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用工管理制度1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使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动力的管理规则,旨在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员工权益,同时确保合规性。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选择标准
3. 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4. 劳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5. 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与劳动条件
6.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
7. 劳动争议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8. 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内容概述:
1. 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派遣期限、工种、数量等。
2. 员工管理:规定劳务人员的入职、考勤、考核、晋升、离职等流程。
3. 薪酬制度:设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加班费计算等,确保公平透明。
4. 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企业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的基本保险及额外福利。
5. 安全规定:设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
6. 纠纷解决: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和争议。
用工管理制度2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用工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向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2资质审查。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相关部门要对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业绩的企业作为施工方(承包商),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3.3经本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统一进厂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队伍、负责人、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5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6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7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本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当检修内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
3.9施工方(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本厂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必须执行本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动土、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3.10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人员的管理。
3.11施工队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
3.1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3.1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3.14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需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被施工单位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3.15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16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3.1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3.18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3.19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
3.20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
3.21施工单位存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作业行为时,被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3.22在危险区域进行施工或从事危险作业的检修,由施工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内容、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确认内容、明确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然后由被检修单位领导审查防范措施和确认内容,并签字盖章,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
4、相关记录
4.1现场检查及考核记录
用工管理制度4
有效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对企业至关重要,它:
1、保障合规:
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2、 提升效率:
规范用工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维护稳定:
保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间的和谐关系。
4、 控制成本:
合理设定薪酬福利,避免资源浪费。
用工管理制度5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短期或项目性的雇佣行为,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和员工权益的保障。本制度涵盖了临时工的招聘、使用、待遇、解雇等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且符合法规的`临时用工环境。
内容概述:
1. 招聘流程:明确临时工的招聘标准、程序和渠道,保证招聘过程的公正性。
2. 职责与权限:定义临时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可能涉及的特殊权限。
3. 培训与指导:规定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岗位指导和技能提升措施。
4. 薪酬与福利:制定临时工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福利待遇。
5. 绩效评估:设定临时工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反馈机制。
6. 合同管理:规定临时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流程。
7. 劳动保护:确保临时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遵守劳动法规。
8. 争议解决:设立临时工与企业间的纠纷处理机制。
用工管理制度6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用工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管理机构
第5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
组长:齐宏科
组员:武金马
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董金鹏
办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员:任逸民
第二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11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6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6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7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节工资支付与福利
第29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0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1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 企业以现金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3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4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7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用工管理制度9
1. 法律合规:遵守劳动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2. 稳定员工队伍:提供清晰的期望和规则,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
3. 提高生产力:通过明确职责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
4. 塑造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培养员工认同感和归属感。
5. 风险管理:降低劳动争议,减少因人事问题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用工管理制度10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与劳务人员关系的重要机制,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涉及多个层面,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雇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管理:设定明确的招聘标准,规范招聘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2. 培训与发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会。
3. 工作分配与考核:制定合理的工作任务分配制度,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
4. 薪酬与福利:设立公平的薪资结构,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和处理职业伤害。
6. 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7. 争议解决:设立有效的申诉渠道,妥善处理劳务纠纷。
用工管理制度11
一、管理责任
1、依据省厅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第一责任人。
2、煤业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业务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矿长是第一责任人。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矿和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劳动用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井下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与施工单位建设期一致,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签订,所有施工人员社会保险应由中标施工单位代为缴纳,各矿不得以矿名义代为缴纳。
2、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必须经过审核备案,于10月底完成。
3、施工单位井下人员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各矿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和《工资支付登记台账》,工资发放后由用工管理人员填写发放金额,经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矿综合办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施工项目部盖章,交本人保存。
4、煤矿从业人员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于75%,20xx年力争达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
三、劳动用工、人员配备标准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制。
2、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4人、技术主管1人,以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必须到省厅备案。以上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项目部同时任职。
3、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记录、人事档案资料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日常业务指导,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4、施工单位特殊工种:
⑴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安全检查员、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和班组长等人员,各工种每小班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定员标准。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
(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⑵特有工种指:机、运、通、皮、采、掘等各岗位工种人员,上述人员必须配足,不得缺岗。需持相关工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具有煤炭相关专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施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配备标准:综采工作面不低于90人/面,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不低于110人/面,掘进头不低于45人/头。
四、施工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1、为确保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因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不足,矿有权招聘相应岗位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签订委派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工资及相关待遇、考核标准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或机电设备事故,当项目部无法处理或在2小时以内不能处理完的,矿有权根据事故情况,委派矿方特殊工种人员协助参与处理。劳务费用200元-300元/工,所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工程结算费用中扣除。
五、施工单位领导跟班制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层必须执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职下井不得少于18个、跟班不得少于10个;副职(含技术主管)下井不得少于24个、跟班不得少于22个,休假、公假的相应核减下井、跟班数量,相关职责按照下井、跟班制度执行。
六、档案及资料管理
1、矿协助、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单位必将相关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交矿综合办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提供。
七、考核管理规定
1、因劳动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工期不能按计划开工,延误工期或停工达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误一天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另对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合同另有专门约定的执行原合同。
