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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作时间管理,严格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员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省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肃纪律,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考勤及请销假管理
第三条:日常考勤
(一)机关
机关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公休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午时13:30-17:30。公司机关员工(领导班子除外)都需实行指纹考勤,打卡时间为:
上午上班6:30-8:30,上午下班12:00-12:40,
午时上班12:50-13:30,午时下班17:30-24:00。
(二)站场
站场实行倒班制,根据工作需要轮休,连续在岗工作满10天,可调休5天,每月26号值班表报于综合办公室与安全环境部。站场实行纸质考勤,按每日考勤实际情景填报《员工考勤登记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24日将本月纸质版考勤表报送至综合办公室。
(三)公司执行国家规定节假日,如逢休息日,按通知执行调休。因工作性质,站场员工节假日不安排休假,按正常工作轮休执行。
(四)考勤周期
考勤周期为上月24日至当月23日,考勤情景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
第四条:请销假管理流程
(一)请假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需经过OA系统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流程审批,否则按缺勤处理。员工因请假期间影响所从事的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对于长期旷工、擅自离岗、请假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期限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单位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销假、续假
员工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到上班时,需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审批权限
1.员工及正副职经理请假1天(含)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2.领导人员正职请假,须报请山西天然气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获准,其余领导班子人员请假须报请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获准。领导班子请假须报山西天然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假期及相应薪酬规定
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葬假、哺乳假、脱产学习假及其他个人因素请假等。
第五条:事假
月累计事假不超过1天(含1天)的,不影响工资发放,累计事假超过1天的扣除超出天数的日基本工资。
第六条: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病,须持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提议病休证明作为病假凭证。
(二)严格依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薪酬标准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基础工资+工龄工资+50%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不享受奖金、补贴待遇。
(2)执行年薪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同等职位年薪标准的月预发薪金的50%”支付病假工资,病假期间不实行年薪并且不享受效益奖、补贴待遇。
(3)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不再发放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法定比例以最低基数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账户封存。
第七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理解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制度。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本事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与单位签订《工伤治疗协议书》。
(二)工伤期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一样情景确定为十二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员工在确定的工伤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
第八条: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天,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
第九条:产假等计划生育假
(一)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包括计划内二孩)的女职工可休产假,其中预产期前一个月,本人可提出申请休产前假(包含在规定产假期间)。女员工休产假,在享受社保生育津贴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不发绩效工资及奖金。不享受社保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
(二)女职工流产,须由医院出具提议病休证明,依照国家及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相应规定的时常休假,并按其规定待遇执行。
(三)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包括计划内二孩)的男方可休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
(四)凡休以上计划生育相关假期的,均需由公司工会出具意见。
第十条:探亲假
在集团系统工作满一年,服务场所及工作环境为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外省籍员工,可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
第十一条:丧葬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休丧葬假,假期为5天,如路途遥远可酌情研究给予1至3天路程假。在批准的丧葬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待遇执行,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受哺乳假,需提交哺乳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每一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站场人员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哺乳假与产假合并使用,产假可延长15天。
第十三条:年休假
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其他个人因素请假
员工须合理安排个人事宜,如无特殊情景,要控制因其他个人因素随意请假。因其他个人因素请假期间不发放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请假连续超过30天(不含),各项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账户封存。
第十五条:脱产学习
(一)员工自我安排脱产学习,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贴合单位发展需要,可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学习证明,根据单位(部门)的工作安排休脱产学习假。
(二)薪酬标准
(1)学习期间,按“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标准支付学习期工资。不发放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享受奖金、补贴待遇。
(2)执行年薪的领导班子成员,在学习期间,依“同等职位年薪标准的月预发薪金40%”支付学习期工资,不执行年薪并且不享受效益奖、补贴待遇。
(3)连续学习超过十二个月(二年累计学习超过十八个月),不发放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法定比例以最低基数缴纳,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账户封存。
第四章:缺勤规定
第十六条:迟到、早退
由于个人原因而造成的迟到、早退情景,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天应发绩效工资的14。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延误、瘫痪或极端恶劣天气影响等人为不可控因素造成员工迟到的,经综合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七条:旷工
员工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视为旷工。
(一)员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同时扣发旷工当日全部工资。
(二)员工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转为待岗。
第五章:工装管理
第十八条:机关员工工作期间,要求夏季上身着白色衬衣,冬季上身着工装及白色衬衣,不可着长款(超过工装外套20公分)毛衣,下身着深色(黑、深蓝或与其相近的颜色)裙装或裤装,着深色(以黑、深棕色为主)鞋靴。
第十九条:一线员工工作期间统一穿着工作服。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岗期间,未按规定着装,一经发现,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xxxxx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xxx。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9个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为12个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3
一、劳动管理制度:
酒店员工每月休息两天(炊事班师傅、配菜人员除外,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有事请假(不发工资)回店销假,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两百。
二、工作管理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当天工作必须要当天高标准地完成,上班时间不许会客、接打电话、看电视、做私活。
