
六、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垛,并与墙、柱、屋顶、散热器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持10cm的距离。
七、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告药监局。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工作。
八、定期对库存药品应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时,不得继续使用。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货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药店管理制度2
1、门诊西药房负责门诊处方调配发药,为医护和病人带给药物咨询服务,检查并协助门诊科室做好抢救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包括病员姓名、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遇有缺药、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问题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
3、配方时,应细心、迅速、准确、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规定的操作规程,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4、严格遵守核对制度。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发出,处方调配人及核对人均须在处方上签名;若只有一人配方应自行核对,交班时由他人对处方复审后补签名。
5、发药时应将药袋上的`资料填写清楚,发出整瓶、整盒的药品要贴上用法标签,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项。急诊处方随到随配。
6、门诊西药房负责人定期组织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出过期、失效、霉变药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药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记。
7、往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务必细心核对,不一样片型、颜色不可混放,药瓶储药不得超过九成满。
8、内含麻醉、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处方调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9、调剂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规定,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10、定期检查门诊科室储备药品的质量、使用和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1、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佩戴胸卡,持续室内卫生,物品摆放有序,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12、其他人员非公事不得进入药房。
药店管理制度3
(一)总则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要求进行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有效的正常运行。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威宁西南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持续改进控制。
(三)细则
1.职责
1.1总经理负责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良好环境,提供改进资源。
1.2生产技术处负责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归口管理和总体策划。
1.3各有关部门负责完成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措施计划中的相关项目。
1.4公司全体员工提供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信息和改进建议。
2.工作程序
2.1建立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思想体系
2.1.1总经理承诺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改进活动,使员工认识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依存于安全。通过持续改进,努力使各项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2.1.2总经理应贯彻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理念,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氛围和环境,倡导、鼓励和支持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活动,并为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活动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培训和技术支持。使员工自觉遵循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现场安全作业特性、改进工艺技术、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能耗及污染物等各方面的持续改进活动。
2.1.3公司各部门在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改进措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
a.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b.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c.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d.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等措施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a.消除;
b.预防;
c.减弱:
d.隔离;
e.连锁;
f.警告。
3)安全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3.持续改进关注重点
3.1公司确定以《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为标准做好持续改进过程。
3.2公司推行行持续改进时应重点关注下列方面发生变化时:
3.2.1工艺技术发生变化时;
3.2.2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3.2.3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时;
3.2.4人员发生变化时;
3.2.5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时;
3.2.6管理职责发生变化时。
3.3持续改进项目实施的步骤
公司以《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为参考指南,规定持续改进项目实施的步骤。这些步骤包括:
3.3.1改进的原因:识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选择改进的'区域,并记录改进的原因;
3.3.2目前的状识:收集数据进行分析,选择特定的问题并确立改进的目标;
3.3.3寻找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运用适宜的统计技术识别并确定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3.3.4确定可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制定措施计划,明确责任者和实施进度;
3.3.5实施计划:在部门领导的带领下,实施制定的措施计划;
3.3.6评价效果:针对已完成的改进措施,对其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3.3.7成果标准化:将改进措施良好的成果规范化,防止问题及其根本原因的再次发生;
3.3.8进一步改进:寻找遗留的问题,开始新的pdca循环。
3.4对持续改进过程的控制
3.4.1生产技术处应维护实施计划的严肃性。当需要修改计划时,应讨论并认可修改方案。对突破性项目计划的修改,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渐进性项目计划的修改,应到设备保全处及办公室备案。
3.4.2改进项目实施结束后,应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所有改进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
3.4.4对改进项目的效果评价应形成书面的评价报告,经评价认为需做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应将其定为新一轮的改进项目。
3.4.5有效的改进结果应纳入文件,并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新的要求、方法和操作。
(四)附则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归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并归口管理。
药店管理制度4
为加强药店治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养,加强员工治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气氛,特制定如下制度望仔细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半天班:早上8:0至下午2:30点,下午2:30点至晚上10点。
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半天班:早上8:00至下午2:30点,下午2:30至晚上9点半。
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店长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侯大夫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根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标准,为顾客供应热忱优质的效劳。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洁净干净。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清扫,陈设药品的柜架要保持干净光明,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设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谈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觉一次,罚款10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马上停顿,首先接待顾客。销售药品时要态度仔细,思想集中,站立效劳、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留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状况肯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晰,假如发觉问题应当准时反映准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效劳,做到唱收唱付,不出过失,下账时要仔细细致,做到准时精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方: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前方可交班交账。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与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准时做好学习笔记,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准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需每天检查自己治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状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准时填写缺货申请并上报大堂经理,假如发觉当班员工有货不准时补充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状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峻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肯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觉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需通过店长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十二、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规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开和削减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准时进展促销,造成损失由营业员担当。
