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5 07:57:59 制度 我要投稿

用工管理制度15篇(热)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工管理制度15篇(热)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所称的灵活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确需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涉及实习学生的,还应当与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劳务派遗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等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应当对拟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还应当审核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对行为异常人员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条 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不落实岗位贵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工管理制度2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水电,节约能源,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xx)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电气、蒸汽、循环水、冷冻盐水、消防系统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厂(车间)。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配电室、锅炉房负责电气、蒸汽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公司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冷冻盐水的安全供给,保证相关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条使用单位负责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厂(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巡检等)。

  2、公司电工负责公司应急发电机的应急发电工作。

  3、生产部门负责将用电高峰安排到夜间峰谷期间使用,节约能源。

  4、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条蒸汽安全管理

  1、动力设备厂锅炉房负责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要对蒸汽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厂(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

  3、使用蒸汽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条循环水安全管理

  1、各厂(车间)负责管辖内循环水泵和循环水凉水塔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循环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2、动力设备厂负责本部门内部对循环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各相关厂(车间)负责循环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部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冷冻盐水安全管理

  1、各相关车间负责冰盐水循环泵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对循冷盐水主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2、各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部循冷盐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3、使用循环水的设备属于压力设备的必须办理压力容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测。

  4、各相关车间负责冷冻盐水温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

  5、生产办公室负责各厂(车间)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消防系统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3

  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评估

  2. 派遣员工的职责与权利

  3. 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

  4. 培训与发展

  5. 绩效考核与奖惩

  6. 劳动争议处理

  7. 法律责任与协议条款

  内容概述:

  1.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评估:规定选择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资质、经营状况、过往业绩和信誉。

  2. 派遣员工的职责与权利: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工作环境、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

  3. 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规定派遣员工的薪酬结构、支付方式,以及福利待遇,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培训与发展:设立针对派遣员工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技能提升、职业发展等,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

  5. 绩效考核与奖惩: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激励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 劳动争议处理:设定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包括内部调解、仲裁及法律途径,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7. 法律责任与协议条款:明确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用工管理制度4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使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动力的管理规则,旨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员工权益,同时确保合规性。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选择标准

  3. 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4. 劳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5. 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与劳动条件

  6.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

  7. 劳动争议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8. 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内容概述:

  1. 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派遣期限、工种、数量等。

  2. 员工管理:规定劳务人员的入职、考勤、考核、晋升、离职等流程。

  3. 薪酬制度:设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加班费计算等,确保公平透明。

  4. 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企业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的基本保险及额外福利。

  5. 安全规定:设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

  6. 纠纷解决: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和争议。

用工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临时用工。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

  4、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年限较短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 临时用工录用

  5、录用程序

  ⑴ 各部门需使用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⑵ 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⑶ 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项目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

  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6、录用条件

  ⑴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至58周岁。 ⑵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⑶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7、聘用管理

  ⑴ 对于聘用的临时人员(特别是专业性强、特种作业等)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需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给新录用的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章 临时用工管理

  8、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9、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10、公司所有临时工一律穿戴劳保用品。

  11、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请假,原则上部门经理没有权利批准请假。

  12、若非公司工作安排原因,在生产任务没有结束之前,临时工擅自离开工作场地,自离开之时起,公司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工部门要将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13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重庆威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一日

用工管理制度6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用工管理制度7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它通过明确职责、规定工作流程、设定绩效标准和奖惩机制,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法律风险。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定义招聘程序、资格要求、面试流程,以及录用决策的标准和程序。

  2. 员工合同:规定合同类型、期限、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试用期等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3. 工作时间与休假:设定工作小时、休息日、年假、病假等政策,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

  4. 薪酬与福利:制定工资结构、奖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调整机制。

  5.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提供职业发展路径,促进员工技能提升。

  6. 绩效管理:设定绩效评估标准,明确晋升、调薪、解雇等与绩效相关的决策依据。

  7. 纪律处分: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确保公平公正。

  8.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职业危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工管理制度8

  1. 法律合规: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稳定员工队伍:提供清晰的期望和规则,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

  3. 提高生产力:通过明确职责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

  4. 塑造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培养员工认同感和归属感。

  5. 风险管理:降低劳动争议,减少因人事问题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用工管理制度9

  临时用工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法律纠纷。

  2. 保障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维护员工生命安全,降低企业风险。

  3.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临时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4. 维护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员工满意度。

用工管理制度10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兼职、派遣等非全职员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合同管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明确招聘渠道、标准、程序,以及对劳务人员的背景调查和面试流程。

  2. 培训与发展:规定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周期,以及持续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3. 工作分配与考核:设定工作职责,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薪酬福利:确定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假期、保险等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制定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预防工伤事故。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7. 解决争议:设立申诉机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和纠纷。

用工管理制度11

  有效的用工管理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它有助于:

  1. 提升效率:通过科学的招聘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效率。

  2. 保持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能减少员工流动,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

  3. 吸引人才:公正的`薪酬福利制度和职业发展机会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4. 降低风险: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用工管理制度12

  相关外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部人力资源的使用,确保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外用工的权益,提升企业的合规性和社会责任感。

  内容概述:

  1. 外用工的招聘与选用:明确外用工的招聘流程、资质审核标准及合同签订要求。

  2. 工作职责与管理:界定外用工的'工作范围、任务分配,以及日常管理规定。

  3. 薪酬与福利:制定外用工的薪酬计算方式、支付周期,以及福利待遇。

  4. 培训与发展:设立外用工的培训计划,促进其技能提升。

  5. 绩效评估:设定外用工的绩效考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6. 劳动保护与权益保障:确保外用工的劳动安全,落实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7. 解除与终止合同: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以及解约后的责任处理。

用工管理制度13

  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它涵盖了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规定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决策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2. 培训与发展:设立新员工入职培训及在职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员工职业成长。

  3. 绩效管理: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定期评估员工工作表现,为晋升、调薪提供依据。

  4.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5. 劳动关系:遵守劳动法规,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问题。

  6. 员工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处理员工投诉,维护和谐的职场环境。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保障企业利益。

用工管理制度14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工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管理机构

  第5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

  组长:齐宏科

  组员:武金马

  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董金鹏

  办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员:任逸民

  第二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11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6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节工资支付与福利

  第29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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