2、每月由矿长牵头,组织矿综合办公室、调度室、安监科等科室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开展正常检查、考核的,对矿长罚款1000元/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3、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对项目部罚款500元;施工人员未按“五个统一”和“五个百分之百”规定执行的,对项目部按缺少的项目或人数罚款200元/人(项)。
4、施工单位井下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对项目部按缺少备案的人数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登记卡》制度,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制度的每次罚款20000元,并强制执行,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资卡未按规定执行或未签字的,对项目部按所缺人数每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每降一个百分点罚款1000元。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项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单位必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经理层每缺一人罚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种人员每缺一人罚款1000元/人月;采煤、掘进工人每缺一人罚款500元/人月,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未配备的,罚款500元/月。
9、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影响生产达2小时以上的,每超1小时罚款5000元。
10、施工单位领导干部下井次数、跟班次数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分别罚款200元/个、500元/个。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500元。
12、施工单位各类人事档案未建立的,每次罚款200元。
13、未按规定提供各项资料的,每次罚款200元/次。
14、各矿综合办每月负责将施工单位各项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罚款金额从月度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用工管理制度12
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灵活性和成本控制具有显著优势。然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员工满意度下降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有助于:
1. 降低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2. 提升管理效率:明确各方职责,简化管理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派遣员工得到公平对待,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维护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提升社会形象。
用工管理制度13
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关爱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隐患,是每个工程项目参与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电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客观上,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电的危险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订相应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观上,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各类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避免发生事故。通过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使施工临时用电作业行为得到规范,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的特点。“临时”是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最大特点。临时的施工环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临时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设计的器械根据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毕就转移;临时的施工供电装备,公路建设的不断前进伴随着供电装备的不断移位拆装;甚至施工人员也是临时的,公路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工种,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由于受临时观念的影响,施工单位往往对有关用电的安全防护措施重视不足,错误一犯再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些安全用电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二、公路施工用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控制措施
1.用电管理方面
存在问题:工地没有配备专业电工,而是让略懂些用电知识的人员去从事电工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和保护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带电接线的现象时有出现,造成事故隐患。临时用电由电工凭经验自行布设,没有编制工程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无全盘计划,随意性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工地编制的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负荷计算,无线路图,和施工现场实际脱节,根本起不到指导施工用电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由于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经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其独立作业。电工作业时应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有: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用电图纸,用电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
2.三级配电系统
存在问题:配电系统没有按“总配电箱(或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形成三级配电。一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共用一个开关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之间距离超标,用电设备与其控制的开关箱距离过远。
控制措施:施工用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即在总配电箱或配电柜以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置开关箱,最后从开关箱接线到用电设备。总配电箱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施工现场应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设置,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每个开关箱里必须设置有一个闸刀开关和一个漏电保护器。
3.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存在问题:用电系统设置少于二级的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动作失灵。漏电保护器安装于靠近电源一侧。
控制措施: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是指用电系统至少应设置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漏电保护二级保护,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二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形成分级分段保护;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即用电线路先经过闸刀电源开关,再到漏电保护器,不能反装;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使用于潮湿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漏电保护器应动作灵敏,不得出现不动作或者误动作的现象。
4.保护接零
存在问题:保护零线引出不符合规范,重复接地点不足。没有采用专门色标的电线作保护零线,线径过小。保护零线没有随所有线路自始至终,没有与用电设备外壳相连,起不到保护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保护零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线,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保护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用电线路中的保护零线最小截面为5mm2,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从线路始端开始设置,随线路至末端,与电气设备(包括电箱)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
5.电箱设置
存在问题: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或设置不规范。使用木制电箱,电箱无标记。电线从电箱箱体侧面、上顶面、后面或箱门进出。电器安装于木板上。电箱安装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反腐处理。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进行编号,并标明其名称、用途,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作出标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即为电线进入电箱后的第一个电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不能用空气开关或者漏电保护器作隔离开关,不得使用石板开关。电线应从电箱箱体的下底面进出,电箱进出线口处应作套管保护。电箱内电器安装板应用金属板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板,若用金属板,则金属板应与箱体作电气连接。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配电箱、开关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碍影响操作、维修的物料,周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电箱安装位置应为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受振动、撞击。
6.线路敷设
存在问题:用电架空线路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非专用电杆上,且成束架设。采用竹竿或者钢管作为电线杆。架空线路和灯具架设高度过低。电线、电缆沿地面明设。电线外皮老化、破损,绝缘性差。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两种线路绝缘程度、机械程度、抗腐蚀能力以及载流量不匹配,引发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的敷设应架空或埋地敷设。架空线路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成束敷设。架空线路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室外架空电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4m,与机动车道最小距离6m,与建筑物(含外脚手架)最小距离1m.室内配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电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电杆不得采用竹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木杆梢径不应小于140mm.电缆线路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上楼层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电缆垂直敷设也可穿套管沿外墙敷设,固定点每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埋地敷设埋深不小于0.7m,经过道路等易受损伤场所应加设套管。接零保护系统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线及电缆应保持外皮完好,绝缘良好。
总之,公路工程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它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们全员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14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临时、兼职、派遣等非全职员工的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运营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合同管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录用:明确招聘渠道、标准、程序,以及对劳务人员的背景调查和面试流程。
2. 培训与发展:规定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内容和周期,以及持续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3. 工作分配与考核:设定工作职责,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劳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 薪酬福利:确定工资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假期、保险等福利待遇。
5. 劳动保护:制定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预防工伤事故。
6.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7. 解决争议:设立申诉机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和纠纷。
用工管理制度15
为切实加强临时用工(包括计划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预防临时用工中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用工,必须按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好用人安全关,不得擅自随意招用。
三、凡被录用的临时用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经双方协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并建立安全保证金档案。具体缴纳数额参照项目部安全保证金制度标准执行。
四、安全保证金只作为因本人责任而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安全风险抵押金,除给予辞退、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安全保证金全额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则按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在月工资中考核;凡属于正常辞退或本人自动离岗的人员,安全保证金全额退还。
五、招用较重的体力工作,如搬运、挖土方等短期工,项目部也要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安全风险金可适当交纳),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七、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用工,还必须持有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允许上岗工作。
一般情况下,临时用工人员不得从事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八、明确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工招录后,一律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在安排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由有经验的项目部正式员工带领或管理,禁止临时用工在无人管理或无人监护下独立作业。
十、临时用工应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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