三、财务管理制度:
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总台每天要与酒店结清当天帐目,各员工予支资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一半,员工工资在一般情况下按月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财产物资管理:
各员工要爱护管理好酒店所有财产物资,各类工器具、餐具、工作服等物品,谁损坏谁照价赔偿,用当月工资抵扣,如不够者用下月工资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五、学习管理制度:
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学习两小时,学习内容包括事时政治、业务训练和文体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可交替进行安排。
六、卫生管理制度:
每星期六下午为集中打扫除时间,各员工按照自己分管的卫生责任区认真进行打扫清理,不许出现卫生死角。做到墙壁干净、地面整洁、无灰尘废弃物;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污垢斑迹;洗手间无蚊蝇异味。
七、奖惩责任制:
建立检查考试奖惩责任制,每月15日下午进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各项业务技术的考试,检查考试合格者奖现金5元,不合格者罚款2元。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坚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油人事〔20xx〕2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石油人事〔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守和执行劳动纪律是公司员工的一项基本义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岗位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认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册员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事处是劳动纪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起草、修订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各单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依据劳动纪律管理要求,做好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的教育、规范、检查、考核、惩处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公司劳动纪律检查要采取多种形式,构成公司抽查、二级单位抽查、车间(科室)检查和班组自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检查体系。
第七条:车间级单位要建立员工劳动纪律检查台账、请销假台帐、违纪台帐和员工离岗登记表。
第八条劳动纪律资料:
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工作,在岗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六大禁令。
二、不得串岗、不得私自换班或连班,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干扰他人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三、按规定持卡出入厂区,严禁私自携带烟、火、酒等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或其他规定区域。
四、严禁在工作场所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及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严格遵守请销假和考勤管理规定,严禁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岗位或不上班的旷工行为。
六、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到离岗时间不准离岗。
七、严禁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八、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严。
十、严格按规定填写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保证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十一、爱护公有资产,严禁利用公司设备、原材料干私活;严禁偷盗产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严禁损坏公物。
十二、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据假证、打击报复、有意包庇违纪的员工。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明纪律,警戒他人,巩固和提高员工队伍的组织纪律性。
第十条:员工因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和被劳动教养除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被限制人身自由累计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纪律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听指挥、不服从调动的,一次扣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集团公司六大禁令的,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干扰他人生产(工作)、侮辱、恐吓领导和同事或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私自携带烟、火、酒等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或其他规定区域的,一次扣当月奖金200元;累计二次及以上的,扣当月奖金500元。
四、串岗、私自换班或连班的,扣发当月奖金200—1000元。
五、在禁烟区内吸烟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累计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在工作场所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及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0元;二次扣当月奖金1000元;累计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旷工1天的,扣当月奖金;累计2天至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6天至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11至15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迟到、早退的,一次扣当月奖金100元,二次扣当月奖金200元,累计三次及以上的,扣当月奖金。
九、公司门卫守卫人员不能履行出入辖区管理规定的,一人次扣当月奖金5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不按规定考勤、缺失原始凭证的,一人次扣相关职责人当月奖金50元。
十一、不按规定巡检,每次扣当月奖金200—1000元;不按规定填写岗位操作记录和交接班日记的,每次扣当月奖金50元。
十二、员工不按规定出入厂区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元。
十三、车间管理者不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的,一次扣当月奖金500元;操作服务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的,一次扣当月奖金200元。
十四、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管理权限审批假期,不得越权给假,对于越权给假的要严肃处理。超越权限批假的,扣审批人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十五、利用公司设备、原材料干私活的,情节较轻,能够处以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据假证、打击报复、有意包庇违纪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七、故意损坏公物及破坏生产的,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偷盗公司产品、原材料及其它物品的,除追缴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盗窃累计价值到达xx元立案标准或未到达xx元却造成重大生产安全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盗窃累计价值随国家盗窃罪立案标准变化而调整。
十九、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员工在处分期间违反劳动纪律的,应从严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或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到达处分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次数以当年度为一个周期计算,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八款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处分及处理的种类和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6个月。
二、记过;处分期9个月。
三、记大过;处分期12个月。
四、降级;处分期12个月。
五、降职;处分期12个月。
六、撤职;处分期12个月。
七、留用察看;处分期12个月、24个月。
八、解除劳动合同。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奖金、不能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睡岗、串岗、脱岗的界定:
一、睡岗是指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区域睡觉,不在工作状态。
二、串岗是指工作时间内到工作区域其他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脱岗是指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区域。
第十七条:旷工的界定:在规定应出勤工作的时间内,未经批准无故未到本职工作岗位上班的行为即为旷工。以下情景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包括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伪造证明和谎编理由,骗取组织批准假期的。
三、酒后上班或在岗喝酒,被责令停止工作的。
四、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培训学习,有旷课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6