十三、如发觉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缘由,吵架的一律罚款50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100元,如不听从治理者予以开除。
十四、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仔细对待,核实状况后交经理签字准时解决(无论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需准时解决),不得相互推脱,否则每人罚款20元;
十五、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嬉戏等,电脑消失故障或停电应马上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协作。全部员工应互敬互爱,相互帮忙,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七、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八、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准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
十九、加强员工自身素养修养,不断学习新学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力量;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尽最大努力快速娴熟、把握业务。应对药店全部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二十、制止销售店内以外的产品、店里员工私自上药,一经发觉马上开除。
二十一,店里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偷窃店内财物,一经发觉处500——20xx元罚款,屡教不改者除罚款外扣除当月工资加提成马上开除。
二十二、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按考核状况赐予50—200元的嘉奖。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对屡教不改者或严峻违反制度者予以辞退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5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二、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三、收银时要微笑服务,做到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短款当时赔付。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四、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较好的个人卫生。
五、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请假;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早餐应在8点前结束,有顾客时不接打手机,晚上下班时要锁好门窗,关闭好电源水龙头等。
六、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闲聊天、喧哗嬉闹。
七、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班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及中药装斗复核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售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八、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
九、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一、预定每周五报计划进货,其它时间必须把缺货品种按规格产地列出。到货时核对药品数量是否符合,批号是否太近,包装是否完好,单据金额合计是否正确,当天进货及店之间调货随时正确录入电脑,价格偏高的品种作好记号,店与店之间的调货及时做好记录,。
十二、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及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个别不常用高价品种收押金后在进货。
十三、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以最大努力快速掌握、熟练业务。应对药店所有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药店管理制度6
一、门店应树立为顾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作为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并备齐商品。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有举止端庄、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7
连锁药店药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和服务流程,确保药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为药店的运营提供有序的指导。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采购管理
2.库存与存储管理
3.销售与服务管理
4.质量控制与追溯
5.法规遵从与培训
6.应急处理与投诉机制
内容概述:
1.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药品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采购流程,合同签订,以及验收标准,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库存与存储管理:涵盖药品的分类、编码、入库、出库、盘点等环节,以及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等,以保证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销售与服务管理: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准则,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药品销售的合规性,以及售后服务的`及时性。
4.质量控制与追溯: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抽查,实施全程追溯,以便于问题药品的快速定位和召回。
5.法规遵从与培训:要求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法规培训,确保药店运营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6.应急处理与投诉机制:设立应急处理预案,对药品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事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维护药店信誉。
药店管理制度8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xx%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xx%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9
一、药品治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关的学问;
二、药物要有专人保管;
三、药房必需保持清洁卫生;
四、药物器械要分类放置;
五、药物防止潮湿、日晒及污染;
六、药品库更应防火、防盗;
七、简单引起化学反响的药品制止放在一起;
八、剧毒的药物应有专柜并且加锁;
九、要保证药品的包装完好与清洁;
十、破损药物制止乱扔,必需在月末以实物形式上报;
十一、药品出库时要严格履行出库程序;
十二、药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产日期远的之原则,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药物要有肯定的库存,但存量不要过大;
十四、药管人员必需每周小点库一次,每月大清点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频繁使用的药物必需在保证可使用10天,以免延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十六、过期药物制止出库使用,应准时上报统一处理;
十七、药品入库时要严格审查生产日期及批号,不合格的'药品决不入库;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需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药品严禁外借或转赠他人;
二十、医疗垃圾制止乱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销毁;
二十一、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在清洗、消毒、擦干前方可入库保管;
二十二、药房内制止堆放其他杂物;
二十三、药房内制止住人;
二十四、药房应防四害;
二十五、留意药房的温度及湿度;
二十六、与药品治理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制止出入药房;
二十七、药房治理人员如有更换必需做好交接工作。
药店管理制度10
化学药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蚀性。为管好实验室化学药品,预防化学药品有可能带来的安全事故发生,我校特制定化学药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学药品统一放入实验室内,根据其特长分类存放。
二、化学药品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教师如有需要,可由实验室管理员专人发放并教会其注意事项,作好登记。
三、实验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四、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
五、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实验中和实验后危险化学药品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11
一、奖励:
奖励分表扬、奖金、提薪、晋升四种,表扬和奖金可用于应该受到嘉奖的任何情况;提薪适用于有重大功绩者,晋级适用于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才能显著、工作业绩优异,可胜任晋升职务者。
(一)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公司给予表扬:
1、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公司默默奉献者。
2、为满足顾客需求和提高店面销售额,能主动为工作奔波者。
3、热心服务,受到公众好评者。
(二)对下列表现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建议,采纳后效果较佳者;
