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8 08:28:15 制度 我要投稿

矿灯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矿灯管理工作,提高矿灯的使用寿命,防止红灯入井和矿灯的丢失与损坏现象,确保入井人员的安全,以满足井下生产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矿灯的内部管理:

  1、加强对对矿灯房上岗人员的管理,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做到优质服务,做到红灯、不完好和失爆的矿灯不入井。(要求持灯人员注意检查)

  2、由生调部机电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季度考核。矿灯应实现以下目标:

  A、矿灯完好率达95%以上

  B、消灭失爆

  C、红灯率低于5%以下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矿灯领用牌错误,对责任者罚款20元

  4、发放的矿灯应符合矿灯完好标准要求,如有漏液、亮度不够、壳线损坏、灯锁松旷、灯头卷松动等情况严禁发放使用,入井人员有权拒绝领取,矿灯房人员必须及时检修和更换,如强行发放,一经发现罚款50元。

  二、矿灯损坏、遗失赔偿:

  1、灯头部分

  A、灯头壳损坏不能使用的赔偿30元

  B、玻片及其它零部件损坏赔偿10元

  2、灯头绕线损坏的赔偿10元

  3、矿灯电池损坏的赔偿70元

  4、整个矿灯损坏的(包括丢失)赔偿200元

  5、凡损坏部分,属个人责任的,均按赔偿部分价格加15%管理费一并执行。

  6、私自拆卸矿灯更换电池、盗卖矿灯者,一经发现查实罚款300元。

  三、矿灯牌的管理:

  1、凡丢失矿灯牌,失主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员挡灯。如通知迟缓,矿灯已发出,则由丢失灯牌的失主按丢失矿灯给予赔偿,并及时申请补办灯牌

  2、凡补办灯牌者按50元/块收取工本费与管理费

  四、其它

  1、为了确保采掘(含瓦检员、放炮员、救护队)作业人员的矿灯使用,实施定人、定台、定灯牌号的定灯管理制度。

  2、如因工作需要超过11小时的矿灯,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因超时使用造成电池损坏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3、正常领用出现的红灯,由用灯人员到矿调进行登记。每月对矿灯房进行考核,凡红灯超过考核标准的,每超过一盏对矿灯房罚款10元,以此类推。

矿灯管理制度2

  一、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矿灯管理制度3

  1、矿灯时工人的眼睛,人人必须爱护,用灯人员要正确使用矿灯,不得拖拽灯线、摔灯或私自拆修,一旦发现报安监处处罚。

  2、矿灯一律凭证发放。

  3、矿灯管理实行“两固定、三对号”管理办法。

  4、发放矿灯要做到三准确,三不发。

  5、用灯人员要详细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当即声明交换。

  6、矿灯应本人持证领取,不得代领;发现非本人领灯,灯房有权拒绝发放。

  7、矿灯一次连续使用11小时,出井后应当即交还灯房,进行上架充电,不得私自保存,一旦发现报安监处处罚。

  8、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以上时,用灯者应出井后换灯。

  9、无灯牌,用灯者(包括矿领导、上级检查领导、厂家等)要详细登记,用灯人姓名和灯号出井后注销。

  10、用灯者,如丢失灯牌,要及时向灯房报告,否则应按原价赔偿。

  11、用灯者,在工作中把灯损坏,出井后应写出损坏原因报安监处。

  12、矿灯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红灯率确保0.5%以下,消灭失爆。

  13、上岗人员一定要精心负责,提高服务质量。

  14、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一切规章制度。

  15、精心操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4

  为保证井下职工合理使用矿灯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每批矿灯使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标明第一次上灯时间,使用中间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

二、对所发现充电不足,亮灯时间不够的矿灯及时收回修理。

  三、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矿灯损坏的,对用灯本人进行处理后要及时修理。

  四、每周对充电架进行检查,每月对充电架进行拆开检修,并随时处理问题。

  五、对矿灯共性问题要及时联系厂家整改并返厂检修,并对矿灯及时进行检验。

  六、对矿灯检修工要定期培训学习,提高检修工技术水平。

矿灯管理制度5

  1.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KS-8型酸性矿灯维护修理。

  (2)掌握矿灯的结构、性能、充电方法、矿灯维护及故障处理,处理充电架的一般故障。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要严格执行矿灯考勤记录、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

  2.班前准备:

  (1)灯房内保持空气流畅,新鲜,温度适宜。

  (2)矿灯工必须穿耐酸服,发灯前检查各自分管的矿灯和发出的矿灯是否完好,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

