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时间:2021-11-23 09:02:06 制度 我要投稿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五、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六、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七、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一、泵房为企业生产、生活、消防供水控制中心,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及员工生活及安全问题,运行操作人员必须将设备的安全运行放在首位。

  二、水泵的运行操作

  1.运行前应检查进水泵的阀门是否打开;水池内蓄水池是否充足;泵的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等等。运转时,泵如发出不正常声响,应立即查出原因,及时排除。

  2.泵的填料部分允许有少量滴水(10~20滴/分钟),如出现大量滴水,应做适当调整。

  3.各阀门填料处不允许滴水,如出现滴水,应拧紧相应的螺栓。

  4.供水时应经常注意水箱水位,严禁漏水跑水。

  5.水泵及其它设备的巡视检查,每班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三、泵房卫生

  1.企业内各水箱、水池,每星期打扫一次卫生,管道、阀门及水泵周围不允许有蜘蛛网和积尘。

  2.水箱、水池内应保持清洁,人离开时,房门必须上锁。

  3.污水盖应盖好。

  四、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迅速判断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得交接班。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一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进取、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贴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贴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职责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本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理解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贴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贴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坚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异常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职责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职责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景记录在自我的工作日记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用户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解决二次供水引发的矛盾,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现就二次供水作如下规定:

  1、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贮水池、泵站。

  2、市住建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托作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3、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须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交付使用。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设计方案,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5、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贴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规程。

  6、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贴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7、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9、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

  10、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11、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本事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

  12、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

  13、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施工中选用的管道材料必须是健康无害的不锈钢管或者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14、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6、老城区原二次供水建设单位主体资格缺失后,二次供水管理可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可是二次供水管网必须是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改造完成的,否则不予移交。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贴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贴合国家卫生标准。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本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贴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贴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2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3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4

  水泵房是提供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水泵房,明确职责,制定如下标准。

  一、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书面报告领导。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

  三、水泵房内所有设备在正常运转下,开关应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主接触器开关每半月检查清洗一次。

  四、消防泵按定期保养规定进行检查,每旬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水泵球阀定期检查保养,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水泵管道每月检查擦洗一次。

  六、水泵控制回路应每月进行一次紧固,检查是否可靠,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七、注意电机运行时的电流、温升情况,声音是否异常,机械是否滑动灵活,定期进行对轴承加油,使水泵达到100%良好状态。

  八、污水池卫生常清扫,水泵、管道常保养。

  九、地下水池、中位水箱、高位水箱的液位阀每周检查一次,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5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贴合gb5749一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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