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时间:2024-06-02 11:01:5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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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项目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四、追查责任方式

  1.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2.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五、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产生后,由公司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作出版面说明。据此,由公司综合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带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究竟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看法,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六、质量事故及责任界定

  质量事故界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分类:

  (一)直接经济损失

  1.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上,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0万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上30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上5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30万以上100以下的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4.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上1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万以上30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

  (二)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 1.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4.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

  (三)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1.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肯定影响,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四)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1.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

  2.事故(题目)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

  七、责任追查

  1.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2%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行政记过或撤职。对主 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0.5%-1.5%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0.5%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通报批评或降职。对主要责任人赐与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3%-1%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罚,并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3%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负一般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或调职处罚。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罚。并分别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1%-0.3%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责令书面搜检或行政警告处罚,并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1%以下的赔偿。

  八、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九、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10、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

  1.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能主动贯彻落本色量体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的,赐与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工程质量评定优秀或工程获得区级以上优秀表彰的,给予经济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公司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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