  (3)具备必要的仪表与工具,如电压表、电流表、量杯、比重计、温度计、注液器和各种专用搬手等,以供检查、测量和维修之用。

  (4)灯房中至少有10%的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和损坏的矿灯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电

  (1)未经使用的新矿灯及大修后的矿灯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时间较长的初次充电,采用恒流(亦称定电流)并联充电法,用1安培电流充电72小时。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分别向每个单格电池内注入120毫升,比重为1.260(30℃)硫酸溶液。

  (3)将注满硫酸溶液的电池静放3个小时,然后直立补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矿灯依次上架接通电流充电,每个电流指示表针有指示,调整整流器电压后使电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时检查调整一次电压,使充电电流保持1安培,连续充电72小时。

  (6)充电48小时后,将所有电池补充一次蒸馏水,继续恒流充电至72小时,再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然后检查和调整比重,其比重应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则进行调整,符合要求为止,调整比重后则补充2小时。

  (7)初充电完毕后静放2小时,再进行放电试验,测定点灯时间,点灯时间达11个小时,再进行日常充电12个小时,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电时,电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则延长和缩短充电时间,使电池充满72小时。

  4.日常充电

  (1)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

  (2)放电后的矿灯,应及时进行日常充电,关闭灯头开关,上架充电,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正常。

  (3)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小于12小时,充电末期,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整个充电过程中,保持充电电压为5.0±0.1伏特,每隔1小时检查一次电压。

  5.充电过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项:

  (1)充电时必须关闭灯头开关。

  (2)在日常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电开始时,充电电流约为2安培左右,初充电电流为1安培,如充电电流相差太大,则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电过程中,如外电源突然被切断,必须立即使灯头离开充电位置停止充电。如不断开则充好电的矿灯将向没充好电的'矿灯放电,并造成全部充电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长期搁置不用的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即按日常充电方法连续充电24小时。

  (5)注意电池一定不能将电放完。

  (6)正常使用的矿灯每隔15天对电池补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必须在补充液体和充足电后调比重。

  6.调配电解液应注意事项:

  (1)配制电解液,只准用铅槽或瓷质、陶质、玻璃的容器,耐温度达到100℃。

  (2)配液时一定将浓硫酸缓缓倒进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如违反则将造成酸液溅出灼伤人员。

  (3)硫酸溶液温度低于30℃方可测比重。

  (4)配液时必须两人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

  7.收尾工作:

  (1)矿灯工应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废弃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处理好。

  (2)认真填写运转日志、电池考勤和维修等记录。

  (3)搞好矿灯房内外环境卫生,矿灯,灯架的清洁工作。

矿灯管理制度6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矿灯管理制度7

  一、矿灯领用手续办理规定

  1、需领用矿灯的各项目部,先从机电科办理好相关手续,再到灯房领取矿灯,同时灯房要编好灯号并登记确认无误后,同时记录相关人员资料,由机电科上架管理。

  2、需领用矿灯的麻家梁矿的在册职工,由本人单位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经机电科长签字后,交灯房存档,并办理灯号、灯箱位号。然后由灯房工作人员将灯交付使用者,并负责与信息中心统一入井人员名单。

  3、各区队、项目部必须将职工的灯箱信息与提供给矿灯房的信息相对应,如更改必须给灯房提供书面证明并加盖区队公章。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1000元。

  4、除厂家可以临时借灯使用外,其他单位一律办理固定灯箱,办理固定灯箱需出示单位证明和机电科科长签字方可办理,项目部必须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矿灯、灯箱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1、凡在井下私自启蜡封,打开矿灯灯头闭锁、电池闭锁、灯头圈的,经检查发现,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2、矿灯出现故障后,经灯房专业维修人员鉴定属于正常损坏的;如矿灯未动蜡封,各闭锁完好,并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矿灯房可以向有关考勤管理部门出示证明以作补救。

  3、凡在灯房内充放、领用矿灯的人员,必须统一服从灯房管理制度,听从灯房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取闹,违章者罚款100元。

  4、严禁一人从灯房取两盏或两盏以上矿灯代人考勤,如有发现,罚款200元。

  5、麻家梁煤矿公司每盏矿灯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电并上锁保管,在进入灯房前要将矿灯及自救器的卫生清理干净。如出现卫生不好情况,矿灯房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灯房。对已上架的矿灯及自救器卫生不好的使用者给予50元罚款。如矿灯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灯房工作人员负责维修。

  6、每位使用矿灯的人员,要将自己的矿灯保管好,充电时一定要锁好矿灯。如发生矿灯丢失的现象由使用者自己负责。

  7、非在册登记的`矿灯,严禁在本灯房存放、充电。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使用者罚款50元。

