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时间:2022-12-27 08:56:2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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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

  一、目的:

  加强医院所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院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的管理。

  三、职责:

  药剂科负责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及其报告;医务科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和管理。

  四、工作内容:

  1、药品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地无关的或以外的有害反应。

  (2)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

  (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文献资料上未收载的不良反应。

  (4)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

  ①因服用药品引起死亡的。

  ②因服用药品引起致癌、致畸的。

  ③因服用药品损害了重要的生命器官而威胁生命或丧失生活能力的。

  ④因服用药品引起身体损害而导致住院治疗的。

  ⑤因服用药品而延长住院治疗时间的。

  2、药剂科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报告和管理。

  3、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

  (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收集并报告它所有的可以的不良反应。

  (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报告它严重的或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4、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和要求

  (1)药剂科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药剂科和医务科负责人报告。药剂科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现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最迟不超过72小时,其中死亡病例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并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计委。

  (3)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它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和已载明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当每月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2

  1.目的:

  加强经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及时了解并报告与所经营药品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用药者安全。

  3.引用文件(引用标准)

  3.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

  4.不良反应的有关概念:

  4.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4.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4.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4.4.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4.4.1.引起死亡的;

  4.4.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4.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4.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4.4.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5.质量管理部负责所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

  5.1.药品不良反应的搜集:

  5.1.1.注意从有关医药报刊、杂志、网站搜集有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1.2.由用药咨询的药师负责收集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并详细登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详细记录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患者性名、住址、联系电话、不良反应发生时间、表现、是否同服其它药品、既往药品不良反应等,对客户投诉的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通知质管部人员。

  5.1.3.质管部根据询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每季度集中向所要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天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及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3

  一、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促进合理用药,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

  1.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

  2.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六、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个体病例,须随时向所在地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4

  1、目的:建立产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

  2、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经营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管理。

  6.1.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6.1.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6.1.2.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6.1.2.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6.1.3、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6.1.4、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6.2.1、质量管理部质管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6.2.2、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或通过纸质报表报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6.2.3、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6.2.4、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2.5、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2.6、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及时报告;

  6.2.7、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6.2.8、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6.3、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6.4、质量管理部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6.5、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6.6、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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