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3 09:25:3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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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籍教师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1

  一、外籍教师学习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督促他们遵守我国法律规则。

  二、要采取过硬的措施保证外教的生命财产安全,禁止可能对外籍教师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言论及行为。

  三、关注外教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法可疑活动,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四、关注与外籍教师交往人员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外事公安部们通报。

  五、禁止无关人员到外教宿舍留宿。

  六、外籍教师旅游及在外留宿,需经学校批准。

  七、外籍教师离开学校应口头向学校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离开武穴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批准后方可离校。外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必须用通讯设备向学校续假,返校后及时销假。

  八、外教外出旅游,学校必须派一名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助教陪同,防止意外发生。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院外籍教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外理部门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或部系、总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教学、食宿安排和工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外理部门、教务处和外语教学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外理部门

  1、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的信息发布、申请报批、聘用进院等工作。

  2、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如合同签定、资格证书、到职通知书、体检、签证、居留许可等)。

  3、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等的领取。

  4、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5、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聘请工作情况,填报各种报表。

  6、协助教务处和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

  1、拟定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2、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以及各项学术活动。

  3、统计外籍教师每月的教学工作量。

  4、协同教务处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评估。

  5、整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档案工作。

  6、听取外籍教师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7、协调和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外籍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总结。

  9、负责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原则上每一位外籍教师应配一位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10、负责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

  1、审核教学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

  2、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3、终审外籍教师的工作量。

  第六条 总务处

  1、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应生活物品及设施,包括厨房、空调、彩电、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卧具、卫生间设备等。

  第七条:人事处

  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的核定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

  负责外籍教师管理经费的核拨及其工资发放。

  第九条:保卫处

  负责外籍教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聘请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从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标准,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暂限于我院教学和科研部门。

  第十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应拟定聘请外籍教师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包括拟聘请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以及使用安排(如:合作教师、聘用期限、所授课程及课时等)。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半年报送学院外理部门初审,最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章 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来我院从事基础语言教学(口语、写作等课程)的应聘者应拥有学士学位,具有在中国高校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拥有硕士学位,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申请来我院从事科研工作,应聘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2、年龄在25—60岁之间。

  3、身体健康。

  4、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

  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证明等。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行为规范

  1、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院的内部管理。

  2、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4、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应当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

  5、外籍教师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严禁与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6、外籍教师应接受学院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7、未经学院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兼做与教学无关的业务。

  8、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籍教师的学生,外籍教师应向有关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9、外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院没有要求的教材或资料。

  第十六条 授课、代课、调课、请假。

  1、外籍教师应服从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任课外籍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

  2、外籍教师代课、调课、请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⑴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⑵申请代课、调课提前三天向其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时报外理部门备案。

  ⑶外籍教师因事因病请假除征得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需得到外理部门批准。

  ⑷外籍教师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向教学主管部门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报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3、因以下情况,外籍教师申请代课、调课、请假不予批准:

  ⑴旅游;

  ⑵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学院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⑶教学主管部门、外理部门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4、外籍教师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学院外理部门在与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协商后,可以向该外籍教师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籍教师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扣除相应的课时费。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应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报外理部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住宿

  1、外籍教师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寓住宿。外籍教师入住时,外事部门应与外籍教师清点学院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外理部门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2、学院提供的公寓,作为外籍教师在我院任教期间的宿舍,外籍教师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

  3、在学院住宿期间,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校园作息时间,早7时前和晚23时以后,不得在公寓内留宿外人,否则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4、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公寓过夜的,应提前告知其所在部系,并得到外理部门批准,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5、外籍教师不得允许单个异性学生拜访其公寓。

  第十九条 外出

  1、在教学期间,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

  2、未经相关部系和外语教学部门请示外理部门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出差或到校外进行讲学或举办讲座。

  3、学院各部系需安排外籍教师到校外参加社会活动或坐客的,应事先征求外理部门的意见;若需在外留宿,部系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外理部门同意,同时部系要保证外籍教师的安全。

  4、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外籍教师私自外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家属来华探亲

  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师休假期内来华探亲。外籍教师提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亲属的外文姓名全称、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外国住址、同本人关系、在华停留时间、申办签证地点、入境地点以及护照号码等。如学院同意其申请,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3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二级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单位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长期语言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4课时。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 拟通过国家、部委(地方)或学校人才计划(工程)等聘请的外籍教师,由相应人才计划(工程)的校内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七条 其他外籍教师的聘请,由二级单位负责遴选和推荐,人事处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协同国际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两类。国家资助一般是国家(地方)部委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学校资助一般是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专项外籍人员聘用计划项目。薪酬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在协商工作协议或合同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 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高层次外籍教师还可参加能获得上级部门资助的.高端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除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与校内现有中国籍教师享有同等福利。学校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外籍教师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人单位应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xx〕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xx〕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每月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原件、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国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相关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高层次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述职,确定考核结果;其他外籍教师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必要时可在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述职,其自我总结评价、单位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专局、教育部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和学校外专培育项目入选专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申报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xx〕14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外专引智培育专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xx〕26号)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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