  8、灯房内灭火器材按规定数量配置齐全,同时要禁止烟火,发现有抽烟者给予100元罚款。

  9、矿灯房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衣服干净整洁统一,发现有违反者给予50元罚款。

  10、各项目部灯箱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对区队、项目部罚款500元。

  11、矿灯及灯箱因本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对其本人罚款1000元。

  12、矿灯箱内只允许存放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禁止存放工具、烟火等物品,以避免灯箱的损坏,如有发现对矿灯箱使用人员罚款200元。

  13、发现别人的矿灯箱未上锁应及时向灯房管理人员汇报,如故意将别人的矿灯、自救器等物品取走,报请保卫部处理。

  14、如有丢失钥匙者应立即持有本单位证明到灯房挂失并按成本费办理补办手续。

  15、矿灯使用规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属报废矿灯,如不及时按规定到灯房更换新矿灯的单位造成下井出现红灯或灭灯各单位后果自负。项目部更换新矿灯需到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16、因灯箱和矿灯属于配套产品为了不损坏灯箱,禁止存放其它矿灯,违者罚款500元。

  17、对于矿灯老化的问题,属麻家梁矿在册职工的,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由发放部门负责组织更换;属各项目部职工的,由所在项目部到发放部门购买后更换。

  18、由于新灯质量问题造成红灯的,应及时退回材料科。

  19、到期后的矿灯,由灯房提前做出统计,机电科及时负责更换,不得超期服务。若出现超期服务的矿灯,每发现一盏罚灯房职工10元,以此类推。

  三、关于对灯房标准化工作的考核

  1、交回后矿灯应立即放入灯箱充电,并摆放整齐,否则对于摆放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矿灯,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10元。

  2、发出的矿灯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化无失爆。

  3、由机电科每周组织一次对灯房的标准化检查,灯房必须达到甲级标准,矿灯无失爆,红灯率低于1%。

  4、卫生必须做到窗明几净,物见其本。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当天责任人罚款100元。

矿灯管理制度8

  1.矿灯充电包括日常充电和新到矿灯的初充电。

  2.初充电采用恒电流并联充电法,在符合要求的`充电架上进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2把电瓶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将配好的电解液注入。

  2.3注液后,将电瓶静置2-4小时,然后将其直立起来。(要求电解液与注液孔相平,否则补液)

  2.4注液完毕后,把外壳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拧紧。

  2.5依次将矿灯放上充电架,接通电源,调整电压,使充电电流为1.0安,并保持1.0安电流连续充电72小时。

  2.6当充电至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一次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继续充电充满72小时。72小时后,又补充一次蒸馏水再充2小时,使电解液均匀。此时检查电解液的比重与规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则应调整。然后再以1.0安电流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2.7矿灯初充电完毕,放置2小时后,作业点灯试验,时间达11小时,电池电压应不低于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充电电压5.0±0.1伏,在充电架上进行。方法如下:

  3.1将矿灯依次放在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把灯头充电插座插在充电架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0直至固定位置,电路接通,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表示充电电流正常。

  3.2日常充电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充电结束时充电电流应低于0.1安培。

  4.注意事项:

  4.1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灯泡额定电压,易损坏灯泡,应关闭开关。

  4.2初充电过程中严禁中断充电电流。

  4.3矿灯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4.4充电过程中,如遇到突然停电,应切断充电回路,防止放电。

  4.5随时观察、调整充电架电压,保证矿灯处于充电状态。

矿灯管理制度9

  一、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二、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三、下井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四、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五、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六、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七、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八、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九、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管理制度10

  为加强矿灯管理,提高矿灯使用率,确保井下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灯管理规定

  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4、如发现自己使用的矿灯出现红灯或其它故障,及时交给值班人员处理,并向灯房负责人汇报。

  5、矿灯取不下来,不得硬拽,应及时向值班员询问,否则拉坏灯头或充电开关,给予30-50元罚款。

  6、矿灯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随意拆卸,扣发矿类并严肃处理。

  7、严禁在灯房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晚爆物品进入灯房,严禁携带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润滑脂)等进入灯房,在走廊内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纸悄等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给予责任人5-20元罚款。

  8、丢失灯牌,须持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

  9、工作变动或调离原单位应先到灯房办理退灯手续,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二、充电室值班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每班对所有矿灯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3、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4、班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5、值班人员接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灯人员名单汇总报调度室。

  三、奖罚制度

  1、丢失矿灯每盏赔偿70元;

  2、损坏矿灯造成报废赔偿70元。

  3、损坏灯线赔偿15元;

  4、损坏灯头赔偿15元;

  5、私自拆卸矿灯,赔偿15元;

