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6 18:01:3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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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防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hse准入申请书;

  (三)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a)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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