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04 18:58:19 制度 我要投稿

【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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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5篇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xx]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2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 %;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 %;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 %。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并单独建立台帐,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详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项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提取;各单位、项目部安全专项经费按计划产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公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制度》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针对造成死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险源监控点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一并编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别将安全专项资金计划和全年实施情况报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和结束后的半个月内分别将计划和整个项目实施情况报公司。每月经费使用情况按月上报。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督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单位、项目部工作的内容之一。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其经费报销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4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5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 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3.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方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制作,装订成册):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定与下达

  1.省信息产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选,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或奖励)的具体资金数额,并联合行文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

  2.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各级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信息产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编写题纲见附件3)报送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对完工项目材料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5.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专项资金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xx]55号)和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信信[20xx]9号)文件同时废止。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

  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

  (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项目的变更,应由投资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审定。

  (四)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投资中止或结束时的跟踪

  (一)投资项目的终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提交公司投资部门汇总整理,经公司统-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

  (二)投资项目终止或结束后,公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三)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投资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战略企划部(投融资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9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 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0

  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禁套取项目资金,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一)对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项目完工后,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上级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

  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

  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2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

  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3

  1、施工项目资金收入渠道主要有预收工程备料款、已完施工价款结算、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保证收入'是指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公司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工程预付备料款,做好分期核算,预算增减帐、竣工结算等工作。

  '节约支出'是指用资金支出过程控制方法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监控、坚持节约原则,保证支出的合理性。

  '防范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风险。

  2、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外,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会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外运作,资金进入公司财务部门后,按照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分流到项目,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者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承包造价、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请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4

  一、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制度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部建立稳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部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前期资金投入,整个项目的安全投入比率以不低于本项目合同金额的1%,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每次公司的投入资金到帐后,按比例预留一定的安全保障资金,以备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安全教育培训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以及有关安全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的开支。

  五、安全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安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口(护筒口、泥浆池口等)、边(基坑边、高空作业面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等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和“诚信杯”活动的宣传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七)人工费:

  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维护,垃圾的清运等的人工费用;

  2.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监督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安全劳保用品开支费用在工程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用费用在工程直接费中列支。

  七、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资金计划中对安全保障金单列,所列安全保障金额度计划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八、项目部财务部负责安全保障金的落实工作,项目部银行存款除能保证日常开支外,应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资金。

  九、安全劳保用品和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用品由材料部购买,由专职安保人员验收,材料部门按安全管理办法发放劳保用品,安全技

  术措施用品由相关工程人员按要求领用。

  十、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根据项目安全培训计划,先编制预算,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公司财务核算部申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十一、项目部如有意外事故发生,事发时由项目部在安全保障资金中临时支用,事后应将事故专项报安全部,所有事故处理费用由公司安全部进行审核报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项目安全保障资金中列支。同时由项目部安全部对相关责任进行处罚,罚款交事故单位或项目冲抵事故费用。

  十二、项目部要严格按本制度落实到位安全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为项目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十三、安全资金保障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xx〕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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