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5 13:59:5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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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1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3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4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5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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