1.生产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7
一、 劳动纪律
全院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八小时上班制及作息时间,考勤打卡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等娱乐活动,严禁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严禁-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等,不得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
如发生按以下规定处罚:迟到、早退在1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参照迟到、早退处罚。如发现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打扑克牌,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与医学无关的报刊、杂专、书籍,在科室大声喧哗,聊天,发现一次罚款5―10元。
二、 劳动管理及请假制度
医院职工休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由科室统一安排,当周休完。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假期无工资,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经院领导同意,报院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先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允许电话、书信或托人口头请假,如遇有特殊情况,需在第一时间内报请科室负责人及院领导批准,在回院的第一时间
内补齐请假手续,方可按病、事假处理。旷工除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外,取消当月的奖金,旷工连续达三天以上者经教育无效视同自动离职,医院可单方予以辞退。(病、事、婚、丧假按医院原规定执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级各类员工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相关岗位职责,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服从医院及科室的统一安排。如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而造成工作失误,罚款50―100元。如造成医疗纠纷及事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不服从医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并讨价还价,出现一次罚款10―50元。如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并能服从医院领导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领导口头表扬外,并作为医院评先条件,医院给予物资奖励。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8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9
一、为了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严肃劳动纪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所有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公司领导和所属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作息时间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在上、下班时要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
四、员工因故需要作息半天时,无论执行夏季作息时间,还是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下午打卡时间界线均以中午1时00分划分。即在1时00分后打卡的,计入上午上下班时间纪录;在1时00分前打卡的,相应计入下午上下班时间纪录。上行政班的人员每天必须打卡两次(不论是上全天班还是半天班)。
五、遇停电或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考勤表后附文字说明,不作为空卡记录。
六、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均作为空卡处理,空卡一次扣除半天工资。
七、当日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二天工资。当月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者直接给予辞退处理,因旷工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八、迟到早退15分钟内扣5元/次,30分钟内扣10元/次,60分钟内扣20元/次,超过一小时扣半天工资,超过两个小时的扣除当天工资。迟到、早退、旷工者当月无全勤奖。
九、凡是已经休息而来公司打卡的,一经发现扣除当事人二天工资。
十、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在本班次内及时通知行政办公室考勤人员重新录入指纹,由此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当事人应在班次内向行政办公室办理核销登记;当事人不主动向办公室报告重新录入指纹或办理核销登记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一、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突发原因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应第一时间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并且要在事后第一天及时到行政办公室补交请假条等手续,办理备案或核销登记;员工未向行政办公室递交请假条等手续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二、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打卡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当事人于当天或次日到行政办公室补填《未打卡记录核销表》办理核销登记。未及时办理核销登记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1、因公出差的;
2、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打卡的;
3、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的;
4、上班后外出办公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的;
干部或职工在形成上述事实之前,应分别征得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的同意。
十三、经调查核实,工作人员确因疏忽大意忘记打卡的,可以先到行政办公室补填《未打卡记录核销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报经公司执总审批交行政办公室办理核销(此行为每月限一次)。
十四、故意不打卡形成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即认同为迟到、早退或缺勤,按照相应处罚规定办理。
十五、员工因个人失误,在非打卡时间打卡或打卡次数不够、操作不当,导致考勤机错误记录的,造成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十六、当月考勤记录由行政办公室在次月5日前公布,对考勤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日起3日内到行政办公室查询,逾期不核对者视为认同;核对无误的考勤记录表交由财务部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十七、上班时间内无论公事或私事需要外出的,都必须先到行政办公室报备(公事填写“外出公办报备表”由执总签字批准、私事填写“请假条”),返岗后第一时间报备行政办公室,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而外出者,作为旷工处理,并且罚款200元/次,私自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属个人行为,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与公司无关。
十八、请假必须要有完整的请假手续,当月除正常休息外,需要另外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3天内事假由部门主管批准,超过3天时必须报备行政办公室由执总签字批准,未办理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十九、员工每月有4天正常带薪休息日、传统节假日另加休息1天(周一至周五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排休,周六、周日或传统节假日不安排休息)。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月内有三天不带薪休息日。
二十、未按照部门领导排休而擅自休息的作旷工处理。周六、周日、传统节假日休息者按照2倍扣除工资或抵销休息日,未经领导同意而休息的,另处以200元/天罚款。
二十一、病假凭医院开具病假单予以批准。工伤假由区级或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予以批准,并且发放工伤期间工资。
二十二、婚、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享受3天带薪假期,其他亲属不享受此假。
二十三、工作时间内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干私活、玩手机、打游戏、扎堆闲聊等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二十四、工作时间严禁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打架斗殴事件,违者,不论理由,一律罚款200元/次。
二十五、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牌(经领导批准的除外)、中餐时间严禁饮酒(经领导批准的除外),违反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且予以通告批评。
二十六、工作时间内脱岗、窜岗、睡岗者,员工罚50元/次、管理人员100元/次。
二十七、相关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着工服上岗,违者罚20元/次。
二十八、各部门要严格遵循领导爱护员工,员工尊敬领导、工作上服从领导安排的宗旨,遇事多沟通、协商解决,不得发生矛盾和冲突,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二十九、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和年终奖励依据。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
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20x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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