2、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效益显著的.销售者;
3、维护公司形象、利益、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检举违规,舞弊或损害利益公司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5、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三)全勤奖:全年度无迟到、早迟及旷工请事假记录者,公司给予全年全勤奖。
(四)效益奖:效益奖金是根据店面完成营业额及营业业绩情况进行发放。年终效
益奖金由人力资源部对每一位员工进行综合考评后,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并由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二、处罚:
(一)发现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初犯给予员工处罚款10~30元/次,再次违反给予处罚
50~100元/次,违反3次以上者,予以警告直至辞退。
1、未积极待客,精神状态低迷。
2、上班时间看报纸杂志、吃零食、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在卖场内进餐。
3、营业时未站立服务。
4、利用上班时间打电话谈私事或办私事,聚众闲聊。
5、上班时睡觉、开小差、迟到或早退者。
6、卖场货架缺货,没有及时补齐;商品陈列不整齐;价签与商品不符;未按商品分类陈列。
7、责任区管理和清洁卫生差;办公室或储藏间凌乱、卫生差。
8、收银员因工作疏忽收到假币,由本人赔偿。
9、收银时未经店长同意,违规给顾客打折。
10、顾客投诉,经查属实。
11、当天营业额总数与电脑记录不符,经查由收银员人为造成的,由收银员赔偿损失。
12、不遵守工作时间,未请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得允许,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13、在卖场或收银台上随便放置私人用品。
14、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柜位,收银台、仓库等工作场所。
15、事假、病假不真实,或未事先征得批准。
16、未经店长同意私自调班、调休。
17、下班时间催促顾客购买。
(二)违反员工个人行为规范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20~50元处罚。
(三)交接班不清楚、责任区有商品丢失,责任人照零售价赔偿损失。
三、员工解雇条例(同时给予300~500元/次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辞退。
2、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辞退。
3、违反公司规定从事第二职业者辞退。
4、偷带店内任何商品和促销用品者辞退。
5、恶意中伤顾客、公司同事或上司者辞退。
6、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辞退。
7、有意损坏店内设施和公物者辞退。
8、未经授权转移或出借店面财产者辞退。
9、收银员私留货款者辞退。
10、营业员在店面出售自己物品者辞退。
11、私自涂改各种单据、做假以达到个人目的者辞退。
12、拒不服从正常、合理工作安排者辞退。
13、自动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继)超过一个月者辞退。
14、泄露公司或门店机密者革职并追究法律责任。
药店管理制度12
一、由店经理部组织卫生检查安排,负责全公司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二、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屋顶、墙壁平整,无碎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与污水。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
三、办公桌面应平整、清洁,桌面文件用具等应摆放整齐。离开办公室外出或下班时,办公桌面不得随意摆放有关公司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
四、办公及生活废弃物应装入垃圾桶或袋,不得随意抛撒于办公桌面或地板。
五、暂存库做到药品摆放整齐有序,物流畅通有序,空气流通,货垛整齐无杂物、无乱堆乱放、无灰尘、无污染源。暂存库一律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库内设施设备及药品包装不得积尘污损。
六、搞好个人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统一工作服饰,工作服应保持整洁。
七、认真做好灭鼠、防虫、防鸟等防范措施,使卫生达到要求。
八、门店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符合要求。营业店堂应明亮、整洁、无污染物,做到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橱窗、货架、天顶、墙壁、地面清洁。
九、门店营业场所应每天进行两次卫生清扫。店堂保持货架和货物的外包装完整、清洁、干燥,无杂物,不得有异物污染或粘附,卫生管理应责任到人。
十、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卡,做到清洁、大方、庄重、精神饱满。
十一、门店应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措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十二、门店门窗应装配安全可靠的锁、栓等设施,配备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
十三、全体员工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营业、办公时间内不得穿拖鞋,维护公司形象。
十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类疾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时,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它离职手续。
药店管理制度13
为了做好药房的工作,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 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员工上班时着装要统一、整洁,精神要
饱满,服务要热情、周到,挂牌上岗。员工必须遵守卫生制度,各班上班前应做好店堂清洁卫生。
2.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药店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迟到早退,违者罚款10元;上班时间做私活,罚款20元;无故早退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应先书面提出申请,经店长批准后方可,否则做旷工一次罚款50元。旷工二次做自动除名。
2. 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
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3. 当班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
架,随时补充货源,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对已销售完的商品不造计划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4. 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
与销货记录核对。
5. 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
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6. 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
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工作人员承担 。
7. 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元;员
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5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8.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产品促销,一经发现予以开除;促销礼品一律交收
银台统一存放,并如实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用,违者罚款10元。
9. 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
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互推托,否则每人罚款20元;
10.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给予50-100元的奖励。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严重违反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药店管理制度14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店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同一办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解。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工夫和编制要求,按照本年度预算履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核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告诉县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核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告诉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钱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办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钱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按照社会保险的兼顾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下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报酬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兼顾医疗保险报酬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按照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约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举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办理: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采办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XXX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钱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钱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工夫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办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举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改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举行了准绳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办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核准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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