  6、私自打开灯头闭锁或换灯泡后,不让值班人员上锁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罚款200元;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

  8、上井不交灯,每过一天罚款10元。

  9、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罚款50元,交保卫部门教育处理。

  10、漏充电一次给批评,再次发现罚款10元。

  11、偷盗矿灯罚款100元,对揭发、抓获偷矿灯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2、丢失矿灯,应立即到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两天不报者罚款10元。

  13、值班员不严格矿灯考勤,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14、值班员服务态度不好,要认真追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15、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每盏罚当班值班员70元。

矿灯管理制度11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

  (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

  (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

  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

  (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

  一、矿灯检修

  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

  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1、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在整个充电过程中,电压维持不变。

  2、充电时必须保证每层的充电电压为5.50±0.10V,充电电流不大于0.8A。

  3、充电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每各一小时调整一次充电电压。

  5、充电时必须关闭光源,不得开灯充电。

  6、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个别电池充电电流特别小或无电流,应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充电保护电路板及电池。

  7、充电时间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准发出,用备用灯替补。

  8、长时间搁置不用的矿灯每月应进行一次补充电。

  9、交回的矿灯不得长时间搁置,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矿灯的充电时间。

  10、矿灯在正常使用中应避免短路。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领用发放

  1、领灯人员必须在指定窗口凭证、牌(条),后发灯,无证、牌(条)一律不发灯。

  2、灯房值班人员要掌握收发灯时间,做好收发灯的准备工作。

  3、灯房值班人员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三固定”“三对号”“八不发”制度。

  4、灯房值班人员发灯时要叫号,以免发生错拿和丢失。

  5、灯房值班人员要准确掌握本班收发数量,做到灯、牌相符。

  6、灯房值班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电线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3)有无红灯、灭灯。

  7、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矿灯,对用灯人员要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赔偿。

  8、用灯人员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并核对灯号,灯号与灯牌不符时要及时要求更换。

  二、考勤制度

  1、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按实际发放数量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簿。

  2、灯房值班人员对每盏矿灯要按班次考勤,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矿灯是煤矿工人工作的眼睛,矿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工人的幸福欢乐。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矿灯,特制定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井下在册职工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点地点灯房办理领灯证供入井领灯用。如领灯证丢失及时向灯房什么作废,并办理补牌手续,如不及时申明作废致使矿灯丢失者,由本热负责按丢失矿灯处理。

  二、丢失领灯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交补领灯证工本费给予补发,未补领灯证者,调度室临时借灯证只准借灯一次,再不办理借灯手续,不予发灯。

  三、凡是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下井时,实行临时街灯制,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作废,如未及时申明作废造成矿灯被冒领时,由临时借灯证负责人按价赔偿。

  四、因公损坏矿灯时有两名旁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矿领导批准后免于赔偿。

  五、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矿灯零部件损坏,一律按价进行赔偿。

  六、反发现由于个人随意打开灯锁及闭锁螺钉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损坏矿灯论处。

  七、反无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矿灯(包括灯房工作人员)者,按价赔偿。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检查和维修

  1、每班没小时对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矿灯不准发出。

  3、发灯前检查电池的充电情况,充电不足的矿灯不准发出。

  4、每天每人定时检查矿灯。

  5、每班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充电架上的电压表进行一次校对。

  二、完好检查

  由班长组织每月检查两次,队长每月检查一次,并与京津冀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正常运行的`矿灯使用寿命为500次循环,到期矿灯必须及时更换。

  四、对正常运行的充电架设备,在保证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一年一次大修。

  矿灯管理办法

  矿灯是煤矿工人井下作业时的眼睛,抓好矿灯维修质量,保证矿灯每盏完好,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每个灯房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严格考核。

  二、建立微机管理制度,每个灯房都要配备计算机,每盏矿灯的资料都要输入计算机管理。

  三、矿灯的维护、检修一定要负荷完好标准的要求,确保矿灯的玩好率为95%以上,失爆率为零。

  四、每班每个窗口的矿灯都要有记录,实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矿灯发给矿工。

  五、充电后的矿灯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额定容量,每盏灯的点灯时间不得低于11小时。

  六、每月要定期对灯房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七、每月矿对灯房的检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检查记录表和问题表,存档备查。

  八、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矿灯房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矿灯房进行一次同工种检查,并排出名次。

矿灯管理制度12

  1、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2、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3、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4、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5、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6、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矿灯管理制度13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矿灯管理制度14

  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矿灯管理制度15

  1、矿灯是矿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区队要教育职工爱护矿灯。

  2、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3、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4、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5、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6、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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