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7 10:28:08 制度 我要投稿

学籍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1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产),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

  第十二条操行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综合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以脱产、夜大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单位。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综合各学年的操行考核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以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毕业前进行,综合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业考核。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跨学期的课程应当分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以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为考试或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一般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以夜大、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二门。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成绩评定时,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根据课程性质、平时考核的情况确定。

  具备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作考核条件的考查课程,经批准也可不进行期末考试,而以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各类统考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考等方式。

  第十八条函授学生一般应安排面授前测验,以检查学生的平时自学情况。面授前测验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进行,其成绩按10~2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课程考核成绩除统考课程外,由任课教师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记分册,由任课教师签名后连同已批阅的期末试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成绩确实有误,或因阅卷错误、评分不当要求更改成绩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经教务部门核实,报教学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修改。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查分。学生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成绩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副本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1、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包括实验、实习);

  2、夜大学生和脱产学生缺席该门课程累计学时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旷课10学时以上者;

  3、缺交该课程习题、测验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缺做该课程实验一次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5、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载。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补考一般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为缺考,其成绩按缺考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视其认识态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自学重修后重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成绩的记载方式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重考成绩(或毕业前补考成绩)/毕业后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新开课程记载,可不反映补考过程。正常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或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六条正常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缺考、考试作弊者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学院批准后重修。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单独开班重修。

  第二十七条每门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安排重考。

  重考时间根据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情况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毕业班学生重考时间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后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倡在校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习成绩,考核已通过的学生,仍可提出申请一次重考。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记载以考试、重考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考试成绩的取得时间在五年以内,可申请免修,但主干课程成绩须达80分以上,非主干课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百分之四十。

  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考试成绩,经成教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

  学校可对免修课程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条我校同层次、同类专业的学生,退学、肄业、结业后考入本校学习的,对原已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受第二十八条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原则上参加上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考试,也可单独组织考试或参加本班级的考试。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应注明“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的应当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

学籍管理制度3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4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况、身体情况、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一定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5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学籍管理制度6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xx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间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第2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

  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学籍管理制度7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几点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学籍管理制度8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9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籍管理制度11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12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籍管理制度13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14

  一、学籍号管理制度

  (一)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20xx年8月2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此前,一些地方对学籍的规定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申请学籍号,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等问题。

  他介绍,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二)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杜柯伟表示,此前学籍管理主要在地方教育部门,随着城镇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加,出现了与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大城市择校、随迁子女就读、留守儿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困难,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学籍系统。

  (三)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介绍,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从应用上讲,可以通过对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观测,了解到类似于择校问题的现状及变化。

  20xx年10月底前全国将完成中小学生信息采集录入。采集工作将采取家长签字、修改留痕等技术手段,可实现逐级核查、永久追踪,从技术上防止随意修改学生学籍信息。

  (三)北京20xx年下半年将衔接全国系统

  对于中小学生的学籍号,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就对学生实行了一人一号,后续正考虑和教育部的全国系统进行衔接,计划在20xx年下半年完成。

  在此前北京的学籍系统中,学生标志是依据学生特定身份信息生成的,如身份证号,这个原则在北京和全国系统是一致的。“北京先期实行的号,会统一替换为全国号”,届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就可以与全国系统进行数据传递共享。

  该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行了近10年,在学籍管理、考试报名、课改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广泛应用。20xx年按照教育部部署,已基本完成全国学籍数据的增补和核对,系统对接技术准备已完成,上周北京自建系统已接受教育部的评审。

  二、学籍号管理规定

  20xx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xx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的学籍号。[2]

  通知还要求各级教育机构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

学籍管理制度15

  学分制的出现既是一项新的教学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发展到现在阶段的产物,更是顺应时代人才需求的产物。在当今的高等教育环境下,如何促进学分制在独立学院学院进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师与学生的潜能,具有重要意义。高等院校之所以采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是因为学分制适应了新的经济体制、经济形势及科技、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规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学分制实施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特别是学籍管理的滞后性,使得学分制的实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如何进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改革,使得学分制的实施真正有效并在实际运作当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就必然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学分制背景下现阶段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学籍管理保障机制尚不完善

  学分制的改革是整个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的改革,实施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关键是教学管理人员。近年来,由于连年扩招,很多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大部分教学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常规庶务工作,无法花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进行学籍管理,这就导致有些有些独立学院学籍管理人员配备相对较少,工作量大。

  1.2传统管理模式陈旧

  由于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学分制下的重修、缓修、再修、超前选修、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与双学士学位等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给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复杂性,从而使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混乱的状况,同时增加了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而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没有及时提高,教学管理的经验又不足,而无法适应教学改革及发展的需要。

  1.3对学籍管理缺乏认识

  在重视程度上,独立学院领导层面对学籍管理的重视度是不足的,对学籍管理的对待态度不够科学,将学籍管理工作归类为简单的庶务工作,缺乏对学籍管理的详细研究,只是将其作为一项简单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将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现在。有的独立学院对学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面对教学质量评估时才抓一下,随着质量检查的结束,管理力度又会恢复从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虑长久的发展与改革。对学籍管理岗位的界定也是比较模糊,只是岗位频繁变动,甚至成为引进人才的家属安置地。

