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况,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一、泵房、恒压室设备由水电班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泵房、恒压室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水泵及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景,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职责提出合理化提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职责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景给予必须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职责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职责,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汇编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制度总则:阐述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准则。
2. 设施管理: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标准。
3. 水质监控:明确了水质检测频率、方法和标准。
4. 运行管理:规定了供水系统的运行、调度和应急处理流程。
5. 安全保障: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6. 维护保养:详细说明了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保养程序。
7. 培训与教育:强调员工的培训需求和教育内容。
8. 监督与考核: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标准。
9.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
内容概述:
1. 设施设备:涵盖二次供水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和更新。
2. 操作规程:规定了日常操作和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步骤。
3. 质量控制:从水源到用户端的全程水质管理。
4. 人员资质:对操作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5. 记录与报告:关于运行数据、检测结果和事件记录的管理。
6. 用户服务:包括用户投诉处理和信息公开机制。
7. 协调合作:与相关政府部门、供应商和用户的沟通协调。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张家口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管网的自来水进行贮存、加压,再送至学校生活用水的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本校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范围内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主要有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小区住宅等。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学校二次供水的总负人由主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对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供水质量、饮水安全负全面责任。
2、学校二次供水的分管部门是总务处。总务主任负责二次供水所涉及的方案的选择;工程施工、验收;直接供水人员的培训、体检;以及设备运行后二次供水的质量。负责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二次运行许可证》。具体领导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实施人员。
3、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由分管人员负责,具体办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验收和正常运行前后的有关手续;负责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和定期清理、消毒;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及年度复核换证工作。
4、二次供水管理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成员负责二次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对设备、系统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水箱的清理和消毒工作,保证供水质量。
第五条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须经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由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二次供水运行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年复核一次。
3、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药品及必要的水质检测仪器,由管理小组指定专人保管。
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材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要求,凡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6、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池和水箱必须封盖加锁。清洗完毕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贮藏、加压的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关系到广大师生、居民身体健康的大问题。各层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负责,保证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对因管理疏漏造成供水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城市居民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它涵盖了从水源到用户终端的全过程管理,涉及设施维护、水质监测、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设施管理:包括二次供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污染。
2. 水质监控: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防止有害物质的`滋生。
3. 运行操作:规范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的水质问题。
4. 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如设备故障、水质异常等。
5.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6. 用户服务:建立完善的用户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关于水质、水量等问题。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师生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关于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三、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饮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专项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五、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地下储水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六、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在地下储水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楼顶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处有消毒设施,储水箱、池应加盖上锁。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八、每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九、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担清洗消毒的单位索取清洗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和消毒药物的卫生许可批件。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十、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十一、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二、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一、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四、供水设施与外界相通的检查口、排气孔、溢流口、排污口须有防护网罩。
五、供水设施周围环境须整洁干净,且符合卫生要求。
六、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检修并进行卫生安全巡查。
七、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扫、清洗、消毒,并有记录、有评价。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1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2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6、水质检测结果贴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3
一、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持有健康证人员负责水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五、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贴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贴合国家卫生标准。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本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贴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贴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5
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设施设备管理:涵盖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2. 水质监控:定期检测水质,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3. 应急处理: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响应机制。
4. 用户服务:提供用户咨询、投诉处理和用水指导。
5.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6. 员工培训:对物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内容概述:
1. 设施管理:包括水箱、泵房、管道等设备的清洁、检查和维修。
2. 水质检测:涵盖微生物、化学成分、浑浊度等各项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3. 应急预案:设立供水中断、设备故障等突发状况的应对流程。
4. 用户服务:建立用户服务热线,处理用水问题,提供水质报告。
5. 法规标准:明确国家和地方关于二次供水的法规要求,定期审核合规性。
6. 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供水知识、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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