  1.4学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于学分制管理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年级和班级的概念,使得在学校管理层面应重新审视其管理对象,由传统的班级群体管理逐步变为对学生的个体管理。然而当下独立学院普遍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轻服务,将学生作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对象,而对学生自我管理的引导不够。从学生个人层面来看,独立学院在对其培养过程中,培养目标并不清晰,很长时间不能给学生一个明确的学习目的和未来就业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在进入高校后,高等教育相对高中紧张、教师家长高度管制的学习方式不同,灵活、松散、开放的学习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学习动力不足的独立学院学生一直处于被动学习状态,恰恰因为对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导致学生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当部分学生在面对退学或者肄业时,才对一些相关规定有了解。

  2学分制改革后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创新思路

  2.1开始预警

  首先,对于入学的新生应做好充分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学生拥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认为“教是为了不教”,学校管理者应树立服务意识,把学生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主体,并应重视学生的自主能动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识。其次,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对于入学新生的预警制度,以此激发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对于入学新生,开展学籍处理规章制度讲座组织新生参加学习,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确毕业所要求达到的条件;再者,还应充分应用案例教学法,请“警醒者”来现身说法,用现实的实例告诉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提醒学生应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后,通过印制警示备忘录,将应届毕业生中因学业原因退学降级休学的学生以及导致这些后果的主要成因收录于其中,并对入学新生进行通报。

  2.2过程预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规律结合学生自身情况,从学生成长层面出发,使其学会自我预警,引导学生在各个阶段可以自觉制订相应的自我计划,对将来有明确的筹划,对自身的发展方向有清晰的认识,对自身的成长有清楚的定位。同时,培育学生定期记录自我学习、生存环境的习惯,使学生清楚地认识自我,在一个阶段的学习生存状态,为学生进一步对自身的监督、反省提供参考,通过上述方法让学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弥补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层面,树立全过程预警准则,监督学生是否充分发挥自我作用。学期初,由教务部汇总不及格课程并报送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进行预警通报,让学生本人在了解其目前学习状态的同时也使得其家长能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成绩的异动情况,并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加强教育,让学生与家庭形成有机合力,避免学生学业出现异常。

  2.3结果预警

  首先,应营造积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生的自身成长目的与学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独立学院学生的自主管理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来说可谓是重中之重,全体教职工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全体教职工应树立全人教育的意识,而不是停顿在喊口号上,要真正的行动起来,通过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来为独立学院学生实习自我管理提供一个重要保障。在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时,必须以校园文化的渲染为依托,在创建以良好教风和学风为根本的校园主题文化时,把培育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纳入到校园文化的一部分。二级学院可以建立学习实践协会,引导学生自觉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讲、辩论、讲座、比赛等方式,在借助校园广播、校园电台、校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通过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途径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营造学生自我认识、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最后通过评优秀树典型,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群体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风气,通过构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共同理想与信念,进一步完善对校园文化的营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终通过这一合力来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

  3学分制背景下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3.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学籍管理队伍

  面对学分制的实施,学籍管理队伍在其建设和运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为学籍管理任务的主体执行者,学籍管理队伍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而要摆正其主体位置和发扬其主体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除了尊重、关心、鼓励他们以外,还应当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发和应用其潜能。其次,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学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观念形成的进程实质上是主体意识形成的进程。因此,应当让树立以教学为中心,学籍管理为育人效劳的责任和意识。另外,组织展开学籍管理研究活动。学籍管理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性任务,同时也是一种应用研究性的任务。通过实际的研究去提高技术操作水平,因此作为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实际,发明性的展开实验和研究。

  3.2实行学籍的二级管理

  实行学分制之后,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就

  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弹性学制的实施,将会给学籍管理带来某种程度的冲击。教务部门等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已经之后,再次需要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在学籍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的主动性,一方面能够结合本学院培养目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市场需求,拟订学习方向和计划,促使学生主动地去学习,有利于宽口径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由于选修课程设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学生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选课的数量增加,使得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不再与之相适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教学管理工作上的混乱。因此只有在一级学籍管理与二级学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顺各种关系,完善学生学籍的管理,才能使学分制下的各项工作落实到较为理想的状态。

  3.3建立信息化的学籍管理支持系统

  该系统的设计概念是利用一套登录、统计分析、资源共享和学生信息数据软件在计算机上,与学校的二级学院、档案室相互衔接室。为师生多方位提供计算机管理服务。这样的概念实际上有其可行性、校园网的建立、信息技术的管理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体系。

  3.4加强宣传教育学校管理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尤其是学分制实施后,发展了一些新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使所有的学生了解学分制度的含义、内容、特点和学校有关规定。一是组织了分管校长、二级学院院长、教务部领导和学籍管理的秘书,学习和讨论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使之形成了关于原则问题的共识;二是组织学校教师的学习和讨论,只有透彻地学习理解、思考,才会把学籍管理正确地落实到学生身上;三是在学校开展广泛的宣传、学籍知识管理活动,力求做到全体师生都有所了解,且取得各部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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